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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对侵权认定的影响

杨宇宙 赢在IP
2024-08-26



(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

一、权利要求的解释主体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由于专业背景不同、技术水平不同,现实中不同的人对于权利要求的认知水平、理解能力也不同。为了确保专利权人获得的利益与其对技术进步作出的贡献相适应,平衡发明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中,法律拟制了一个理想化的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作为权利要求的解释主体。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他知晓专利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运用该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在专利确权、授权、侵权案件中,要正确地解释权利要求,就需要确定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


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在侵权认定的应用

在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微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2019)最高法民申3986号),争议焦点之一是关键技术特征“功能性电极位于辅助扩散电极之间”(即“技术特征PD”)的理解。再审阶段,申请人、原审原告艾康公司认为,涉案权利要求并未通过技术特征PD排除了仅有一个辅助扩散电极的技术方案,设置一个辅助扩散电极同样符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权利要求解释。因此被控侵权产品1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一审、二审法院对技术特征PD的理解存在错误。

最高院认为:就被控侵权产品1而言,争议的关键为对技术特征PD即“功能性电极位于辅助扩散电极之间”的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功能性电极位于辅助扩散电极“之间”的位置限定,必然要求辅助扩散电极至少有两个,在缺乏直接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如此显而易见的数量关系使得对该技术特征的理解已不必再借助于其他术语的解读。因此,一、二审法院基于被控侵权产品1仅有一个辅助扩散电极的事实,认定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而得出被控侵权产品1不侵权的结论并无不当。

 下周二我们将介绍职务发明认定的相关案例,到时见。

供稿:刘强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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