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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如何认定先用权抗辩中的“主要技术图纸”?

杨宇宙 赢在IP
2024-08-26

(本文所涉案例全文请戳阅读原文)专利侵权案件中,除了最典型的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外,专利法第69条还规定了几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其中专利法第69条第2项规定了“先用权抗辩”的情形,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进一步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明确“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但是,对于怎样的图纸能够被认定为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须的“主要技术图纸”,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王业慈、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对此予以探讨。该案例亦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中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非常特殊,其技术方案的电机壳部分系涉案专利强调的唯一发明点,其余部分均为潜水泵的已有通用部件。电机壳产品作为潜水泵零部件,必然需要与其他部件相结合形成潜水泵产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华盛公司已经制作完成QT(J)D145-04A电机壳图纸,王业慈亦认可该图纸与涉案专利电机壳相关技术特征一致。机械制造领域中设计图纸是生产过程中加工、检验的依据。在华盛公司已经设计出电机壳图纸且其他部件为潜水泵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华盛公司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进而已经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必要的准备。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华盛公司超出了申请日前的生产用途及生产规模。故华盛公司的先用权抗辩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供稿:戴纯箴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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