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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不同权利类型的侵权判断难易程度不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能力不同,不同平台形式的监管难度也存有差异。因此,针对不同的权利类型与不同性质的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有效通知的标准也会有差别。转通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最低义务,转通知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仍需要进一步结合通知内容作出判断。删除、断开链接是必要措施的一种,采取何种必要措施,与网络服务的类型、权利的性质以及侵权行为等因素相关。如上所述,有效通知将触发必要措施,而采取何种必要措施,则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视情况而定。下架后果可以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判断应当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的基础,但不宜将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下架行为当然地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的有效措施。通知-删除规则是平台治理规则框架下的自治手段。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治理规则实施,具有便捷、快速的优势。而行为保全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实施,两者的行为后果不同。因此,通知-删除规则与行为保全制度有不同的制度功能。如果有效通知一概以法院生效裁决作为依据,平台治理则难以发挥快速制止侵权的制度价值,也将不必要地占用司法资源。
供稿:赵云虎、艾可颂
编辑:赵云虎、艾可颂基本案情
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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