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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产品销售地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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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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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斯凯瑞利公司主张的成谷公司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这一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另外,齐鲁电子分公司、农行山东分行销售了ETC车载单元,斯凯瑞利公司据此认为齐鲁电子分公司、农行山东分行与成谷公司共同完成了侵权行为,因此,齐鲁电子分公司、农行山东分行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结点。至于斯凯瑞利公司主张成谷公司、齐鲁电子分公司、农行山东分行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三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等,均属于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予以审查的问题,不影响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对管辖连结点的判断和管辖法院的确定。



供稿:杨宇宙,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71号


一、基本案情:

斯凯瑞利公司主张:

(一)成谷公司作为ETC车载单元生产商,自2016年起向斯凯瑞利公司采购SKY66XX系列芯片用于生产ETC车载单元,并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保密义务。在采购过程中,斯凯瑞利公司向成谷公司交付了用于驱动SKY66XX芯片的方法(包括SPI接口指令集、ETCDSRC发送帧的灵活配置方法、ETCDSRC接收帧的灵活配置方法)等技术秘密,而成谷公司违反保密义务,将上述技术秘密用于驱动其自行仿造的FM5801芯片,并且安装在其生产的ETC车载单元(OBU)上,并将整个车载单元销售给齐鲁电子分公司,齐鲁电子分公司销售给农行山东分行,农行山东分行在山东省济南市销售给用户。成谷公司将使用上述技术秘密驱动射频芯片的方法固化在ETC车载单元产品中,购买人正常启用ETC车载单元就会自动调用技术秘密包含的驱动方法来驱动射频芯片与收费站通信。成谷公司销售ETC车载单元的行为即意味着允许购买人使用技术秘密,无论是购买人将产品二次出售、二次开发或者直接使用。因此,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山东省济南市,原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成谷公司主张的齐鲁电子分公司和农行山东分行的不侵权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应在实体审理阶段审查,不影响本案管辖确定。

(三)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害斯凯瑞利公司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等三项知识产权,斯凯瑞利公司为此在原审法院分别提起了三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终审裁定原审法院对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因此,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符合审理经济原则。综上,成谷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

二、二审法院裁定

本案中,斯凯瑞利公司主张成谷公司违反保密协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仿造FM5801芯片,将该芯片安装在ETC车载单元中,并将ETC车载单元销售给齐鲁电子分公司,齐鲁电子分公司又转售给农行山东分行,由农行山东分行在山东省济南市发售给社会公众。据此,斯凯瑞利公司认为成谷公司将涉案技术秘密固化在ETC车载单元中,购买人正常启用车载单元就会自动调用技术秘密包含的驱动方法来驱动射频芯片与收费站通信,故成谷公司销售ETC车载单元的行为即意味着允许购买人使用技术秘密,无论是购买人将产品二次出售、二次开发或者直接使用。由于成谷公司将ETC车载单元销售给了齐鲁电子分公司,其销售行为实施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故成谷公司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山东省济南市,且侵权结果也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为此,斯凯瑞利公司认为齐鲁电子分公司与农行山东分行在山东省济南市销售ETC车载单元是成谷公司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前后相连的一环,三者共同完成了侵权行为。斯凯瑞利公司为上述主张提供了初步证据。

从斯凯瑞利公司上述主张可知,斯凯瑞利公司主张的成谷公司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这一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另外,齐鲁电子分公司、农行山东分行销售了ETC车载单元,斯凯瑞利公司据此认为齐鲁电子分公司、农行山东分行与成谷公司共同完成了侵权行为,因此,齐鲁电子分公司、农行山东分行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结点。至于斯凯瑞利公司主张成谷公司、齐鲁电子分公司、农行山东分行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三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等,均属于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予以审查的问题,不影响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对管辖连结点的判断和管辖法院的确定。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可以根据齐鲁电子分公司、农行山东分行的住所地及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斯凯瑞利公司主张的成谷公司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山东省济南市辖区内有关技术秘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齐鲁电子分公司、农行山东分行的住所地及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斯凯瑞利公司主张的成谷公司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地均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本案属于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此外,斯凯瑞利公司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和相同被告在原审法院分别提起了三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本院已终审裁定其中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由原审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为利于一体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本案也宜由原审法院审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关联案例: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文书请戳(2007)民三终字第10号2004年4月8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有关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内容是:请求法院判令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艾利丹尼森公司等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生产、制造、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并销往中国各地,包括佛山市。
2005年6月6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充提交的起诉状中有关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内容是:请求法院判令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相关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包括佛山市的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虽然在起诉状中指控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虽然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指控上诉人艾利丹尼森公司等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往佛山市,但佛山市并不是上诉人艾利丹尼森公司等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不能据此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关于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指控的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使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因该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此不能成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至于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在二审答辩中提及的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使用侵权设备和工艺进行分条、切张等,因起诉状没有相关记载且其未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故此亦不能成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



 下周预告:同时主张侵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管辖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和各地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第一审技术秘密案件,那么同时主张侵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案件,是应该分开在两个法院管辖,还是可以同时在一个法院主张管辖?对于这个问题,下周我们来学习一个最高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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