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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浏览器屏蔽合法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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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屏蔽视频网站贴片广告的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使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他人正当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几年前有一段时间,各大浏览器纷纷推出屏蔽视频片头贴片广告的功能,吸引不少追剧达人的青睐;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众通过购买正版视频网站会员的方式“跳过”片头贴片广告。而带来这一改变的原因,就是因为屏蔽视频网站贴片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公众来说,少看广告、省点会员费仅仅是眼前的蝇头小利,长此以往视频网站就没有合法营业收入来不断推出优质内容,从长远来看,最终损害公众的利益。以(2018)浙01民终232号杭州硕文软件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为例(审判长:张棉,审判员:牟丹,审判员:黄斯蓓),法院认定硕文公司的乐网软件屏蔽搜狐的视频前贴片广告,鉴于该案审理时新反法尚未生效,法院根据反法二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硕文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中院二审判决认为硕文公司是涉案广告屏蔽软件的开发者和经营者,无论是从硕文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对乐网软件的介绍,还是从乐网软件安装后实际效果的演示,均可以发现该软件的主要功能在于拦截包括视频广告在内的各类广告,硕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乐网软件存在其他合法用途,因此硕文公司在明知用户安装乐网软件后必然会屏蔽视频广告的情况下,仍然向用户提供乐网软件进行下载,主观上具有通过乐网软件屏蔽视频广告的故意,客观上利用用户安装乐网软件实施了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其系广告屏蔽行为的实施者,应对此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至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本院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在本案中,飞狐公司、搜狐公司为付费会员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同时针对普通用户在免费观看视频前播放广告,均是其在提供网络视频服务的同时获取合理的经济回报的方式,系飞狐公司、搜狐公司正常开展的经营活动。硕文公司对于自身业务的开发不应当影响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在合法商业模式下的正常经营活动,但涉案广告屏蔽软件使得飞狐公司、搜狐公司正常播放的视频贴片广告被过滤,无疑破坏了飞狐公司、搜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难谓正当。

供稿:戴纯箴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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