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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认定游戏画面整体构成类电作品时不再对游戏中元素单独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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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



角色扮演类游戏自动挂机形成的整体画面属于类电作品,在认定游戏画面整体构成类电作品时再行主张构成整体的部分元素为美术作品,属于重复主张,不应再对其单独进行保护。
供稿:陈天纯、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18)粤0192民初1号

原告菲狐公司是《昆仑墟》手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也是《昆仑墟》游戏中18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柏际公司运营的《永恒仙尊-经典梦幻修仙游戏》《灵剑苍穹-热血仙侠动作手游》《青云灵剑诀》《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五款游戏严重抄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五款游戏在角色及技能、场景画面、UI界面、道具等多方面与原告《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基本一致。

 

原告主张,《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本身及其中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是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被诉五款游戏中使用原告菲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并且联合被告柏际公司共同运营与《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的上述五款游戏,侵犯了原告菲狐公司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张的《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如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二、被诉侵权的五款游戏的整体影像画面是否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前81级游戏整体影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三、被诉侵权的五款游戏的相应画面是否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82幅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四、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关于原告《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整体画面的属性。

《昆仑墟》作为一款角色扮演类游戏,核心部分为游戏引擎及游戏资源数据库,前者是由指令序列组成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后者包括图片、音频、视频和文字等游戏素材。当玩家开启操作时,游戏引擎应玩家请求或自动按照其软件的功能设计调用上述素材,在屏幕终端呈现出影像、文字等组合而成并带有伴音的连续画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的规定,结合采取挂机方式所形成的游戏影像画面的特点,应当认定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昆仑墟》游戏前81级画面为类电影作品。首先,从创作过程来看,游戏的创作过程综合了策划、美术、界面、程序、音频等多种手段,与电影摄制中综合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进行创作类似。其次,从表现形式上看,游戏影像画面具有连续性,包含影像、文字等多种内容,并且有伴音或者无伴音,借助电脑或手机等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第三,从作品内容来看,《昆仑墟》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关系,游戏动态影像画面集美工、灯光、音效、情节于一体,较为复杂,类似电影的复合表达,具有独创性。第四,从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来看,采用挂机形式的角色扮演类游戏影像画面,无需玩家操作,不用人机互动。《昆仑墟》游戏不管是用三个主角的哪个角色进去,游戏进程和游戏画面都基本相似,内容具有相对固定性,其传播利用方式与电影作品相似。第五,从创作手段来看,网络游戏的画面虽然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是否通过摄制方法固定于一定介质上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电影或类电影作品的必要条件。著作权法保护电影作品的目的不是保护创作的方法,而是保护创作的结果,即连续动态的影像画面。因此,通过非摄制的方式创作出来的游戏影像画面亦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

 

二、关于被诉侵权的五款游戏的整体影像画面是否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前81级游戏整体影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自动挂机游戏中,游戏引擎调用游戏素材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方能构成有机整体的连续画面。在一个完全虚构的游戏环境中,无论是游戏的世界观、价值体系或者是游戏中的人物、故事情节、行动规则、游戏中的奖罚结果等游戏内容完全由游戏设计者决定,存在着巨大的可以被感知其独特情感和风格、能被区分特定作品的创作空间,如果各种游戏规则与游戏情节相互结合,推动游戏的故事情节不断发展,表现出了特定的人物关系、任务主线、场景转换顺序和游戏效果等,情节足够丰富细致,有完整的个性化表达,那么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任务主线、情节结构和游戏效果等有机结合形成的整体,符合著作权法上的表达时,就应该予以保护,可以认定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关于被诉侵权的五款游戏的相应画面是否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82幅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82幅截图均来源于《昆仑墟》游戏画面,由于法院已认定《昆仑墟》游戏画面整体构成类电影作品,原告再行主张构成整体的部分元素为美术作品,属于重复主张,法院不予处理。

 

四、关于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在前81级的画面与《昆仑墟》游戏在整体观感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故事背景、人物形象、剧情文字、技能和场景名称等设计均与《昆仑墟》游戏不同,在利用《昆仑墟》游戏基本表达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作,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两者之间的差异使普通观察者可从外观上识别原被告游戏之间的区别,不会直接混淆为同一款游戏。因此,被诉五款游戏并不是游戏《昆仑墟》复制权所保护的复制品,不构成对原告菲狐公司复制权的侵犯。

被告将与原告作品构成整体观感上实质性相似的游戏在网络上传播,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被诉五款游戏,但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是将作品以数字格式存储在介质上,再将这个数字文件上传到服务器,在服务器上生成一个新的复制件,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实质上也是一个复制品的传播过程。而本案被诉五款游戏并非是《昆仑墟》游戏作品的复制品,由于并不涉及《昆仑墟》游戏复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所获得的被诉五款游戏,不构成对原告菲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综上,原告菲狐公司关于三被告侵害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被诉五款游戏与原告《昆仑墟》游戏前81级画面构成的整体观感上的实质性相似,是否构成对原告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由于原告菲狐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原告菲狐公司若认为构成对其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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