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拒绝履行法院证据保全裁定应承担对其不利侵权认定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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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证据保全裁定,则推定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侵权人对权利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但是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即使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因侵权人拒绝保全而不能与侵权软件的实际使用版本及数量逐一对应,但能够证明所受损失巨大,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增加了侵权赔偿额。
裁判文书请戳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微软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判决已经认定的基本事实相矛盾,数额的确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赔偿数额畸低,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
华创公司认为:华创公司有正当理由拒绝保全,华创公司购买的正版软件足以满足需要,无需过多使用微软公司软件产品。
贵州高院认为:
一、一审判决对华创公司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的推定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没有凌驾于法律的特权,华创公司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体现了其对法律的漠视,其不仅应在本案中承担举证妨碍所致的不利后果,还将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司法制裁。一审判决在保全过程中已反复向华创公司释明法律规定及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推定华创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对上诉人华创公司的相应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适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推定成立的对象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证据的具体内容。本案中,微软公司申请保全并主张的证据内容为华创公司使用侵权软件的版本和数量,并在保全时将其主张具体、明确地记入笔录,华创公司对此完全知晓。而在对微软公司的主张之合理性进行评价时,本院尤其注意到,微软公司在计算涉案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使用数量时,以华创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从业人员数量作为基准,排除了行政、运维等其他人员;同时软件版本主张使用数量较多的中间版本软件,且同一版本软件有高低型号区别的各按一半主张。华创公司虽对上述主张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加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此,本院认为微软公司的主张基本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其所提交的证据虽因华创公司拒绝保全而不能与涉案侵权软件的实际使用版本及数量逐一对应,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微软公司客观上所受损失巨大,故本院对微软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畸低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案例启示对于法院的证据保全裁定应当切实履行,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该后果既包括可能被推定构成侵权,还可能包括更大的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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