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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生成社交软件虚假截图,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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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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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两被告借助微信、QQ软件所具有的广泛用户基础以及构建起的真实、诚信社交生态,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造假、作弊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软件获得大量用户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两被告为其用户提供了造假、作弊的重要工具,为弄虚作假、行骗欺瞒之行提供了条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被诉行为直接冲击了微信、QQ以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易使消费者因虚假截图受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唐汝衡、秦琳

编辑:唐汝衡、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1)京73民终2963号




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开发、运营“微信”“QQ”软件。某啸公司、某恩服务部(以下简称两被告)共同开发、运营“微商截图王”(后更名为“微商星球”)“火星美化”两款软件,该两款软件提供与“微信”“QQ”软件的界面、图标、表情等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使用户能够自行编辑并生成与“微信”“QQ”软件各种使用场景界面相同的对话、红包、转账、钱包等虚假截图。北京神奇工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乐商店”应用平台为被诉软件提供下载服务。腾讯公司认为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16年9月微信平均日登陆用户7.68亿”“2016年元旦当天微信红包收发量达23.1亿次,2017年除夕当日用户收发红包142亿个”“截至2018年12月31日,QQ月活账户8.07亿”,由此可见,在2016年初,上述软件的市场应用、用户群体就已经具备相当的规模,任一互联网通讯产品或移动支付工具建立起庞大的用户群体都不会是一蹴而就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2016年前腾讯公司的微信、QQ软件已经建立了广泛用户基础、具有较高知名度。某啸公司主张微信、QQ软件在被控软件2016年上线之前不具备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经过多年的使用,微信、QQ软件已成为社交通讯领域、移动支付领域的重要工具,在此过程中基于广泛使用而建立的信任及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对于腾讯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

从主观方面来讲,被控软件介绍其“可以轻松生成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零钱的界面,看起来就和真的一模一样”“平台会根据真实产品的更新对截图效果进行同步更新”,被诉软件的评论包括“对于微商来说,想要什么内容可以自己编辑”“制作交易截图大大提高了我的订单率”,由此可见,某啸公司、某恩经营部显然明知涉案软件可以用于制造虚假截图且具有以假乱真的效果,但其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并且还会以“紧跟微信、QQ软件同步更新”作为“产品优势”进行宣传,表明其主观上系放任或者积极追求上述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从客观方面来讲,虽然某啸公司、某恩经营部主张虚假截图最终由用户制作,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控软件模拟微信、QQ软件界面的截图功能为其核心卖点,某啸公司并未说明被控软件的上述模拟截图功能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何种福祉,反而有部分用户利用被控软件造假、作弊来获取不当利益,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某啸公司、某恩经营部虽未直接实施造假行为,但为弄虚作假、行骗欺瞒提供了方便和条件,使得相关不法行为的实施门槛大为降低,长此以往不仅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微信、QQ的信任度降低,亦会严重损害相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公平有序的健康竞争秩序。

综上,某啸公司、某恩服务部的被控行为有违诚信与基本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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