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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间接侵权)的认定

赢在IP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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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认定构成帮助侵权,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他人实施了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二)帮助或教唆行为人实施了帮助或教唆行为,即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三)帮助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会实施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供稿:阮辰、艾可颂

编辑:阮辰、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0)最高法知民终904号





案件事实




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ZL20151008****.8、名称为“新型黑板”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3月6日,专利权人为朱云。涉案专利现为有效状态。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具体可以划分为4个技术特征:1.一种新型黑板;2.大小触摸屏搭配,大触摸屏是液晶式电脑,小触摸屏可以是移动小平板电脑,也可以是讲桌上不可移动小屏幕;3.重点是文字和图像能同步在大屏幕和小屏幕上出现,也可以文字和图像不同步在大小屏幕出现;4.当文字超过15字以上,文字和图像可以不同步在大小屏幕出现,具体在不超过15字以上小屏幕可以自动翻页,而大屏幕是写多少字也可以,也就是说小屏幕写到15字以上时电脑黑板系统自动分析直接翻页功能,写够15字以后,小屏幕又翻页空白,如此一直写完字为止,而大触摸屏则显示所有文字和图像,不跟小屏幕同步的电脑黑板系统。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如下特征:1.可以大屏与大屏或者大屏与小屏搭配、小屏与小屏均可自由搭配,不受屏幕大小限制;不受屏幕类型限制。2.大小屏显示设备(不仅包括触摸屏、智能型显示设备均可适用)如智能电视机、智能投影;当然大触摸屏可以是液晶式电脑,小触摸屏可以是手机、pad等。3.大小屏可以同步或异步显示,同步内容不仅限于文字和图像,包括音视频和OA办公系统。4.对于小屏幕字数无限制,超过15字不会翻页空白,仍旧能够完全同步大屏,包括文字和图像、音视频、OA办公系统等。大小触控屏显示内容均可缩小放大。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判断。首先,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被诉侵权产品亦为一种新型黑板,构成相同特征。其次,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2,被诉侵权产品的屏幕搭配虽然不受大小和类型限制,但其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构成等同特征。再次,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被诉侵权产品大小屏幕的文字和图像亦可以同步或异步显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还可以同步音视频和OA办公系统,但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实质相同,构成等同特征。最后,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4,被诉侵权产品对于小屏幕字数无限制,超过15字不会翻页空白,朱云亦认可涉案专利比被诉侵权产品多一项写够15个字自动翻页空白功能,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4。综上,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技术特征“当文字超过15字以上,文字和图像可以不同步在大小屏幕出现,具体在不超过15字以上小屏幕可以自动翻页,而大屏幕是写多少字也可以,也就是说小屏幕写到15字以上时电脑黑板系统自动分析直接翻页功能,写够15字以后,小屏幕又翻页空白,如此一直写完字为止,而大触摸屏则显示所有文字和图像,不跟小屏幕同步的电脑黑板系统”,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朱云的诉讼请求。

朱云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朱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专利号为ZL20151008****.8、名称为“新型黑板”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分为大小两个触摸屏,且大小两个触摸屏之间互动可以同步也可以不同步,品祺公司参展产品虽不具有涉案专利写够15个字自动翻页空白功能,但与涉案专利存在四分之三的相同技术特征,品祺公司构成间接侵权,侵犯涉案专利;





争议焦点




品祺公司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定构成帮助侵权,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他人实施了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二)帮助或教唆行为人实施了帮助或教唆行为,即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三)帮助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会实施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朱云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故而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零部件、中间物,品祺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但本案中,朱云并未举证他人实施了直接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相同亦不等同,并非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零部件、中间物等,品祺公司并不构成帮助侵权,朱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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