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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商品标题中使用“非+地理标志商标”字样(如非五常大米),缺乏正当性,实则系通过“区别式攀附”的混淆行为实现“关键词引流”,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秦琳、杨宇宙该案件入选2021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件事实】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为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五常WUCHANG及图”和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五常大米”的专用权人,两商标指定使用范围为大米。被告沈阳谷堆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谷堆坡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开设“谷堆坡旗舰店”并销售大米,商品标题内容为“谷堆坡稻香东北大米10斤装新米5kg玛瑙米晚优米长粒香非五常大米”。在该网站上搜索“五常”,可以搜索到上述商品。该商品的评论显示,部分消费者表示在购买时误认为该商品为五常大米。原告遂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一审裁判】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谷堆坡公司在其商品详情内容已明确其所销售的商品非五常品牌的大米,谷堆坡公司并非使用上述商标进行宣传,没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恶意,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所销售的商品与五常市大米协会存在关联,故其该销售行为不构成对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五常市大米协会的诉讼请求。【二审裁判】
关于谷堆坡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谷堆坡公司在涉案商品标题中使用“五常”二字,但该标题共有30个字左右,且在“五常”二字前有一个“非”字,在商品包装以及商品详情中均无“五常”字样以及与五常市大米协会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反而载明品牌是“谷堆坡”,系列是“稻香东北大米”。按照一般认知习惯,谷堆坡公司在涉案商品标题中的使用方式,并非单独使用“五常”字样,而是“非五常大米”的组合使用,用以对涉案商品进行描述,与“五常大米”进行区别。且汉字“五常”或“五常大米”与涉案“五常WUCHANG及图”或“五常大米”商标在不同场景下亦有着不同的指示意义。故法院认为,谷堆坡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并非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未侵害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谷堆坡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涉案公证,在以“五常”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谷堆坡公司的涉案商品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中,且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题长达30字左右,从谷堆坡旗舰店商品的部分评论中可以看出,确有部分消费者误认为系五常大米,可见谷堆坡公司的涉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消费者的混淆,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谷堆坡公司在涉案商品标题中使用“五常”二字,虽然载明“非五常大米”且亦系与其他20多字共同组合使用,但客观上以“五常”作为关键词搜索时可搜到涉案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地获取涉案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切实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即表面上以“非五常大米”进行区别,实则进行“区别式攀附”。此外,就市场竞争秩序而言,大米或者东北大米具有多个商品、品牌,谷堆坡公司在涉案商品标题中特地标注“五常”“非五常大米”字样缺乏使用的正当性,系为获取商品关注及流量吸引等而为之,可以认定谷堆坡公司为竞争目的,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信息机制,造成市场信息的混乱,阻碍市场上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甚而导致错配,获取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因此,应当对谷堆坡公司的涉案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其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谷堆坡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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