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直接提供软件的免费下载链接从原始地址下载软件,没有侵害该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没有通过在涉案网站中设置第三方广告等方式不正当获利,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赵云虎、杨宇宙
编辑:赵云虎、杨宇宙(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思某丁软件有限公司。(“思某丁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李某”)
思某丁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ntfsformac.cc上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试用服务,允许公众自由下载。
2020年5月9日,思某丁公司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提供的电脑及互联网设备,访问www.tuxerantfsformac.com,进入该网站,点击页面显示的“下载”,页面显示“要打开或保存来自xiazai.ntfsformac.cc的tuxerantfs2018_wm-r.dmg(77.6MB)吗?”。点击页面显示的“下载试用”,将该安装程序下载至电脑桌面,桌面上显示一个名为“tuxerantfs2018_wm-r.dmg”的文件。
网址为www.tuxerantfsformac.com、名称为“NTFSforMac开发手册”的网站的开办人为李某。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复制权是指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第一,关于李某是否侵害涉案软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点击涉案网站中“免费下载”按钮后,页面显示“要打开或保存来自xiazai.ntfsformac.cc的tuxerantfs2018_wm-r.dmg(77.6MB)吗?”,即网络用户从涉案网站中下载的涉案软件安装包的来源系直接链接自思某丁公司的网站。而思某丁公司网站免费提供涉案软件安装包的下载服务,其亦未对该下载链接采取任何技术保护措施,因此涉案网站提供涉案软件安装包的下载链接并不构成思某丁公司主张的“盗链”,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未经授权复制涉案软件安装包,并将其置于涉案网站中供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其次,思某丁公司确认,涉案软件安装后可免费试用30天,试用期届满后,用户必须付费购买后才能继续使用。思某丁公司主张李某在涉案网站设置了“我要购买”按钮,存在销售涉案软件的行为;李某则主张用户点击该按钮后,网页跳转至涉案软件著作权人TuxeraInc.公司官方网站中的购买页面,李某并未销售涉案软件,为此,李某提交了相应操作步骤的截屏予以佐证。虽然思某丁公司对上述截屏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从其提交的涉案公证书来看,其中并无任何点击涉案网站中“我要购买”按钮并购买涉案软件相关过程的记载,故难以判断用户点击该“我要购买”按钮,能否实际购买到涉案软件,或者即使能够购买到涉案软件,交易相对方是否为李某。思某丁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某实际实施了销售涉案软件的行为,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为李某不构成侵害涉案软件复制权和发行权。第二,关于李某是否侵害涉案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思某丁公司主张,李某利用涉案网站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行为破坏了思某丁公司网站对涉案软件传播下载渠道的控制,构成对涉案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据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害了计算机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键在于审查该行为是否使计算机软件在信息网络上的提供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而对于是否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应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考量。本案中,首先,如前所述,网络用户从涉案网站中下载的涉案软件安装包的来源系直接链接自思某丁公司的网站,李某并未采用上传到涉案网站服务器或者利用文件共享等方式将涉案软件的安装包向用户直接提供,换言之,一旦思某丁公司通过断开涉案软件的下载链接或者其他方式停止提供涉案软件的免费下载服务,用户便无法通过点击涉案网站中的“免费下载”按钮获得涉案软件的安装包,因此,涉案软件在信息网络上的提供客观上并未脱离思某丁公司的控制。其次,虽然用户点击涉案网站中的“免费下载”按钮并未跳转到思某丁公司网站,而是能够直接下载涉案软件,但点击该“免费下载”按钮后,页面显示“要打开或保存来自xiazai.ntfsformac.cc的tuxerantfs2018_wm-r.dmg(77.6MB)吗?”可见,涉案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并未隐去涉案软件安装包的来源信息,用户不会误认为其下载的涉案软件安装包直接来源于涉案网站,因此,涉案软件在信息网络上的提供主观上亦并未脱离思某丁公司的控制。综上,李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害涉案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思某丁公司主张李某在不具备涉案软件经销商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设涉案网站,向他人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和销售,不当减损了思某丁公司网站的流量,造成商业机会流失,侵害了思某丁公司享有的涉案软件在中国的独家经销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涉案网站网页设置抄袭了思某丁公司网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规制市场经营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李某实施了销售涉案软件的行为,或与之关联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而对思某丁公司基于其获得的涉案软件在中国的独家经销权所应得的商业利益造成不当减损;亦无证据显示李某具有通过在涉案网站中设置第三方广告等方式不正当获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形。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所指向的行为,应当产生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效果时,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涉案网站明确标示了涉案软件的名称,用户在涉案网站所下载的软件安装包亦为涉案软件的安装包,且涉案网站在设置下载链接时并未隐去涉案软件安装包的来源信息,故不会导致上述混淆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