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通过用户账号获取商业数据为己所用?有违公认商业道德!
上一期我们分享了淘宝美景“生意参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浙江高院对涉案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的分析,本期我们继续以该案件为例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关于违反诚实信用、违背商业道德利用他人数据资源的行为的认定。众所周知,互联网环境中的市场竞争极为激烈,如何界定竞争行为属于合理有序的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的核心在于判定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美景公司利用淘宝数据产品的用户账户获取该数据产品中的数据信息,并为己所用,法院判决认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规制。
“生意参谋”案件中涉案的数据产品是淘宝网在收集网络用户网络行为痕迹所产生的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的算法形成衍生数据的产品,该数据产品的运营成为淘宝公司获取市场收益的主要商业模式及核心竞争力。美景公司的涉案平台通过利用已订购淘宝数据产品的淘宝用户所提供的子账户,为其他人获取该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提供远程登录技术帮助,从中获取商业利益。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美景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美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
关于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认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认为,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美景公司在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恶意组织分享“生意参谋”账户,将“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如不加以制止,将严重挫伤大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再次,美景公司以“咕咕互助平台”实质性替代“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截取原本属于淘宝公司的客户,导致该公司交易机会的流失,削弱其市场竞争优势,并损害其市场利益,同时扰乱大数据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该案件二审判决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认为,“……《生意参谋零售电商大数据软件服务协议》明确约定账号购买者被禁止出售、转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账户,美景公司作为分享账户的平台方,理应知道前述约定,并明知其组织分享账户的行为会导致生意参谋数据产品销售数量的减少。美景公司恶意组织分享生意参谋账户、借由损害淘宝公司利益而从中牟利的行为,属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最后,如前所述,美景公司的牟利行为与淘宝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系对淘宝公司经营行为的阻碍,包括了交易机会的减少和淘宝公司竞争优势的削弱两方面,一审已予论述。综上,美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引诱淘宝公司生意参谋用户违约分享账户,由此不正当获取淘宝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获取研发的大数据后分销牟利,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淘宝公司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前述二审判决中提到的一审关于交易机会的减少和竞争优势的削弱,一审法院评述如下,美景公司未付出自己的劳动创造,仅是将“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其使用“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也仅是提供同质化的网络服务。此种据他人市场成果直接为己所用,从而获取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的行为,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加禁止将严重挫伤大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阻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进而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福祉的改善。至于美景公司主张的“根据技术中立原则,被诉行为应予免责”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互联网经济作为高科技产业,其发展政策应当是鼓励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但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应当成为公平竞争的工具,而不能用作干涉、破坏他人正当的商业模式,不正当攫取自身竞争优势的手段。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将技术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工具时,该行为即具有可罚性。本案中,美景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帮助他人利用已订购“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服务的淘宝用户所提供子账户,擅自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数据内容,损害了淘宝公司的商业利益与商业模式,其并非是单纯的技术提供者,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故对美景公司的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下周我们将与大家分享关于南京中院首例电商恶意投诉反向行为保全案,该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供稿:戴纯箴
编辑:郭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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