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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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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出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以及是否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应当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自身特点,按照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予以判断。 供稿:杨宇宙裁判文书请戳
(2022)京行终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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