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从《斗罗大陆(神界篇)》案看游戏作品对文字作品改编权的侵权认定
导语
在涉及被控侵权游戏是否侵害他人小说改编权的著作权纠纷中,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游戏使用小说文字数量的比重为标准,而是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体现独创性表达的元素,并考虑这些元素在该游戏中所占比重,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的手段来辅助判断。
供稿:陈天纯
裁判文书请戳
《斗罗大陆》系张威创作的奇幻小说,张威于2009年6月5日将涉案《斗罗大陆》文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游戏改编权永久独家转让于玄霆公司。张威于2015年3月创作《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系《斗罗大陆》外传系列。2015年3月19日,张威将《斗罗大陆:神界传说》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游戏改编权授权思路公司,授权期限为2015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5日。同日,思路公司将上述权利授权给哆可梦公司。2016年1月1日,哆可梦公司向吉乾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的《斗罗大陆:神界传说》改编开发成手机游戏的权利、小说作品元素使用权授权吉乾公司行使,吉乾公司有权进行该手机游戏的开发、运营、推广。
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v1.0的所有权人为哆可梦公司,开发完成日为2014年5月20日,登记日为2015年7月27日。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v2.0的所有权人为吉乾公司,开发完成日为2015年6月20日,登记日为2015年11月25日。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系在原游戏基础上进行了增加开放龙神传说、开放红包功能、开放暗器功能等方面的调整。玄霆公司认为吉乾公司、四三九九公司未经许可,侵害了其对涉案《斗罗大陆》作品的改编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吉乾公司、四三九九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家游戏改编权的行为;2、如侵权行为成立,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就此,法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吉乾公司、四三九九公司是否侵犯了玄霆公司对小说《斗罗大陆》享有的游戏改编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本案中,玄霆公司依据与小说《斗罗大陆》的作者张威之间的《游戏改编权转让协议》,合法享有《斗罗大陆》小说在全球范围内的游戏改编权。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因此,改编应是使用了原作品的独创的基本表达,且所利用的独创性表达应在改编作品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构成改编作品的基础或实质内容,这是改编行为与原创行为的区别。就本案而言,如被控侵权游戏使用了小说《斗罗大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其所使用的内容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在游戏中占有重要地位,则构成对涉案小说改编权的侵犯,反之,则不构成对涉案小说的改编。
将被控侵权游戏与小说《斗罗大陆》相比较,在作品名称、人物和魂兽、技能、故事情节与细节四个方面高度相似相似之处。
作品名称是对作品内容的高度概括,影响作品内容的取舍、艺术调度和表达形式,体现作者的艺术品位和风格,因此对于作品来说具有重要影响。角色名称、魂兽名称、技能贯穿整个故事,出现频率非常高,整个作品都是由这些角色的故事展开。至于故事情节,该部分故事讲述了史莱克七怪相识并逐渐建立友谊的过程,同时史莱克七怪第一次在作品中集体出现,该部分情节是后续故事情节发展的基础。故上述作品名称、人物名称、魂兽、技能、故事情节一起足以构成涉案小说独创的基本表达。需要说明的是,仅仅使用作品名称、人物、魂兽、技能方面,而与情节无涉时,一般不作为著作权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上述因素在作品情节中出现的频率较高,对情节的说明、表达、展开具有重要影响时,上述因素绝对不能作为对比对象。此时,作品名称、人物、魂兽、技能应作为情节的一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进行对比。
被控侵权游戏系卡牌类对战游戏,采用了关卡剧情的主要挑战模式,玩家们将进入小说剧情中,根据主角的成长故事一路走下去。其中人物、技能构成了游戏的基本框架,贯穿游戏始终;取证的17个章节虽然只是整个游戏的部分章节,但却是整个游戏的前17个章节,在此部分中,唐三、小舞、戴沐白、奥斯卡、朱竹清、马红俊、宁荣荣、弗兰德等主要角色逐一登场,人物的个性和关系均在此体现,对于引出后续人物和故事有着重要作用,因此,足以认定《斗罗大陆》独创的基本表达在涉案游戏中占重要地位,并构成游戏的基础和实质内容,应认定涉案游戏构成对涉案小说改编权的侵犯。
二、关于吉乾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吉乾公司侵犯了玄霆公司对涉案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
原告根据《斗罗大陆之神界传说》的游戏改编权的授权对价的相关情况,主张小说类知识产权对游戏的贡献比例至少占到80%,因此涉案手游的总流水中至少有82364233元是得益于原告的小说,吉乾公司的收入中至少有4720万元是本应属于原告的收益。对此,法院认为,一方面,不同小说对不同游戏的贡献率不同,即使是同一小说作品对不同改编游戏的贡献率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小说作品对游戏的贡献率很难直接简单适用,而应根据不同小说作品、不同游戏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另一方面,游戏收入总流水仅是游戏的直接运营收入,尚未扣除游戏运营成本等运营费用,因此以游戏总流水作为计算涉案小说对游戏贡献价值的基数不具有合理性,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根据审计报告显示,“新斗罗大陆之神界传说”2016年营业收入为59567619元,营业成本为13673414元,即涉案游戏2016年度的毛利润为45894205元。由此可以看出吉乾公司因改编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明显超过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额。吉乾公司抗辩称上述“新斗罗大陆之神界传说”的营业收入59567619元为2016年7月变更后的《斗罗大陆(神界传说)》与涉案游戏的合并收益,本院认为,即使涉案游戏于2016年7月进行了更名,但仍为同一款游戏,玄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16年7月游戏内容的变更情况,其提供的公证取证视频也仅能反映2017年4月涉案游戏的情况,因此,对吉乾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根据涉案小说的知名度、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权利类型、被告对涉案小说的利用方式、被控侵权游戏的运营情况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吉乾公司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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