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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导航电子地图构成著作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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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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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把具体地物、地貌、信息点等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根据地图使用目的、地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要求对地物、地貌、信息点等进行取舍。这种取舍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图者创作的过程。即使对于相同地物、地貌进行绘制时,也存在不同的表达


供稿:徐欢欢、秦琳

编辑:徐欢欢、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19)京73民终1270号



在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秀友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得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之一为:四维图新公司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地图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法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将地图作品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一并规定为图形作品,是由于这些类型的作品具有以图形化的方式反映一定的科学原理、结构的特点。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针对图形作品的这一特点,对图形作品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地图被定义为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作品。从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地图作品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区分了地图以及其他图形作品与同为视觉表达的美术作品的不同:前者的特点在于具有相当强的科学性或技术性,有实用功能或可以反映一定的客观事实,而后者则主要发挥审美功能。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其保护范围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因此,独创性也是划定著作权权利保护范围与公有领域的边界。对于地图作品,无论是传统地图还是导航电子地图,拒绝给予保护的理由通常是地图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解决导航电子地图在著作权体系下的可保护性问题,最重要的是确定导航电子地图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何为导航电子地图体现独创性的表达。

(一)导航电子地图独创性的主要因素:对客观地理信息的取舍表达

著作权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其一为独立创作,其二为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根据著作权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表达说明客观事物功能性的一面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而地图一般被认为是地理信息的汇编,其创作就是基于客观的地理数据,可供作者自由选择、编排的空间有限。

随着技术的发展,导航电子地图的出现带来了新的问题。导航电子地图是一种能够反映相关地理现象,显示空间地理坐标位置,并且与导航应用系统结合使用的终端地图数据产品。导航电子地图是导航电子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地图学知识为基本原理,用数字化形式把地理信息中各要素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有机组织并存储于计算机内部。它本身的表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要是以集成文本、图片、声音、动画、视频等多媒体形式来显示重点地理对象的信息,如城市、乡村、旅游景点的综合地理信息。导航电子地图主要是由地理信息和图形两部分组成的。导航电子地图的地理信息主要包括路网、背景、注记和索引四部分信息。其中,路网信息主要包括城市中道路以及道路结点等信息,背景信息主要包括大量客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的信息,注记和索引信息主要是指在地图上标注出来具有指示作用的各种处所、重要地物名称等内容。图形是把储存在计算机中的地理信息借助计算机软件或导航仪呈现出来而形成的。

不同于传统的平面地图,导航电子地图服务于导航目的,往往不具有固定的比例尺,可以比例缩放,并且可以根据用户需求旋转,改变图例、颜色。但同时,为了满足准确即时导航的需求,导航电子地图对地图的测绘精度、绘制技术、更新频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把具体地物、地貌、信息点等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根据地图使用目的、地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要求对地物、地貌、信息点等进行取舍。这种取舍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图者创作的过程。即使对于相同地物、地貌进行绘制时,也存在不同的表达。

以绘制某一城市公园的地图为例,由于在地图作品中,元素的排列受限于地理空间,存在唯一固定的排列方式,公园中的地理要素都是制图者可以选择的表达元素,其中有部分要素是根据地图目的必须表达的要素,例如公园的边界;其余要素,如水体、绿地、道路、山地、建筑物等,则可以由制图者选择。而每种要素,其表达方式又是多样的。首先,目前的制图技术不会完全精准的反映地理要素的形状,而是会在地理事物选择几个坐标点,大致地吻合出地理事物的形状。这样,对相同的要素,选择的坐标点不同,地理事物的形状就会有不同,也就导致具体表达方式不同。其次,在形状确定后,制图者还可以选择不同的图例、颜色等表示这些地理信息。受这两个方面影响,相同地理要素的表达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导航电子地图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表达成本。而现实世界的地理信息非常丰富,地图上能容纳的信息本身有限,如何利用线条、色彩、图标呈现筛选确定的信息必然要经过复杂的筛选过程,所以结果因人而异,导航电子地图有很大的创作空间,至少独立测绘的导航电子地图偶合或者与现有作品重合的可能性小。综上,独立测绘的导航电子地图,通常可以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二)导航电子地图的可感知性:通过地图软件呈现的图形化表达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对于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以有形形式复制,实际上是强调作品只能是可以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而不能是抽象的思想、概念等。以有形形式复制强调的是可以被客观感知,而对表达的具体形式不加限制。

实践中,导航电子地图有其特有的文件格式,常见的有MIF文件格式等。在MIF格式中,导航电子地图以不同的图层形式存储,经过一定的规律性计算机处理过程,导航电子地图可以呈现出图形化界面。地图软件呈现的图形要素与MIF文件中的数据形式的数据信息是一一映射关系。通过地图软件,MIF格式文件可以稳定的呈现图形画面,为人们客观感知,即MIF格式文件是对导航电子地图的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使用计算机打开的MIF格式文件有固定的图形化表达,如上文所述,MIF格式文件中呈现的最终状态信息是图形化的地理信息,用户感知、使用的也是图形化的地图,而非抽象的地理信息。在计算机上绘制的美术作品在计算机上以数字形式存在,但通过特定软件打开图片文件,由计算机进行自动加载后,呈现出来的是图像,数字化存储方式并不会改变作品属性。同理,数字化的存储方式也不改变地图作品的性质。虽然导航电子地图在计算机上以数据形式存储,但其表现方式还是图形化的,故其本质还是图形作品。

尽管导航电子地图编辑软件中,用户可以选择叠加不同的图层,或改变地图的初始渲染方式,但这不意味着导航电子地图作品未完成未固定。首先,导航电子地图的各图层都有图形化表达,且表达方式在该电子地图作品完成后就唯一固定。因此,即使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叠加图层,也不能改变导航电子地图作品的表达方式。用户选择呈现的图层只是对作品的利用行为,尽管图层的排列组合可能有多种呈现,但都在作者创作的范畴内,用户选择不会为导航电子地图增加新的独创性的内容。其次,地图作品的不同复制件在任意设备上打开均有相同的图形化表达,这充分说明该作品已经完成并且固定,不会在复制或计算机处理过程中发生改变。至于互联网地图的渲染、加工确实可能改变了导航电子地图的部分具体表达,如图形符号的样式、配色等,但这种渲染过程不是计算机的自动化处理过程,而是加入了人的因素,在满足一定独创性要求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构成地图作品的改编,这能说明导航电子地图存在改编、再创作的空间,但不意味着原作品未完整或未固定。

因此,对于导航电子地图,每个图层都有其图形化表达,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所保护的图形作品。即使个别信息点不以图形化的形式存在,其也是依附于图形化地图,用于解释、说明地图的内容,不足以改变导航电子地图作品整体的定性。导航电子地图虽然在存储形式有特殊性,但仍然是以图形化要素说明地理信息的地图,故具有独创性的导航电子地图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图形作品。

(三)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地图作品

如上所述,导航电子地图系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作品。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对客观地理信息的选择、取舍。即在把具体地物、地貌、信息点等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根据地图使用目的、地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要求对地物、地貌、信息点等进行取舍。

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作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商,通过外业采集形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计算机语言的方式形成MIFG格式电子地图数据产品并存储于电子光盘中。四维图新公司向秀友公司交付的电子光盘包括道路、建筑、水系、桥梁、绿地、POI数据等文件夹,通过地图软件MIF打开道路、建筑、水系、桥梁、绿地任一文件夹,都会形成数个由线条构成的图形,例如:

四维图新公司主张,每一个文件夹中通过MIF软件打开的每一个界面都构成地图作品,同时,所有界面形成的完整的地图,亦构成地图作品。同时,四维图新公司向秀友公司交付的光盘中包含POI数据(POI数据是指具体地理位置的经纬度、名称、地点,如颐和园、彰化路等),该POI数据与地图相结合,整体构成其主张的地图作品。

四维图新公司选取了道路、建筑、水系、桥梁、绿地五个部分中的89个图形作为示例,经过对比,本院认为,其主张的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地点的选择和取舍。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将具体地物、地貌、信息点等客观地理信息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体现了制图者的选择、取舍,具有独创性。

例:安徽合肥新海大厦道路对比。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中在高速路右侧有一条矩形道路,使用了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图吧地图有此道路,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高德地图没有此道路。通过观察实景图可以看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中的矩形道路为合肥小康汽车销售公司厂房范围的道路。绘制电子地图时,该道路信息可由制图者自由选择是否通过绘图方式表达在地图上。四维图新公司对该道路的选择取舍,体现了其独创性的表达。

2、对于地图中相同地物、地貌绘制时,根据客观地物地貌,绘图颜色的选择不同,会产生地理事物不同的表达。对于客观地理信息中相同的地物、地貌,不同制图者选择不同颜色的表达,体现了独创性。

例:北京东四十条桥道路对比。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中在北京东四十条桥道路图中,对于环形路中间位置的绿地部分,采用了绿色图示。使用了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图吧地图亦有绿色图示,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高德地图对此地理信息没有绿色图示。通过观察实景图可以看出,客观地理信息中,东四十条环路中间为绿地部分。绘制电子地图时,对于客观地理信息中相同的地物、地貌,不同制图者可以选择不同颜色予以表达。四维图新公司对该道路中间绿地部分的颜色选择,体现了其独创性的表达。

3、对于地图中相同地物、地貌绘制时,不同标注和绘制方式的选择和取舍,会产生地理事物形状的不同表达。

:江苏徐州收费站绿地对比。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中江苏徐州收费站中心绿地以绿色标示,绿地中心留出水域部分,水域颜色为白色;中心绿地东侧绿地留出水域部分,水域颜色为白色。采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360地图中,江苏徐州收费站中心绿地的水域颜色为蓝色,形状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相同;中心绿地东侧绿地的水域颜色为蓝色,形状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相同。而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高德地图中,江苏徐州收费站中心绿地以白色标示,没有水域部分;中心绿地东侧绿地以绿色标示,没有水域部分。通过观察实景图可以看出,江苏徐州收费站中心绿地及东侧绿地区域内,仅有部分绿地植被,绿地植被覆盖区域形状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应位置的水域形状类似。四维图新公司对该绿地部分的形状与颜色选择,体现了其独创性的表达。

以上是四维图新公司的导航电子地图中,独创性的主要体现方面。实践中,客观地理信息数以亿计,绘制地图中需要选择、取舍的要素远大于上述例示,实际表达方式也更多元化,给予制图者极大的创作和表达空间。如何利用线条、色彩、图标在地图上呈现筛选确定的信息必然要经过复杂的筛选过程,最终所呈现的地图图形,系制图者智力性选择、编排、取舍的结果。四维图新公司从道路、建筑、水系、桥梁、绿地五个部分截取了89个图形作为示例,考虑到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中地理信息的数量庞大,无法一一列举的事实,本院对四维图新公司的证明方法予以确认。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导航电子地图,无论是每一个文件夹中通过MIF软件打开的图形,还是所有图形形成的完整图形,都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反映客观地理现象的地图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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