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评析|通过 “区别式攀附”实现“关键词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赢在IP 赢在IP
2024-08-26

#这是公众号的第450篇原创分享,欢迎关注

如您觉得有所帮助,感谢点赞、在看和转发#


导语

在商品标题中使用“非+地理标志商标”字样(如非五常大米),缺乏正当性,实则系通过“区别式攀附”的混淆行为实现“关键词引流”,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秦琳、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1)闽民终900号

该案件入选2021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件事实】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为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五常WUCHANG及图和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五常大米的专用权人,两商标指定使用范围为大米。被告沈阳谷堆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谷堆坡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开设谷堆坡旗舰店并销售大米,商品标题内容为谷堆坡稻香东北大米10斤装新米5kg玛瑙米晚优米长粒香非五常大米。在该网站上搜索五常,可以搜索到上述商品。该商品的评论显示,部分消费者表示在购买时误认为该商品为五常大米。原告遂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一审裁判】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谷堆坡公司在其商品详情内容已明确其所销售的商品非五常品牌的大米,谷堆坡公司并非使用上述商标进行宣传,没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恶意,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所销售的商品与五常市大米协会存在关联,故其该销售行为不构成对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五常市大米协会的诉讼请求。
五常市大米协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

关于谷堆坡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虽然谷堆坡公司在涉案商品标题中使用五常二字,但该标题共有30个字左右,且在五常二字前有一个字,在商品包装以及商品详情中均无五常字样以及与五常市大米协会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反而载明品牌是谷堆坡,系列是稻香东北大米。按照一般认知习惯,谷堆坡公司在涉案商品标题中的使用方式,并非单独使用五常字样,而是非五常大米的组合使用,用以对涉案商品进行描述,与五常大米进行区别。且汉字五常五常大米与涉案五常WUCHANG及图五常大米商标在不同场景下亦有着不同的指示意义。故法院认为,谷堆坡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并非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未侵害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谷堆坡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根据涉案公证,在以五常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谷堆坡公司的涉案商品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中,且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题长达30字左右,从谷堆坡旗舰店商品的部分评论中可以看出,确有部分消费者误认为系五常大米,可见谷堆坡公司的涉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消费者的混淆,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谷堆坡公司在涉案商品标题中使用五常二字,虽然载明非五常大米且亦系与其他20多字共同组合使用,但客观上以五常作为关键词搜索时可搜到涉案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地获取涉案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切实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即表面上以非五常大米进行区别,实则进行区别式攀附。此外,就市场竞争秩序而言,大米或者东北大米具有多个商品、品牌,谷堆坡公司在涉案商品标题中特地标注五常”“非五常大米字样缺乏使用的正当性,系为获取商品关注及流量吸引等而为之,可以认定谷堆坡公司为竞争目的,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信息机制,造成市场信息的混乱,阻碍市场上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甚而导致错配,获取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因此,应当对谷堆坡公司的涉案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其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判决谷堆坡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3万元。

       “

往期精彩


案例评析 | 农夫山泉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案例评析 | 未经用户同意更改默认软件设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评析 |  从卡地亚首饰案看装潢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保护的客体

案例评析 | 市场上存在的类似商品装潢对他人商品装潢显著性影响的判断‍‍

案例评析|流量劫持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标准



长按识别杨宇宙律师个人微信二维码(yangyuzhou3342),了解更多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赢在IP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