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对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原院长杨银学受贿一案中的行贿人刘某某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因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此前,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原院长杨银学受贿一案一审宣判,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杨银学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40万元。据悉,在杨银学22起受贿事实中,其同学刘某某最为引人关注。刘某某与杨银学系同学,关系密切,二人形成长达10年的利益共同体。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某某以银川某医疗器械公司(已注销)、北京某商贸公司(已注销)宁夏某科贸公司、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宁夏某物业服务公司等多家公司股东的名义,向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供应医疗器械和提供物业服务。刘某某与时任宁医大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杨银学系初中同学关系,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自2003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向杨银学或经杨银学同意向其亲属多次行贿,送车3辆送房5套以及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55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犯罪事实在2015年之前,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