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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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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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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除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构成外,还应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相关需方信息容易获得,且相关行业从业者根据其劳动技能容易知悉。若客户名单中关于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等信息仅为一般性罗列,而并没有反映或涵盖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深度信息,则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需方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供稿:裴一歌、杨宇宙

编辑:裴一歌、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

一、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阳公司)是从事工业清洗维护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产品主要包括清洗剂、润滑剂等工业化学品。1996年原审被告王某某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董事、销售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裁,自2012年至2016年任华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王某某于20151030日创立了主要经营清洗剂生产销售的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麦达可尔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2001年原审被告张某某入职华阳公司,曾任技术部、技术服务部经理,20161月入职麦达可尔公司,任技术部经理。原审被告刘某于2010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销售服务部经理,201510月底入职麦达可尔公司,负责人事行政工作。华阳公司与张某某、刘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范围含与客户业务、产品、服务有关的信息。

2016年初,麦达可尔公司利用被告掌握的商业秘密开展与华阳公司同样的业务,组织生产与华阳公司相同和相似的几十种产品,大部分原料从华阳公司供应商处购买,并印制两公司产品对照表向华阳公司客户宣传产品的一致性,向部分客户低价销售。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使原告151家客户流失,给华阳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刘某在负有保密义务的条件下,接触、使用华阳公司的客户名单,损害了华阳公司的利益;麦达可尔公司明知上述三人使用华阳公司的客户信息还加以使用,并对上述客户开展销售业务,使华阳公司经济利益遭受巨大损害,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共同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华阳公司的客户名单进行对外销售;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157062.9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12日作出(2017)津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麦达可尔公司、王某某、张某某、刘某立即停止侵犯华阳公司涉案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即在涉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麦达可尔公司赔偿华阳公司60万元;王某某、张某某、刘某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华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阳公司、麦达可尔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614日作出(2018)津民终1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麦达可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1216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民事判决: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143号民事判决;驳回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

根据华阳公司提交的证据,华阳公司对其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也进行了相关的交易,但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应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本案中,根据麦达可尔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前述43家客户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得到。根据华阳公司提供的43家被侵权客户名单(2012-2015),客户名单主要内容为: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单位(桶或个),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联系人,电话,地址。根据该客户名单,该表格为特定时间段内华阳公司与某客户的交易记录及联系人。本院认为,首先,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相关需方信息容易获得,且相关行业从业者根据其劳动技能容易知悉;其次,关于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等信息均为一般性罗列,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在没有涵盖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需方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华阳公司称其43家客户名单交易信息能够反映不同客户的特殊产品需求和交易习惯。根据华阳公司提供的证据,华阳公司43家被侵权客户名单(2012-2015),其销售的产品品名及货品规格为SK-22125L)、奥科斯-125L)、9600塑料喷壶(600ml)、SK-23725L)、速可洁-Ⅰ25L)、涤特纯-Ⅲ20L)、SK-63220L)、斯帕克(25L)等;43家客户中既有xxx厨卫用具厂等制造生产类企业,也有宁波市xxx有限公司等经营文具礼品类的公司,对于经营文具礼品类企业而言,难以说明采购的产品反映了客户的特殊需求。此外,根据前述证据,以SK-22125L)和速可洁-Ⅰ25L)为例,购买SK-22125L)产品有xxx厨卫用具厂等,购买速可洁-Ⅰ25L)有宁波xxx公司等。以速可洁-Ⅰ产品为例,在华阳公司列出的43家客户中就有30家购买,占比为69.76%难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产品需求,更难以证明其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交易习惯。

此外,根据麦达可尔公司提供的对比表,43家客户名单中重要信息相关联系人及电话号码,与华阳公司请求保护的均不相同的占比约86%,联系电话不同的占比约93%,且26家客户提交证明其自愿选择麦达可尔公司进行市场交易。考虑本案双方均为工业清洗维护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产品范围主要包括清洗剂、润滑剂、密封剂等工业化学品,由于从事清洗产品销售及服务的行业特点,客户选择与哪些供方进行交易,不仅考虑相关产品的性能、价格等信息,也会考虑清洗服务的质量,在联系人、联系电话较大比例不相同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麦达可尔公司使用了华阳公司43家客户名单相关信息进行市场交易。

鉴于前述分析,结合华阳公司未与王某某、张某某、刘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事实,麦达可尔公司并不承担相关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在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既没有竞业限制义务,相关客户名单又不构成商业秘密,且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较大比例不相同的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麦达可尔公司、王某某等人之行为构成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在既没有竞业限制义务,王某某、张某某、刘某又不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运用其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无论是从市场渠道知悉相关市场信息还是根据从业经验知悉或判断某一市场主体需求相关产品和服务,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开发并与包括原单位在内的其他同行业市场交易者进行市场竞争。虽然与原单位进行市场竞争不一定合乎个人品德的高尚标准,但其作为市场交易参与者,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又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从事同行业业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如果在没有竞业限制义务亦不存在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企业曾经与另一市场主体有过多次交易或稳定交易即禁止前员工与其进行市场竞争,实质上等于限制了该市场主体选择其他交易主体的机会,不仅禁锢交易双方的交易活动,限制了市场竞争,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有悖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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