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评析|权利人关联公司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共同提起诉讼

赢在IP
2024-08-26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具有同一投资主体的众多关联企业对字号知名度的形成各有其贡献,共同对知名字号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利益。

                                        

供稿:裴一歌、杨宇宙编辑:裴一歌、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19)苏05民终4584号

原告(被上诉人):奥豪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奥豪斯贸易公司)
原告(被上诉人):奥豪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奥豪斯上海公司)
原告(被上诉人):奥豪斯仪器(常州)有限公司(下称奥豪斯常州公司)
被告(上诉人):苏州奥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州奥豪斯公司)
奥豪斯贸易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贸易,计量、精密仪器及其零配件等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等。奥豪斯贸易公司注册有包括“奥豪斯”文字商标在内的诸多注册商标。奥豪斯上海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2日,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精密称重设备,实验室仪器及其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上述同类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和维修服务,提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010年7月6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奥豪斯上海公司。奥豪斯常州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实验室仪器(电子天平)、精密称重等设备及其零部件、相关软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等。奥豪斯贸易公司、奥豪斯上海公司、奥豪斯常州公司均受控并归属于梅特勒-托利多国际有限公司,属于关联公司。
苏州奥豪斯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0日,经营范围为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仪器仪表、衡量器具的生产、研发、销售、维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与奥豪斯贸易公司、奥豪斯上海公司、奥豪斯常州公司属于同业经营者。
奥豪斯贸易公司、奥豪斯上海公司、奥豪斯常州公司主张,苏州奥豪斯公司将“奥豪斯”注册为字号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关于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奥豪斯贸易公司、奥豪斯上海公司、奥豪斯常州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工商登记信息,奥豪斯贸易公司、奥豪斯上海公司、奥豪斯常州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奥豪斯贸易公司作为包括“奥豪斯”文字商标在内的众多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及“奥豪斯”字号的使用人,奥豪斯上海公司作为包括“奥豪斯”文字商标在内的众多涉案商标的受让人及“奥豪斯”字号的使用人,奥豪斯常州公司作为“奥豪斯”字号的使用人,享有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字号有关的权利。在商标或字号受到侵害时,奥豪斯贸易公司、奥豪斯上海公司、奥豪斯常州公司与该商标及字号有关的权利也会受到损害,因此与本案均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适格的主体参加本案诉讼。
苏州奥豪斯公司上诉主张,奥豪斯常州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虽然一审判决认定“奥豪斯常州公司作为‘奥豪斯’字号的使用人,享有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字号有关的权利......”,但其在商标专用权上与本案没有关联,不是适格的当事人。
关于奥豪斯常州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审法院认为:
具有同一投资主体的众多关联企业对字号知名度的形成各有其贡献,共同对知名字号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利益。奥豪斯贸易公司、奥豪斯上海公司、奥豪斯常州公司均受控并归属于梅特勒-托利多国际有限公司,互为关联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和宣传,使得“奥豪斯”字号获得了较高知名度,故奥豪斯常州公司是“奥豪斯”字号的共同权利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就苏州奥豪斯公司侵犯其“奥豪斯”字号合法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



       “

                       往期精彩             
案例评析|经销商突出使用他人企业字号,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评析|集团字号的知名度及于其成员公司
案例评析|多次更换外包装,还可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吗?
案例评析|在非搜索引擎服务行业中通过机器人协议限制数据爬取构成不正当竞争么?
案例评析|招投标活动中借用其他企业商誉作背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益免费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请关注微信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赢在IP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