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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等同侵权阻却之说明书明确排除
案件事实:(2018)浙民终1009号(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涉案专利:ZL201110063904.5“可产生三维立体声效果的耳机”权利要求1. 一种可产生三维立体声效果的耳机,其特征是所述耳机包括:(a)一扬声器罩,包括了一前部、一后部、一设置于所述前部的前端音效单元、一设置于所述前部的前端声音谐振器、一设置于后部的后端声音谐振器和一设置于后部的后端音效单元;(b)至少一个设置在所述扬声器罩前部的前端扬声器;(c)至少一个设置在所述扬声器罩后部的后端扬声器;(d)一设置于所述扬声器罩内的声音控制器;以及(e)一与所述扬声器罩连接的声音输出单元;所述至少一前端扬声器和所述至少一后端扬声器共同配合以在扬声器罩内的第一个维度和第二个维度上产生立体声,以及至少一组前端扬声器和后端扬声器共同配合在扬声器罩内的第三个维度上产生立体声。案件相关争议焦点:关于前端、后端扬声器,赛泫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专利说明书[0123]段记载的“前端和后端扬声器正相对设置”的技术方案,且两组扬声器的音源中心距离声音输出口存在远近关系,与涉案专利所述前端、后端扬声器属于相同技术特征。
法院认定:第一,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两组扬声器正相对设置下的具体解决方案,而该方案并非本领域公知技术,因此前端和后端扬声器只能按照说明书以及实施例中公开的内容来理解,即前端和后端扬声器应该面向同一个方向或者面向同一面并成一定角度。被诉侵权产品动铁扬声器和动圈扬声器为正相对设置,属于平行横向排列,属于现有技术,也是涉案专利在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故其与涉案专利不属于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第二,退一步讲,即便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了扬声器正相对设置的方式,但并不意味着扬声器正相对设置必然采用了涉案专利所述的前端、后端扬声器的技术方案。根据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主要发明目的是将两个扬声器单元在扬声器罩中前后设置,提供X-Y-Z的三维立体声效果及低/中/高音音频的输出的第三维(Z轴)深度声音回响空间,营造三维立体声效果。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并结合对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明确,涉案专利中耳机罩的壳体壁构成音效单元,耳机壁的内壁构成内部音效单元,耳机壁的外壁作为外部音效单元,由内壁围城的空间构成声音谐振器,靠近前端扬声器的为前端声音谐振器,配合前端扬声器产生第一维度声音,靠近后端扬声器的为后端声音谐振器,配合后端扬声器产生第二维度声音,两个扬声器产生的声波分别被反弹至后端的空间内形成谐振,产生第三维度的声音。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动铁扬声器和动圈扬声器虽系相对设置,但其各自发出的声波方向相反,即便存在对应的谐振器能够形成谐振,谐振后的声波也难以反弹至同一后端空间形成进一步谐振。第三,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三维立体声是为了获得三个维度(X-Y-Z)的声音空间和效果。Z轴的立体声深度是三维立体声空间和效果的主要决定因素,只有获得了Z轴的立体声深度,低/中/高音这三种声音的音频才能被同时同步获得构成三维立体声空间和效果。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动铁扬声器和动圈扬声器两者连线与声音输出口呈垂直角度,距离声音输出口没有明显的前后位置差异,且中间设置有隔板,该种结构设置并不足以获得低/中/高音音频输出的Z轴立体声深度,无法实现涉案专利前端、后端扬声器的技术效果。故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c、d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C、D均不构成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供稿:罗丹编辑:任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