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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不正当获取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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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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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鹰击系统获取新浪微博数据的方式不具有正当性,获取信息是后续展示、应用、分析行为的基础和前提,鹰击系统未经许可擅自抓取、展示、应用、分析新浪微博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赵云虎编辑:赵云虎

裁判文书请戳

(2019)京73民终3789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蚁坊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微梦公司”)。

微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蚁坊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实施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后端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删除已经获取的微博平台后端数据;

2. 蚁坊公司在其经营的蚁坊软件网站(网址为www.eefung.com)和网页版鹰击系统(网址为www.eagtek.com)及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上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为微梦公司消除影响;

3. 蚁坊公司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572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元。

蚁坊公司上诉认为:

1. 蚁坊公司与微梦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蚁坊公司是网络舆情监测工具提供商,“鹰击系统”的服务对象均为法定监管部门,国家监管部门使用该系统对包括但不限于新浪微博平台上的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管,被上诉人作为新浪微博平台的运营方必须遵守《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约束,上诉人协助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2. 微梦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利与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度公司)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一审判决相关认定存在事实错误,蚁坊公司与蜜度公司是同业竞争关系,本案实质上是微梦公司意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网络舆情控制工具提供商;

3. 根据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需求和要求,“鹰击系统”自2011年起作为监管工具对境内外微博平台进行监管,该系统对数据的获取和处理正当合法,不存在不当行为,本案中,新浪微博平台数据只是“鹰击系统”监管的数据来源之一,获取新浪微博平台数据的方式包括应用接口的方式和网页爬虫的方式;

4. “鹰击系统”是国家监管部门进行网络监管的合法工具,未损害微梦公司利益,一审判赔数额与事实不符。

微梦公司认为,蚁坊公司为营利性商业公司,鹰击系统的服务对象中有大量的企事业单位,并非如蚁坊公司所称均是法定监管部门,蚁坊公司是典型的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者”;一审过程中蚁坊公司明确表示其仅使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微博数据,不涉及任何数据接口,二审中又改称存在数据接口,其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不是新证据,不应采信;微梦公司从未许可蚁坊公司基于微博数据的商业行为;蚁坊公司主张通过爬虫技术获取微博数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蚁坊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院意见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蚁坊公司开发的鹰击系统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微梦公司的大量微博数据,这种获取方式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蚁坊公司与微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故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不应作狭义的理解和限制,现代市场中的竞争关系不仅包括同业竞争,也包括不同经营者对同一经营资源或交易机会进行争夺的情形。

本案中,虽然微梦公司与蚁坊公司的经营领域不同,但二者重要的经营资源均包含新浪微博数据,而微梦公司通过大量投入所积累的新浪微博数据显然具有商业价值,并可为微梦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提供竞争优势。

在案证据显示,微梦公司已与蜜度公司就上述新浪微博数据在舆情监测服务方面的商业化利用展开了合作,而蚁坊公司与蜜度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领域高度趋同,新浪微博数据正是蜜度公司与蚁坊公司所共同需求的核心经营资源。

因此,若蚁坊公司不正当地获取新浪微博数据并用以提供商业化舆情监测服务,在提高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会直接减弱微梦公司利用上述微博数据进行商业化利用的交易机会与交易空间,二者存在现实的“此消彼长”之关系,故一审判决认定二者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蚁坊公司获取新浪微博数据的方式是否合法

本案中,微梦公司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鹰击系统未经许可擅自抓取、展示、应用、分析新浪微博数据的行为。获取信息是后续展示、应用、分析行为的基础和前提,故本案的关键在于鹰击系统获取新浪微博数据的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

蚁坊公司主张鹰击系统获取新浪微博数据的渠道有两个,一是通过登录五个数据接口账户获取高权限的新浪微博数据,并主张该数据接口是2011年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协调下,由新浪微博的运营方提供的,至今仍然能够使用;二是通过网络爬虫技术,抓取新浪微博公开的数据后予以集成。

(一)关于蚁坊公司提出的数据接口

1、蚁坊公司主张的数据接口是否属于鹰击系统的合法数据来源

本案中,鹰击系统以收集、分析微博信息为主,提供有关领域的舆情监测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属于典型的商业性服务行为,该服务行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虽然在本案中,蚁坊公司提交了数十份党政有关部门的授权书,但上述授权书的落款时间均在微梦公司予以公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之后,亦未提及鹰击系统,更不涉及获取数据的方式,并不能证明被控行为具有合法性。

蚁坊公司提交公证书等证据证明CIIC1等五个数据接口账号至今仍可登录,但其并未证明上述五个接口账号是否可以下载数据,以及可获取数据的权限大小和范围,也不能证明上述接口的提供方式、目的,以及是否与鹰击系统存在关联。

(二)关于蚁坊公司提出的网络爬虫技术

在案证据表明,在新浪微博未登录状态下,获取数据的内容十分有限。蚁坊公司主张的其数据来源于网络爬虫技术,对此一审判决指出了其诸多不能自圆其说之处:

第一,鹰击系统中展示的新浪微博发布时间较之微博平台前端的发布时间更为精确,蚁坊公司虽称该展示效果系因其网络爬虫抓取了微博平台网页源代码中存在精确到秒的代码所致,但其并未就此提交证据;

第二,法庭勘验显示,在用户未登录状态下,仅可查看数量有限的新浪微博,仅可使用有限的微博平台功能,用户登录后才可访问到更多数据,使用更多功能。而根据微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当鹰击系统用户输入关键词时,不论是否属于微博平台用户登录后才可访问的微博平台数据,均可被实时采集和展示;此外,鹰击系统中的数据分析报告显示其监测到的、与一个关键词相关的新浪微博数量及内容均超出了用户在非登录状态下可正常访问到的内容。蚁坊公司称数据分析报告中显示的新浪微博数量包括了微博的转发数,明显与其产品逻辑矛盾;其所称“实时”采集仅指实时响应用户需求,亦与其公开宣传的产品特点存在矛盾。

第三,微博平台用户发布微博后自行删除或因其他原因被删除的微博,用户即便在登录状态下亦无权限查看,但这部分数据却可在鹰击系统中得到展示。根据微梦公司专家辅助人阐述,此部分数据虽在微博产品任何前端均无法展示,但仍存储在微博平台服务器中并需调用特定接口才可获取。蚁坊公司虽称该些数据系在其被删除之前即采集,但该种说法显然与其关于鹰击系统只有在用户输入相关关键词后才开始采集微博平台数据的说法存在矛盾。

二审程序中,蚁坊公司对于一审判决指出的上述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1. 通过不同时点收集微博信息,加以比对,如果某条微博的网页地址在新浪微博中无法加载,那么判断出该微博已删除;

2. 对于网络爬虫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抓取大量的新浪微博信息,蚁坊公司称在未登录状态下,通过网络爬虫技术对某一关键词不停爬取,可以获得足够的信息;

3. 关于鹰击系统如何显示精确到秒的发布时间,蚁坊公司主张其通过获取网页源代码、并进行时间戳编译的方法,可以查询到精确到秒的发布时间。

对于蚁坊公司的上述解释,本院认为:

第一,若通过蚁坊公司主张的将不同时段的新浪微博内容进行比对的方式判断某条微博信息已删除,必然需要用户开始使用一段时间以后、收集了不同时点的微博信息才能实现。蚁坊公司在一审程序中称只有在用户发出指令之后,鹰击系统才开始收集微博数据,而根据第8287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在输入某一关键词后,相关微博即会出现“转”“评”“删”的内容,此时并不具备蚁坊公司所称的相隔多天后进行数据对比的条件,故蚁坊公司的解释仍然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微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时间戳证据以及一审法院多次进行的现场勘验,在用户未登录状态下,可以看到的新浪微博内容非常有限,而在鹰击系统中输入某一关键词后监测到的新浪微博数量,如第103581号公证书所示,在鹰击系统中输入“孕妇跳楼”这一关键词后相关微博有15万余条,以及蚁坊公司称鹰击系统“每天收集境内外博文3亿余条”,均远远超出了未登录状态下可获取的微博内容。对此,蚁坊公司二审过程中提交了若干公证书,但上述公证书亦显示其在新浪微博中对关键词搜索结果下拉几次后显示:“立即登录查看更多结果”,或者仅显示有限的搜索结果。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在未登录状态下对某一关键词持续可以搜索更多内容,亦不能证明面对海量的微博信息,其鹰击系统是如何选定关键词并将信息有效地整合在一起。

第三,在未登录状态下,通过用户触发行为加载更多微博信息时,其网址并不发生变化,蚁坊公司在二审程序中仍未有效证明其网络爬虫如何抓取这些需要用户触发行为才可以加载的信息。即便网络爬虫可以模拟用户行为,但根据一审勘验的过程可知,每次用户触发行为加载信息都需要一定时间,那么网络爬虫面对多次触发才可以完整收集的微博信息,其获取、显示过程显然无法达到鹰击系统所宣传的“微博数据更新频率是秒级”的效果。

因此,在不通过技术手段破坏或者绕开新浪微博所作的技术限制的情况下,无法实现蚁坊公司所宣称的鹰击系统所具有的功能。此外,对于鹰击系统显示的微博发布时间如何精确到秒,蚁坊公司提交了第2458号公证书,证明其系通过查阅新浪微博网页源代码的方式,在通过对网页源代码中包含的数据,用时间戳转换工具进行转换得到精确到秒的信息。对此本院认为,蚁坊公司对此说明了一种技术上实现的可能性,但对于该种实现方式,蚁坊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鹰击系统系通过该种方式实现。即便鹰击系统对精确到秒的信息获取方式如其所述,在蚁坊公司对其他明显不能自圆其说之处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蚁坊公司主张的网络爬虫技术不足以支撑鹰击系统所需数据、蚁坊公司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新浪微博数据,结论亦无不当,对于蚁坊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蚁坊公司被控行为的正当性评价与鹰击系统的应用场景或应用目的无关,本案对蚁坊公司行为正当性的评价也不延及与鹰击系统有关的其他市场。

三、一审判决对法律责任的认定是否不当

如前所述,蚁坊公司主张的其合法获取新浪微博数据的辩解意见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其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新浪微博数据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在此基础上其对数据的使用、展示、分析行为亦不具有正当性。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鹰击系统开展服务的时间跨度、用户规模、合同标的、主观过错等方面,所酌情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以及合理支出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蚁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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