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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未经许可商业目的使用他人表情包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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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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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涉案蘑菇头表情包系以粗线条简笔画风格绘制的卡通人物形象,并于脸部填充黑色人脸剪影表达面部表情,使之具有独特的个性,具备独创性,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供稿:秦琳、裴一歌

编辑:秦琳、裴一歌

裁判文书请戳

(2022)鲁02民终974号
案件事实
广州蚊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蚊子动漫公司)是蘑菇头系列的著作权人。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1月23日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37559,作品名称为蘑菇头系列,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为蚊子动漫公司,著作权人为蚊子动漫公司,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该作品登记证书中附有包括蘑菇头在内的多个卡通形象。蚊子动漫公司将蘑菇头系列发表于微信表情开放平台和微博。
2018年5月30日,蚊子动漫公司向深圳三次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蘑菇头形象授权书》,授权版权内容为蘑菇头系列形象及后续创作的衍生形象,授权期间内蚊子动漫公司将制止第三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维权权利,授权深圳三次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行使。
深圳三次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后经名称变更,现名为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次元公司”)。
叁次元公司发现源生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耐美尔学堂”下发表的六篇文章中,均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作为配图。经比对,源生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和涉案《作品登记证书》所附图片内容高度一致,均为半圆形发型外轮廓,转至耳下趋近水平,形似蘑菇,服装为深色背带短裤配浅色T恤,仅在面部表情、动作、配字上存在差异。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叁次元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权利作品系以粗线条简笔画风格绘制的卡通人物形象,并于脸部填充黑色人脸剪影表达面部表情,使之具有独特的个性,具备独创性,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经比对,被诉侵权图片和涉案权利图片“蘑菇头系列”构成实质性相似。源生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发表的文章中使用叁次元公司的权利图片,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源生公司该微信公众号获得上述被诉侵权图片,侵害了叁次元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结合以下因素确定源生公司的赔偿数额:1.涉案作品类型及知名度。涉案作品系卡通人物形象,作者通过极简的线条、颜色,脸部填充不同的表情,作出不同的动作,有一定独创性。2.涉案作品的发表、传播成本。相对于纸媒时代,作者创作完成后可利用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的特征,将其作品上传于网络空间,使作品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广的范围传播。本案中,作者将涉案作品发表于微信表情开放平台和微博,涉案作品的发表和传播成本较低。3.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叁次元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主要是律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系因诉讼而支出。原审法院提倡合理、理性维权,叁次元公司应当将协商解决作为维权的第一选择,若协商不成必须提起诉讼时也应选择成本较低的证据保全、诉讼方式,不鼓励人为提高了纠纷解决成本。4.源生公司的侵权情节。源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六篇文章中使用被诉侵权图片作为配图,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但该种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给其带来的流量红利对收益增量帮助有限;此外,从源生公司的事后认知来看,源生公司在庭前已删除了被诉侵权图片,且在诉讼中对侵权事实未予以否认,表明其已事后认识到被诉侵权行为的不当性并主动予以改正。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源生公司应向叁次元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共计4650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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