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法院:恶意投诉?治他!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机制日趋成熟,为商家在互联网销售环境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有部分别有用心的“知识产权流氓”通过伪造权利证据、商标抢注等方式实施恶意投诉,意图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排除竞争对手或牟取非法利益。对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年作出了全国首例针对恶意投诉的诉前禁令【(2019)浙0110行保1号,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并且通过连续2年的行为保全1号案件【(2020)浙0110行保1号】明确制止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在(2019)浙0110行保1号案件中,浙江省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准予申请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判决论述简要概述如下: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业竞争关系。三被申请人使用部分变造、伪造的权属证明、发表证明、授权证明等材料分别多次针对申请人的淘宝店铺进行著作权侵权投诉,致使申请人的部分商品链接被淘宝公司下架删除,从而达到清除竞争对手、取得竞争优势、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涉嫌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申请人请求对三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1、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具有时令性。2、销售链接被删除导致的损失不可逆。3、侵权处罚影响全店销量。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因三被申请人的“恶意”投诉行为造成店铺销量减少、竞争能力削弱、市场份额降低等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虽然阿里知产平台设有投诉申诉机制,但是鉴于伪造著作权登记权属或变造订单成交时间等行为具有隐蔽性,不通过向版权局或者淘宝公司申请调查的方式无法知悉,申请人因不知晓权属有误或无法及时取得有效证据从而导致申诉失败、链接被删的风险客观存在。而如前所述,申诉失败会导致链接被删、触发处罚,从而造成申请人错失销售旺季、销量减少、影响排名等难以弥补的损害。相反,三被申请人因行为保全被限制投诉产生的后果主要是,在行为保全期间内,三被申请人将无法通过阿里知产平台针对申请人的淘宝网店进行投诉及时制止真实的侵权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其通过诉讼方式起诉要求申请人停止侵权,其未能及时制止侵权导致的损失也可以通过侵权商品链接在此期间的销量被具体量化。此外,本院已经责令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为三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诉前行为保全错误可能带来的损害提供相应保障。因此,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三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主要是基于申请人淘宝店铺内销售的阿胶糕包装盒上印制的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未有证据显示申请人销售的商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期限可能较长,为平衡双方利益,参考涉案商品销售旺季,本院确定本案行为保全措施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底。
下周我们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探讨与大家分享关于职务发明中“与原单位有关的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
供稿:戴纯箴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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