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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发明点在现有技术抗辩中的考量

杨宇宙 赢在IP
2024-08-26

在上周探讨的王业慈、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该案件被控侵权人不仅主张先用权抗辩还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两项抗辩均成立,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众所周知,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而在该案件中,由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一个技术点系该专利强调的唯一发明点,而该技术点已经被一个现有技术公开,但是其余技术特征并没有被该现有技术公开,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构成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系通过圆钢管与上、下端环焊接形成的电机壳替代铸铁件电机壳,以解决铸铁件电机壳制造成本高、冬季容易冻裂以及容易产生气孔、沙眼等缺陷致使潜水泵使用寿命低的技术问题。涉案专利说明书多次强调,除电机壳之外的导叶体、进水段、上轴承座仍保持原来的设计不变。由此可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非常特殊,其技术方案的电机壳部分系涉案专利强调的唯一发明点,其余部分均为潜水泵的已有通用部件。电机壳产品作为潜水泵零部件,必然需要与其他部件相结合形成潜水泵产品。如前所述,华盛公司的QT(J)D145-04A图纸所承载的电机壳相关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构成现有技术。且该图纸中电机壳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电机壳、被诉侵权产品中电机壳相关技术特征均相同。故考虑到本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特殊性,在涉案专利除电机壳部分之外的其余技术特征属于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华盛公司的QT(J)D145-04A图纸电机壳部分的现有技术与潜水泵通用部分的现有技术必然结合形成作为潜水泵整体的现有技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由上述潜水泵所呈现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华盛公司实施的是现有技术。因此,华盛公司关于该项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王业慈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下周我们将继续以本案为例探讨产品生产图纸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由于未采取保密措施导致技术方案被认定为“处于为公众所知”的情形。


供稿:戴纯箴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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