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和原规划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标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在合适的地点规划新建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发展改革部门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财政部门研究涉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自治区根据各地实际及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