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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独权被宣告无效会限制从权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吗?

杨宇宙 赢在IP
2024-08-26




在中誉公司与九鹰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30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禁止反悔原则通常适用于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而自我放弃技术方案的情形;若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且专利权人未曾作自我放弃,则不宜仅因此即对该从属权利要求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限制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







案件事实:涉案专利:ZL200720069025.2“一种舵机”专利权人:优利科技有限公司权利要求1、2已被宣告无效权利要求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所述支架通过其上的固定孔固定到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案件相关争议焦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了导流条的导电材料为“银膜”;涉案产品的导流条的导电材料为“镀金铜条”。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3717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4-6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在权利要求1,2已被无效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被维持有效的原因是否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从属权利要求3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实质上是修改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和3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因其所从属的权利要求被无效而简单地认为该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即受到限制?是否应该视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将导流条明确限定为“银膜”,专利权人放弃了除“银膜”外以其他导电材料作为导流条的技术方案?法院认定:本案中,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均被宣告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有效。问题是,权利要求3是否仅仅因此构成对其所从属的权利要求1-2的限制性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从属权利要求即实际取代了原独立权利要求的地位。但是,该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或者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并没有因为原独立权利要求的无效而改变。因为,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单独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应准确、完整地概括申请人在原始申请中各自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不论其是否以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出现。正基于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可以被单独地维持有效或宣告无效。每一项权利要求的效力应当被推定为独立于其他权利要求项的效力。即使从属权利要求所从属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该从属权利要求并不能因此被认为无效。所以,不应当以从属权利要求所从属的权利要求被无效而简单地认为该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即受到限制。本案原二审判决认为,从属权利要求3被维持有效的原因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从属权利要求3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这实质上就是修改权利要求1,该认定有所不当。专利权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故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变化,亦体现为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变化。在专利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主动或应审查员的要求,可以通过增加技术特征对某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制,也可以通过意见陈述对某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解释。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于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缩小的修改或者陈述。亦即,由此所放弃的技术方案。该放弃,通常是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进行的自我放弃。但是,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且专利权人未曾作上述自我放弃,则在判断是否构成禁止反悔原则中的“放弃”时,应充分注意专利权人未自我放弃的情形,严格把握放弃的认定条件。如果该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该独立权利要求所概括,则因该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原始的参照,故不能推定该附加技术特征之外的技术方案已被全部放弃。本案中,九鹰公司称,因为权利要求1-2被宣告无效,而权利要求3是对其进一步限定,故权利要求1-2与权利要求3之间的“领地”被推定已放弃。本院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银膜”并没有被权利要求1-2所提及,而且,中誉公司在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修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在意见陈述中也没有放弃除“银膜”外其他导电材料作为导流条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应当基于权利要求1-2被宣告无效,而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银膜”不能再适用等同原则。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6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G实质是修改权利要求而增加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将导流条明确限定为银膜,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除“银膜”外其他导电材料作为导流条的技术方案,从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等同侵权,存在错误,应予纠正。供稿:罗丹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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