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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直接获利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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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中获得的收益若超出其针对所有网络用户收取的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的合理范围,则应当认定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从作品中已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此时,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供稿:裴一歌,艾可颂编辑:裴一歌,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1)京73民终3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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