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评析|外观设计保护范围须以全部图片或照片所示内容为准

赢在IP 赢在IP
2024-08-26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产品和成套产品可以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的是成套产品。不论外观设计专利是一件产品,还是成套产品,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必须以全部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内容为准,不能以其中的某一幅图片或者照片为准。

                                                                   供稿:杨宇宙,艾可颂编辑:杨宇宙,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03)高行终字第89号
上诉人中标建材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260号行政判决,向北高院提起上诉。北高院2003年6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标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伟强、戴晓翔,被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颜广成、耿博,第三人维卡塑料(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维卡塑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祺、胡晓萍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原告威塑公司、原审原告威力门窗厂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7月17日,中标建材公司、威力门窗厂、威塑公司以“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其申请日以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产品外观相近似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中标建材公司、威力门窗厂、威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构成将“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同在先公开的各个构件分别进行比较的基础。2002年3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3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4314号无效决定),维持“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中标建材公司、威力门窗厂、威塑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314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维卡塑料公司是“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经审理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314号无效决定。
中标建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314号无效决定;判决“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维卡塑料公司、威力门窗厂、威塑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北高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产品和成套产品可以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的是成套产品。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审查指南》等部门规章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分类只有一件产品和成套产品两种,而没有组合产品的概念。由数件物品组合为一体的产品,其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组合成一体时才能使用,这些物品应当视为一件产品。不论外观设计专利是一件产品,还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均必须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即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必须以全部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内容为准,不能以其中的某一幅图片或者照片为准。
本案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的口头审理过程中,维卡塑料公司、中标建材公司、威力门窗厂、威塑公司对“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的件一、件二、件三三个构件是成套使用,且三个构件的组合是唯一的没有异议。由于件一、件二、件三三个构件组成成套使用的“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且件一、件二、件三的组合是唯一的,“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必须由件一、件二、件三组成,缺少任何一个构件,就不能成为一件完整产品,因此,“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应视为是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标建材公司所提“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是“成套产品”,不属于“组合产品”或“一件产品”的范畴;一审判决关于“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是三种构件组合后的一件产品的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尽管“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共有19幅视图,这19幅视图在确定该专利保护范围时,其效力是一样的,不能仅以其中的“组合状态立体图”为准,但是,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北高院开庭审理时的陈述,该委员会认为“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就是该专利视图中的“组合状态立体图”所表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维卡塑料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陈述,没有异议,因此,在确定“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按照专利权人维卡塑料公司及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中的意思表示,以“组合状态立体图”为准,件一、件二、件三不在“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中标建材公司所提一审判决将分别记载在“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的三个构件排除在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标建材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关于维卡塑料公司将“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三个构件中的两个构件单独作广告的证据,因其未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提交,故对该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是正确的。中标建材公司所提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的关于维卡塑料公司将“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三个构件中的两个构件单独作广告的证据不予采纳没有理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在判断“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与中标建材公司、威力门窗厂、威塑公司提交的证据1—5中记载的在先外观设计是否相同和相近似时,应以具有一般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辨认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对被比外观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有常识性的了解的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的主体。一般消费者在将两者以一定的方法对比后,以能否在视觉美感上留下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印象作为判断的标准。一般消费者在进行判断时,不必将件一、件二、件三进行组合,即一般消费者不必具备该“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属技术领域组装工艺的技术知识。虽然一审判决中使用了“普通消费者”一词,也要求“普通消费者”具备“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属技术领域组装工艺的技术知识,但是,一审判决并没有将“普通消费者”作为与一般消费者不同的判断主体,且由于件一、件二、件三已经明确排除在“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一审判决中所称的“普通消费者”是否具备该专利产品所属技术领域组装工艺的技术知识,并不能影响该专利与在先外观设计是否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结果,故中标建材公司所提一审判决对“普通消费者”定义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由于维卡塑料公司明确表示“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组合状态立体图”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且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其作出的第4314号无效决定中认定证据1—5已经分别公开了与“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件一、件二、件三的相对应的构件,因此,只要不制造、销售、进口表示在“组合状态立体图”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不能认定是侵权行为。对于单独或者分别制造、销售、进口表示在件一、件二、件三六面视图中的产品的,不能认为该行为侵犯了“推拉窗构件(维卡85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权。
中标建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北高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往期精彩


案例评析游戏“地图”也是地图

案例评析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直接获利判断

案例评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案例评析计算机语言的开源特性不会传导到以该语言编写的软件

案例评析|NFT用别人的胖虎打疫苗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公益免费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请关注微信号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赢在IP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