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未按免费许可协议的要求署名未侵害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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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允许在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基础上,将软件用于建设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用户接受该协议后,可以免费下载、复制该软件并进行必要修改以建设网站。如果用户在免费使用时去除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仅仅违反了该协议中关于免费使用条件下须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用户下载、复制软件并进行必要修改的行为仍在许可范围内。
供稿:赵云虎,艾可颂裁判文书请戳
基本案情: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米拓公司”)被告:德辉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德辉公司”)米拓公司认为:德辉公司所属域名(××)对应的被控侵权网站,在未获得原告商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系使用原告的米拓系统构建,并将被控侵权网站在网络上发布,且未根据《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要求保留原告“Powered by MetInfo”的版权标识和原告“××、www.mituo.cn”网址链接。德辉公司的上述行为,直接违反了《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侵犯了原告就米拓系统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德辉公司认为: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成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的情形。因案涉米拓系统是开源软件,原告已自行在开源网站上发布米拓系统,被告并没有在网络上传播销售,故不构成侵犯被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性权利。计算机软件不存在单独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已被融入到修改权中。被告在使用米拓系统的过程中没有对米拓系统的用途及创意思想进行修改,也没有对版权信息进行删除、更改。被告只是从开源网站上下载后直接正常使用,并未以修改或删除原告署名从而增加自己的知名度,或复制、传播从而牟利。
法院意见:按照涉案建站软件的用户从米拓公司网站点击“免费下载”栏目下载安装建站软件的流程,用户在其计算机中安装建站软件时会看见计算机界面中弹出的《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用户浏览该协议后点击“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安装”按钮即表示其同意该协议文本,用户与米拓公司由此达成以该协议文本为载体的合同。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米拓公司同意用户免费使用涉案建站软件,但要求用户在所建网站中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米拓公司的该协议条款要求,属于其合法地行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署名权等软件著作权,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合法有效。
因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载明,“你可以在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基础上,将MetInfo应用于各类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对于该条款,是否应该解释为用户只有完全遵守该协议才能获得使用授权,否则应视为未经授权使用,构成侵犯复制权、修改权等权利,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认定。
第一,从合同条款解释的层面分析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从米拓公司网站有“免费下载”和“建站套餐”等不同栏目供用户选择使用的情况看,米拓公司在“免费下载”和“建站套餐”两个栏目中均允许用户下载(复制)、修改其开发的建站软件,该两栏目项下的软件下载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用户免费使用须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而用户付费使用则可以去除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
据此,可以认定米拓公司单方制订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积极推荐广大用户使用其建站软件;二是强调保护其署名权(要求用户保留其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
从上述条款用语所表达的核心意思看,该条款重点强调以用户完全遵守该协议作为“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的条件,而不是重点强调以用户完全遵守该协议作为下载使用软件的条件。
可见,该条款蕴含着这样一种含义:米拓公司在依法有效终止免费使用许可之前,其允许该类用户免费使用,但要追究擅自去除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者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用户接受该协议后,在免费使用涉案建站软件时,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应认定该用户违反该协议要求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但不能认定其完全违反了可以下载使用涉案建站软件的全部约定而自始就根本不能使用。唯有如此理解,才能兼顾米拓公司的上述两项主要合同目的以及用户对协议条款的通常理解与合理期待。
第二,从侵权与违约竞合的层面进行分析认定。根据《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用户在遵守协议的基础上,可以使用软件而无需支付软件使用费。协议签订后,如果用户不遵守协议,则构成违约。如果该违约行为也同时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著作权人有权选择追究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认定用户接受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后,可以免费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并进行必要修改,以建设适合自己需求的网站;如果用户在免费使用时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仅仅违反了该协议中关于免费使用条件下须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上述用户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并进行必要修改的行为仍在米拓公司许可范围内,但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行为则明显超出米拓公司的许可范围,德辉公司对于米拓系统7.0.0版本的使用主要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权,并未侵害米拓公司的复制权、修改权等其他权利。
案例启示:法院在比较了付费版本和免费版本的许可条件差异后,将使用免费版本但未署名界定为侵害了署名权,但是未侵害其他权项。如果软件著作权人不希望这样的结果出现,需要在用户许可协议中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做进一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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