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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赢在IP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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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12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7号弘彧大厦10层1002A室。
法定代表人:吴劲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龙,男,汉族,1991年5月30日出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19层104号内八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中,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B座1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郭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2栋。
法定代表人:郭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秀友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得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7234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维图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郭江龙,奇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杨振中,秀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辉、马东晓,立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陶韬,四维图新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张世琦、刘茜,奇虎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吴方进、刘庆军,秀友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冯洪芝、谭相瑞,立得公司的专家辅助人陆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维图新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2、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在“360搜索”网站首页(www.so.com)和“360搜索”APP首屏显著位置,以及《新京报》中缝以外正式版面连续15日刊登致歉声明,并消除其侵权行为对四维图新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3、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4、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二、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未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本案进行事实认定,导致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二、一审判决关于四维图新公司不能证明主张的涉案地图属于地图作品,并对其享有著作权,以及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1、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地图的性质界定错误。2、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地图不构成地图作品的认定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3、一审法院基于涉案地图不构成作品,四维图新公司未能证明对涉案地图享有著作权的错误认定,对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未予审查和认定直接造成一审错误的判决结果,恳请依法予以纠正。
三、一审判决对于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1、奇虎公司在对外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过程中有关版权所有、审图号以及数据版权所有的标注等内容存在明显的欺骗和误导,构成虚假宣传。一审判决关于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合作协议》中“自有网站”“互联网地图位置API服务”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一审判决的相应认定明显违反证据规则。2、一审判决对于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发布声明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错误。3、一审判决认定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四、一审法院对于四维图新公司申请调取的关键证据未准予,导致本案关键事实未予查明。
综上所述,四维图新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在涉案地图是否构成作品,四维图新公司是否对涉案地图享有著作权,以及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明显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恳请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奇虎公司二审答辩称:一、涉案基础地理测绘数据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基础地理测绘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表示的地理标的物的经纬度信息,由于地理标的物位置固定、客观,其对应的经纬度信息也必然固定、唯一。在“思想-表达二分法”体系下,地理测绘技术、方法属于思想的范畴,若保护涉案地理测绘数据则意味着保护该测绘技术、方法。同时,地理测绘活动要遵循客观真实标准,该标准排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的劳动,所得到的地理测绘数据不体现独创性的选择或取舍,不构成作品。
二、奇虎公司从秀友公司所获服务完全符合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合作协议》第2.1条的约定范围,不构成侵权。奇虎公司与秀友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签署《地图数据服务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许可协议》”)。协议生效后,奇虎公司使用秀友公司提供的API服务,使终端用户在使用360地图时,直接调取秀友公司服务器上存储的地图图片,完全符合2.1条四维图新公司对后续服务“不脱离网站及网站服务器”的限制。同时,涉案API服务所调用的地图瓦片是经过秀友公司渲染加工后的成品地图图片,并非四维图新公司的基础地理测绘数据,秀友公司按照合同向奇虎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转发转卖数据行为。
三、奇虎公司提供POI搜索不侵犯四维图新公司的著作权。地图中的POI信息是客观信息,对这些信息的汇编仅仅是“额头流汗”的结果,并没有独创性,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奇虎公司对外提供搜索、发送服务的POI数据具有合法来源,POI数据来源于大众点评、艺龙、携程等合作方或360搜索的大数据积累。四维图新公司不能仅通过对比360地图与四维图新公司POI信息的几处相同错误,推断360地图网站上的POI数据上是直接获取、复制了四维图新公司的数据。
四、奇虎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1、奇虎公司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根据《服务许可协议》约定,奇虎公司通过API接口方式调用秀友公司的地图,应完全按照秀友公司要求对电子地图数据来源进行标注。四维图新公司第一次向法院起诉奇虎公司侵权后,奇虎公司根据秀友公司的要求将标注信息更正为DataNavinfo,在此过程中奇虎公司未实施任何虚假宣传行为。一审法院立案后,奇虎公司针对案件报道的回应系澄清事实,不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该回应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
2、奇虎公司涉案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
因涉案基础地理测绘数据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涉案基础地理测绘数据收集工作所产生的劳动成果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秀友公司通过合法交易获得的涉案基础地理测绘数据,理应享有相应的使用、支配权限,四维图新公司如果对合同的履行有异议,应该通过合同诉讼来解决,不存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的情形。四维图新公司通过与秀友公司的合同关系,已经就涉案基础地理测绘数据得到了相应的商业回报。秀友公司仅仅是基于自身的独创性劳动制作成成品电子地图向奇虎公司提供API服务,不会对四维图新公司的市场利益产生影响,四维图新公司不存在实际损害。
综上所述,四维图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秀友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四维图新公司向秀友公司提供的16Q2地理信息数据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不具备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秀友公司不侵犯四维图新公司的任何著作权。首先,四维图新公司向秀友公司提供的16Q2数据是MIF格式的地理信息数据,是数字化的客观地理信息,以文本格式存储,不是源代码或计算机程序,也不具备地图功能,不是电子地图。上述客观地理信息数据是以最为基本的点、线、面对客观地理要素的汇总,属于公共领域资源,不应为四维图新公司垄断。其次,基于忠于客观事实的根本要求,在地理信息数据层面,不同的数据供应商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本质上还是相同地理信息的数字化,对客观地理信息的描述必然趋同,任何人的测绘只要是为了反映客观事实的需要,均难以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退一步讲,即便不同的数据供应商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存在细微差异,这种差异来源于客观地理环境变化,或来源于在追求“客观、全面、详实、准确”的数据采集基本原则、遵循一定的标准、规范开展工作时客观出现的偏差、误差或必要技术处理。该等差异仅能体现“独”,而不是“创”的结果,不包括任何“个性化主观选择”成分。并且,四维图新公司所指出的差异在整个地理信息数据中的占比微乎其微,不能使16Q2地理信息数据具有独创性。
二、秀友公司取得了使用四维图新公司涉案16Q2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授权,并基于该授权,通过独创性劳动将地理信息数据渲染制作成地图栅格瓦片,进而基于自有网站将地图栅格瓦片(而非四维图新公司16Q2地理信息数据)以业内常见的方式向奇虎公司提供API服务。可见,秀友公司相关行为完全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存在任何超出授权范围的情形。
三、针对四维图新公司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张,首先,当存在合法的授权关系之合同基础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显然不能擅自发挥其所谓的“兜底”保护功能,不当干预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自治确立的合同约定。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作为原则性条款在适用时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本案中秀友公司根据与四维图新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开展业务,相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四维图新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秀友公司将16Q2地理信息数据转卖给了奇虎公司或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损害,更没有证据证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了破坏。再次,秀友公司的相关行为均基于客观事实,更不会引人误解,四维图新公司关于虚假宣传的相关主张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四维图新公司的地理信息数据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且秀友公司相关行为合约合法,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不存在漏审情形,恳请法院驳回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立得公司二审答辩称:第一,涉案16Q2地理信息数据不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第二,电子地图的权属主体不应当是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一方,而应当是付出独创性劳动的秀友公司。第三,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与立得公司无关。第四,立得公司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四维图新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四维图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判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地图在互联网及手机APP端提供导航电子地图服务,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判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在“360搜索”网站首页(www.so.com)和“360搜索”APP首屏显著位置,以及《新京报》中缝以外正式版面连续15日刊登致歉声明,并消除其侵权行为对四维图新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三、判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四、判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五、判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四维图新公司研发和生产的电子地图产品在全球市场获得了广泛认可和行业的高度肯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四维图新公司长期以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地理信息实况变化进行跟踪测绘,根据道路变化等情况对电子地图进行更新,研发了中国电子地图,并在国内进行商业授权和推广,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四维图新公司的电子地图产品系独立创作,四维图新公司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奇虎公司未经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360搜索网站(www.so.com)以及360搜索APP(包括Android版和IOS版)中使用四维图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地图提供导航电子地图服务。另外,四维图新公司发现立得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四维图新公司数据并将相应数据送审测绘局,构成侵权。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对外宣称,奇虎公司所使用的电子地图数据来自于四维图新公司,并已获得合法授权,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潜在商业机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四维图新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重大损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四维图新公司经营情况
四维图新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开发、生产导航电子地图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显示,四维图新公司的专业范围为甲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面移动测量,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地图编制,地形图、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经营情况
1.奇虎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3日,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向奇虎公司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显示其专业范围为甲级(互联网地图服务),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秀友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6日,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开发;软件开发等。秀友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立得公司系秀友公司投资人。
3.立得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1日,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地球空间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测绘产品的研制及销售;承接测绘工程等。
二、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制作并享有相关电子地图著作权的事实
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批准书》(审图号:GS(2014)6026号)及《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图审字(2014)第846号)显示:送审单位为四维图新公司,地图名称为“《网络地图-MU》13秋Vl.1腾讯公司提供服务”。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批准书》(审图号:GS(2015)15号)及《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图审字(2014)第4139号)显示:送审单位为四维图新公司,地图名称为“《网络地图-M155》14夏V1.1图为先公司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
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批准书》(审图号:GS(2015)2083号)及《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图审字(2015)第2100号)显示:送审单位为测绘出版社,地图名称为“《导航电子地图-D007》(四维图新数据)主要适用于安装丰田13CY导航仪的丰田全系、雷克萨斯全系等汽车导航”。
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批准书》(审图号:GS(2015)2650号)及《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图审字(2015)第2749号)显示:送审单位为四维图新公司,地图名称为“《网络地图-L132》15夏V1.1百度公司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
5.《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批准书》(审图号:GS(2016)343号)及《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图审字(2016)第0137号)显示:送审单位为中国地图出版社,地图名称为“《导航电子地图-D008》(四维图新数据)”。
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相关地图具体内容,亦不能证明四维图新公司对相关地图作品享有著作权,且根据审查意见可以说明送审地图内容即客观地貌描述,创作空间小,独创性不足。
三、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侵害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1.地图截屏。四维图新公司提交了一份对比表,主张全国范围内的24处相同地点,安卓手机360app地图截屏、苹果手机360app地图截屏、360搜索网页地图截屏、百度网页地图截屏、高德网页地图截屏、四维导航仪地图截屏反映的内容一致。
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认为该证据中百度、高德地图及四维导航仪地图截屏与本案无关,时间上也未显示早于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地图,不能证明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侵权。
2.(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4699号公证书。2015年12月7日,经四维图新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在京东商城购买360奇酷手机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货款共计999元,相关手机保存在公证处。
3.(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981号公证书。2016年3月28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浏览器的地址栏内输入“www.so.com”进入360搜索,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对“www.so.com”,进行查询,显示主办单位为奇虎公司。点击360搜索框上方的“地图”进入“360地图”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北京五元桥”等24个地点,浏览搜索结果并截屏,页面下方显示“2016360-GS(2014)6071号Dataishowchina&EMG.”。
4.(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986号公证书。2016年3月28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苹果iPhone4S手机恢复出厂设置、连接网络后,通过该手机已经安裝的“AppStore”应用程序搜索并下载、安装“360搜索”等应用程序,点击搜索框下方“地图”进入“360地图”界面,在搜索框中输入“北京五元桥”等24个地点,浏览搜索结果并截屏。
5.(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985号公证书。2016年3月28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购买的360奇酷手机启封并开机、恢复出厂设置、连接网络后,通过该手机已经预装的“奇酷应用商店”搜索并下载、安装“360搜索”等应用程序,显示360搜索app各大手机应用商城下载数量达到3334.5万次。返回“360搜索”应用程序主界面,点击搜索框下方“地图”进入“360地图”界面,在搜索框中输入“北京五元桥”等24个地点,浏览搜索结果并截屏。
另查,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相关手机应用商城数据手机截屏打印件显示,360搜索app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下载数量达到3334.5万次。
6.(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982号公证书。2016年3月28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搜索,点击百度搜索框上方的“地图”进入“百度地图”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北京五元桥”等24个地点,浏览搜索结果并截屏,页面下方显示“2016Baidu-GS(2015)265号-DataNavinfo&CenNavi”。
7.(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983号公证书。2016年3月28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在浏览器的地址栏内输入“ditu.amap.com”进入高德网站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北京五元桥”等24个地点,浏览搜索结果并截屏,页面下方显示“2016高德软件GS(2014)6002号”。
8.(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228号公证书。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在浏览器的地址栏内输入“ditu.so.com”进入360地图页面,点击右下角“ishowchina”,进入“我秀中国”页面,页面中包括:“互联网地图精准、精确、有效的地理位置应用”“高清全景地图包含国内覆盖范围最广的全景数据”“APIS&SDKS开放平台,多样化应用开发者的阵地使用服务API、JavaStAPI、SDK开发属于您自己的地图应用”等栏目;在“我秀中国”页面,点击进入“关于我们”栏目,显示:“我秀中国(www.ishowchina.com)网站是秀友公司采用当今最先进的移动测量及实景地图技术打造的实景地图综合网站……”
9.(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231号公证书。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进入“中国经济网”页面,显示以下内容:“就四维图新公司起诉奇虎公司导航电子地图侵权一事,奇虎360今日回应称其地图产品中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具有合法来源。为此已经支付了巨额的许可使用费……奇虎360回应全文如下:360地图产品中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具有合法来源,全部由拥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立德空间集团提供,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许可使用协议,360为此已经支付了巨额的许可使用费。”
10.(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232号公证书。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进入“DoNews”网站页面,显示标题为《360回应被四维起诉使用的导航地图具有合法来源》的文章,内容涉及四维图新公司、奇虎公司对本案的相关表态。
11.(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233号公证书。2016年7月13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进入“搜狐科技”页面,显示以下内容:“最近,据有些媒体报道,四维图新公司起诉奇虎公司侵犯电子地图著作权,奇虎公司回应‘地图来源于立得空间’(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准确来讲,在这一事件中,立得空间与四维图新公司和奇虎公司都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据了解,此事涉及到立得空间参股的一家独立企业秀友公司,秀友公司是立得空间投资的专业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科技公司,该公司作为当事公司将独立对上述事件作出说明……”
12.(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229号公证书。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进入“正义网”页面,显示以下内容:“秀友公司郑重声明,本公司于2014年4月1日与四维图新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有关地图数据许可的合作协议,获得了四维图新公司地图及相关数据的合法授权,秀友公司向四维图新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本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与奇虎公司签订了地图数据服务许可协议,按照上述四维图新公司的授权为奇虎公司提供地图数据服务,奇虎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合法使用相关服务,并支付了许可使用费。本公司认为,奇虎公司不存在侵犯四维图新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秀友公司与四维图新公司和奇虎公司分别签订的合作协议已顺利执行2年多,至今仍然合法有效……”
13.(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230号公证书。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在浏览器的地址栏内输入相关网址进入“科学中国网”页面,显示了上述秀友公司声明的内容。
14.《合作协议》。秀友公司(甲方)与四维图新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乙双方为共同打造国内领先的位置服务及相关产品,开拓国内互联网位置服务产品市场……数据使用范围: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地图及相关数据,甲方可用于自有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上的互联网在线地图服务、在线地图应用、网站Web端、网站移动APP端在线及离线地图应用,支持网站对企业和公众的互联网地图位置(WEB和移动端)API服务,包含以在线API产品形式的相关业务(如为其他企业/个人网站APP提供在线API服务、个人开发者使用的API开发服务)。不包含任何脱离网站平台及网站服务的其他应用,不包含任何形式的与汽车厂商及车厂集成商的直接或间接合作业务,不包含任何形式的车载前装/后装业务,不包含任何形式的PND导航业务……乙方的MIFG格式地图数据产品,首次提供的数据版本为2014QI版……交付甲方的各版本数据内容以乙方发布的对应版本的正式《MIFG规格书》为准。数据内容包括MIF—G车导标准基础内容及MIF—G附件内容,数据覆盖范围为全国现有31省市及香港和澳门。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后,可将乙方提供的地图数据用于自有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上的互联网在线地图服务、在线地图应用、网站Web端、网站移动APP端在线地图应用,支持网站对企业和公众的互联网地图位置(WEB和移动端)API服务,包含以在线API产品形式的相关业务(如为其他企业/个人网站APP提供在线API服务、个人开发者使用的API开发服务)。甲方支付离线导航地图使用许可费后,可提供基于甲方网站平台并符合以下离线导航功能定义的相关移动端APP产品:允许做turnbyturn的离线导航应用,允许在离线状态下做路径计算及实时导航引导,允许将矢量的数据及编译生成的数据下载到本地移动终端……甲方将在其互联网地图产品中发布乙方提供的合格数据产品,并就使用乙方数据的甲方互联网地图及相关产品平台进行推广,并应注明数据产品来自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发或转卖乙方数据产品,包括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数据产品交给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违约时间所在合同年度的10倍,不低于1200万元,且乙方有权中止提供数据……乙方应根据协议要求及时间向甲方提供合作内容所述数据产品,乙方应保证提供数据产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等要求……乙方负责对甲方互联网地图产品进行持续及时的更新,乙方保证数据产品更新为每季度一版……乙方提供的数据产品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属于乙方。协议期内,乙方授予甲方对这些数据的合法使用权。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协议任何一方承认对方向自己提供的任何其他数据、资料、软件等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供方。未经过提供方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擅自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乙方提供的地图产品,甲方应按照地图审核批准书上载明的用途使用导航地图,严格实行“一图一审”,不得“一号多用”,对于公开出版的导航电子地图中,甲方应按照要求自出版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送交样品进行产品备案。甲方必须在使用范围内的所有网站、产品、服务等各类应用中的显著位置标注乙方的商标和LOGO,以清晰明确的方式标明乙方企业标识或企业名称,但具体标注内容、标注位置及标注形式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合同期限为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4月1日。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维图新公司、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对秀友公司使用四维图新公司相关数据产品的范围、方式等合同条款含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15.《许可协议》。2014年4月,奇虎公司(甲方)与秀友公司(乙方)签订地图数据服务许可协议,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服务器和数据并部署在双方共同指定的机房内,乙方给甲方最大的开放权限,供甲方自由调取并使用数据及服务提供的地图相关数据及在线服务功能,甲方可在甲方及其中国境内关联公司自有及经合法授权的网站、产品及相关业务上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数据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平台及其API产品移动终端上提供终端定位服务、地图搜索及在线导航的应用等,包括甲方关联公司的运营服务。数据服务内容包括乙方自有及已经授权取得的MIFG格式所有的完整的地图数据产品服务……每版新版地图数据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数据产品服务开放给甲方……数据服务覆盖范围包括中国现有31省市以及香港、澳门。甲、乙双方将共同制定更多层级的导航电子地图标准,在双方均同意的时间内逐步将乙方采集的相当于1:2000的导航地图数据融入到目前的数据中……甲方可在其自有及合法授权的网站、产品及相关业务上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数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地图网站,用于甲方公司自有及经合法授权的平台,及其API产品、移动终端上提供终端定位服务、地图搜索在线导航的应用等。甲方将在其自有的经合法授权的互联网地图产品中使用乙方提供的合格的数据产品服务,并就使用了乙方数据产品的甲方互联网地图的相关产品平台进行推广,并必须注明数据产品服务来自乙方……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数据产品服务,乙方应保证提供数据产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等要求。乙方保证对其向甲方提供的数据产品服务享有合法权利,有权提供给甲方使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财产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上述原因引发的任何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对甲方互联网地图服务产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版本提交计划进行持续及时的更新、完善与升级……乙方保证数据产品更新频率为一年四版……乙方提供的数据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属于乙方,协议期内,乙方授予甲方对这些数据的合法使用权。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基于乙方提供的数据产品所设计、开发的所有网站、产品、服务、应用、软件、硬件等知识产权归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所有……双方保证对于各自提供给对方的数据、信息、应用系统、软件、硬件等资源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或已获合法权利,并可以授权接收方使用,提供的资源存在权利瑕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地图应用中的标注乙方的商标和/或logo,以清晰明确的方式标明乙方的企业标识和企业名称,但具体的标注内容、标注位置及标注形式应由甲方根据产品特点决定。
16.网页打印件。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腾讯位置服务使用条款—腾讯地图开放API服务协议》显示,协议服务内容是指腾讯地图开放API(由腾讯自主研发运营,并向您提供的地图服务应用程序接口,以下简称“应用接口”)及通过应用接口向您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腾讯地图图片、地点查询、实时定位、周边查询、路线规划、实时路况、街景地图、卫星地图等服务。通过调用应用接口,可以搭建与腾讯地图相关的网站或应用,从而在应用上显示腾讯地图图片、进行地点查询、实时定位等操作。四维图新公司还提交了《腾讯位置服务JavaSAPI-开发指南》,对Key鉴权、API服务加载、手机Web应用开发等进行了介绍。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图吧Mapbar地图API使用条款》中“服务介绍”显示,使用者在接受相关条款约束的情况下,使用Mapbar地图服务,只能利用地图API文档中所列明开放的API功能来对API相关服务数据结进行展示,但不得直接存取使用内部数据图片、程序、模块或任何其他Mapbar地图服务或功能。
17.(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311号公证书。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进入“我秀中国(ishowchina.com)”页面,点击上方导航内“我秀地图”进入“立得空间—我秀地图首页”页面,选择菜单栏内“更多工具”项下“开发者工具”,在上一步骤页面点击工具栏上方导航栏内“Network”,在上一步骤页面,刷新后下载名称为“V2?=3.0&t=jsmap&ak=ec85d364...”的文件到计算机桌面,在上一步骤刷新后的页面中随机点击图片地址进行浏览;清除网络请求记录,在页面左上角地图搜索框内输入“三元桥”,随机点击图片地址进行浏览;显示相关起点地图内容,地图下方标注了2016立得空间-秀友科技-GS(2014)6062号-DataLeador&Navinfo。在上一步骤页面工具栏内点击结果请求网址,显示相应内容;返回“我秀中国”首页,点击上方导航栏内“开放平台”,进入“我秀中国—开放平台”首页,在“我秀中国—开放平台”首页点击“Web端”项下“JavaSAPI”进入“我秀中国-JavaSAPI”页面,按在“我秀中国—JavaSAPI”页面点击左侧导航栏内输入“示例中心”,进入相应页面;退回“我秀中国—开放平台”首页,点击“Web端”项下“服务API”,进入“我秀中国—服务API”页面后点击左侧导航栏内“参考手册”项下“搜索API”,进入相应页面,“产品与服务”显示,我秀地图开放平台向企业用户和普通用户提供部署版和在线版,定位、地图、搜索、导航等能力,以API、SDK等形式开放。“概述JavaSAPI”显示,立得地图JavaSAPI是一套由JavaS语言编写的地图应用程序接口。主要应用在浏览器端构建功能丰富、交互性强的地图应用程序,不仅为用户提供了基本地图浏览操作功能,还提供了大量的使用工具,以及诸如本地搜索、路线规划、地理编码等服务,满足行业用户的多种需求。“搜索API”介绍称,搜索服务API是一类简单的http接口,提供多种的POI信息搜索的服务,包括关键词搜索、多边形查询、周边查询、行政区划查询、POIid查询。单个key支持每天220000次调用,超量封停。返回“我秀中国”首页,点击上方导航栏内“更多”项下“关于我们”,进入“我秀中国—关于我们”页面,显示“我秀中国网站是立得公司、秀友公司采用最先进的移动测量的实景地图打造的实景地图服务网站,它通过清晰的连续城市实景影像来展现中国城市的风貌,好比这样一个个实景城市放在了互联网上,任由你浏览欣赏、查找设定城市中的生活信息以及你感兴趣的一切……”
18.(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312号公证书。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进入“360搜索”页面,点击左上角“地图”进入“360地图”页面,点击选择浏览器右上角“菜单”栏内“更多工具”项下“开发者工具”,显示工具栏,在上一步骤页面下载名称为“10061.js”的文件到计算机桌面,在上一步骤页面中随机点击图片地址进行浏览,清除网络请求记录并在搜索框内输入“三元桥”,回车后工具栏内显示相应记录,随机点击图片地址进行浏览。关闭上一步骤页面,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baidu.com”进入“百度”搜索页面,在搜索框内输入“whois查询”,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第三个标题链接,进入“whois查询—站长之家”页面,在“whois查询—站长之家”页面搜索框输入“qhimg.com”点击查询,进入查询结果页面,显示联系人等信息。四维图新公司还提交了360地图网页及地图数据来源打印件、QHRES.COM域名查询结果打印件,主张奇虎公司通过自有服务器从秀友网站获得地图数据,而非获得地图位置API服务。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对上述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360地图本身还要提供许多和用户交互的功能,而这些功能都是通过页面程序(js程序)去实现的,每个js脚本程序实现的功能是不同的,其中一个js程序就是通过秀友公司提供的API服务调用秀友公司的地图。
19.(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5604号公证书。2016年11月3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进入“360搜索”页面,在“360地图”页面点击左下角“地图api”,进入“360地图开放平台页面”,分别点击“Android”,进入“AndroidSDK”页面,页面中显示了“Android地图SDK”“Android定位SDK”“Android导航SDK”等简介;点击“JavaS”进入“JavaSAPI”页面,页面中显示“你只需要几行JavaS代码,就可以在你的web应用里添加一幅地图,你还可以基于地图添加标注、图片等,搜索关键字、搜索公交、驾车、导航路径等。该套API免费对外开放。您需先申请密钥(apikey)才可使用,接口(除发送短信功能外)无使用次数限制。”点击“web接口”进入“web服务API”页面,在“web服务API”页面点击“功能介绍”项下“PlaceAPI”,显示360地图可向用户提供相应的API服务。
奇虎公司表示曾经计划提供这项服务,但是由于对该商业模式还未规划好,因此一直没有实际提供,申请密钥的链接一直没有开放,宣传内容中没有提及上述服务与四维图新公司有关。该公司准备在这项服务中选择其他地图数据提供商。
20.网页打印件。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平台网页截屏显示,秀友公司资质等级为乙级。四维图新公司还提交了《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附件《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中提及,专业范围包括:1.地图搜索、位置服务;2.地理信息标注服务;3.地图下载、复制服务;4.地图发送、引用服务。其中资质等级为乙级的不得承担上述第3、4项服务。
21.(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7028号公证书。2016年12月1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进入“百度搜索”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国家测绘局”搜索后进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页面,在导航栏内“政策法规”栏目下点击“宋超智副局长就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答记者问”(以下简称领导讲话),标题下载有“来源:国家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时间:2010-05-2510:10:00”,其中提及: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盈利模式呈现多元化,当前主要是企业标注定制地图和路径查询服务,未来市场增长的驱动力将来自互联网平台和手机平台的营收增长……登载地图的网站有很多,但并非所有网站都需要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总的来说,凡是利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公开出版发行登载的地图,通过有线或者无线通讯网络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地图增值服务的单位,需要依法申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资质,具体包括4类行为。一是地图搜索、位置服务。搜索服务,是指提供符合输入的关键词的兴趣点(POI)查询,也包括指定位置附近的兴趣点查询。位置服务,是指导航、定位服务。导航服务是由专用的服务器,提供由起点到终点的图形方式或者文字方式规划路线的服务。定位服务是根据GPS或者经纬度信息和地址信息,在电子地图上确定唯一具体位置的服务。二是地理信息标注服务,是指在电子地图的指定位置上,填写其附属信息的服务模式,附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电话、分类、图片、评论等。三是下载、复制服务。下载服务是指主动提供电子地图数据的下载功能。下载的数据可以是背景数据、兴趣点数据、道路数据、导航数据、公交换乘数据等。复制服务,是指由专用的服务器,提供对当前地图页面全部和部分属性的脚本描述,用户可以复制到其他页面中,从而实现相同效果的地图服务。四是地图发送、引用服务。发送服务是指用户单位将搜索查询、规划路线、公交换乘等定制服务发送或者转发给特定的第三方的服务模式。引用服务是指提供各种功能的标准代码供用户、单位加入到本网站中页面中,从而实现各种的地图服务的模式。
本案审理过程中,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认为秀友公司的测绘资质属于行政许可中的资质类别,与民事合同约定的许可范围没有必然联系,而《合作协议》也未规定根据测绘资质确定许可范围。上述《通知》、领导讲话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效力极低。上述通知等发布时间距离《合作协议》签订时间近4年,相关内容并不一定适用于当时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
22.(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7029号公证书。2016年12月1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进入“360地图(ditu.so.com)”页面,在搜索框内输入“北京大学”,点击并进入第一个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分享图标,弹出“分享地图内容给好友”功能框,可以分享地图内容到QQ空间(该过程通过QQ账号、密码进行登录)。分享成功后,返回到相应页面后点击“到这去”,在输入框中输入起点“海淀黄庄”并点击“坐公交”选项,在路线页面点击第一条路线框内的“发送到手机”并在弹出的“发送到手机”功能框中输入手机号码、验证码等,点击“免费发送到手机”,弹出“发送短信到成功!”提示框。在上一步骤页面依次点击“驾车”“步行”“骑车”等图标并进行上述操作,均可将相应结果发送至手机。在上一步骤页面点击“附近找”,进入相应页面,显示“找美食”“订酒店”“看电影”“找景点”等提示。
本案审理过程中,奇虎公司主张其未超出合同使用范围使用数据,且奇虎公司向外提供的“搜索”服务的相关POI数据均属于奇虎公司。公证书未记载分享或发送的POI信息内容,也不能证明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发送服务”。实际上,该手机用户收到的短信显示的内容就是一条链接,点击该链接直接跳回360地图,其实质还是API服务。
23.网页打印件。四维图新公司提交了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网页打印件,主张地图位置API服务只限于服务接受方通过API方式,向公众提供位置服务,但不包括提供地图搜索、发送等服务。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不认可上述内容可以说明整个互联网地图位置API服务行业的情况,行政资质与行业实践不同,具体提供的服务应当以合同为依据。且四维图新公司未证明大众点评和美团提供的是规范的API服务,在奇虎公司仅有部分服务内容来自于秀友公司的情况下,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奇虎公司提供的服务是超过相应约定范围的。
24.(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521号公证书。2016年11月19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四维图新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进入“360搜索”页面,点击页面上地图链接进入“360地图”页面,进行查看源代码相关操作后,进入“http://s8.qhres.com/qs/:mapsapi:m/10073/js”页面;返回“360地图”页面,进行相关操作查看开发人员信息,点击“Preview”选项查看相关信息;进行相关操作进入百度网站搜索“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so.com”“qhres.com”的备案信息,主办单位均为奇虎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奇虎公司认为公证书相关内容证明奇虎公司是通过API方式从秀友服务器上调用了秀友地图的客观事实;相关页面程序仅是被命名为“api.map.so.com/js/”,该页面程序并非四维图新公司所主张的API服务,该页面程序本身并不存储任何地图,也不会对从秀友公司调取的地图做任何封装。
25.相关网站地图页面截屏及说明。四维图新公司提交了四维图新公司地图与360地图中POI信息相同错误的内容,主张奇虎公司在360地图中直接获取并复制了四维图新公司相关POI信息,并在自有服务器进行存储。
本案审理过程中,奇虎公司主张POI信息本身是地址等客观信息,四维图新公司对这些客观信息并不享有权利;上述POI信息或来源于合作方,或来源于360搜索大数据积累。
四、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其经济损失,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获得违法利益的事实
1.网页打印件。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中国新闻网文章《360好搜PC端市场份额超35%活跃用户数3.8亿》中提及,“截止2015年底,好搜在PC端的市场份额已达到35%,每日搜索请求超过7亿次,活跃用户数增长到3.8亿,这已经是好搜连续14个季度保持环比增长”。
2.年度报告。四维图新公司提交了2010—2013年的年度报告节选及2014、2015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为研发投入了大量资金。
3.合同。四维图新公司提交了四维图新公司(乙方)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丙方)2013年3月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各类数据产品,具体详见附件……乙方提供数据时间不得晚于乙方提供数据给甲方竞品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搜狗、新浪、谷歌、腾讯、奇虎360等和甲方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公司的互联网地图及导航产品……甲方可在其自有网站、产品及相关业务上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数据产品,包括甲方网站、甲方地图API产品、移动终端上提供终端定位服务、地图搜索及导航的各类应用。PDN、车载终端及与车载有关的应用另行协商。甲方将其在其互联网产品中发布乙方提供的合格的数据产品,并就使用了乙方数据产品的甲方互联网地图产品平台进行推广,并应注明数据产品来自于乙方……乙方提供的数据产品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属于乙方。协议期内,乙方授予甲方对这些数据的合法使用权……甲方必须在协议约定的地图使用范围内的所有网站、产品、服务等各类应用中的显著位置标注四维图新公司的商标和/或LOGO,以清晰明确的方式标明乙方企业标识或企业名称,但具体标注内容、标注位置及标注形式应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合同附件显示:数据内容包括基础数据、详情数据、公交数据、导航数据等,其中基础数据包括基础地物数据、内部地物数据、关系数据、AOI地域范围数据、楼块数据、门址数据等。
4.网页打印件。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网站打印件显示,奇虎公司2014年第二季度至2015年第二季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有大幅度增加。奇虎公司PC端产品和服务的月活跃总数及用户渗透率很高,市场份额高,移动搜索贡献的流量增长较快。
5.发票及银行、电子回单凭证。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上述单据显示,四维图新公司支付了律师费1004800元。
五、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主张不侵权的事实
(一)奇虎公司的证据
1.(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086号公证书。2016年6月8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奇虎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使用IE浏览器访问www.baidu.com,搜索“.netframework4.0”后在结果中下载”Microsoft.NET[1]”;搜索关键词“fiddler4”后下载文件“fiddler4-4.6.2.O_setup,1453708442.exe”,查看上述两个文件的数字签名信息。运行安装上述文件后,点击“Fiddler4”,进入“fiddlerWebDebugger”主界面,开始实时抓取网络数据包信息;打开IE浏览器访问“ditu.so.com”(360地图首页),搜索“五元桥”,查看页面显示的地图信息;关闭IE浏览器,还原“fiddlerWebDebugger”页面,进行一系列的保存、查看的操作,浏览器中显示图像同该数据包HTTPResponse的ImageView显示图像一致。进行相关操作进入百度网站首页并搜索“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查询域名“ishowchina.com”的备案信息,主办单位显示为北京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052、25054号公证书。2016年10月26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奇虎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使用IE浏览器访问“wifi.liebao.cn”,下载并运行、安装“猎豹免费wifi5.1”;访问“www.baidu.com”,搜索、下载、运行、安装“fiddler4”并进行相应的勾选选项的操作。开启已经还原所有设置的手机,查看并设置相关选项,再次打开“fiddler4”程序,开始实时抓取网络数据包信息。在手机中点击打开“360搜索”应用,点击首页中“地图”图标,依次搜索查看“五元桥”等5个地点地图信息。查看相关抓取到的部分数据包信息内容。除“#”下方对应数字为“32”的数据包Host为“210.51.167.27:8350”,其他数据包Host均为“210.51.167.27:20000”。将所有抓取到的数据包保存到相关文件。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使用已经还原所有设置的手机查看并设置相关选项,进行相应互联网设置,下载安装360搜索软件,在计算机中打开“Fiddler4”,开始实时抓取网络数据包信息;返回手机桌面,点击进入“360搜索”首页的“地图”页面,在该页面中搜索查看“五元桥”等5个地点的地图信息。查看电脑中Fiddler4抓取到的部分数据包信息内容并进行对比,IE浏览器中显示的图片同Fiddler4窗口中显示的图片内容一致。
四维图新公司认为抓取相关数据的公证工作完成时间在其起诉之后,奇虎公司具有控制和修改地图调用机制和相关数据的能力,故不能够客观反映360地图的实际数据来源和数据使用方式;且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秀友公司向奇虎公司提供了互联网地图位置API服务,但是却可以证明360地图PC端及移动端均具备搜索功能。
3.(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0670号公证书。2017年3月3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奇虎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s://developer.here.com/rest-apis/documentation/enterprise-map-tile/”,回车后进入新页面,点击页面左侧的“QuickStart”,查看相应网页内容;点击网页中“MapTileResources”下方的“MapTileResourcesandURLusage”链接,查看打开的网页内容。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lbs.qq.com/static-v2/index.html”,回车后进入新页面,查看“静态图API腾讯位置服务”网页内容;先后点击网页左侧导航的“基础知识”“取图接口说明”链接,查看相应网页,包括以下内容:腾讯地图的静态图API,允许用户在网页及其他应用中直接嵌入一张地图图片,无需编写JavaS代码,只需要构造一个HTTP协议的URL,使用参数设定地图位置,缩放级别,叠加标注和路线等,系统就会返回一张静态的图片。
本案审理过程中,奇虎公司提交了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公证书中相关英文内容的翻译,包括以下内容:什么是地图瓦片API?Here地图瓦片API是一种RESTfulAPI,它可用于检索世界所有区域的地图图像。为了获取一张地图图像,制定一个URL请求,结合一组参数,以指定诸如地图图像的位置、格式、缩放级别和地图类型的细节。您可以将获取的地图图像嵌入到网页和应用程序中。地图瓦片API可解决以下高级别使用案例:获取一张地图瓦片图像,指定地图瓦片图像的查看方案,指定地图瓦片图像的缩放级别,指定地图瓦片图像的分辨率,识别不同的地图版本,检索地图版权信息,检索特定位置的元数据信息。
四维图新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及翻译件的真实性,但认为here地图对外提供的API服务与秀友公司向奇虎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两种不同的类型,不能证明本案中奇虎公司的使用方式符合行业规范。
4.(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712号公证书。2016年11月2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奇虎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so.com”并进入相应页面,点击页面上方导航的“地图”链接,进入“360地图”网页,进行相应操作查看“360地图”网页相关内容的源代码,分别使用鼠标拖动选中并复制如下内容:“http://s2.qhimg.com/static/le1ale9d5bflec22/swfobject.js”“http://js.passport.qihucdn.com/5.0.3.js”“http://api.map.so.com/js/”;进行相应操作后使用开发者工具窗口访问上述内容相应界面。6分钟后再次重复上述操作,分别使用鼠标拖动选中“http://api.map.so.com/static/1elale9d5bflec22/swfobject.js”“http://api.map.so.com/5.
0.3.js”“http://abc.map.so.com/js/”,显示运行结果一致。奇虎公司据此主张API服务是一个抽象的、内涵丰富的接口服务概念,并不是具体的以API命名的某个程序或者文件。360服务器上的“api.map.so.com/js”仅是一个页面程序,并非四维图新公司所谓的API服务。四维图新公司认为奇虎公司可实现单方面网页控制操作,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5.(2016)京海诚内经证字第18477号公证书。2016年12月7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奇虎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so.com”,在搜索栏内输入“狮山街道石枫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搜索,点击查看城市吧、艺龙网、九游网、住哪网、8684网、狮山社区网等网站中相关内容;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在搜索栏内输入“狮山街道石枫社区居民委员会”进入搜索,点击查看城市吧、百度知道、城市吧、8684网等网站中的相关内容。以同样的方式在360搜索、百度搜索分别搜索查询“华辉鹅庄火烧鹅”,在360搜索、百度搜索、搜狗搜索分别搜索查询“秦华.世纪新城二期”,在360搜索、搜狗搜索分别搜索查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酒学院”,在360搜索、百度搜索、搜狗搜索分别搜索查询“黄金山公园中海月朗苑对面”,点击查看搜索结果中相关内容,出现相关地点的POI信息同错情况。奇虎公司据此主张四维图新公司证据中罗列的地点在其他网站上亦有POI信息同错情形,无法证明360地图中的相应同错信息从四维图新公司获取并复制。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地图服务提供商通常通过上述设置错误进行权属标识,奇虎公司在地图中直接使用地图地点实际上是一种复制行为,其公证书中其他网站存在同样的错误信息主要来源于百度、腾讯、搜狗等,这几家地图的实际来源也是四维图新公司。
6.(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0669号公证书。2017年3月3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奇虎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ishowchina.com”,进行相关操作后,进入“我秀中国”地图(旧版地图),选择弹出菜单的“检查(N)”项中的“Network一>JS”,在“我秀地图”页面搜索“富亨精品”,点击搜索结果中“赤峰市”,进入“富亨精品家俱行”地点地图页面,在代码窗口选择相应的链接点击右键,在弹出的菜单中选择“Openlinkinnewtab”并打开新的网页标签页。在谷歌浏览器中新建选项卡的地址栏内输入“ditu.so.com”,进入“360地图”后在搜索框内搜索“赤峰富精品”进入“富亨精品家俱行”地点图面。在谷歌浏览器中新建选项卡的地址栏内输入“www.dianping.com”,进入大众点评网后点击“赤峰”,在搜索框内搜索“赤峰富精品”进入“富亨精品家具行”地点图面。以同样的方式在“我秀地图”“360地图”“大众点评”“腾讯地图”等搜索查询“北京紫玉渡假酒店”等地点地图页。存在着相同地点表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四维图新公司对该证据中POI数据的对比结果不予认可,认为不能排除人为干扰因素。
7.(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945、31946、31947、31948、31949号公证书。2017年4月1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奇虎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对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操作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电子城·国际电子总部)13层“13B-0333”工位电脑进行相应的检查、设置后,打开MicrosoftOutlook软件,查看账户信息后,点击查看“收件箱”中“大众点评”中“Re:about数据更新和金量数据”“Re:关于360地图接入大众点评POI数据事宜”等相关邮件。点击查看“收件箱”>“携程”中“答复:关于360地图接入携程POI事宜”“答复:关于360搜索与携程网合作1214–地图合作沟通”等邮件。公证人员对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操作的、位于上述地点“13B-0336”工位电脑进行相应的检查、设置后,打开MicrosoftOutlook软件,查看账户信息后,点击查看“收件箱”>“点评合作邮件”中“Re:点评团购数据量偏少与底部广告去除”相关邮件。公证人员对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操作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电子城·国际电子总部)3层“03B-0015”工位上电脑进行相应的检查、设置后,通过IE浏览器登录百度网站,搜索并进入“大众点评网—美食,生活,优惠券,团购”页面,“查看开发者”选项中“首页—大众点评开发者平台”的“API文档”,查看“获取指定商户信息business/get_single_business”选项页面信息并点击“开始测试”按钮,在“AppKey”“AppSecret”右侧分别输入相关内容后,点击“调用接口”按钮,查看“返回内容”窗口中的信息。通过谷歌浏览器登录百度网站,搜索并进入艺龙网站,查看“开放平台”项下“艺龙开放平台”中“开发文档”,点击“国内酒店”选项中“常用工具”中“API测试”,在“User”“AppKey”“SecretKey”右侧分别输入相关内容并勾选“环境选择”“Method”相关选项,按提示在“接口请求参数(JSON)”窗口中输入对应的参数值,发送后查看“响应结果”中的相应信息。上述邮件中涉及相关网站与奇虎公司讨论的POI信息接入360地图等的内容,相关操作显示奇虎公司使用大众点评开放平台、艺龙开放平台的相关密钥能够获取上述网站相应的POI信息。四维图新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且主张上述网站的数据信息均来自四维图新公司。
8.说明。奇虎公司提交了《网页内容的抓取技术》的说明,主要内容涉及奇虎公司就大数据搜索积累POI信息的技术说明。四维图新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二)秀友公司的证据
1.《合作协议》。秀友公司提交的该协议与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一致。
2.提交数据情况时间汇总表及付款统计表。秀友公司提交的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电子地图数据情况统计表显示,自2014年4月起,四维图新公司共向该公司交付了10次电子数据(载体为光盘),其中最后1次交付时间为2016年5月5日,版本号为16Q2。秀友公司提交的付款统计显示,秀友公司共向四维图新公司支付了4次合同款,金额共计4375800元。
3.光盘。秀友公司提交了四维图新公司交付的电子数据光盘(版本号16Q2)。本案中,双方均认可以秀友公司提交的上述电子数据光盘作为判断四维图新公司是否享有相应作品著作权、秀友公司、奇虎公司是否侵权的证据。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组织双方就该份证据进行了现场勘验,显示该光盘包含数据文件与规格书文件,逐层打开文件夹显示相应文件是mif格式,使用mapinfo软件打开相应文件,导入道路、背景、索引、水系等要素数据进行展示,并通过选择字体、颜色等加载道路等信息数据。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光盘中包含的要素即基础地图信息是其提供车辆采集信息后,由人工进行绘制的。该公司提供给秀友公司的版本,秀友公司可以根据应用情况进行选用,可选择呈现的线条、颜色等。
4.网页打印件。秀友公司提交了网页打印件,内容为百度百科关于API的说明,称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是一些预先定义的函数,目的是提供应用程序与开发人员基于某软件和硬件得以访问一组例程的能力,而又无需访问源码或理解内部工作机制的细节……基于互联网的应用正变得越来越普及,在这个过程中,有更多的站点将自身的资源开放给开发者来调用,对外提供的API调用使得站点之间的内容关联性更强,同时这些开放的平台也为用户、开发者和中小网站带来更大的价值……四维图新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认为百度百科中对词条的解释为网络用户自行上传,可以随时修改,不可作为本案认定行业标准的依据。
5.《许可协议》。秀友公司提交的该协议与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协议一致。
6.说明。秀友公司提交了自行制作的技术服务说明,包括“开放平台API原理介绍”“秀友公司开放平台API介绍”两部分。四维图新公司不予认可,认为该说明系秀友公司单方出具,不具备客观性。
7.网页打印件。秀友公司提交了腾讯公司、百度公司、高德公司、图为先公司网站的网页打印件,主要内容为上述公司提供的电子地图数据API服务的介绍,主张其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四维图新公司认为,腾讯、百度、图为先公司提供的API服务的范围及方式均已获得四维图新公司的合法授权。根据行业惯例,互联网地图API服务的本质是服务提供,而非数据提供。
8.(2016)鄂江天内证字第13250号公证书。2016年10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对秀友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下载安装相应软件等操作后,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so.com”后点击“地图”栏目,在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市五元桥”进行搜索后,拖动滚动条,按鼠标右键单击相关选项后查看“OpeninNewTab”栏目;以同一方式查看“天津津昆桥”“魁歧互通”“南昌西环线梅岭收费站”“北三环与南阳交汇立交桥”“卓刀泉立交桥”等地点。
9.(2016)鄂江天内证字第13251号公证书。2016年10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对秀友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秀友公司代理人购买OPPOR9m手机一部。对上述手机及公证处电脑进行必要的设置并下载安装相应软件等操作后,点击进入手机360搜索“地图”栏目,在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市五元桥”进行搜索并对手机和电脑进行相应的选择后,点击电脑charles页面中“http://map4.ishowchina.com”前的“+”并进行相关操作;以同一方式查看“天津津昆桥”“呼和浩特昭君收费站”“吉林长春一汽出口”等地点。
10.(2016)鄂江天内证字第13252号公证书。2016年10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对秀友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秀友公司代理人购买iPhone7手机一部。对上述手机及公证处电脑进行必要的设置并下载安装相应软件等操作后,点击打开手机360搜索进入“地图”栏目,在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市五元桥”进行搜索并在手机及电脑上进行相应的选择后,点击“http://210.51.167.27:20000”前面的“+”并进行相关操作;以同一方式查看“长沙市侯家塘立交桥”“成都白家场立交”“乌鲁木齐上沙河立交桥”等地点。
四维图新公司认为,上述公证书证明秀友公司超出授权范围许可奇虎公司使用互联网地图搜索服务;该证据仅能证明用于拼装360地图的数据来源于ishowchina.com网站,但却不能证明该网站向360地图提供的是互联网地图位置API服务。
11.服务合同。秀友公司(甲方)与北京中嘉和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和信公司,乙方)签订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的信息服务器提供数据端口,用以接入internet,并协助甲方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域名设定等服务,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14年8月1日签订生效,至2015年7月31日到期终止,除非双方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将自动延展一年,以此类推。2014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半个机柜。
12.情况说明。2016年10月31日,中嘉和信公司出具说明称,2014年7月,中嘉和信公司与秀友公司签订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合同,为秀友公司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该公司提供的公网IP地址为:210.51.167.2-33,编号为(2016)鄂江天内证字第13252号公证书项下的IP地址。http://210.51.167.27为该公司为秀友公司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IP地址。
13.网页打印件。秀友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我秀中国”(www.ishowchina.com)网站是秀友公司采用当今最先进的移动测量及实景地图打造的实景地图网站等。
四维图新公司不认可上述服务合同、情况说明及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
14.专家意见书。秀友公司提交了专家意见书显示,2017年4月19日,受空间信息智能服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委托,国内遥感、摄影测量、地理信息等领域的专家,就互联网地图位置API服务的解释及定义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本专家意见书。参加论证的专家包括:李德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摄影测量与遥感学家,武汉大学遥感信息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王家耀:中国工程院院士,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专家,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成虎:中国科学院院士、地理信息系统与遥感应用专家,中国科学院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张继贤: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主任,原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院长;蒋捷: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全球地理信息资源部处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论证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地图位置API服务”是否等同于“地图API服务”?专家就上述争议问题达成如下论证意见:“互联网地图位置API服务”也可以称为“互联网地图API服务”。互联网地图,即用户可以使用手机、电脑等设备,通过连接互联网使用的地图,其作用为满足实现查询位置及到达目的地路线等需求。API服务,API就是程序开发接口,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问答的通信管道,在一端利用程序进行开发提出查询问题,在另一端根据查询的问题找到相应的答案,信息传输返回。API服务提供方一旦对服务器采取加密等限制访问措施,API服务使用方的访问要求就会被拒绝。位置服务(LBS,LocationBasedServices),是在互联网上利用API接口开发网络电子地图与GNSS(卫星导航定位)形成的大众化服务模式,已在全球得到广泛应用,人们将大众衣食住行相关的兴趣点(POI)标注在电子地图上,利用GNSS所提供的用户位置(包括所在位置和查询位置等),即可以在各种用户终端上(WEB端和移动端等)提供从用户位置到达目的地的路径,进行导航和引导。为了提高直观性,也可将影像地图和实景影像叠加在电子地图上。日常生产生活中对此有不同的提法,如“互联网地图位置API服务”或“互联网地图API服务”或“API位置服务”等,应当说它们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所谓位置服务,包括提供用户当前所在的位置、用户想要搜索的某个信息的位置、用户如何从某位置通过公交、驾车等方式到达另一位置的线路信息等一系列服务。通常,位置服务包括以下具体服务:搜索服务:通过用户输入的文字、语音等方式,将对应的兴趣点位置信息在地图上进行展现。路线规划,通过用户输入的起点、终点信息规划公交或驾车线路,在地图上进行图文展现,供用户参考使用。地图展示:将地图呈现给用户,在地图上显示用户最关注的道路、重要的河流、建筑物等信息。其他相关服务,包含将文字地址转为地图上的位置等一系列用户常用到的服务。如百度、高德、腾讯等知名企业,均是将各自的位置服务以API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广大用户,其功能包括了地图的显示、搜索、路线规划等。这种API服务也用于给网站开发者来调用,网站开发者调用后可以在自己的网站或APP上向网友提供地图功能。目前行业内流行的以地图API的形式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是一种成熟的商业模式。很多第三方企业及个人则可以利用网站及APP应用,以小成本的代价解决互联网地图应用需求。对于这种API服务,这些提供者都没有统一的称谓或定义。但通常只有满足地图展示、搜索、路线规划等一系列能力的API,才能满足用户对互联网地图的需求,才可以称之为互联网地图API,单独只提供地图显示或搜索能力的地图API,市场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其没有商业价值,没有竞争力。综上,经过对有关技术事实的了解和论证,我们一致认为,互联网地图API服务和互联网地图位置API服务、API位置服务,只是一种表述的不一致,三者在具体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性质上是一样的,不存在本质区别。所有专家均在意见书上签名。
四维图新公司认为上述意见书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不应作为证据采纳,该证据专家与秀友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专家论证会战略联盟是由立得公司与武汉大学等组建的,李德仁院士是立得公司的创始人、股东,因此该专家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专家论证意见有所偏颇,将API服务等同于API接口。关于位置服务,位置服务的英文翻译应当是基于位置的服务,按照该意见,位置的定义无限扩展,在合同中的特别限定没有意义。在该位置服务有相关官方解释的情况下不应采用该意见书中的说法。
15.(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823号公证书。2017年4月1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秀友公司搜索、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除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操作后,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lbs.qq.com/index.html”,回车后进入新页面,点击页面中“接入指引”“定位”“地图”“地点搜索”“路线规划”“开发”“使用条款”链接,查看相应网页,包括以下内容:腾讯位置服务的接入步骤:1)登录腾讯位置服务;2)验证手机与邮箱;3)申请开发密钥;4)选择您需要的产品。如何选择该用哪款API呢?产品类型包括地图组件(H5)、地图JAPI、定位SDK、地图SDK、WebServiceAPI。地图组件,手机浏览器专用,完整应用功能开发,极简接入,包括H5定位组件、地点标注、路线规划等功能。地图JAPI,用于浏览器端地图显示与应用,手机与PC浏览器全兼容。定位SDK用于手机端,APP定位终端位置。地图SDK,用于手机端APP嵌入地显示与应用。WebServiceAPI,http数据接口,适用于服务器端或者任意支持http协议的环境提供地解析、地点搜索、行政区划、路线规划、距离计算等功能。定位可以说是一个LBS功能的开始,比如分享位置、搜索周边、创建收货地址、广告推送、轨迹监控等,第一个步骤就是要进行定位,获得用户所在位置。地图相关产品,包括Android地图SDK、IOS地图SDK、地图组件、JavaSAPI,功能包括地图显示、标注/多边形绘制绘制、路线显示。地点搜索在各类应用中被广泛使用,如社交类分享位置、签到、O2O业务用户创建收货地址、打车应用搜索目的地等场景。包括关键词输入提示、地点搜索、逆地址解析(位置描述)。路线规划,腾讯地图提供包括驾车、步行、公交等多种方式的路线规划服务,主要用于路线显示和较为轻型的路线应用中。路线规划不同于导航,它并不提供语音指引用户到目的地的功能,因而它更加易用,适用场景更为广泛,如微信发送位置的路线显示,大众点评在地图页的路线功能等。如何使用:1)通过路线规划服务,计算出由起点到终点的路线方案。2)通过地图SDK或JAPI将路线呈现给您的用户。使用条款,腾讯地图开放API服务是指腾讯地图开放API(由腾讯自主研发运营并向您提供的地图服务应用程序接口,以下简称应用接口)及通过应用接口向您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腾讯地图图片、地点查询、实时定位、周边查询、路线规划、实时路况、街景地图、卫星地图等服务。您通过调用应用接口,可以搭建与腾讯地图相关的网站或应用,从而在您的应用上显示腾讯地图图片、进行地点查询、实时定位等操作……四维图新公司认可腾讯公司对外提供的API范围宽于秀友公司,原因是四维图新公司给了腾讯更宽的授权。
16.说明。该说明显示,四维图新公司以光盘形式提供的数据中包含一系列文件夹,其中包含的文件均为mid、mif格式,需要专业软件打开,并且打开后的展示效果与最终用户看到的终端地图内容有很大差距。秀友公司样式编辑人员通过地图样式编辑系统对地图显示效果根据自己的经验、理解和判断,进行大量的显示效果调整和创作,形成最终看到的电子地图。
(三)立得公司的证据
1.声明。立得公司提交的声明内容与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233号公证书中显示的内容一致。
2.网页打印件。立得公司提交的秀友公司章程及工商公示信息显示,立得公司是秀友公司股东之一,立得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立得公司主张ishowchina.com最初由该公司备案,并在秀友公司成立时作为知识产权出资,并认可该网站现在的备案单位是秀友公司,且该网站自始是秀友公司合法经营的。相关网站的报道中,均提及立得公司系被告之一。
六、其他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陈述:
四维图新公司的专家辅助人认为,电子地图即数字地图,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以数字方式存储和查阅的地图,以MIF文件进行存储。MIF文件是行业标准文件格式,是保存图形的一种文件格式,是地图信息软件MapInfo通用数据交换格式,可以用很多GIS(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打开。四维图新公司的地图有图形及语音产品、点要素、背景要素、道路图层、多模态导航等内容,可以实现三维场景中路线引导、道路渲染、背景渲染、建筑物立体渲染、分类搜索及渲染、最优路线引导、公交换乘指引、实景图、摄像头功能。通过MapInfo打开原始地图基础数据,原始数据包括各类属性数据,可以选择显示方式(如选择显示颜色等),即渲染。四维图新公司原始数据中会有规格说明书代码,道路名称、国界等信息都可以对应。JS程序实现了让奇虎公司用户的浏览器调用秀友公司服务器上地图图片的功能,JS程序本身只有网页代码,没有包含秀友公司地图图片,奇虎公司网站服务器与秀友地图服务器之间没有任何交互通讯行为,奇虎公司没有使用秀友公司的API,只是使用了其数据内容。API的理解应是API封装,不是数据供应,数据供应可以理解为服务器中的数据库,提供内容供应。逻辑上讲应是四维图新公司是数据供应商,秀友公司是服务供应商,奇虎公司是应用集成商,但事实上奇虎公司也扮演了服务供应商的角色。
秀友公司的专家辅助人认为,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地图基础数据,是以文件形式存储,都是文本格式。通过专业的地理信息软件可以图形化的展示数据,但展示效果与最终用户端看到的地图内容具有很大差距;添加兴趣点数据后,数据以团装整体显示,没有任何可读性,从技术角度讲,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这种数据,无法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展示并向终端用户提供。秀友公司的样式编辑人员,通过地图样式编辑系统,根据自己的经验、理解和判断,进行大量的显示效果调整和创作,从而得到我们最终看到的电子地图。秀友公司运营的我秀中国网站地图并非简单的地图基础数据的堆积,而是展现效果更好,更适用于终端用户使用,而且可以通过浏览器进行展示,在浏览器中可以移动,放大缩小地图等等。API提供的是类似于链接的一种通道服务,通过API程序接口能够访问服务器端,进而访问服务器上存储的数据,并展现在浏览器或手机上。在秀友公司服务器上有一系列的软件服务与数据,通过API接口,对外提供地图显示、搜索、路线规划、地理、逆地理等能力。个人或企业用户通过访问这些接口,可以实现自有地图网站或手机端地图应用对秀友公司服务器数据的访问。奇虎公司360网站及手机地图,即通过调用秀友公司开放平台API接口访问地图数据。
上述事实,有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测绘资质证书、地图审核批准书、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经营许可证、网页打印件、手机截图、公证书、发票、分析文件、年度报告、合作协议、许可协议,奇虎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公证书、技术说明、测绘资质证书,秀友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汇总表、统计表、电子数据光盘、网页打印件、许可协议、技术说明、服务合同、情况说明、公证书、专家意见书、产品概要说明,立得公司提交的声明、公司章程、网页打印件、网络报道截图,及一审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四维图新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主要业务系向用户提供与地图有关的产品、服务,奇虎公司的业务之一亦是向用户提供与地图有关的产品、服务。四维图新公司、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立得公司的用户群体包括了有上述需求的消费者,故四维图新公司、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立得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系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主张享有相关地图作品的著作权,秀友公司、奇虎公司和立得公司实施了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分别进行审查。
一、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侵害著作权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地图作品属于反映客观地理现象的图形作品,是指按一定的比例运用线条、颜色、文字注记等描绘显示地球表面的自然地理、行政区域、社会状况的图形,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根据地图的使用目的,对上述地理信息、标注及绘制方式的选择、编排、处理上,地图中反映客观事实的要素以及无独创性的选择等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双方对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给秀友公司的地图数据是否属于地图作品存在争议,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
1.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提交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但该证据仅能证明该公司具备从事地图行业的专业资质,可以从事与地图有关的经营活动。该公司还提交了相关地图审核批准书等证据,亦仅能证明该公司曾参与、完成的相关地图产品,而不能证明四维图新公司享有上述批准书中涉及的地图作品著作权,亦不能证明该公司向秀友公司提交的地图数据构成作品且该公司享有著作权。
2.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未提交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地图作品,而秀友公司提交了四维图新公司依据合同向该公司提供的地图数据。经一审法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以上述地图数据作为判断四维图新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的依据,一审法院将对上述数据的性质进行判断。
首先,本案涉及的地图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以数字方式存储并使用专门的软件进行查阅等操作的数字地图产品。只要上述地图产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能被客观感知,其存储、查阅方式等并不会影响对其属于图形作品的认定。
其次,涉案的地图数据中包含多个文件夹,各个文件夹中存储了用于组成电子地图的各个图层信息的电子数据。上述数据中并未包括一个已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电子地图。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最终形成的地图需由相关人员使用专业的软件,对涉案的电子数据进行必要的选择、加载、渲染等操作方能完成。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虽然主张涉案的地图数据构成地图作品,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地图作品中具体内容,故无法认定四维图新公司已整体创作完成了其主张的地图作品。
第三,地图中包含的客观地理要素、事实等,不受著作权保护。本案中,涉案地图数据中包含了涉及地域内的道路、背景、POI信息等多种信息,分别存储在不同的文件夹中供客户选择、调用。四维图新公司是数据供应商,以提供的地图数据详实、准确为要务,提供的地图数据反映的是客观地理要素、事实。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数据表现出该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取舍和艺术处理,且应从地图作品的整体上考虑其独创性,而非仅考虑部分内容。故即使四维图新公司在部分数据上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也并不足以认定该公司对整个地图数据享有著作权。
第四,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均提交了《合作协议》,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秀友公司违反协议中关于权利行使方式、范围等约定,构成著作权侵权,秀友公司则主张该公司与奇虎公司签订《许可协议》及相关履行行为符合《合作协议》约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上述协议中涉及的地图数据等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故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侵权的依据,在判断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是否侵犯四维图新公司著作权的过程中,一审法院不再对涉案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四维图新公司未证明该公司的涉案地图数据享有著作权,故对该公司主张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侵害上述地图数据著作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
(一)关于奇虎公司
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奇虎公司在360地图上的相关标注行为及发布的声明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分别进行审查。
1.奇虎公司在经营的360地图上标注相关标识是否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在经营的360地图产品上标注“360地图”字样,表明服务内容及名称,系正常的经营行为,并无不当。
奇虎公司主张标注的其他信息来源于该公司与秀友公司的约定,根据合同约定,秀友公司可将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数据用于自有网站的相关服务,双方对“自有网站”的范围及相关服务的内容均理解不同,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判断。
根据查明的事实,网站中标示的信息显示秀友公司为网站经营者,立得公司亦予以认可,故可认定秀友公司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同时,秀友公司并不经营其它同类业务网站,双方产生纠纷前,秀友公司一直利用涉案网站开展经营活动,四维图新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如认定涉案网站不符合“自有”的约定,将导致根本无法利用涉案数据开展经营活动,显然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目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秀友公司利用“我秀中国”网站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合同约定。
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认为秀友公司向奇虎公司提供的服务大大超过该公司许可的互联网地图位置(WEB和移动端的)API服务的范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奇虎公司使用行为并不属于相关协议中明确禁止秀友公司开展的业务。协议约定秀友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地图位置(WEB和移动端)API服务,并进一步说明包含在线API产品形式相关服务(为客户的APP提供在线API服务等),本案中,双方对上述条款的理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判断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约定内容的含义不能脱离当时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现状。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证据反映出有关部门在2010年对互联网地图行业的看法,且侧重于管理。相比之下,出具意见书的专家均是地图行业的权威,专家出具的意见从技术、行业现状、经营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结论更符合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背景及双方签约的目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秀友公司、奇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力大于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无法认定秀友公司将相关地图数据用于向客户提供的互联网地图API服务违反约定。
一审法院评判上述协议,目的是判断奇虎公司是否存在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维图新公司、秀友公司如因合同履行等产生纠纷,可依法另行解决。
关于奇虎公司标注的方式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审法院认为,奇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是看该公司在360地图产品的标注行为是否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情形。根据一审法院已认定的事实,奇虎公司经营的360地图产品并未侵害四维图新公司的著作权,故奇虎公司不标注四维图新公司为涉案地图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妥。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包括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被授权公司等在内,均会在经营的地图产品上标注被授权公司的版权标识,可见这一做法也是地图行业惯常做法。本案中,奇虎公司依据的该公司与秀友公司的约定,先后在360地图标注了本公司及秀友公司标识,秀友公司向奇虎公司提供互联网地图API服务,系奇虎公司经营360地图的业务合作者,在奇虎公司与秀友公司对360地图的署名并未产生争议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奇虎公司在360地图上标注上述版权信息虚假。奇虎公司在经营的360地图中标注了数据来源于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后又应秀友公司的要求,变更标注为数据来源于四维图新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地图数据来源于四维图新公司,奇虎公司首次标注的数据来源不准确。
奇虎公司在经营的360地图上标注了相关审图号,四维图新公司认可该审图号是真实的,但认为该审图号系立得公司送审且过期后未重新申请。一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要求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审图号,奇虎公司根据与秀友公司的约定,在经营的360地图产品上使用了涉案审图号,该审图号系立得公司为我秀中国地图网站申请的审图号,而我秀中国地图网站系秀友公司经营,故奇虎公司使用上述审图号并无不妥。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奇虎公司使用的涉案审图号未及时重新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审图号在使用过程中未及时重新申请审图号,其行为应由相关管理部门予以规制,不能仅根据上述情况认定奇虎公司标注该审图号虚假。
综上,奇虎公司在经营的360地图产品上标注信息,部分内容不真实、准确,一审法院将进一步判断奇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首先,奇虎公司经营的360地图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是有一定使用需求的普通消费者。根据查明的事实,相关产品系奇虎公司提供的免费产品,消费者可以自行安装并使用。消费者使用涉案地图产品,主要是满足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的地图需求,并不涉及专业或特定设备(比如汽车专业导航)的使用。其次,消费者选用涉案地图产品,一般通过相关软件应用平台,最关注的是服务提供者身份,亦以服务提供者来区分不同的服务,如百度地图、搜狗地图。很少人是以地图数据的提供者作为选择的依据,在使用过程中也较少关注地图提供者信息之外的标注情况,对相关英文标注或特定符号更是如此。第三,奇虎公司提供的涉案地图产品,除了相关地图数据信息外,还包括其他大量与生活、工作有关信息,上述信息是奇虎公司结合自身经营获取并使用的,与地图产品结合起来的整体运营效果是奇虎公司结合运营能力的体现,也是消费者在选用360地图时不容忽视的因素,故在安装使用360地图时,对提供整个系统服务的奇虎公司身份的关注度应比相对专业的地图数据来源关注度更高。第四,奇虎公司根据与四维图新公司的约定标注相关信息,并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意图,且依据秀友公司的通知及时进行了变更。综上,针对360地图产品的标注信息,一审法院从整体上观察并比较标注信息的主要部分,认定虽有部分内容不准确,但并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对360地图生产者等产生误解,奇虎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2.奇虎公司发出的声明是否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首先,上述声明是奇虎公司针对四维图新公司起诉一事的公开回应而并非商业宣传,一般消费者即使关注上述声明的内容,亦会在相应的消费过程中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声明内容基本属实:奇虎公司确实与秀友公司签订了相关许可协议并支付了高额许可费用,而秀友公司确实与立得公司系关联公司。故虽然声明使用立得空间集团指代秀友公司不准确,但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奇虎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关于秀友公司、立得公司
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声称共同经营ishowchina网站、使用的审图号未及时重新申请,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认为,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上述情况是否造成消费者误解,上文已予以论述,一审法院不再赘述。关于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发布的声明,亦是陈述相关事实,且不属于商业宣传,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故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三)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
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侵权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奇虎公司等使用电子地图数据等经营行为,已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不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且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秀友公司等行为损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商业利益,故对四维图新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四维图新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四维图新公司向秀友公司提供的电子地图对应的作品登记证书,用于证明四维图新公司的电子地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类别为图形作品,著作权人为四维图新公司。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我国著作权登记采用自愿登记制,且不作实质审查,故仅凭该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2.该著作权登记日期晚于本案起诉日期,无法反映真实的著作权权属状态;3.该两份著作权登记证书虽显示作品类型为“图形作品”,但四维图新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作品登记时的图形作品载体或样稿,故仅凭该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法确定其保护内容;4.该两份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法证明与涉案基础地理测绘数据相关,更无法证明与涉案基础地理测绘数据具有唯一对应性。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关联性。理由如下:1.该登记证书没有体现与四维图新公司向秀友公司交付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对应关系;2.我国著作权登记采用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并不需要审查其登记的对象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该作品登记证书无法证明涉案地理信息数据作为电子地图且被稳定固定。
证据2:《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地图数据规范》,用于证明互联网地图中道路、水系等的颜色、线宽和符号等渲染方式均为行业惯用方式,而四维图新公司电子地图对客观地理事实进行的独创性表达,才使互联网地图具有独创性的基础。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该数据规范与本案无关,与涉案地理测绘数据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无关;2.该规范证明四维图新公司地理信息数据需要遵守一系列规范,无法体现个性化选择、编排。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该规范中地图表达针对的是地图瓦片,而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仅仅是数据源。该规范证明四维图新公司地理信息数据需要遵守一系列规范,无法体现个性化选择、编排。
证据3—证据7:不同电子地图提供商的电子地图的比对,用于证明四维图新公司对电子地图中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地铁线路等地理元素的表达与其他电子地图厂商均不同,四维图新公司的电子地图具有独创性。上述证据采用将四维图新公司的电子地图叠加到其他厂商的地图上的形式进行比对,可以明显看出四维图新公司的电子地图与采用四维图新公司电子地图的360地图、图吧地图的表达相同,与没有采用四维图新公司电子地图的高德地图的表达明显不同。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理由如下:1.四维图新公司无证据证明该证据中的MIFG数据与涉案地理测绘数据具有对应关系,亦无证据证明该MIFG数据来源于一审法院固定的数据光盘;2.上述证据并未依法进行公证保全,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3.上述证据中的MIFG数据、360地图、图吧地图、高德地图各自采用了不同的比例尺,不同比例尺地图之间的细微差异,不构成独创性表达;4.上述证据中的MIFG数据、360地图与高德地图的产生日期相差三年有余,二者不存在比对基础和对比可能性;5.针对道路、水系、地铁图等基础地理信息的表述方式应严格以国家公布的数据为准,不应把错误的、与事实不符的基础测绘数据视为所谓的“独创性”;6.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其MIFG数据与高德地图之间的差异,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主办的“天地图”网站上均已公开。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16Q2光盘数据用mapinfo、QGIS等通用软件打开的内容不是电子地图,是数据。16Q2光盘数据生成的线条和卫星影像高度一致,证明了其作为客观地理事实的反映,不具有独创性。
证据8:(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6884号、06885号、06886号公证书,用于证明2016年4月开始,360地图采用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基础地图,具有与四维图新公司相同的表达。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该三份公证书不属于新证据范畴,二审法院不应予以采信;2.该三份公证书仅能证明奇虎公司2016年提供的地图服务情况,并不能证明四维图新公司所主张的“具有相同的表达”;3.该三份公证书无法证明其截图与涉案基础地理数据之间的关联性。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三份公证书不属于新证据范畴,二审法院不应予以采信。
证据9:(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86号公证书,用于证明:1.经对比现在使用凯立德公司地图基础数据的360地图和2016年之前的360地图,二者地图显示、位置搜索等功能的网页源代码逻辑架构相同,均包含对基础地图数据进行操作的代码,可以证明本案一审期间奇虎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基础地图数据的访问权限,秀友公司为奇虎公司提供的并非API服务,而是变相的转卖数据;2.与大众点评调用腾讯API服务对比,秀友公司为奇虎公司提供的API服务不符合行业惯例;3.秀友公司为奇虎公司提供的API服务与秀友公司在ishowchina网站提供的API服务不符。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如下:1.四维图新公司在2019年5月21日公证的360地图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所有的源代码均与本案无关;2.上述证据体现了API服务的范围广泛,实现方式多种多样。奇虎公司在本案中采用的API服务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完全属于典型的API服务内容。3.谷歌地图的API类型多元,可分为普通API、静态图API、可使用GPS的API等三种。奇虎公司在本案中采用的API服务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属于典型的API服务内容。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主办的“天地图”网站所采用的API服务,同样存在多种类型,即包含地图API、数据API、网页API、WebAPI等,故API含义非常宽泛,远远超过四维图新公司所限缩解释的范围。5.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上述补充证据均无法证明API服务在范围、类型等方面存在封闭性限定,无法据此否定涉案服务模式属于API服务。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理由如下:1.该证据第516-974页是奇虎公司目前的网站相关代码,与本案无关;2.该证据第975-1142页是大众点评的相关代码,与本案无关。本案中秀友公司向奇虎公司提供的API服务属于业内常见的API服务,完全符合与四维图新公司的合同约定。3.第1143-1256页是我秀中国网站中服务API的相关内容,根据在案证据,秀友公司给奇虎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我秀中国网站中提到的栅格取图API服务。4.第1257-1389页是我秀中国网站中JAVASCRIPTAPI的相关内容和用户参考手册。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因为秀友公司是以栅格取图API或者地图瓦片API的形式向奇虎公司提供服务。
证据10:Here地图、腾讯地图关于API服务介绍。用于证明地图API服务的行业惯例,即API服务调用的数据范围、访问频次都具有一定的限制;为了对用户进行身份识别和管理,通常需要密钥鉴权。秀友公司允许奇虎公司没有任何限制的访问数据,与API服务的行业惯例不符。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2018年9月30日之前,腾讯公司提供地图API服务时,均不要求用户申请密钥。2018年9月30日之后,之所以要求用户申请密钥(key),主要目的在于控制访问量,密钥(key)与API服务并无必然联系。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证据第1390-1508页涉及Here网站相关内容,第1509-1570页涉及腾讯位置服务相关内容,该证据无法证明秀友公司向奇虎公司提供的API超出《合作协议》范围。
证据11:图书《GoogleAPI开发详解》节选,图书《现代API-通往架构师之门》节选,用于证明地图API服务的行业惯例和一般含义。奇虎公司对《GoogleAPI开发详解》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现代API通往架构师之门》节选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认为《GoogleAPI开发详解》节选没有版权页,对该部分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认可《现代API通往架构师之门》节选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该证据的的关联性,且认为不能实现四维图新公司的证明目的,理由如下:1.不论四维图新公司地理信息数据,还是秀友公司制作的电子地图栅格瓦片,均始终存在于秀友公司服务器上,奇虎公司通过API调用电子地图栅格瓦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2.KEY并不是API的必备要件。
证据12:(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87号公证书及部分内容翻译件,用于证明涉案期间奇虎公司搜索业务盈利来自于广告流量的变现收入,其中地图搜索业务的流量变现应当属于奇虎公司的违法获利所得。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该证据并非是奇虎公司的年报,而是此前在美国上市的奇虎360公司的年报。因此上述年报中显示的营收等均与本案奇虎公司无法对应。2.360搜索只是奇虎公司一个分支产品,而涉案的360地图更是360搜索下很小的一个部分。因此,该证据与涉案的360地图产品不具有任何对应性。3.该证据无法显示360地图2014年-2016年的营收情况,无法证明四维图新公司的证明目的。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质证意见同奇虎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13:秀友公司二审证据中16Q2版电子地图与其一审提交的光盘中的16Q2版电子地图的比对,该证据用于证明秀友公司一审提交的光盘数据不完整,与四维图新公司交付给秀友公司的16Q2版电子地图产品不符,本案审查权利基础应以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电子地图为准。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四维图新公司明确表示以秀友公司提交的光盘作为权利基础,且法院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故除此之外的数据,均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2.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四维图新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16Q2版MIF-G地图产品,该16Q2版MIF-G地图产品为四维图新公司单方的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秀友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1-4是四维图新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秀友公司提交的16Q2数据,对此,四维图新公司在一审阶段已经明确其主张的作品是地图基础数据,以秀友公司证据1-4为准。
证据14—证据17:不同电子地图提供商的电子地图中道路、建筑物、绿地、水系的比对。用于证明在客观地理信息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四维图新公司对电子地图中各地理元素的表达均不同于其他基础地图厂商的表达,四维图新公司电子地图具有独创性。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在四维图新公司比对的14处道路信息中,仅有3处道路信息与360地图相关,即天津顺驰桥、黑龙江五环驾驶员培训学校、长沙市袁家岭立交桥,除此之外,其他道路信息均与360地图无关;2.在上述14处道路信息中,针对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属于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已被多家地图厂商在先使用,已属于公有领域信息,四维图新公司对其不享有任何著作权;3.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属于独创性表达的部分,所占地图比例极小,属于极细微之处,四维图新公司无权据此细微差异主张整个地图的著作权。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理由如下:1.四维图新公司16Q2数据用mapinfo、QGIS等通用软件可以打开,但打开的内容不是电子地图,本质上还是数据。内容是以最为基本的点、线、面对客观地理要素的汇总,表达和思想存在混同。2.16Q2数据用mapinfo打开的内容生成的线条和卫星影像高度一致,恰恰证明了其作为客观地理事实的反映,不具有独创性。3.16Q2数据用mapinfo打开的内容和高德地图、凯立德地图存在差异,且这种差异在整个地图中的占比微乎其微,无法证明相关细微的差异是四维图新公司独创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不同表达。
证据18: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与四维图新公司的电子地图数据采购协议,用于证明“天地图”网站的基础电子地图来源包括四维图新公司,在“天地图”网站中具有与四维图新公司相同表达的地图内容。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天地图”早在2010年之前已上线运营,然而,涉案采购协议最早签约时间为2016年,故“天地图”的数据并非来源于四维图新公司;2.在“天地图”网站上,该网站的主办方公开表示:“天地图”的数据来源多元化,即“天地图,集成了来自国家、省、市、县各级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资源,向各类用户提供权威、标准、统一的在线地理信息综合服务”,故天地图中的绝大多数数据与四维图新公司无关;3.在本案诉讼中,四维图新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属于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与“天地图”存在矛盾,其表达方式差异明显,足以证明“天地图”中的地理测绘数据并非来源于四维图新公司,与四维图新公司无关。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如下:1.天地图与16Q2用mapinfo等软件打开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2.天地图的地理信息数据来源于多个方面;3.即使天地图使用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地理信息数据,也没有标注任何地理信息数据来源信息,恰恰证明了电子地图界面上并不必须体现地理信息数据提供者。
证据19:四维图新公司电子地图中不同图层间关联应用示例,用于证明四维图新公司电子地图的各图层之间的关联也会反映在地图上,从而具有独特的表达,这是四维图新公司电子地图具有独创性的体现之一,也是电子地图价值的重要体现。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该组证据为电子证据,四维图新公司并未对其进行公证保全,故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该份证据无法显示图层间的关联关系存在独特之处,无法证明该关联关系具有独创性;3.该份证据主张的关联关系属于技术、功能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综上,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且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应予以采信。秀友公司、立得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16Q2光盘数据具有独创性,构成地图作品。
证据20:“天地图”网站截屏,用于证明“天地图”网站提供的地图瓦片服务用于基础电子地图开发,不属于互联网地图位置API服务。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该份证据为电子证据,四维图新公司并未对其进行公证保全,故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天地图上存在多种API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四维图新公司的限定的方式;3.天地图存储在国家地理信息中心的服务器上,用户使用该地图信息时,并未离开该服务器,其地图使用、展示方式与本案情况相同。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证据21:行业研究机构3S智库《2011中国汽车导航与互联网地图市场研究报告》。用于证明:1.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合作方式不符合行业对地图API服务的一般认知,也不符合产业链中各方合作的惯例;2.秀友公司变相转卖四维图新公司地图数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截流了四维图新公司的核心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秀友公司、立得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认为不能实现四维图新公司的证明目的。
证据22:ishowChina网站的截屏,用于证明秀友公司是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商,按照行业惯例,其不应当向另外的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商提供API服务。证据23:立得公司网站的截屏,用于证明立得空间的主营业务。奇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该份证据为电子证据,四维图新公司并未对其进行公证保全,故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该份证据载明的内容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秀友公司向奇虎公司提供的API服务超出了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质证意见同奇虎公司。
证据24:四维图新公司向秀友公司提供的14Q1-16Q2共10个版本的电子地图,用于证明四维图新公司的涉案地图作品已经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四维图新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奇虎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并不在二审审理范围,与本案无关,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不应该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予以接纳和考量。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质证意见同奇虎公司。
证据25:四维图新公司电子地图内业生产作业规范(节选),用于证明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电子地图具有独创性。奇虎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并不在二审审理范围,与本案无关,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不应该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予以接纳和考量。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质证意见同奇虎公司。
证据26:奇虎公司和四维图新公司就电子地图合作的谈判历史邮件。用于证明奇虎公司具备地图引擎开发、POI搜索等地图服务功能,其需要购买的是地图数据,奇虎公司和秀友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实质上为数据转卖。奇虎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并不在二审审理范围,与本案无关,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不应该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予以接纳和考量。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质证意见同奇虎公司。
证据27:秀友公司和四维图新公司就电子地图合作的谈判历史邮件,用于证明:1.秀友与四维图新合作协议约定的“互联网地图位置API服务”,不包括以API形式发送地图数据;2.秀友公司在与四维图新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传递出API服务只用于O2O业务,而且秀友公司的O2O业务未来三年的用户量都很小;3.秀友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意设计合同条款,企图规避合同违约责任,在从四维图新公司购得地图数据之后,秀友公司名义上向奇虎公司提供地图API服务,实际上向奇虎公司转卖地图数据。奇虎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并不在二审审理范围,与本案无关,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不应该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予以接纳和考量。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质证意见同奇虎公司。
二审期间奇虎公司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去除公有领域信息后的涉案2016Q2MIFG光盘内容,用于证明在涉案2016Q2MIFG光盘中,绝大多数信息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四维图新公司对其不享有任何著作权,无权据此主张权利。四维图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如下:1.四维图新公司16Q2版电子地图在道路、绿地、水系、建筑物等图层都有独创性的表达;2.四维图新公司在证据中重点标注了某一图层的地图局部,但并非仅主张这些局部才具有独创性,奇虎公司将这些局部抽象为单个几何图形,声称四维图新公司主张构成独创性表达的部分所占比例极小,是不恰当的。
证据2:建筑、道路物、绿地、水系比对图,用于证明四维图新公司主张构成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属于公有领域信息,四维图新公司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四维图新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理由如下:1.该证据中涉及图吧、天地图与四维图新公司电子地图表达相同的部分,是由于其采用四维图新公司的基础地图数据,因而地图的表达来源于四维图新公司,不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2.该证据中除奇虎公司标注的四维图新公司电子地图和高德地图的差异外,还存在众多差异,上述差异均构成四维图新公司的独创性表达。
证据3:2016Q2MIFG光盘数据信息与天地图之比对图,用于证明针对同一地点的建筑物、水系等信息,天地图与四维图新公司的数据存在明显差异,证明天地图的基础地理数据来源广泛。四维图新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天地图的基础地图数据主要来源于四维图新公司,少量数据内容来源于其他公司。天地图采用四维图新公司基础地图数据的,其地图内容具有与四维图新公司相同的表达,未采用四维图新公司基础地图数据的,地图内容具有与四维图新公司不同的表达。这也证明不同的基础电子地图具有不同的表达,因而四维图新公司的MIFG地图产品具有独创性。
证据4:(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202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天地图的基础地理数据来源多元,并非具有唯一来源。四维图新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证据5:涉案MIFG数据”“360地图”与“天地图”之间的比对图,证明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独创性表达”,在“天地图”“高德地图”“凯立德地图”中均已公开,四维图新公司对其不享有著作权。四维图新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理由如下:1.天地图的所有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已与四维图新公司签订电子地图产品采购协议,由四维图新公司向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全国范围的MIFG电子地图产品并用于天地图,故天地图具有与四维图新公司电子地图相同的表达;2.基础地图厂商会基于自身的认知能力与表达能力,根据各自的作业规范、美化要求等对客观地理现象高度抽象概括,并进行个性化的表达,生产的电子地图具有独创性。
证据6:“涉案MIFG数据”“360地图”与卫星图之间的比对图,用于证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我国客观地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涉案MIFG数据与高德地图之间的差异,主要由客观地理环境发生重大变迁所致。四维图新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证据7:(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6839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在电子地图服务领域已广泛采用API服务模式,密钥(key)与API服务无关联性。四维图新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密钥与API服务具有密切的关联。
证据8:腾讯网页截图,证明密钥(key)与API服务无关联性。四维图新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腾讯的JavaSAPI是针对个体开发者使用的接口,而搭建地图服务引擎,属于使用腾讯服务端WebServiceAPI,这种服务需要使用KEY,并且受到配额限制。
秀友公司、立得公司针对奇虎公司提交的证据,均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二审期间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共同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16Q2地理测绘数据与卫星影像比对,用于证明16Q2地理测绘数据是客观地理事实的反映,不具有独创性。四维图新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四维图新公司16Q2地图产品和谷歌影像在道路的有无、挂接关系、形状、位置等,以及建筑、绿地、水系等地理元素的有无、形状、位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性,说明四维图新公司对客观地理现象进行了筛选、取舍,并在保证地图严谨、美观、和谐的前提下,利用点、线、几何图形等地图符号对地理元素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四维图新公司的16Q2地图产品具有独创性。
证据2:16Q2地理测绘数据与高德地图、天地图地图比对,用于证明不同地理测绘信息提供者之间基于忠于客观事实的要求,对客观地理信息的描述难以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区别,且不存在任何美感。四维图新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证据3:《车载导航地理数据采集处理技术规程》(GB/T20268-2006),证明地理测绘数据采集处理工作遵循一定技术规程,且对正确、完整、准确的要求贯穿始终。四维图新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技术规程本身未进行地图创作,在面对真实复杂的地理实景时,机械的依照技术规程无法准确的绘图,需要测绘人员对地图局部要素选择取舍表达。
证据4:安徽六安站水系比对,证明地理测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受时间、环境等因素影响。四维图新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大量的地理元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未发生变化,对于这部分地理信息,不同基础地图厂商的电子地图依然有着区别显著的表达。
证据5:(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053号公证书、(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054号公证书、(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055号公证书,用于证明秀友公司未向奇虎公司提供16Q2地理测绘数据,秀友公司向奇虎公司提供的栅格取图API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四维图新公司认可(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05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可(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054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影像图内容部分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可(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05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证据6:腾讯地图和图吧地图比对、16Q2地理测绘数据与其他电子地图提供商的地图比对,用于涉案16Q2地理测绘数据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四维图新公司认可腾讯地图和图吧地图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认可16Q2地理测绘数据与其他电子地图提供商的地图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理由如下:1.由于百度地图曾经从四维图新公司购买过MIFG地图产品,而且目前因侵犯了四维图新公司电子地图著作权,和四维图新公司正处于诉讼纠纷中;2.四维图新公司16Q2地图产品和高德地图的比对中,在道路的有无、挂接关系、形状、位置等方面,以及在绿地、水系的有无、形状、位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说明不同基础地图厂商的电子地图具有不同的表达。
证据7:秀友公司工商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3]416号)《图文:中国移动位置服务基地总经理李辉致辞》、《位置服务六大应用领域运营商何去何从》《首个位置服务工作委员会成立》《位置服务应用前景广阔》《位置服务应用空间广阔,巨头们争抢市场》,用于证明秀友公司向奇虎公司提供的API服务未超出秀友与四维之间《合作协议》的约定。四维图新公司认可秀友公司工商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3]416号)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可《图文:中国移动位置服务基地总经理李辉致辞》《位置服务六大应用领域运营商何去何从》《位置服务应用前景广阔》《位置服务应用空间广阔巨头们争抢市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首个位置服务工作委员会成立》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奇虎公司针对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提交的证据,均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地图作品;二、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立得公司的被诉使用行为,是否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三、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的被诉使用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四、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成立;五、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地图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将地图作品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一并规定为图形作品,是由于这些类型的作品具有以图形化的方式反映一定的科学原理、结构的特点。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针对图形作品的这一特点,对图形作品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地图被定义为“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作品”。从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地图作品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区分了地图以及其他图形作品与同为视觉表达的美术作品的不同:前者的特点在于具有相当强的科学性或技术性,有实用功能或可以反映一定的客观事实,而后者则主要发挥审美功能。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其保护范围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因此,独创性也是划定著作权权利保护范围与公有领域的边界。对于地图作品,无论是传统地图还是导航电子地图,拒绝给予保护的理由通常是地图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解决导航电子地图在著作权体系下的可保护性问题,最重要的是确定导航电子地图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何为导航电子地图体现独创性的表达。
(一)导航电子地图独创性的主要因素:对客观地理信息的取舍表达
著作权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其一为独立创作,其二为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
根据著作权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表达说明客观事物功能性的一面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而地图一般被认为是地理信息的汇编,其创作就是基于客观的地理数据,可供作者自由选择、编排的空间有限。
随着技术的发展,导航电子地图的出现带来了新的问题。导航电子地图是一种能够反映相关地理现象,显示空间地理坐标位置,并且与导航应用系统结合使用的终端地图数据产品。导航电子地图是导航电子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地图学知识为基本原理,用数字化形式把地理信息中各要素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有机组织并存储于计算机内部。它本身的表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要是以集成文本、图片、声音、动画、视频等多媒体形式来显示重点地理对象的信息,如城市、乡村、旅游景点的综合地理信息。导航电子地图主要是由地理信息和图形两部分组成的。导航电子地图的地理信息主要包括路网、背景、注记和索引四部分信息。其中,路网信息主要包括城市中道路以及道路结点等信息,背景信息主要包括大量客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的信息,注记和索引信息主要是指在地图上标注出来具有指示作用的各种处所、重要地物名称等内容。图形是把储存在计算机中的地理信息借助计算机软件或导航仪呈现出来而形成的。
不同于传统的平面地图,导航电子地图服务于导航目的,往往不具有固定的比例尺,可以比例缩放,并且可以根据用户需求旋转,改变图例、颜色。但同时,为了满足准确即时导航的需求,导航电子地图对地图的测绘精度、绘制技术、更新频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把具体地物、地貌、信息点等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根据地图使用目的、地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要求对地物、地貌、信息点等进行取舍。这种取舍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图者创作的过程。即使对于相同地物、地貌进行绘制时,也存在不同的表达。
以绘制某一城市公园的地图为例,由于在地图作品中,元素的排列受限于地理空间,存在唯一固定的排列方式,公园中的地理要素都是制图者可以选择的表达元素,其中有部分要素是根据地图目的必须表达的要素,例如公园的边界;其余要素,如水体、绿地、道路、山地、建筑物等,则可以由制图者选择。而每种要素,其表达方式又是多样的。首先,目前的制图技术不会完全精准的反映地理要素的形状,而是会在地理事物选择几个坐标点,大致地吻合出地理事物的形状。这样,对相同的要素,选择的坐标点不同,地理事物的形状就会有不同,也就导致具体表达方式不同。其次,在形状确定后,制图者还可以选择不同的图例、颜色等表示这些地理信息。受这两个方面影响,相同地理要素的表达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实践中,绘制地图中需要选择、取舍的要素远大于上述简单例示,实际表达方式也更多元,地图表达的设计空间将迅速增大。在存在极大的创作空间的情况下,两个独立创作的作品因为偶然而相同的概率也就相应减小。因此,对于包含丰富地理要素,基于绘图者测量、绘制产生的地图作品的偶合概率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导航电子地图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表达成本。而“现实世界的地理信息非常丰富,地图上能容纳的信息本身有限,如何利用线条、色彩、图标呈现筛选确定的信息必然要经过复杂的筛选过程,所以结果因人而异”,导航电子地图有很大的创作空间,至少独立测绘的导航电子地图偶合或者与现有作品重合的可能性小。综上,独立测绘的导航电子地图,通常可以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二)导航电子地图的“可感知性”:通过地图软件呈现的图形化表达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对于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以有形形式复制”,实际上是强调“作品”只能是可以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而不能是抽象的思想、概念等。“以有形形式复制”强调的是可以被客观感知,而对表达的具体形式不加限制。
实践中,导航电子地图有其特有的文件格式,常见的有MIF文件格式等。在MIF格式中,导航电子地图以不同的图层形式存储,经过一定的规律性计算机处理过程,导航电子地图可以呈现出图形化界面。地图软件呈现的图形要素与MIF文件中的数据形式的数据信息是一一映射关系。通过地图软件,MIF格式文件可以稳定的呈现图形画面,为人们客观感知,即MIF格式文件是对导航电子地图的“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使用计算机打开的MIF格式文件有固定的图形化表达,如上文所述,MIF格式文件中呈现的最终状态信息是图形化的地理信息,用户感知、使用的也是图形化的地图,而非抽象的地理信息。在计算机上绘制的美术作品在计算机上以数字形式存在,但通过特定软件打开图片文件,由计算机进行自动加载后,呈现出来的是图像,数字化存储方式并不会改变作品属性。同理,数字化的存储方式也不改变地图作品的性质。虽然导航电子地图在计算机上以数据形式存储,但其表现方式还是图形化的,故其本质还是图形作品。
尽管导航电子地图编辑软件中,用户可以选择叠加不同的图层,或改变地图的初始渲染方式,但这不意味着导航电子地图作品“未完成”或“未固定”。首先,导航电子地图的各图层都有图形化表达,且表达方式在该电子地图作品完成后就唯一固定。因此,即使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叠加图层,也不能改变导航电子地图作品的表达方式。用户选择呈现的图层只是对作品的利用行为,尽管图层的排列组合可能有多种呈现,但都在作者创作的范畴内,用户选择不会为导航电子地图增加新的独创性的内容。其次,地图作品的不同复制件在任意设备上打开均有相同的图形化表达,这充分说明该作品已经完成并且固定,不会在复制或计算机处理过程中发生改变。至于互联网地图的渲染、加工确实可能改变了导航电子地图的部分具体表达,如图形符号的样式、配色等,但这种渲染过程不是计算机的自动化处理过程,而是加入了人的因素,在满足一定独创性要求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构成地图作品的改编,这能说明导航电子地图存在改编、再创作的空间,但不意味着原作品未完整或未固定。
因此,对于导航电子地图,每个图层都有其图形化表达,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所保护的图形作品。即使个别信息点不以图形化的形式存在,其也是依附于图形化地图,用于解释、说明地图的内容,不足以改变导航电子地图作品整体的定性。导航电子地图虽然在存储形式有特殊性,但仍然是以图形化要素说明地理信息的地图,故具有独创性的导航电子地图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图形作品。
(三)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地图作品
如上所述,导航电子地图系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作品。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对客观地理信息的选择、取舍。即在把具体地物、地貌、信息点等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根据地图使用目的、地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要求对地物、地貌、信息点等进行取舍。
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作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商,通过外业采集形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计算机语言的方式形成MIFG格式电子地图数据产品并存储于电子光盘中。四维图新公司向秀友公司交付的电子光盘包括道路、建筑、水系、桥梁、绿地、POI数据等文件夹,通过地图软件MIF打开道路、建筑、水系、桥梁、绿地任一文件夹,都会形成数个由线条构成的图形,例如:
四维图新公司主张,每一个文件夹中通过MIF软件打开的每一个界面都构成地图作品,同时,所有界面形成的完整的地图,亦构成地图作品。同时,四维图新公司向秀友公司交付的光盘中包含POI数据(POI数据是指具体地理位置的经纬度、名称、地点,如颐和园、彰化路等),该POI数据与地图相结合,整体构成其主张的地图作品。
四维图新公司选取了道路、建筑、水系、桥梁、绿地五个部分中的89个图形作为示例,经过对比,本院认为,其主张的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地点的选择和取舍。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将具体地物、地貌、信息点等客观地理信息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体现了制图者的选择、取舍,具有独创性。
例1:安徽合肥新海大厦道路对比。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中在高速路右侧有一条矩形道路,使用了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图吧地图有此道路,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高德地图没有此道路。通过观察实景图可以看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中的矩形道路为合肥小康汽车销售公司厂房范围的道路。绘制电子地图时,该道路信息可由制图者自由选择是否通过绘图方式表达在地图上。四维图新公司对该道路的选择取舍,体现了其独创性的表达。
例2:天津市顺驰桥东南建筑物对比。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中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区域建筑物的形状是半圆形建筑区域内,东北方向与西北方向各有矩形建筑物呈“丁”字状分布,西北与东南两侧对称分布弧形建筑,使半圆形建筑区域内形成对称分布的三角形区域。使用了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360地图中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区域建筑物的形状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相同,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高德地图中,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区域呈半圆形,没有具体建筑物的形状。通过观察实景图可以看出,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区域建筑物的形状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相类似。四维图新公司对客观地理信息中建筑物的选择取舍,体现了其独创性的表达。
2、对于地图中相同地物、地貌绘制时,根据客观地物地貌,绘图颜色的选择不同,会产生地理事物不同的表达。对于客观地理信息中相同的地物、地貌,不同制图者选择不同颜色的表达,体现了独创性。
例3:北京东四十条桥道路对比。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中在北京东四十条桥道路图中,对于环形路中间位置的绿地部分,采用了绿色图示。使用了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图吧地图亦有绿色图示,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高德地图对此地理信息没有绿色图示。通过观察实景图可以看出,客观地理信息中,东四十条环路中间为绿地部分。绘制电子地图时,对于客观地理信息中相同的地物、地貌,不同制图者可以选择不同颜色予以表达。四维图新公司对该道路中间绿地部分的颜色选择,体现了其独创性的表达。
3、对于地图中相同地物、地貌绘制时,不同标注和绘制方式的选择和取舍,会产生地理事物形状的不同表达。
例4:长沙市袁家岭立交桥对比。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于立交桥的形状和连接方式采用了弧形的线条,采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360地图中,立交桥六个方向的线条呈弧形,而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高德地图中,立交桥立交桥六个方向的线条呈直线型,通过观察实景图可以看出,立交桥沿道路走向而建,具有一定的弧度。四维图新公司对该立交桥的形状选择,体现了其独创性的表达。
例5:江苏徐州收费站绿地对比。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中江苏徐州收费站中心绿地以绿色标示,绿地中心留出水域部分,水域颜色为白色;中心绿地东侧绿地留出水域部分,水域颜色为白色。采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360地图中,江苏徐州收费站中心绿地的水域颜色为蓝色,形状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相同;中心绿地东侧绿地的水域颜色为蓝色,形状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相同。而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高德地图中,江苏徐州收费站中心绿地以白色标示,没有水域部分;中心绿地东侧绿地以绿色标示,没有水域部分。通过观察实景图可以看出,江苏徐州收费站中心绿地及东侧绿地区域内,仅有部分绿地植被,绿地植被覆盖区域形状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应位置的水域形状类似。四维图新公司对该绿地部分的形状与颜色选择,体现了其独创性的表达。
以上是四维图新公司的导航电子地图中,独创性的主要体现方面。实践中,客观地理信息数以亿计,绘制地图中需要选择、取舍的要素远大于上述例示,实际表达方式也更多元化,给予制图者极大的创作和表达空间。如何利用线条、色彩、图标在地图上呈现筛选确定的信息必然要经过复杂的筛选过程,最终所呈现的地图图形,系制图者智力性选择、编排、取舍的结果。四维图新公司从道路、建筑、水系、桥梁、绿地五个部分截取了89个图形作为示例,考虑到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中地理信息的数量庞大,无法一一列举的事实,本院对四维图新公司的证明方法予以确认。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导航电子地图,无论是每一个文件夹中通过MIF软件打开的图形,还是所有图形形成的完整图形,都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反映客观地理现象的地图作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立得公司关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是客观地理信息的反映,不具有独创性的的抗辩主张,本院在前文中已经予以论述,在此不再赘述;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立得公司关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内容已经被天地图公开,不具有独创性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四维图新公司已经提交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的《电子地图产品采购协议》,证明四维图新公司授权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自2016年7月29日至2020年4月22日,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作为天地图的内容来源,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立得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天地图中与涉案导航地图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图形产生于2016年之前。故对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立得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立得公司的被诉使用行为,是否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
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立得公司的侵权使用行为不同,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抗辩主张亦不相同,故在此分别论述。
(一)针对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的被诉使用行为,秀友公司、
奇虎公司的合同授权抗辩能否成立
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被诉使用行为,并非合同约定的秀友公司在www.ishowchina.com(我秀中国)网站上通过在线API的方式供奇虎公司使用地图瓦片,而是脱离了秀友公司的自有网站及秀友公司的服务器,实际上产生了将四维图新公司导航电子地图产品转发或转卖给奇虎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构成侵害四维图新公司对导航电子地图的署名权、改编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秀友公司和奇虎公司抗辩其合作方式为:秀友公司将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电子地图数据经过渲染加工,形成互联网电子地图置于其自有网站www.ishowchina.com(我秀中国)上,并通过API的方式向奇虎公司提供其网站上电子地图的栅格瓦片,奇虎公司获取秀友公司的电子地图栅格瓦片后,添加相关POI信息后将互联网电子地图置于其网站www.so.com上,供用户使用。秀友公司和奇虎公司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奇虎公司亦未复制或使用四维图新公司的电子地图数据,不构成侵权。
经本院审理查明,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期限与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的期限基本相同,秀友公司认可在上述期限内使用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导航电子地图,经过渲染绘制成地图栅格瓦片,奇虎公司亦认可在上述合同期限内,使用了秀友公司经渲染的地图栅格瓦片。故可以认定秀友公司和奇虎公司具有“接触”四维图新公司导航电子地图的可能性,并且秀友公司和奇虎公司网站的互联网电子地图,与四维图新公司受著作权保护的导航电子地图作品具有创作来源关系。则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秀友公司和奇虎公司的合同抗辩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解释应从文义解释入手,对合同使用的文字语句的含义作出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对合同抗辩主张的审查,应当结合合同文本的内容做全面的审查。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中,既有正向的授权许可条款,又有反向的排除使用条款,则在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效力瑕疵的情况下,认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合同抗辩成立与否,除应当审查合同的授权许可条款外,还应当审查被诉使用行为是否落入了合同排除使用条款的范围。
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秀友公司在其自有网站www.ishowchina.com(我秀中国)对企业和公众提供互联网地图位置API服务,不包含任何脱离网站平台及服务器的其他应用。同时约定秀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发或转卖四维图新公司数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四维图新公司数据产品交给合同以外第三方。尽管该合同中没有约定API接口的具体参数、规格等信息,但是结合前述合同条款,可以认定双方通过协议限定了秀友公司只能在其自有网站(我秀中国)及网站对应的服务器上通过API通道的形式向企业和公众提供栅格地图瓦片形式的电子地图,秀友公司提供的API服务,应当使其能够控制四维图新公司向其交付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确保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能获得四维图新公司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如果秀友公司以任何形式使第三人复制或者获得四维图新公司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则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因奇虎公司与秀友公司的使用行为涉及大量技术事实,为阐述清晰,本院将从以下技术争议焦点予以论述:
1、API的技术含义及互联网地图位置API服务
API(,全称是应用程序接口)是一些预先定义的函数,或指软件系统不同组成部分衔接的约定。API用来提供应用程序与开发人员基于某软件或硬件得以访问的一组例程,而又无需访问源码,无需理解内部工作机制的细节。简单说来,如果用户按照约定将需求(即参数)提供给一段程序,只希望获得所希望的结果,而对于该段程序从何处获得数据或者如何获得数据并不关心,该段程序可以认为是一个API。
“互联网地图位置API服务”也可以称为“互联网地图API服务”,即用户可以使用手机、电脑等设备,通过连接互联网使用的地图,实现查询位置及到达目的地路线等需求。
尽管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在《许可协议》中约定了秀友公司以API形式为奇虎公司提供地图服务,但是按照软件开发的惯例,如果双方协议以API提供服务,通常要具体规定API的功能、性能、接口、输入、输出参数等,以实现奇虎公司的程序与秀友公司的API对接,确保功能的实现。但是奇虎公司和秀友公司的协议中没有包含相应的内容。
2、奇虎公司与秀友公司《许可协议》中“最大开放权限”的技术理解
秀友公司提交了与奇虎公司的《许可协议》,该协议约定,秀友公司根据奇虎公司要求提供服务器和数据并部署在双方共同指定的机房内,秀友公司给奇虎公司最大的开放权限,供奇虎公司自由调取并使用数据及服务器中的地图、相关数据及在线服务功能。秀友公司提交了与北京中嘉和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和信公司,乙方)签订的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的信息服务器提供数据端口,用以接入internet,该公司提供的公网IP地址为:210.51.167.2-33,编号为(2016)鄂江天内证字第13252号公证书项下的IP地址。http://210.51.167.27为该公司为秀友公司的我秀中国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IP地址。
关于“最大的开发权限”,在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协议中没有进一步的明确。按照一般技术人员的理解,该权限通常包括对于该服务器上所有资料(包括地图、相关数据)的所有操作,包括查看、浏览、检索、拷贝、编辑、删除和修改等各种操作权限,奇虎公司可以视为该服务器上的资料(包括地图、相关数据)的实际控制人,或者与秀友公司共同管理该服务器上的资料(包括地图、相关数据)。这种权限授予已经超出了协议约定的,奇虎公司仅可以通过API的方式使用秀友公司自有网站上的互联网地图的范围。
3、奇虎公司360地图浏览器网站显示的地图是否系秀友公司由其自有网站(我秀中国)及网站对应的服务器上通过API的形式提供
首先,根据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312号公证书,进入360网站地图页面,打开开发者工具,显示有10061.js程序。点击10061.js,显示RequsetURL:http://s8.qhimg.com/qs/;mapsapi;m/10061.js。将URL为http://s8.qhimg.com/qs/;mapsapi;m/10061.js进行解析之后对应的IP地址为124.202.166.57,对应的端口为80,即360地图浏览器网页显示的一部分内容是来自IP地址为124.202.166.57服务器上的文件//s8.qhimg.com/qs/;mapsapi;m/10061.js所包含的代码执行的结果。
本院认为,从10061.js的名称来看,该代码是一段脚本程序,该脚本程序存储在IP地址为124.202.166.57的服务器上。在用户利用浏览器进行地图搜索时,该程序被传送到用户的客户端被浏览器执行,执行结果正如该公证书第1067页所显示。从该URL的名称s8.qhimg.com可以推测该URL对应的资源(程序)是奇虎公司的。
在公证书第1068页显示了在360浏览器同一页的地图,URL为http://map2.ishowchina.com/sotile/ver9/2/11/?x=1688&y
=1269。解析该URL后,对应的IP地址为124.202.166.57,与第1067页的URL所解析的IP地址相同。上述程序意味着,360地图的一个地图瓦片,是由该URL对应的代码执行的结果,其中x=1688&y=1269表示所显示瓦片的地图坐标。从公证书第1068页可以看出,其URL被解析到的IP地址124.202.166.57,与第1067页中显示的IP地址相同,但是其URL显示map2.ishowchina.com,域名ishowchina.com是我秀中国网站域名。可以初步推测该URL对应的程序是我秀中国网站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给360浏览器提供地图瓦片。公证书第1069-1070所显示的内容与1068页基本相同,显示通过//map1.ishowchina.com/sotile/ver9/2/11/和//map0.ishowchina.com/sotile/ver9/2/11/获得其它地图瓦片,其IP地址也是124.202.166.57。
同时,秀友公司提供的(2016)鄂江天内证字第13252号公证书显示,用手机进入360网站地图页面,点击五元桥,显示对应的网址为http://api.map.so.com,下拉该网址,显示http://210.51.167.27:20000,再下拉该IP地址,显示getmap?level=4level………。http://210.51.167.27为中嘉和信公司为秀友公司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IP地址。
秀友公司提供的(2016)鄂江天内证字第13251号公证书显示,点击进入手机360搜索“地图”栏目,在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市五元桥”进行搜索并对手机和电脑进行相应的选择后,点击电脑charles页面中“http://map4.ishowchina.com”前的“+”并进行相关操作,以同一方式查看“天津津昆桥”“呼和浩特昭君收费站”“吉林长春一汽出口”等地点。
秀友公司和奇虎公司提交前述证据欲证明用户通过奇虎公司网站www.so.com进入360网站地图页面,点击地图位置,能够显示我秀中国网站及秀友公司托管服务器IP地址http://210.51.167.27,秀友公司系提供API方式允许奇虎公司使用其栅格瓦片地图,四维图新公司的地图数据并未脱离我秀中国网站及服务器。
尽管(2016)鄂江天内证字第13251号、13252号公证书中出现IP地址http://210.51.167.27和http://map4.ishowchina.com,但是13252号公证书同时出现了http://api.map.so.com,下拉该网址,显示http://210.51.167.27:20000,http://210.51.167.
27为中嘉和信公司为秀友公司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IP地址。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IP地址为124.202.166.57的服务器上,既存储有奇虎公司的程序文件,也存储有秀友公司的程序文件。360地图浏览器网页显示的一部分内容是来自IP地址为124.202.166.57服务器上的奇虎公司的程序文件所包含的代码执行的结果;一部分内容是来自IP地址为124.202.166.57服务器上的秀友公司的程序文件所包含的代码执行的结果。鉴于IP地址为124.202.166.57的服务器上存储了两个公司的程序文件,无法排除奇虎公司可以控制并使用IP地址为124.202.166.57服务器的可能性。秀友公司主张其开发了API应用程序,但是未提交API应用程序开发的相关证据,秀友公司主张的API应用程序是否由其设计开发并通过API程序向奇虎公司提供栅格地图瓦片,本院无法确认。
其次,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521号公证书显示,查看奇虎公司ditu.so.com网站源代码,看到http://api.map.so.com/js/,查看http://api.map.so.com/js/源代码,获得http://s8/qhres/com/qs/,使用getS方法加载了http://s8/qhres/com/qs/;mapsapi;m/10073.js脚本,查看格式化的前述脚本源码,可以看出10073代码中设置了地理信息编码、位置搜索、导航等地图服务功能的接口地址。
本院认为,奇虎公司网站的脚本是采用脚本语言(简称JS)编写。脚本是使用一种特定的描述性语言,依据一定的格式编写的可执行文件,又称作宏或批处理文件。脚本通常可以由应用程序临时调用并执行。一个编写完成的脚本可以在客户端执行,也可以放到服务器端执行。
仅仅从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看,仅能确定http://api.map.so.com/js是一个脚本程序,并不能证明其是一个API应用程序。从程序的函数、流程或者变量的命名方式上并不能必然确定其功能或者性质。要确定一个程序函数、流程或者变量所对应的功能,通常要通过代码分析或者进行抓包才能判断。但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进行函数、流程或者变量命名时,通常会起有一定含义的名称,以反映其主要功能或者性质,方便程序的编写、调试或者程序更新。从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上述公证书1238页来看,可以从其命名方式和对应的URL命名初步推断出分别对应地理信息编码、位置搜索和导航等地图服务功能的接口地址。但是目前双方的证据都不能证明该接口地址对应的代码被执行。故仅凭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521号公证书,不能证明奇虎公司的360地图网站在运行时,调用的是奇虎公司的API应用程序,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
最后,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186号公证书显示,四维图新公司通过将上述加载链接中的100119.js替换为10073.js,发现目前奇虎公司地图网站仍然可以使用__sjsload__方法加载10073.js。四维图新公司主张,10073.js为一审时奇虎地图使用的代码版本,100119.js为目前奇虎公司仍然运行的代码版本,可以证明现在加载10073.js的过程与一审时相同。对10073.js动态加载的代码进行分析,发现代码中含有“地理坐标”与“墨卡托坐标”之间的转换方法,墨卡托坐标投影方法是将采集到的矢量地图数据渲染为二维平面地图数据的转换方法,只有对基础地理测绘数据进行操作才需要进行地理坐标转换,可以证明一审时奇虎公司获得了四维图新公司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相关数据。
本院认为,由于墨卡托坐标是用于地理位置的经纬度与相应的二维平面地图数据的转换,因此包含上述计算过程的代码在执行时必定涉及到基础地理测绘数据。但是四维图新公司的上述结论是在推理的基础上获得的,并未对相应的程序进行实际运行,其提交的(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186号公证书仅能证明奇虎公司地图网站中存在上述程序,不能证明奇虎公司通过使用四维图新公司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相关数据运行了该程序。
4、关于同错的POI数据来源
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其交付秀友公司的地图光盘中包含其收集的POI数据,甚至包含四维图新公司故意标错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葡酒学院”等五个POI暗记,在奇虎公司网站地图上按照错误的暗记POI信息搜索,均可得到相应的POI信息,查看restapi.map.so.com/网页源代码信息,可以看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葡酒学院”等POI的经纬度信息,该经纬度信息与四维图新公司地图光盘中的信息一致,证明奇虎公司使用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本院认为,POI数据属于基础地理数据的一部分,其数据量巨大,其中出现个别错误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对于使用来自不同基础地理数据提供商的不同的POI来说,如果POI是基础地理数据提供商各自独立收集整理的情况,其出现相同错误的几率很小。在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列举了四维图新公司POI数据中出现的错误与奇虎公司地图搜索中出现的错误对比,其一致之处多达5处。对于拥有庞大数据的POI来说,如此之多的数据错误一致,其偶然巧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奇虎公司抗辩其POI同错的数据来源于大众点评网、艺龙网等合作网站,也有奇虎公司通过大数据收集的。对此本院认为,四维图新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在奇虎公司2016年12月7日举证的上述来源网站中,艺龙网地图来源于百度地图、大众点评网地图来源于腾讯地图,而图吧地图、腾讯地图、搜狗地图、百度地图2016年的地图数据均来源于四维图新公司。对于奇虎公司自行收集POI数据的抗辩,本院认为,对于POI信息中纯文字信息的收集,由于其不具有经纬度位置信息,无法成为POI信息来源;不同地图上对于相同POI的经纬度数值也是存在差异的,完全相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奇虎公司的上述5处POI与四维图新公司同错的POI经纬度数值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故本院认定奇虎公司360地图网站的POI数据来源于四维图新公司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相关数据。
综上所述,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如下事实:(1)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许可协议》中约定,秀友公司根据奇虎公司要求提供服务器和数据并部署在双方共同指定的机房内,秀友公司给奇虎公司最大的开放权限,供奇虎公司自由调取并使用数据及服务器中的地图、相关数据及在线服务功能;(2)秀友公司的自有网站www.ishowchina.com(我秀中国)对应的服务器中(IP地址为124.202.166.57)存储有奇虎公司的程序文件,360地图浏览器网页显示的一部分内容是来自于该服务器中奇虎公司的程序文件所包含的代码执行的结果;(3)奇虎公司360地图网站的POI数据来源于四维图新公司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相关数据。本院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确认,奇虎公司具有控制并使用IP地址为124.202.166.57的服务器及服务器中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高度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般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标准,即人民法院根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但是法院根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本案中,基于四维图新公司举证证明的上述事实,奇虎公司和秀友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事实不成立或者真伪不明。然而,秀友公司和奇虎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秀友公司设计开发了互联网地图API应用程序,并使用www.ishowchina.com(我秀中国)网站及网站对应的服务器(IP地址为124.202.166.57),通过互联网地图API应用程序向奇虎公司提供栅格瓦片地图服务;亦未对服务器(IP地址为124.202.166.57)中存储奇虎公司360地图浏览器网页的程序文件、奇虎公司360地图网站的POI数据来源于四维图新公司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相关数据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可以认定奇虎公司使用了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合作使用方式,超出了秀友公司与四维图新公司约定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即“秀友公司只能在其自有网站(我秀中国)及网站对应的服务器上通过API通道的形式向企业和公众提供栅格地图瓦片形式的电子地图”,构成违约。同时,该行为使得奇虎公司使用了四维图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著作权。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的合同授权抗辩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秀友公司、奇虎公司侵害四维图新公司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具体著作权权项包括:
1、署名权:本案中,奇虎公司在360地图网站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且未给四维图新公司署名,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署名权。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时,未约定奇虎公司在360地图网站标注地图来源于四维图新公司,奇虎公司与秀友公司的行为,割裂了四维图新公司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之间的联系,共同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署名权。
2、复制权:秀友公司违反与四维图新公司的合作协议,超出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使奇虎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使用了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复制权。
3、改编权:秀友公司违反与四维图新公司的合作协议,超出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使奇虎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使用了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并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基础上通过渲染、美化图形色彩、添加、修改部分地理信息标注和绘制方式,形成了独立于涉案导航地图的,线条色彩更明艳、地图画面更美观、地理信息表达更生动,更具有美感和可读性的新的互联网地图。秀友公司和奇虎公司的该行为,共同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地图的改编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秀友公司和奇虎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进行改编形成互联网地图,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共同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立得公司的被诉使用行为,是否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作品的著作权
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立得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将《我秀中国地图网站》地图送国家测绘部门审查并获得GS(2014)6071审图号。立得公司的前述行为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且未给四维图新公司署名,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署名权和复制权。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应当满足以下要件:1、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的呈现,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不论其实施的手段和形式;2、该行为所得的复制件应当能够呈现作品的基本表达或实质部分。
本案中,立得公司将《我秀中国地图网站》地图送国家测绘部门审查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复制电子地图的行为。由于360地图网站发布的2016ishowchina-GS(2014)6071地图,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立得公司将2016ishowchina-GS(2014)6071地图送审过程中,复制了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该行为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复制权。根据(2016)京海诚内政字第17029号公证书,360地图网站向公众展示的2016ishowchina-GS(2014)
6071地图,标注了2016ishowchina-GS(2014)6071号-Date@Navinfo,故立得公司并未侵害四维图新公司的署名权。
三、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数据,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如上所述,导航电子地图是一种能够反映相关地理现象,显示空间地理坐标位置,并且与导航应用系统结合使用的终端地图数据产品。用数字化形式把地理信息中各要素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有机组织并存储于计算机内部。导航电子地图主要是由地理信息数据和图形两部分组成的。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四维图新公司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必然会使用该导航电子地图中的地理信息数据。由于该地理信息数据系四维图新公司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经过复杂的情报收集、数据采集、数据制作、数据质检等过程形成,且导航电子地图的编制活动,只能由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故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成为四维图新公司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四维图新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数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通过该数据获取的利益属于合法权益,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无权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
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均为电子地图领域的服务提供者,与四维图新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的被诉使用行为,不当利用了四维图新公司的竞争资源,减少了四维图新公司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得公司作为秀友公司的关联公司,主观上具有与秀友公司共同经营我秀中国网站并提供互联网电子地图服务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的行为,目的是使送审地图获得国家测绘部门的审批许可,帮助秀友公司向奇虎公司提供地图服务。立得公司的行为,亦不当利用了四维图新公司的竞争资源,减少了四维图新公司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基于导航电子地图的特点,地图软件呈现的图形要素与MIF文件中数据形式的数据信息是一一映射关系,MIF格式文件中最终呈现的是图形化的地理信息,而非抽象的地理信息数据。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前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实质上属于同一行为,相关权益已经在专门法已作具体规定的,并且法院已经适用该专门法进行保护的,不宜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重复保护。本案中,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已经被认定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且保护范围已经涵盖了所有保护客体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涉案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四维图新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成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系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产生误解的行为。
本案中,奇虎公司在360地图上标注地图数据来源于秀友公司,该标注行为系导航电子地图通常的署名方式,亦是根据与秀友公司许可协议的约定,并不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且依据秀友公司的通知及时进行了变更,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奇虎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奇虎公司在本案一审中针对四维图新公司起诉的内容,通过声明的方式公开回应而并非商业宣传,亦是陈述相关事实,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故奇虎公司的声明行为并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声称共同经营ishowchina网站、使用的审图号未及时重新申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对此本院认为,秀友公司与立得公司系关联公司,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系存在秀友公司与立得公司通过经营ishowchina网站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亦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秀友公司与立得公司使用地图的审图号过期未及时申请的行为,属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管理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关于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发布的声明,亦是陈述相关事实,且不属于商业宣传,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故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四维图新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五、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秀友公司、奇虎公司共同侵害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对四维图新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四维图新公司的具体诉讼主张和秀友公司、奇虎公司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后果等因素,责令秀友公司、奇虎公司共同在一家全国性、具有一定影响的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声明。
(二)赔偿损失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关于经济损失
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主张依据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
公司的被诉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以及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
公司因被诉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并主张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计算方式是以奇虎公司2014年至2015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第二种计算方式是以四维图新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13年3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依据。本院认为,针对第一种计算方式,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不能真实反映奇虎公司因被诉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针对第二种计算方式,因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均签订了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可以准确详实的反映四维图新公司、秀友公司、奇虎公司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许可费,故本院不再以四维图新公司与案外民事主体的合作协议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合作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在线地图许可使用费第一年120万元、第二年144万元、第三年172.8万元。协议签订后,秀友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436.8万元,四维图新公司向秀友公司交付了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光盘,2016年7月27日四维图新公司起诉后,秀友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
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许可协议》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5日,在线地图许可费第一年360万,第二年440万,第三年550万。双方均认可2016年7月开始,奇虎公司不再使用秀友公司提供的地图。
因此,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本院综合考量奇虎公司与秀友公司约定的在线地图许可使用费数额及秀友公司、奇虎公司使用四维图新公司导航电子地图的期限,以及因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的被诉行为,致使四维图新公司损失了通过正常许可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四维图新公司因秀友公司、奇虎公司侵权行为所受的经济损失数额约1000万元。
2、关于合理开支
四维图新公司提交了发票及银行、电子回单凭证,上述单据显示,四维图新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104.8万元,本院根据四维图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人员数量、在调查取证和参加诉讼阶段的工作复杂程度、举证情况、参诉时长等因素,对于其主张的合理开支酌定为50万元。
(三)关于共同责任承担方式
本案中,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分工协作的侵权行为;秀友公司与立得公司系关联公司,立得公司主观上具有与秀友公司经营我秀中国网站,向奇虎公司提供地图服务的意思联络,客观上为奇虎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地图送审的帮助行为,故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上述行为,共同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四维图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7234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在《新京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万元;
五、驳回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6800元,由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6800元(已交纳);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800元,由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6800元(已交纳);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陈 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田 芬
技术调查官王**
书记员 申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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