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劳动争议和侵害商业秘密之诉是否为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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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劳动争议之诉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两案所涉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并不完全相同,不构成重复诉讼。
供稿:杨宇宙、赵云虎
裁判文书请戳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8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0]929号仲裁裁决。裁决书记载,蓝勃公司以杨金保、思库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争议纠纷,为违约金争议。蓝勃公司主张,杨金保于2014年8月25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在蓝勃公司任研发部机械工程师职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杨金保没有履行保密协议,应向其支付违约金。杨金保向思库公司泄露了研究开发记录、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客户名单等,思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蓝勃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司库公司、张XX提起侵害商业秘密诉讼。
司库公司认为:蓝勃公司以基本相同的事由与主张,先后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本案诉讼,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蓝勃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经审理并已作出仲裁裁决【案号:穗埔劳人仲案(2020)929号】,驳回了蓝勃公司的劳动仲裁请求,现其又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纠纷诉讼,可见,本案属于劳动纠纷,蓝勃公司另行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重复诉讼甚至是恶意诉讼。
二、一审裁定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原审法院作为思库公司、张**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思库公司提出的本案与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穗埔劳人仲案(2020)929号案的案件事由与主张基本相同,属于重复诉讼的问题,因两案所涉当事人、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并不完全相同,不构成重复诉讼,思库公司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三、二审裁定思库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以被告住所地作为连结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由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且本院并未指定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技术秘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思库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主张不能成立。
思库公司提出,本案与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穗埔劳人仲案[2020]929号案属于基本相同的事实和主张,构成重复诉讼。对此,本院认为,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劳动争议之诉,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两案所涉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并不完全相同,不构成重复诉讼,思库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实务评论:
1、不建议通过劳动争议解决与员工的商业秘密纠纷。笔者见过不少企业因为与员工签订有保密协议,就试图直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商业秘密纠纷。但商业秘密案件的复杂性,特别是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导致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要解决商业秘密纠纷是颇为困难的,这将为企业的维权带来诸多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建议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商业秘密纠纷。
2、本案也给因此已经在劳动争议中掉(败)坑(诉)的企业给出了补救的程序指引。
最高院曾在四维公司案件中指出“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那么有没有以侵权产品销售地实施地作为商业秘密管辖联接依据的案例哪?下周我们来分享最高院的一个较新的案例,重新审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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