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增加技术特征必然导致放弃与该技术特征等同的其他技术特征吗?——从“料位开关”案看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或者部分放弃,从而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在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常认为,禁止反悔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目的是对专利权人提供既充分又适度的保护范围,同时又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授权程序中,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当然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限缩。但是,是否可以因此认定申请人完全“放弃”了与该技术特征等同的其他所有技术特征呢?
在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2018)最高法民再387号,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联力公司在涉案专利授权前,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在其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料位开关”。涉案专利201010179572.2号“放料装置”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为:
1.一种放料装置,包括输料罐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料罐本体由中空输料腔(21a)和出料斗部(21b)构成,输料罐本体内腔中设置下料活塞单元(23),用于控制开闭输料罐本体的输料口(220);所述下料活塞单元(23)由拉杆(231)、拉杆套(232)和活塞(233)构成,所述拉杆套(232)安装在输料罐本体的中空输料腔中;所述拉杆套(232)具有容拉杆沿竖直方向上、下自如拉动的拉杆套通孔(2320);拉杆(231)穿装在拉杆套(232)中,拉杆的一端与第二动力源连接,拉杆的另一端装配活塞(233);
前述的放料装置,其中,所述出料斗部(21b)位于该中空输料腔下方;该拉杆套一端固定于输料罐本体顶部之拉杆装配孔(213)的位置,拉杆套通孔(2320)与输料罐本体的拉杆装配孔(213)保持同心;
在放料装置输料罐本体的出料斗部(21b)安装料位开关。
福瑞德公司主张该修改方式导致涉案专利被维持有效,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不能在侵权诉讼中再就“料位开关”适用等同原则,即不应将技术方案A的用压力检测来判断铝粉是否已经排空的技术特征,认定为与“料位开关”等同的技术特征。
二审法院认为,福瑞德公司不能证明联力公司在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的相关陈述对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已经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必要限制,目的在于敦促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诚实守信,避免当事人在行政授权确权程序和侵权民事诉讼中对权利要求作出不一致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虽然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会进一步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发生变化,但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权利人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特定技术方案的情况下,不能仅仅由于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一步限缩,就认定权利人完全“放弃”了与该技术特征等同的其他所有技术特征,不能再就增加的技术特征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如此,会导致以增加技术特征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受到过度限制,被诉侵权人极易通过技术特征的修改、替换来规避侵权,导致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失衡。这样既与禁止反悔原则的目的不符,也与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目的不相适应。
本案中,虽然权利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修改权利要求1时增加了“料位开关”,涉案专利权最终被维持有效。但在无效程序中,并无证据证明权利人通过上述修改以及意见陈述,放弃了对通过压力检测来确定是否排空铝粉的技术方案主张等同侵权。因此,对于福瑞德公司有关本案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不能再认定“料位开关”与技术方案A中的压力检测构成等同的主张不应支持。
下周二我们继续介绍权利要求解释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到时见。
供稿:刘强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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