专业文章 | 案件还没审结,申请恢复下架链接?法院:准了!
互联网时代使得网购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购物方式,各种大数据都反映出网购平台对产品销量越来越高的贡献率,随着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电商平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也日趋完善。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因为专业能力有限,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通知并不必然成立(甚至不乏恶意投诉,仅仅为了达到邻近双11等大促时影响竞争对手效率的目的),电商平台也很难做出准确判断。一旦采取删除链接等措施后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被投诉人主张不侵权,电商平台也不能贸然解除,因为一旦自行解除后,法庭判断构成侵权,电商平台需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投诉人即使最终被认定不侵权,错过的销售机会已经无法挽回。对于这样的两难境地,2019年6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特别的先予恢复链接的民事裁定书【(2019)苏01民初687号】,为上述难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式,被控侵权产品因此赶上了618大促。该案也入选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在(2019)苏01民初687号案件中(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知识产权权利人先向天猫公司投诉,天猫公司听取了投诉商家和被投诉商家的双方意见,并委托第三方对侵权行为能否成立进行评判,综合判断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不成立,故未对销售链接采取删除等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后再次投诉,坚持要求天猫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天猫公司遂删除销售链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投诉商家根据庭审双方的举证、质证和侵权比对,认为可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因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链接被删除,作为季节性产品同时即将到来的“6.18”活动是继“双11”之后的第二个大型销售推广活动,删除销售链接严重影响被投诉商家的销售、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据此,被投诉商家向法庭申请先予恢复销售连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天猫公司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依规依法进行了处理。……其次,被投诉商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侵权比对的情况,并结合知识产权权利人另一项“便携式婴幼儿折叠蚊帐”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宣告无效等事实,本院初步认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第三,不恢复销售链接可能给被投诉商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誉和口碑的积累以及时机的把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且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若不及时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可能造成被投诉商家及其被诉侵权产品所积累的商誉和口碑的持续消减和损失,以及交易机会的丧失,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第四,被投诉商家提供了一定的担保。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被投诉商家根据被诉侵权产品之前每月销售额的适当倍数乘以恢复链接后大概的销售月份计算出一个数额,据此提供了现金担保,并保证若被认定侵权成立所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够得到实现。天猫公司亦承诺可以及时提供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销售记录,以供计算赔偿等之用。综上,被投诉商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下周我们将通过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年作出的全国首例“恶意投诉”诉前禁令,与大家分享关于商家在电商平台中受到恶意投诉的应对。
供稿:戴纯箴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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