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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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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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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京73民终1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胡迪,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5层五层商业第02-31单元。法定代表人:郭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5层5商业501单元。法定代表人:郭盛,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魔方网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网聘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智联三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2245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19日,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魔方网聘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魔方网聘公司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引入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未主张的法律依据进行裁判,剥夺了魔方网聘公司就该新的法律依据进行辩论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而言,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一审起诉主张魔方网聘公司在未收录有某份简历的情况下,通过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该简历后,提取该简历至其数据库,再将该简历以更低价格出售给其他用户,影响用户选择,对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通过“智联招聘”网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造成了妨碍;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还主张魔方网聘公司在“智联招聘”网站实施了以虚假简历形式投放广告的行为,并主张魔方网聘公司实施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一审判决引入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未主张的法律依据,认定魔方网聘公司实施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诉讼原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法院认定魔方网聘公司在“魔方微猎HR圈”微信公众中使用“智联招聘”字样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错误,现无充分证据证明“智联招聘”是智联三珂公司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两者之间并未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魔方网聘公司使用“智联招聘”字样的行为属于描述性使用,主观上没有混淆的故意,客观上也不会产生混淆的结果。魔方网聘公司提供的服务不会使用户对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产生混淆,也不会侵犯“智联招聘”的企业商号、名称或简称。1.“省钱招”插件的用户应当首先成为魔方网聘公司的用户,才有资格运行使用该服务。因此在使用“省钱招”插件时,用户十分清楚魔方网聘公司为简历服务的提供者。2.“省钱招”插件在运行时,用户会得到明确提示使用魔方网聘公司提供的简历服务的价格,其可以点击购买。因此,即使用户登录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的网站,也并不会对服务提供者的主体产生混淆,不存在误导用户的情形,也不存在侵犯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企业商号、名称或简称的情况。3.一审法院认定“当用户使用魔方网聘公司所赠送的来源于智联招聘的简历时,实际上接受的亦正是智联三珂公司与网聘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该论述缺乏事实依据。魔方网聘公司提供的简历服务独立于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提供的服务,用户使用魔方网聘公司赠送的来源于“智联招聘”网站的简历并非接受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的服务。三、一审法院认定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该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省钱招”插件相当于一款比价插件,其比价行为具有正当性,自始至终均没有影响“智联招聘”网站的正常运行。用户是否接受“省钱招”插件的服务系其自行选择,不存在魔方网聘公司篡改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网站页面设置的事实。魔方网聘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给用户提供了挑选符合自己预期的产品和服务的一次机会,该机会的获取渠道并不能否认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审法院有关“截取用户流量”、“掠夺经营成果”等认定并无相应证据支持。2.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获得用户的简历资源,获得了用户的许可和授权,该行为具有合法性。3.一审法院认定的简历低价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从未提交过任何证据证明魔方网聘公司提供的简历价格属于低价,也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市场价格,一审法院片面认定低于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的简历价格就是低价,并认为魔方网聘公司低价揽客,该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四、一审法院认定魔方网聘公司在“智联招聘”网站以虚假简历形式投放广告的行为,有违诚实行为原则,扰乱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求职者在智联招聘网站发布的求职信息是网络平台已公开的资源,魔方网聘公司无权将求职者的求职信息进行高额定价,并作为其自身独创的商品信息进行排他性的垄断经营活动。2.根据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的庭审陈述,其经营的智联招聘网是提供一个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的平台,此平台是对公众开放的,在求职者的求职信息已公开的情况下,魔方网聘公司在该公开平台上进行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魔方网聘公司在开放的信息平台上投放广告,并未收到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事后提示或告知违反了平台投放信息的规则。4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举证内容完全一致的简历仅有19条,该数量与“智联招聘”网站上的简历数量相比微不足道,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主张魔方网聘公司扰乱其对“智联招聘”网站的正常经营,降低了用户网站筛选简历的体验感,其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四、一审法院在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仅参考“智联招聘”网站的知名度、魔方网聘公司的行为情节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魔方网聘公司赔偿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该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魔方网聘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魔方网聘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魔方网聘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魔方网聘公司在其官方网站(http://sheng.mofanghr.com)、微信公众号(魔方微猎HR圈、魔方微猎)显著位置连续30日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判令魔方网聘公司赔偿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经济损失1324667.52元;4.判令魔方网聘公司赔偿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合理费用75261元,其中包含律师费60000元、公证费15261元。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一、关于“智联招聘”的相关情况域名为zhaopin.com的“智联招聘”网站系提供人才招聘服务的网站,该网站经营单位为智联三珂公司。2016年12月27日,智联三珂公司作为甲方,与包括网聘公司在内的共11家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经修订和重述的技术咨询服务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注册并运营其自有网站www.zhaopin.com。该协议1.1约定,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由甲方通过甲方网站与乙方开展互联网人才招聘信息发布的合作并向乙方提供互联网相关的技术服务。“智联招聘”网站“智联简介”页面介绍:智联招聘创立于1994年,目前拥有1.7亿职场人用户,累计合作企业数达450万……2012年8月28日,智联三珂公司经核准取得第9636666号“智联招聘”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职务介绍所、人事咨询管理、人员招收等。该商标有效期为2012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该商标共有所有人为网聘公司。二、关于魔方网聘公司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域名为sheng.mofanghr.com的网站系魔方网聘公司运营。网站首页设置有“职位管理”“搜索简历”“简历管理”等主要栏目,及“省钱神器用省钱招每天下载10份简历1年节省84000元相比于其他网站1份简历高达50元、60元同一份简历通过省钱招全网比价后仅需5元省钱招可实现全网简历最低价购买节省企业70%简历购买费用”。2018年10月11日,网聘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域名为sheng.mofanghr.com的网站。网站页面显示“35个招聘渠道同步比价最低1元即可采购三大网站简历智联x前程x猎聘省钱神器操作简单全网比价”“省钱招简历省钱神器用省钱招每天下载10份简历1年节省84000元相比于其他网站1份简历高达50元、60元同一份简历通过省钱招全网比价后仅需5元省钱招可实现全网简历最低价购买节省企业70%简历购买费用”。该页面还介绍“省钱招”插件于2018年3月上线,支持多种浏览器安装,通过35个渠道搜索简历。下载并安装“省钱招”插件,注册“省钱招”账户后该插件可正常使用。打开“智联招聘”网站,登录“智联招聘”账户,浏览并选择一份简历,简历显示有求职者个人信息、照片、履历等内容,此时页面右侧空白处弹出窗口“省钱招提示已找到更低价格的下载渠道通过省钱招下载最低仅需5元”,点击下载该份简历,页面中央弹出小窗口显示“此份简历最低价格为6元,比智联下载节约21元”,窗口底部显示有“通过省钱招下载”与“通过智联下载”按钮。点击“通过省钱招下载”按钮并下载简历后,再打开魔方网聘公司网站,亦显示有上述下载的简历,显示下载渠道为“智联(省)”,点击简历可浏览该其中全部信息。上述浏览过程有(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6823号公证书在案佐证。智联三珂公司及网聘公司自述用户在下载简历之前可以浏览到求职者除联系方式外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教育经历等。上述内容通过浏览器缓存,作为浏览器页面内容向用户呈现。魔方网聘公司称其提供价格更低的相同简历,系通过“省钱招”这一款浏览器插件,读取浏览器缓存页面中显示的求职者基本信息,进而在其自身存储空间中进行搜索,以提供内容相匹配的同一份简历。经一审法院当庭询问,双方均认可浏览器缓存的数据内容与网站服务器数据内容位于不同的存储空间。智联三珂公司及网聘公司主张其就智联招聘网站中的简历信息设置有技术保护措施,但并未就此举证。2018年10月12日,网聘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域名为sheng.mofanghr.com的网站,重复上述浏览步骤,至在“智联招聘”网站搜索到一份孙先生的简历,此时页面右侧窗口显示“省钱招提示未找到更低价格的下载渠道请使用当前渠道下载”。在“智联招聘”网站点击下载该简历后,页面右侧窗口显示“省钱招提示已经找到更低价格的下载渠道通过省钱招下载最低仅5元”,点击“立即下载”,显示“简历省钱招通过全网比价,下载此份简历最低价格为5元,比智联下载节约25元”,用户可选择通过省钱招下载或通过智联下载。上述浏览过程有(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8382号公证书在案佐证。2018年10月23日,网聘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再次重复上述浏览过程,展示“省钱招”插件实现上述功能的程序代码。上述内容有(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8381号公证书在案佐证。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据此主张魔方网聘公司利用“省钱招”插件获取原本其网站上未收录的简历,再以低价吸引用户。魔方网聘公司自述“省钱招”插件的一项功能为将用户不同平台账户中的简历自动同步于其“省钱招”账户,便于用户对通过不同渠道下载的简历进行集合管理。同时。魔方网聘公司认可在进行设置时,用户“省钱招”个人账户中的简历信息自动同步于“省钱招”共享云端存储空间,即简历作为魔方网聘公司所提供的简历资源,可供其他用户进行浏览和下载。(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1173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1月7日,网聘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搜索微信公众号“魔方微猎HR圈”,资料显示该账号主体为魔方网聘公司。关注该微信公众号,其中显示信息“魔方微猎送简历,前程无忧、智联招聘的简历想要哪个给哪个”“快速招聘,就找魔方微猎”。(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5707号公证书记载,“魔方微猎”微信公众号亦为魔方网聘公司运营,其中2018年7月19日发表的【魔方微猎】《一个可以直接面试的网站》一文中显示“魔方微猎成立于2015年3月,服务了5152家企业,服务了520965名求职者,成功帮助63766名求职者入职”。(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902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0月25日电子邮件数据统计系统显示“省钱招”作为发件人,向irene.gui@zhaopin.com.cn、james.youny@zhaopin.com.cn等数十名智联三珂公司的员工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省钱招”广告“用省钱招可免费下载智联、前程无忧、58、猎聘等35个渠道的简历简历免费下载”等,并介绍了“省钱招”的使用方法。(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9024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0月25日,登录www.zhaopin.com智联招聘网站,在搜索栏输入“省钱招”,显示19个简历符合筛选条件。目录显示19条搜索结果内容均为“省先生销售经理男25岁北京东城区2011.09-2015.06河海大学金融学本科2015.09-至今省钱招——最低1元可以下载智联招聘的简历销售经理”。点击一条简历搜索结果,其中“自我介绍”显示“企业招聘的时候,需要通过各大招聘网站下载简历。目前各家招聘网站简历下载费用居高不下,企业招聘成本节节攀升。企业使用省钱招后之后,对于企业感兴趣的简历,企业不需要通过招聘网站采购,而是通过省钱招的基于数据挖掘的搜索引擎,直接向企业提供该求职者的联系方式。免费体验网站:http://sheng.mofanghr.com/Index……”。2019年4月29日,魔方网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登录域名为account.mofanghr.com的魔方微猎网站后台管理平台,查询“省钱招消费记录”,该浏览过程有(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238号公证书在案佐证。魔方网聘公司当庭对上述公证书所记载的浏览过程进行了演示,显示其中交易记录共13695条,时间为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总金额共计78486.5元。另查一,域名为sheng.mofanghr.com的网站已关闭,“省钱招”插件已停止使用。原名为“魔方微猎”的微信公众号已更名为“58魔方人力”。另查二,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万元、公证费15261元。上述事实,有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网页截屏打印件、协议、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智联招聘”网站系通过将其收集的求职者简历有偿提供给相关企业的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网络平台,根据智联三珂公司与网聘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网聘公司参与该网站。魔方网聘公司所经营的域名为mofanghr.com的网站,首页设置有“职位管理”“搜索简历”“简历管理”等主要栏目,亦以出售简历为其主要经营模式。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与魔方网聘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竞争秩序,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一、关于在“魔方微猎HR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智联招聘”字样的行为本案中,根据智联招聘网站中的“智联简介”,可以看出智联三珂公司以“智联招聘”自称,相关公众亦以“智联招聘”指代“智联招聘”网站经营者,故“智联招聘”属于智联三珂公司企业名称。魔方网聘公司在“魔方猎聘HR圈”微信公众号中,以“赠送‘智联招聘’的简历”而非自身服务优势作为宣传推广要点,具有借用“智联招聘”的影响力吸引用户注意的主观意图,当用户使用魔方网聘公司所赠送的来源于“智联招聘”的简历时,实际上接受的亦正是智联三珂公司与网聘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魔方网聘公司自身作为从事提供招聘服务的主体,利用同行业的“智联招聘”进行宣传,将智联三珂公司与网聘公司提供的服务混同为自身提供的服务,可能导致用户误认为魔方网聘公司与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关于通过“省钱招”插件插入链接,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的行为智联招聘”网站系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合法运营,用以提供招聘服务的平台,用户可通过付费的方式获取“智联招聘”网站上所收录的简历。“智联招聘”网站以其简历资源的丰富性、真实性而吸引用户流量、建立竞争优势。魔方网聘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亦为在自身经营的网站上展示所收集的简历资源,有偿提供给用户,获取商业利益。因而,作为承载简历资源的载体,相关网站吸引用户流量的能力,为网站经营主体的主要竞争优势。该竞争优势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营者从各方面投入大量成本,诸如信息资源获取渠道的建立、以技术手段优化用户体验、广告宣传等等,且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以获取市场认可。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以投入作为产出的必要条件,规制不劳而获、搭便车、借他人经营投入获取自身利益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浏览器插件,在用户基于“智联招聘”网站所积累的商誉,选择“智联招聘”网站提供的服务时,篡改“智联招聘”网站页面设置,插入比价窗口链接,以更低的价格诱导用户。在用户点击链接中“通过省钱招下载”按钮后,页面将跳转至魔方网聘公司经营的网站,用户转而接受魔方网聘公司提供的服务。以更低价格提供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本身通常不具有可责性,反而可能成为促进市场发展的良性竞争因素。但正当竞争环境下,宣传自身低价的行为应发生在公开市场,就宏观而言不同经营者暴露于消费者的机会相当,消费者可根据其从公开市场上获得的信息进行权衡,最终选择服务主体,亦即消费者选择应在其从公开市场上获取信息之后。而本案中,魔方网聘公司宣传自身低价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公开市场,其向消费者输送低价信息的渠道为他人通过自身经营而形成的相对特定的交易空间,即“智联招聘”网站,其通过利用“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的方式,截取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流量,掠夺了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基于其经营成本所将获得的经营成果,阻碍了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直接损害了“智联招聘”网站的经济效益,破坏了“以投入创造产出”的市场经营模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关于“省钱招”插件读取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的简历信息,将该本未收录的简历存储到自身数据库,以更低价格提供其他用户下载使用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省钱招”插件帮助用户集合存储其从不同平台下载的简历这一功能并无不妥,但该功能仅应针对特定用户自身的信息资源,而非将该用户的信息资源进行收集,存储到其网站数据库中,成为面向不特定用户的经营资源。不论“省钱招”插件用户是否同意该插件在整合来源于不同平台的简历时,将其个人账户中的简历提取为公共资源,该插件的实际效果体现为越多的用户越充分地利用“智联招聘”网站进行简历下载,魔方网聘公司的网站就相应地为自身积累更多的简历资源。即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直接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规模、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的竞争优势,属于搭便车的行为。同时,在魔方网聘公司依附用户与“智联招聘”网站之间的业务往来为自身积累简历资源的同时,又以相同的简历、利用更低的价格转而截取“智联招聘”网站的流量。魔方网聘公司的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关于魔方网聘公司被控在“智联招聘”网站以虚假简历的形式投放广告的行为本案在案证据显示,魔方网聘公司以求职者的身份向“智联招聘”网站投放了内容完全一致的“简历”19份,其中虚构求职者年龄、学历、职位等信息,但内容主体为“省钱招”插件的推广宣传。一审法院认为,“智联招聘”网站系专门提供招聘服务的平台,以提供真实、准确、充足的简历,为求职者与企业用户之间创造可靠的招聘机会为主要服务。魔方网聘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以虚假简历的形式向“智联招聘”网站投放广告,扰乱了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对“智联招聘”网站的正常经营,客观上容易降低用户在“智联招聘”网站上筛选简历的体验感,系以不正当手段削弱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竞争力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四、关于魔方网聘公司向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员工批量发送广告邮件的行为对于该项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发送广告邮件的行为属于一种广告宣传模式,系经营者推广自身商品或服务的常见方式,且上述行为并未在公开平台发送给不特定的消费者,该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广告邮件对其造成的损害。故一审法院认为,向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员工批量发送广告邮件的行为未对“智联招聘”网站的运营造成不良影响,未扰乱市场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所述,魔方网聘公司在其公众号使用“智联招聘”字样的行为构成混淆行为;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投放比价信息的行为属于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经营网络服务中插入链接,影响用户选择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读取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上下载的简历信息,将其收录到自身数据库继而向其用户提供的行为,及在“智联招聘”网站上以虚假简历的方式投放广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魔方网聘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部分,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以魔方网聘公司官方网站宣传中“用省钱招每天下载10份简历1年节省84000元节省企业70%简历购买费用”为依据,计算平均每份简历费用约为33元,根据“省钱招”插件上线共9个月,计算自身经济损失为1324667.52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参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智联招聘”网站的知名度、魔方网聘公司的行为情节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对于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原则,对有证据佐证的部分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魔方微猎HR圈、58魔方人力)上发布声明,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四、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合理费用65261元;五、驳回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魔方网聘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魔方微猎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用以证明用户在使用“省钱招”插件时,需要与魔方网聘公司签订《魔方微猎用户协议》,同意相关《隐私政策》,注册成为其公司客户之后,才能使用该插件。魔方网聘公司据此主张,在《魔方微猎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中,关于用户数据分享和储存、简历信息、网络浏览器cookie等,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经用户同意。如果用户不同意上述约定,则无法使用该插件。因此,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获取用户的简历资源,得到了用户的许可和授权,该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查,魔方网聘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前述证据。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对魔方网聘公司提交的《魔方微猎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无论用户是否同意“省钱招”插件整合其不同来源的简历,该插件将用户个人账户中的简历提取为公共资源后,所导致的后果就是魔方网聘公司不断地利用该插件为自身积累更多的简历资源,魔方网聘公司的此种积累简历资源行为并非通过自身经营获得,而是通过搭便车获得,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损害了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另查,本案一审庭审中,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除主张魔方网聘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项外,还明确表示魔方网聘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整体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违反了诚信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魔方网聘公司针对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的相关起诉理由充分发表了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包括狭义的竞争关系和广义的竞争关系。前者是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质性及相互替代性的经营者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后者是指非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之间损害与被损害的关系。无论是狭义的竞争关系还是广义的竞争关系,竞争的本质均是对客户即交易对象的争夺。在互联网行业,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培养用户粘性是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此,无论双方的经营模式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只要具有相同的用户群体,在经营中争夺与相同用户的交易机会,均应认定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中,“智联招聘”网站系提供人力资源网络服务的平台,其通过将其收集的求职者简历有偿提供给相关企业等方式维持网站运营并进行盈利,根据智联三珂公司与网聘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证据可知,网聘公司亦参与该网站的经营。魔方网聘公司经营域名为mofanghr.com的网站,根据该网站首页设置有“职位管理”“搜索简历”“简历管理”等主要栏目内容可知,其亦以有偿提供求职者简历为主要经营模式。因此,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与魔方网聘公司均属于有偿提供求职者简历的人力资源网络服务平台,在交易对象的争夺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故应认定两者之间构成同业竞争关系。魔方网聘公司上诉主张现无充分证据证明“智联招聘”是智联三珂公司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两者之间并未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请求保护的权益与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同,其保护的系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且依法积累了一定商誉等经营利益后所获得的权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智联三珂公司的企业名称中虽然不包含“智联招聘”字样,但其系域名为zhaopin.com的网站的合法持有者,该网站一直实际使用“智联招聘”作为网站中文名称,该网站中文名称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智联招聘”网站与域名为zhaopin.com的网站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而且,根据“智联招聘”网站中的“智联简介”,可以看出智联三珂公司以“智联招聘”自称,相关公众亦以“智联招聘”指代“智联招聘”网站经营者,“智联招聘”已经具有了识别经营者的商业标识意义,故“智联招聘”亦可认定为智联三珂公司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因此,魔方网聘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诉讼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一、魔方网聘公司在“魔方微猎HR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智联招聘”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魔方网聘公司在“智联招聘”网站以虚假简历形式投放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如果魔方网聘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本院对此评述如下:一、魔方网聘公司在“魔方微猎HR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智联招聘”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如前文所述,“智联招聘”可认定为智联三珂公司的企业名称。在案证据表明“智联招聘”经过智联三珂公司与网聘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魔方网聘公司在“魔方猎聘HR圈”微信公众号中,以“赠送‘智联招聘’的简历”而非自身具有的服务优势作为宣传推广要点,明显具有借用“智联招聘”在国内招聘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相关用户注意以实现其争夺用户的目的,其攀附“智联招聘”商誉、搭便车的意图十分明显。当用户使用魔方网聘公司赠送的来源于“智联招聘”的简历时,极易将魔方网聘公司提供的简历服务与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提供的简历服务混同。魔方网聘公司自身作为从事提供招聘服务的主体,利用同行业的“智联招聘”进行宣传,将智联三珂公司与网聘公司提供的服务混同为自身提供的服务,可能导致用户误认为魔方网聘公司与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关联关系,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魔方网聘公司有关其对“智联招聘”字样的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其提供的简历服务独立于智联三珂公司与网聘公司提供的服务、用户使用其赠送的来源于“智联招聘”的简历并非接受联三珂公司与网聘公司的服务等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主张,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在用户浏览“智联招聘”网站的简历时弹出窗口,提示可以更低价格提供此份简历,以低价引流用户,并在魔方网聘公司未收录有某份简历的情况下,通过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该简历后,提取该简历至其数据库,再将该简历以更低价格出售给其他用户,影响用户选择,对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通过“智联招聘”网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造成了妨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对此,本院从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基于其商业模式获得的竞争优势依法受法律保护,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利益损害和魔方网聘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等三方面展开评述,认定魔方网聘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人基于其商业模式获得的竞争优势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智联招聘”网站系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合法运营,用以提供招聘服务的平台,用户可通过付费的方式获取“智联招聘”网站上所收录的简历。“智联招聘”网站以其简历资源的丰富性、真实性而吸引用户流量、建立市场竞争优势。魔方网聘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亦为在自身经营的网站上展示所收集的简历资源,有偿提供给用户,获取商业利益。因而,作为承载简历资源的载体,相关网站吸引用户流量的能力便构成网站经营者的主要竞争优势。该竞争优势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营者从各方面投入大量成本,诸如信息资源获取渠道的建立、以技术手段优化用户体验、广告宣传等等,且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以获取市场认可。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以投入作为产出的必要条件,规制不劳而获、搭便车、借他人经营投入获取自身利益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在案证据显示,“智联招聘”网站经过长期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拥有庞大而稳定的用户群体,形成较高的用户粘性,这背后是其长期、持续付出的的经营投入和心血。因此,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基于其商业模式,通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二)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利益损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浏览器插件,在用户基于“智联招聘”网站所积累的商誉,选择“智联招聘”网站提供的服务时,篡改“智联招聘”网站页面设置,插入比价窗口链接,以更低的价格诱导用户。在用户点击链接中“通过省钱招下载”按钮后,页面将跳转至魔方网聘公司经营的网站,用户转而接受魔方网聘公司提供的服务。以更低价格提供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本身通常不具有可责性,反而可能成为促进市场发展的良性竞争因素。但正当竞争环境下,宣传自身低价的行为应发生在公开市场,就宏观而言不同经营者暴露于消费者的机会相当,消费者可根据其从公开市场上获得的信息进行权衡,最终选择服务主体,亦即消费者选择应在其从公开市场上获取信息之后。而本案中,魔方网聘公司宣传自身低价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公开市场,其向消费者输送低价信息的渠道为他人通过自身经营而形成的相对特定的交易空间,即“智联招聘”网站,其通过利用“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的方式,截取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流量,掠夺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基于其经营成本所将获得的经营成果,阻碍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破坏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以投入创造产出”的商业经营模式,严重损害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的利益。关于“省钱招”插件读取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的简历信息,将其原本未收录的简历存储到自身数据库,以更低价格提供其他用户下载使用的行为。本院认为,“省钱招”插件帮助用户集合存储其从不同平台下载的简历这一功能并无不妥,但该功能仅应针对特定用户自身的信息资源,而非将该用户的信息资源进行收集,存储到其网站数据库中,成为面向不特定用户的经营资源。不论“省钱招”插件用户是否同意该插件在整合来源于不同平台的简历时,将其个人账户中的简历提取为公共资源,该插件的实际效果体现为越多的用户越充分地利用“智联招聘”网站进行简历下载,魔方网聘公司的网站就相应地为自身积累更多的简历资源。即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直接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规模、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的竞争优势,明显属于搭便车的行为,损害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的利益。而且,魔方网聘公司在利用用户与“智联招聘”网站之间的业务往来为自己不断积累简历资源的同时,又以相同的简历和更低的价格诱导更多的用户登录其网站,加大了截取“智联招聘”网站流量的力度,从而进一步损害了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的利益。(三)魔方网聘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不正当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在互联网领域中主要表现为,在原经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基础上插入新的链接或标志,拦截或屏蔽原有“目标”内容,使网络用户“跳转”到新网络产品或服务(通常由侵权人提供)的行为,该种行为性质主要表现为在他人的网站页面上强行实现自己的意志和操作指令,对他人网站的用户访问量进行直接分流,导致他人网站的用户访问量减少,增加所链接或强制跳转进入网站的用户访问量,从而损害他人网站的经济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属于兜底性的概括条款,该项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还会不断出现,仅通过列举具体行为类型的方式恐怕难以完全涵盖,故通过该规定发挥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领域一般条款的规制作用。从字面上看,该兜底条款并没有为本条有关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不正当性划清界限或做出指引,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仍需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而遭受损害,并不意味着该被诉行为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新的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不断涌现,某些被诉构成妨碍、破坏他人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可能并不违反商业惯例,甚至可能是正当竞争的新常态,从长远看有利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福祉,故司法应当对新类型的网络竞争行为采取适度审慎规制的态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应当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有别于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尺度。任何被诉侵权行为,无论其发生于网络环境中还是发生在线下,只要该行为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合理预期的商业利益,均应当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从这个意义上讲,《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只有在同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时,才能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魔方网聘公司上诉主张“省钱招”插件相当于一款比价插件,其比价行为具有正当性,自始至终均没有影响“智联招聘”网站的正常运行;用户是否接受“省钱招”插件的服务系其自行选择,不存在魔方网聘公司篡改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网站页面设置的事实;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获得用户的简历资源,获得了用户的许可和授权,该行为具有合法性。对此,本院认为,其一,虽然“省钱招”插件需要用户下载安装并注册“省钱招”账户后才能正常使用,但从“省钱招”插件安装后在“智联招聘”网站中显示的简历比价方式看,其仅显示智联招聘网站和自身的比价,明显不具有中立性,该插件显然系魔方网聘公司专门针对包括“智联招聘”网站在内的相关招聘网站开发的、以低价简历为营销噱头和诱因的导流性插件。魔方网聘公司明知用户在看到相关低价的简历比对信息时,通常均会选择价格更低网站的情况下,仍然积极进行宣传并向用户提供“省钱招”插件进行下载,主观上明显具有通过该插件获取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网站相关简历资源并进行导流的故意,客观上也确实通过诱导客户安装该插件实现了获取“智联招聘”网站简历资源和导流的效果。其二、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获取用户个人账户中简历的行为,无论其是否获得用户的授权许可,均不影响该行为的不正当性。如上文所述,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将用户个人账户中的简历提取为公共资源后,该插件的实际效果体现为越多的用户越充分地利用智联招聘网站进行简历下载,魔方网聘公司的网站就相应地为自身积累更多的简历资源。即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直接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规模、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的经营基础和竞争优势,明显属于搭便车的行为。而且,在魔方网聘公司依附用户与智联招聘网站之间的业务往来为自身积累简历资源的同时,又以相同的简历和更低的价格转而截取“智联招聘”网站的流量,该行为的不正当在此过程中体现得愈加明显。其三、魔方网聘公司开展自身经营业务不应当妨碍、破坏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在合法商业模式下开展的经营活动,“省钱招”插件的使用,使魔方网聘公司在持续、便捷获取“智联招聘”网站简历资源的同时,也节省了自身的大量经济投入,其有计划、分步骤从“智联招聘”网站获取简历资源并进行导流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市场成果,为自己快速谋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妨碍、破坏了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在合法商业模式开展的正常经营活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因此,魔方网聘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列举具体侵权行为形态前,先对侵权行为实施方式这一前提进行了明确,即“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本案中,“省钱招”插件需要用户下载安装并注册“省钱招”账户后才能正常使用,属于诱导用户进行相应操作以实现魔方网聘公司所意欲追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后果。故该行为尚不同于魔方网聘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主动、强行在“智联招聘”网站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去影响用户选择等情形,故应认定该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但如前文所述,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在用户浏览“智联招聘”网站的简历时弹出窗口,提示可以更低价格提供此份简历,以低价引流用户的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认定构成“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此外,魔方网聘公司在其网站未收录有某份简历的情况下,通过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该简历后,提取该简历至其数据库,再将该简历以更低价格出售给其他用户,无论其获取用户个人账户中简历的行为是否获得用户的授权许可,该行为均不具有正当性,妨碍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基于其合法商业模式开展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审判决相关法律适用存在不当之处,但相关认定的主要理由充分,结论正确,本院在对其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指明的基础上,对其认定结论予以确认。三、魔方网聘公司在“智联招聘”网站以虚假简历形式投放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魔方网聘公司以求职者的身份向“智联招聘”网站投放了内容完全一致的“简历”19份,其中虚构求职者年龄、学历、职位等信息,但内容主体为“省钱招”插件的推广宣传。对此,本院认为,“智联招聘”网站系专门提供招聘服务的平台,以提供真实、准确、充足的简历,为求职者与企业用户之间创造可靠的招聘机会为主要服务。魔方网聘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以虚假简历的形式向“智联招聘”网站投放广告,扰乱了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对“智联招聘”网站的正常经营,客观上容易降低用户在“智联招聘”网站上筛选简历的体验感,系以不正当手段削弱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竞争力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虽然发生于网络环境中,但从其行为性质和表现形式看,应不属于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故不宜认定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虽然在一审起诉理由中主张魔方网聘公司实施的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但经查其在一审庭审中亦明确主张魔方网聘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整体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魔方网聘公司亦针对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主张的各项被诉侵权行为充分发表了答辩意见,故一审判决根据魔方网聘公司实施的该被诉侵权行为的行为性质和表现行为,认定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魔方网聘公司有关一审判决引入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未主张的法律依据进行裁判、剥夺了其就该新的法律依据进行辩论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魔方网聘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上文所述,魔方网聘公司在其公众号使用“智联招聘”字样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魔方网聘公司通过诱导用户下载安装“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进行比价以截取“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流量的行为,读取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上下载的简历信息,将其收录到自身数据库继而向其用户提供的行为;魔方网聘公司在“智联招聘”网站上以虚假简历方式投放广告的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魔方网聘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判令魔方网聘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以适当方式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赔偿数额,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以魔方网聘公司官方网站宣传的“用省钱招每天下载10份简历1年节省84000元节省企业70%简历购买费用”为依据,计算平均每份简历的费用约为33元,根据“省钱招”插件上线共9个月等事实,主张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1324667.52元。鉴于平均每份简历费用的计算依据来源于魔方网聘公司官方网站的宣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魔方网聘公司应当承担基于该宣传所产生的事实推定后果,故该计算依据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和可参考性。原审法院在参考该计算依据计算出的每份简历费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智联招聘”网站的知名度、魔方网聘公司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和相关性原则酌情支持的数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魔方网聘公司有关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各项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魔方网聘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7399元,由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99元(已交纳),由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7元,由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义军

审判员 兰国红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麦 芽

书记员 范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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