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搅局者未必构成不正当竞争
导语:在用户支配范围内,如果替代性、竞争性技术措施是经过用户明确授权后在既有技术环境中安装并在用户的选择下运行,没有主动影响既有技术环境的正常工作,就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针对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的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时引入了“互联网专条”,即该法第12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是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前者体现了手段及其不正当性,后者体现了造成的后果。从反面理解,在用户支配范围内,如果替代性、竞争性技术措施是经过用户明确授权后在既有技术环境中安装并在用户的选择下运行,没有主动影响既有技术环境的正常工作,就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
在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案号:(2018)浙01民初3166号,审判长:张书青,审判员:闫诗萌,人民陪审员:王伟),迪火公司研发制造基于Android系统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累计拥有30多万家用户。迪火公司指控三快公司通过“美团小白盒”硬件销售及软件服务非法侵入迪火公司运营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恶意劫持该用户第三方支付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迪火公司称:“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络产品‘美团小白盒’插件安装后,实时监控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页面变动及点击事件,当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进入收款页面时,‘美团小白盒’插件对该页面相关内容进行过滤,获取实收金额(realfee)并且保存。3、确认交易:当食客付款完成后,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确认’完成结账操作,并进入待机状态等待下一次收银动作的启动。而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络产品‘美团小白盒’插件安装后,当餐饮店铺收银员点击某收款方式按钮后,‘美团小白盒’插件对其捕捉,并且直接弹出‘美团小白盒’插件的收款页面,覆盖在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页面之上。食客支付成功后,‘美团小白盒’插件会判断是否开启了对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的订单自动结单开关,如果开启了,‘美团小白盒’插件将会点击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结账按钮’2次,使订单自动结单。以上步骤循环执行,实现其对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的实时监控。”
迪火公司认为,三快公司的“美团收款”应用恶意劫持该用户第三方支付流量,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法院查明,“在二维火收银机上安装‘美团收款’应用后,若未启动该应用,二维火收银机系统的操作无任何变化;若启动该应用,二维火收银机系统上出现的‘美团收款’悬浮图标,悬浮图标浮于页面顶层,面积与二维火收银系统界面中的阿拉伯数字按钮面积相当,且可随意拖动。若不点击该悬浮图标,二维火收银系统的操作仍与未安装‘美团收款’应用时一致。点击该悬浮图标可以选择收款,弹出一收款悬浮窗口;在进行相应设置后,还可以直接通过点击在二维火收银机系统中添加的收款方式触发该收款弹窗。当触发弹窗后,该弹窗位于页面顶层,原二维火收银系统页面暂不能操作,但该弹窗可以手动关闭或在完成付款后自动关闭。在进行相应设置后,‘美团收款’应用可以自动点击二维火收银系统界面中的‘结账完毕’按钮完成清台。即,‘美团收款’应用在本节的被控行为表现主要在于:(1)出现悬浮图标,(2)收款时出现收款弹窗,(3)经设置可通过点击二维火收银系统中的按钮直接触发收款弹窗,(4)经设置可以代为点击二维火收银系统中的‘结账完毕’按钮完成清台。”
法院认为,三快公司的“美团收款”应用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所规制的情形。
首先,本案中“美团收款”应用在安装时已经获得了用户关于“悬浮于其他应用之上”等多项权限。该应用运行时只会出现一悬浮图标,当用户需要收款时可以通过点击该图标选择收款,此时均不影响二维火收银系统的正常操作;只有当用户需要进一步使用其第(3)和(4)项功能时,才需要进一步自定义设置,启用“美团收款”应用的相应功能。易言之,“美团收款”并未主动、强行在二维火收银系统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去影响用户的选择;反之,其只是向用户提供了选项,由有相应需求的用户自行进行选择。
其次,在案并无证据表明“美团收款”在安装或运行过程中存在“误导、欺骗、强迫”用户的行为,相反, “美团收款”在安装与设置过程中均明确提示用户所需要获取的权限,是在用户自行选择授予相应权限之后方可完成上述功能。
因此,三快公司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第(一)、(二)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三快公司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将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并评述:
首先,三快公司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美团收款”应用本身具有实质性的、没有争议的非侵权用途。迪火公司所经营的二维火收银机的安卓系统允许第三方基于其系统开发应用并安装到系统中,只是设置了相应限制。“美团收款”应用并非擅自对“二维火收银”应用进行了篡改、添加,阻碍或影响其原有功能的实现,而是在“二维火收银”应用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身的设置实现与“二维火收银”的对接。“美团收款”调用的读取屏幕等功能系基于安卓系统所具备的功能,在用户授权之下的行为,并无不当。
其次,三快公司行为没有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迪火公司对售出的收银机本身及其所预装的操作系统均不享有垄断性的私权。用户可以通过网络购买迪火公司的收银机,收银机使用安卓系统并已经预装部分应用。迪火公司不因其提供了一种收银机,或一款收银应用就享有了垄断用户支付方式、要求用户交易流水必须经其之手的权利。即使迪火公司与其用户之间存在相应协议,基于“二维火收银”应用的功能也可知该协议允许用户自行添加收银方式。不能仅仅因为有用户“用脚投票”选择了由三快公司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就认定迪火公司的正当竞争权益受到了侵害。而且,本案中消费者的利益也未受到影响。
最后,从法律干涉的必要性与技术路径的可行性考量,本案纠纷之所以发生,与迪火公司所设置的技术措施过于简单,并已通过自身行为公开了技术措施的规避手段的事实不无关联。而在本案纠纷发生之后,迪火公司已经更新了其技术措施,“美团收款”应用现已无法安装至迪火公司的收银机系统中。对于通过技术手段即可实现控制的行为,法律理应保持一定谦抑,不宜随意干涉。
最终,法院认为三快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刘强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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