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仿冒变形金刚玩具,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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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变形金刚系列玩具是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该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供稿:秦琳、艾可颂
编辑:秦琳、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1)沪0110刑初463号【案件事实】
“TRANSFORMERS”系列玩具系孩之宝有限公司(Hasbro Inc)(以下简称孩之宝公司)于2000年起陆续创作的美术作品,后孩之宝公司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变形金刚系列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XX就玩具机器人(“W8022M01战擎司令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25日。另,被告人李XX就“玩具(萌威统帅)”于2020年3月16日向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根据《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类别为F美术,著作权人为李XX,创作完成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
2019年起,被告人李XX,伙同其他被告人,在未经孩之宝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对孩之宝公司销售的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进行微调设计,后委托他人批量生产,并在广东省汕头市工厂内进行组装、包装等,再冠以“威将”“陆霸”等品牌对外销售。
2020年6月5日,公安机关于广东省汕头市威将新概念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内扣押“J6621秦天战士”“W8601黄锋战士”等变形金刚系列玩具共计2万余件。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被查获的32款涉案玩具中有31款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基本相同,有1款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相似。经审计,被告人李XX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0余万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李XX当庭供述其对孩之宝公司销售的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进行微调设计后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及作品登记,系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可见其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其次,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登记机关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注册登记时并未做实质审查,著作权亦自创作完成之时即自然取得,当事人可自愿办理作品登记。本案中,孩之宝公司的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形成时间均系早于被告人李XX取得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及作品登记的申请时间。最后,被告人李XX实际生产、销售的“战擎司令官”玩具与其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所对应的玩具亦并不相同。综上,被告人李XX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及自愿进行的作品登记并非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取得,且孩之宝公司的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形成时间均早于被告人李XX的上述权利。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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