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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未经许可在销售的蛋糕上使用“喜羊羊”形象,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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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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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未经许可在销售的蛋糕上使用与他人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卡通形象,其行为侵犯了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与发行权。



供稿:唐汝衡、秦琳

编辑:唐汝衡、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0)苏02民终4298号





案情简介




原创公司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原创公司认为朵瑞滋面包坊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蛋糕商品,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朵瑞滋面包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创动力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创动力公司系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的著作权人,该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相应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卡通形象在少数细节上与涉案美术作品有所不同,但其基本表达与涉案美术作品的基本表达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被告朵瑞滋面包坊在其提供的供消费者选择蛋糕图案的图册中展示了被控侵权卡通形象,并通过销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作品的复制件,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朵瑞滋面包坊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原创动力公司就涉案《<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两幅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根据公证保全的事实认定朵瑞滋面包坊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蛋糕产品,构成对原创动力公司涉案两幅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某,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2018)厦鹭证内字第26224号公证书载明的公证事项系公证处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原创动力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在朵瑞滋面包坊经营的麦滋心语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灰太狼美羊羊蛋糕各一个。该公证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朵瑞滋面包坊销售了涉案两款蛋糕产品。朵瑞滋面包坊在其店内陈列蛋糕图册即是向消费者许诺销售该图册上所载蛋糕产品,任意消费者均可定制,其上诉称非法取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外,朵瑞滋面包坊上诉还称其蛋糕图册系向他人购买,因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制作并销售灰太狼美羊羊蛋糕的行为,而非销售蛋糕图册的行为,故其蛋糕图册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在本案中不予理涉。

朵瑞滋面包坊上诉还称其蛋糕上制作的喜羊羊灰太狼形象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完全不同,本院认为,被控侵权蛋糕产品上的卡通形象虽然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灰太狼作品不完全一致,但因《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深入人心,其中的卡通形象具有相当知名度,被控侵权蛋糕上的卡通形象显而易见地系对喜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的模仿,一审法院认定其基本表达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据此认定朵瑞滋面包坊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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