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优酷与百度网盘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导语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及时断开侵权链接,还应包括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如屏蔽),以及对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措施。
供稿:秦琳裁判文书请戳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主张,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简称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自涉案作品在卫视台首轮开播后,虽经优酷公司发送预警函及78封权利通知邮件,但仍取证到11000余条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网盘服务侵权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的链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未及时断开侵权链接并删除视频文件、未对反复侵权用户及时采取封禁等措施,亦未采取技术手段屏蔽用户上传、存储、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9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存在百度公司明知或应知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因此应认定其对涉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扩大具有主观过错,须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及时断开侵权链接,还应包括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如屏蔽),以及对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措施。
其中,断开链接是否“及时”应根据最终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后,是否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侵权和较为明显的损害后果。优酷公司作为被侵害的一方在举证能力范围内尽力提交了其他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严重,已在相关事项的证明上形成了相应优势。对于其断开链接已足够及时、未导致明显损害这一争议事项,百度公司既有能力提交相关数据予以证明,亦负有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然而其自始至终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并未及时对全部涉案链接采取断开措施,放任部分涉案链接持续、大量传播涉案作品,致使侵权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应对由此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是否应当采取屏蔽措施,应在个案中综合考虑网盘服务提供者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采取屏蔽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实现有效制止侵权的必要性,以及用户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予以认定。本案中,优酷公司于首轮播出前即发送“预警函”,希望百度公司能够针对涉案作品采取预防侵权的措施。尽管此时涉案侵权行为尚未发生,难以单独凭借该“预警函”认定百度公司就此后用户实际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但此时百度公司理应能够对其用户侵权的可能性进行初步预判。而在首轮播出后便收到侵权通知并对部分链接采取断开措施之后,百度公司所面临的用户侵权问题已经从一种可能性转变为客观存在的、明显的事实,此时其已能够对哪些文件可能被用于侵权传播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然而其在应知用户已大量实施侵权行为,且不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极有可能出现更多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却并未对其用户分享涉案链接的行为通过屏蔽加以制止。一审法院认为,在应当知道用户利用百度网盘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百度公司未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导致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对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措施,鉴于涉案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均为百度网盘的用户,故在前述断开链接和进行屏蔽之外,依法对作为侵权源头的用户,特别是反复、大量侵权的用户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甚至停止服务,也应成为百度公司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百度公司应当知道哪些用户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以及相关的时间、数量、是否存在反复侵权等具体情况。然而该公司既缺乏针对侵权用户如何采取相应措施的明确标准和机制,亦未及时对涉案的8个侵权用户采取限制分享或封禁的必要措施,导致这些用户的侵权行为在被其放任的状态下得以持续和反复发生,造成了优酷公司损失的扩大,故其应依法对该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在案证据,一审法院最终裁量确定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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