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招投标活动中借用其他企业商誉作背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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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为提升竞标实力,以业内其他头部企业商誉为背书,使招标人误认为其与行业头部企业存在商业联合、许可使用等强关联关系,意图使其更轻易获取交易机会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情形。 供稿:秦琳、艾可颂编辑:秦琳、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1)陕知民终4号该案例入选2021年陕西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兆生公司)成立于1996年,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家具等,是“兆生”“兆生家具”“saosen”“atwork”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陕西兆意帷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兆意公司)成立于2018年,经营范围包括家具的设计、生产、销售等。
案外人中国人寿陕西分公司就其公司办公楼办公家具采购进行招投标活动,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如为代理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家具厂家出具的关于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原件”。陕西兆意公司参与竞标。竞标过程中,陕西兆意公司分两次提供了东莞兆生公司盖章的授权书且为“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授权内容为:全权办理与本次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并有“东莞兆生公司保证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质量保证,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的内容。东莞兆生公司中标。中标后,陕西兆意公司与案外人中国人寿陕西分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附件中的《品质保证书》和平面设计图上均有“兆生家具”“saosen”的品牌名称,在《售后服务书》上有“兆生家具”“saosen”“atwork”等品牌名称。陕西兆意公司前后两次中标后虽然购买了部分东莞兆生公司生产的产品,但数量少、比例低。
在上述两项招投标中,东莞兆生公司均未直接参加竞标,后知晓陕西兆意公司中标上述采购项目,认为其并未授权陕西兆意公司参加相关招投标活动,遂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东莞兆生公司享有“兆生家具”、“saosen”、“atwork”商标的注册,并通过长期经营活动使其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承载了一定的商誉,具有指向商品服务来源与质量承诺的功能,能够认定该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在家具生产及销售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陕西兆意公司表示提供东莞兆生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并在合同附件中使用标有东莞兆生公司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品质保障书》《售后服务书》意在显示其公司实力,该行为具有以东莞兆生公司商誉为背书,使招标单位对两者之间产生特定联系,从而获得交易机会之意。作为招标单位在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及最终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虽知晓存在陕西兆意公司和东莞兆生公司两个经营主体,但基于陕西兆意公司擅自从事了上述行为,使招标单位对东莞兆生公司的商业信赖传达至陕西兆意公司,产生对陕西兆意公司与东莞兆生公司之间存在较强关联关系的误认,从而确定陕西兆意公司为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故陕西兆意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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