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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第三方到底是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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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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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供应商与购买方约定第三方软件版权费由购买方直接向软件提供商支付,但该约定仅系供应商与购买方之间就第三方软件向该第三方履行的原则性约定,并未就购买方针对具体软件及其价款、付款期限等具体履行义务予以明确,构成约定不明,需要在实际履行中进一步明确。

供稿:赵云虎,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79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大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英立视公司”)

新大陆公司与河北广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代理商约定了“第三方软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集成费、数据广播、股票系统、中间件等费用,第三方软件版权费由甲方直接向软件提供商支付”,并提交了其与河北广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或代理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送货单。新大陆公司主张免除应由甲方向英立视公司支付的许可使用费。

双方争议在于该部分合同履行属于双方签订的《年度服务协议》中第4.1条#2约定“如果购买甲方机顶盒(内嵌乙方软件)的最终用户事先和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支付乙方软件授权费用,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授权费用,费用由双方协商确认”情形;还是第4.1条#3约定“除#1、#2设定的情况外,甲方均无需再为销售内嵌了乙方软件的机顶盒向乙方支付软件授权费用,但是甲方需在机顶盒销售合同中和购买方约定乙方软件由购买方支付,和甲方无关”情形以及新大陆公司与河北广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或代理商的约定是否符合第4.1条#3但书约定。

法院意见:

首先,根据双方主张和现有证据,应当认为新大陆公司与河北广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或代理商关于第三方软件费的支付属于《年度服务协议》第4.1条#2的情形。

根据河北广电集团公司下发的三份通知可知,河北广电集团公司最晚于2011年9月26日,由其向各分(子)公司确定供应商名单和统一限价标准,限价均含配套安装材料及第三方软件费,作为入围供应商的新大陆公司对此应当知情。

新大陆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均未约定“第三方软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集成费、数据广播、股票系统、中间件等费用,第三方软件版权费由甲方直接向软件提供商支付”的合同对应的招标文件。

根据英立视公司提交的三份通知,应当推定河北广电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招标文件中包含了由投标方负担第三方软件费用的要求,即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由投标方新大陆公司向英立视公司支付浏览器软件许可使用费,构成《年度补充协议》第4.1条#2情形。新大陆公司主张免除相应付款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新大陆公司与河北广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或代理商的约定不符合《年度服务协议》第4.1条#3的情形。根据《年度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新大陆公司免除向英立视公司付款义务应同时满足“运营商(河北广电集团公司)未明确投标方(新大陆公司)向英立视公司支付浏览器版权费”和“新大陆公司在机顶盒销售合同中与运营商(购买方)约定英立视软件由运营商支付,和新大陆公司无关”两项条件。关于前一项条件,自2011年河北广电集团公司下发统一限价标准即明确限价包含第三方软件费,2016年下发的说明在限价不包含第三方软件费的情况下,要求招标方单独对第三方软件费报价并由机顶盒厂商支付包括数据广播在内的第三方软件费用,上述两种限价方式中,运营商均明确了投标方(新大陆公司)向英立视公司支付浏览器版权费,不满足新大陆公司免除向英立视公司付款义务的前一项条件。

再次,新大陆公司免除向英立视公司付款义务的后一项条件也不具备。理由分析如下:

第一,新大陆公司与购买方河北广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的部分购销合同中约定“第三方软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集成费、数据广播、股票系统、中间件等费用,第三方软件版权费由甲方直接向软件提供商支付”的内容,但该约定仅系新大陆公司与河北广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之间就第三方软件向该第三方履行的原则性约定,并未就河北广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针对具体软件及其价款、付款期限等具体履行义务予以明确,构成约定不明,需要在实际履行中进一步明确。在案并无证据表明,新大陆公司与河北广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就第三方软件向该第三方履行进行了进一步约定,或者新大陆公司通知、协助英立视公司与河北广电集团公司相关分(子)公司落实涉案软件许可使用费支付问题,因此,并不满足新大陆公司免除向英立视公司付款义务的后一项条件。

第二,即使约定明确,实际履行中,新大陆公司仍需要向英立视公司通报河北广电集团公司相关分(子)公司采购机顶盒类型和数量,以便英立视公司有机会向河北广电集团公司相关分(子)公司主张权利。新大陆公司认可其并未履行相关通知、协助义务,据此,在机顶盒购销合同关系中,新大陆公司作为债权人,即使其明确约定债务人河北广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向第三人英立视公司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河北广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未向第三人英立视公司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河北广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仍应向债权人新大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由新大陆公司向河北广电集团公司相关分(子)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综上,新大陆公司主张基于《年度服务协议》第4.1条#3约定免除向英立视公司付款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

合同中经常会提到第三方,甚至会约定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样的约定可能并不能明确具体是哪个第三方。因此,如果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以明确并留下记录,就会进一步降低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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