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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专利权人行政投诉构成对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警告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请求,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其不能参与行政处理程序以维护其权益。尽快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涉案各方利益,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应认定此类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属于专利权人发出的侵犯专利权警告,未能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相关方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
供稿:戚海洋、艾可颂
编辑:戚海洋、艾可颂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法司法解释并未对“侵权警告”进行明确界定,因此要正确认定何为“侵权警告”需结合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制度本意来理解。在专利法语境中,侵权警告应是指权利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相对方主张侵权,但又怠于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纠纷,致使相对方对是否侵权问题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都属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定形式。只要权利人的行为足以在其与相对方之间形成争议的事实,且权利人怠于诉诸法定的纠纷解决程序,或虽启动了行政投诉程序,但因权利人的过错或原因导致行政投诉程序未能或无法就双方争议的事实作出确定性的裁决,致使当事人双方陷入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就应该被认定为实质上构成对相对方的侵权警告。
二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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