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12时29分,陕西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煤矿”)1105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66万元。
近期,陕西煤监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煤层厚度急剧增厚,倾角急剧增大,使掘进区域处于应力集中区;
构造煤发育、煤层松软、透气性差,具备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条件;
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时间不够,没有消除事故地点突出危险性;
违规掘进施工,事故地点煤体积聚的能量超过了煤体的抵抗能力导致事故发生。
同时,还存在:
燎原煤矿安全管理混乱、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等间接原因。
4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人被建议移交司法处理;
12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行政处罚;
13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2020年6月10日8点班,掘进副区长文春安主持召开1105运输顺槽掘进班前会,安排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当班掘进3个循环进尺2.4m的生产任务,要求当班班长孙新到达工作面后将现有的半截风筒换成一整节风筒、在工作面左侧打一根7.8m长的锚索(因工作面煤层倾角比较大)后,再开始掘进作业。工作面迎头上一班施工6个深度6m的瓦斯排放钻孔,9时57分井下汇报开始割煤。12时10分左右,安检员郭孝民第三次到工作面巡查,现场正在割第二排煤。当时巷道人员分布情况是:1人在综掘机驾驶室里、1人在综掘机迎头右侧用水管洒水灭尘、1人在掘进机左帮靠近风筒位置拉掘进机移动电缆、1人在掘进机的二运皮带中部清理皮带回煤、2人在二运皮带机头调整皮带、还有1人在距工作面40-50m处备料。
12时20分左右,安检员郭孝民离开工作面,沿途查找皮带回煤的原因,瓦检员姚养元还在工作面。当他快到局部通风机跟前的时候,突然听到“嗵、嗵、嗵”的几声响,他就赶紧跑到下山皮带过桥处,用手抓住过桥扶手准备过皮带,就在这时,感觉后背被推了一下,就失去知觉了。郭孝民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到了皮带下山三部机头处,当时皮带正在运转,便立即从上面跳了下来,导致右脚摔伤,后被皮带司机高小龙送到井上。12时29分,调度员秦安荣接到井下变电所和水泵房打来的电话,称1105运顺工作面断电,同时调度室监测监控系统显示1105运顺回风探头瓦斯浓度40-50%,总回瓦斯浓度6-17%,调度员秦安荣将瓦斯浓度异常情况汇报给当日值班机电矿长安学民、矿长党少敏、总工程师杨军党、通风矿长王新旺、安全矿长王永全、生产矿长胡武军、调度室副主任梁艳银。总工程师杨军党随后赶到调度室,看到监控数据异常后,12时38分带领通风部长屈建生、副部长王晓冬入井察看,通风矿长王新旺、安全矿长王永全也随后入井。12时40分,矿长党少敏下达撤出人员命令。调度员秦安荣遵照矿长命令,分别给1102综采面安检员高英民、1105回顺掘进工作面安检员王昌信、清水仓班长罗显招打电话通知撤人,事故发生后,安全升井人员共计102人,其中:13时-14时安全升井人员 79名(1102综采工作面、巷修人员及打孔人员57人、1105回顺掘进工作面及清水仓人员15名、通风预测、灭尘人员4名、安检员3名(含受伤人员郭孝民);
14时30分-16时30分安全升井人员 11 名(分别是掘进队3名、机电岗位工5名、矿带班人员1名、瓦检员1名、受伤瓦检员姚养元1名);
17时50分最后12名人员(分别是5名入井侦察人员、瓦斯抽放工1名、变电所水泵工1名、运输队5名)安全升井。
6月10日当班累计安全升井人员115人(含事故前安全升井13人)。13时,调度员秦安荣与井下1105回顺瓦检员孙岁生联系上,让他携带便携仪从1105运顺机头进去察看。孙岁生走到距联巷口里4-5m处,发现1105运顺当班瓦检员姚养元躺在地上,半昏迷状,随后杨军党等人也赶过来,将人抬到皮带机头送到地面。王永全在井下向调度室打电话,汇报井下瓦斯非常大。矿长党少敏下令摸排失联人数,经过确认1105运顺工作面失联人员7人。14时,救护车自井口将郭孝民和姚养元一并送到到韩城下峪口医院救治。
6月10日12时29分,调度员秦安荣接到井下电话,报告1105运输顺槽工作面断电,通过监测监控系统显示井下多处探头瓦斯浓度超限,随即下令井下所有人员撤离升井,并通知全部矿领导,期间矿方进一步了解井下情况后,14时15分,公司总经理郭云彦向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王宗涛汇报了事故情况。15时02分,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向韩城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了事故情况,15时20分向韩城市“两办”汇报了事故情况。15时04分,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召请陕煤韩城矿业救护大队,15时13分,陕西煤矿安监局得到事故信息后,局长田光雄同志立即带领相关处室人员赶赴事故矿井,向国家煤矿安监局、应急管理部报告,并紧急调动陕煤集团澄合矿业救护大队参加救援。
事故发生前,当班入井117人,事故发生后,又5人入井,共入井122人,其中115人安全升井(含2名受伤人员),7人失联。韩城矿山救护大队和澄合矿山救护大队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后,多批次开展现场勘查和井下抢险救援工作。6月10日15时17 分,韩城矿业救护队下峪口中队到达燎原煤矿。了解矿方井下情况、安排编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行动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17时30分,澄合矿业救护大队到达燎原煤矿。2.救援侦察、救援准备、排查电器设备、排放瓦斯及排水、清理突出煤、搜寻失联人员。6月10日15时47分-19时12分,下峪口中队对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1105运顺回风联巷、回风下山、总回风巷进行侦察。22时41分,下峪口中队更换1105运顺回风流瓦斯传感器,在1105运顺突出物迎头处新安设一台瓦斯传感器,安设排水风泵、管路。6月11日00时11分-5时48分,抽排井下水仓中约500m3水量。16时26分-22时07分,抽排1105运顺巷道积水,抽排水量约158m3。恢复井下水管、消尘、安装皮带及刮板机、安装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等工作。6月12日1时23分-2时24分,巷道内风筒联接和两帮浮灰清洗工作。6月12日11时30分-14时14分, 韩城矿业公司4名电工对井下1105回顺、1105运顺、皮带下山、主排水泵房设备进行检查,共排查电气设备36台,未发现失爆电气设备。6月12日19时08分,进行排放瓦斯、延伸刮板输送机、消尘、清理突出物、延伸抽放管路等作业,利用抽排系统对突出物的深处进行瓦斯抽排。6月14日5 时50分至6月15日11时0分,救援人员陆续搜寻到7名遇难人员。15日11时53分,将遇难人员遗体全部运送出井,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遇难者和受伤人员基本信息见附件2。 6月18日17时,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突出物全部清理。煤层厚度急剧增厚,倾角急剧增大,使掘进区域处于应力集中区;构造煤发育、煤层松软、透气性差,具备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条件;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时间不够,没有消除事故地点突出危险性;违规掘进施工,事故地点煤体积聚的能量超过了煤体的抵抗能力导致事故发生。
1105运顺已施工143米范围内,煤层底板标高273.1-289.1m。地面标高在767.2-733.9m之间,煤层埋藏深度455.7-480.3m,煤层瓦斯压力达到1.1MPa。掘进区段处于S3向斜向S4背斜过渡段的应力集中区域,煤层产状和煤层厚度急剧变化,煤层倾角由正常7°左右急剧增大到25°,煤厚由0.6m急剧增加到6.75m左右。掘进区段正逢由薄煤带进入厚煤带,11号煤层构造煤发育,构造煤厚度0.3-1.5m,构造煤的破坏类型Ⅳ-Ⅴ类。从地应力、瓦斯和煤的破坏类型分析,事故地点具备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条件。(1)未按照审批的《11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11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防突安全措施》(以下简称《设计》《措施》) 实施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一是钻孔数量不足。施工区域措施孔时,仅在工作面正前方施工了14个钻孔,控制两帮方向的钻孔未施工 。施工局部防突措施孔时,仅施工了6个、深度6米的瓦斯排(释)放孔。二是瓦斯抽放有效时间不足。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施工完最后一个用于顺层抽放瓦斯的长钻孔后,未封孔连管抽放。在突出预兆强烈时,也未延长抽放时间 。事故现场勘察发现采取相同区域防突措施的1105回顺掘进工作面预抽钻孔已施工、未进行封孔连管抽放。(2)未按照《设计》《措施》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工作 。6月7日四时班,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施工完第14个钻孔后,于6月8日零点班测量了K1值为0.19、S值为2.3 ,未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就做出允许进尺8m的决定,当班掘进1.6m。未在统计抽放瓦斯量的基础上,计算并实测实施措施后的残余瓦斯压力和含量 。 (3)在未防突措施未执行到位的情况,违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组织掘进做作业。掘进工作面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要求,观察分析煤体结构和采掘作业、钻孔施工中的各种现象进行突出危险性的综合预测。在构造煤发育、煤层产状和厚度等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和1105 运顺掘进工作面打钻出现喷孔、夹钻、埋钻的情况下,仍仅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判定工作面有无突出危险。 一是未按照审批的《11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11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防突安全措施》(以下简称《设计》《措施》) 实施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表现为钻孔数量不足,5月28日~6月7日,施工区域防突措施孔时,仅在工作面正前方施工了14个钻孔,控制两帮方向的钻孔未施工。施工局部防突措施孔时,仅施工了6个、深度6米的瓦斯排(释)放孔。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 ;瓦斯抽放有效时间不足。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施工完最后一个用于顺层抽放瓦斯的长钻孔后,未封孔连管抽放。在突出预兆强烈时,也未延长抽放时间。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 。二是未进行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区域预抽防突钻孔施工过程中,频繁出现喷孔、顶钻、卡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煤矿相关负责人未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一是基础管理工作薄弱。未按规定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召开防突专题例会,进行通风瓦斯日分析,建立《突出预兆分析和处置台账》,编制工作面《防突预测图》。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 、四十九条 的⑴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二是未设置专业防突队伍。陕西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28日印发了《关于成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领导小组及防突队伍的通知》(陕燎煤司通发〔2019〕72号),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和通风矿长为副组长,通风、生产、安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防突领导小组,明确了分工和职责。成立了专门防突队伍,明确了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和10名防突员。通过事故调查发现,防突队伍设在综采区,防突队队长由综采区长兼任,防突队副队长由掘进队长兼任,技术员由掘进队技术员兼职,配备的10名防突队员中,有2人持证在通风部,8人在掘进队并兼职辅助工作。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三是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钻孔轨迹测定或视频监控设备。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九条 规定;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区域预抽、指标测试、区域验证、效果检验等监督管理层层失控,未组织和监督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是企业组织的培训内容和考试内容中无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和突出预兆知识。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二是事故遇难的孙新、孙水旺、王云生未经岗前培训,入井作业。三是1105运顺打钻作业的李国干、王耀辉、姚秋见等3人未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四是企业在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未进行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练,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1105运输顺槽设计区域防突措施钻孔为56个,5月28日~6月7日井下实际施工钻孔14个,为了应付检查,将其余应按设计施工的42个钻孔由防突工填写虚假钻孔验收单,编制虚假的钻孔竣工图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单 。2.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一是驻矿安监员履职不到位。主要通过参加煤矿生产调度会、查阅调度记录台账、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和陪同检查的方式开展工作。未能发现2020年6月3日~7日矿井调度值班记录的1105运输掘进工作面施工区域措施钻孔期间,多次出现打钻喷孔、夹钻、埋钻等动力现象,打钻期间因瓦斯大频繁停电撤人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二是日常监管不到位。国务院安委会第二督查组发现的燎原煤矿3条重大隐患整改销号后,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按照2020年煤矿安全监管计划要求,1月、2月份每月检查1次、其他月份每月检查2次,在4-6月份(4月3次、5月2次、6月1次)对燎原煤矿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未能发现11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煤厚小于3米时设计56个(煤厚大于3米时112个),现场实际施工14个钻孔,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抽放等区域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把关不严。2020年4月21日,组织对该矿进行复产复工验收时,在验收标准中包含有突出矿井的防突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项目 ,未能发现矿井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但确认该检查项符合规定。四是对监管人员培训不到位。监管人员普遍缺乏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业知识,不掌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能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有效到位监督检查。3.韩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对能源发展中心的管理指导不到位韩城市发改委主要是通过召开党委会、班子会议的形式,对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复工复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存在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对能源发展中心管理指导不到位等问题。一是复工复产验收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等问题,未能及时督促监管部门正确履职;二是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开展不深入,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认识不足,针对燎原煤矿隐患整治工作指导督促不够。1.杨军党,男,中共党员,公司副总经理兼煤矿总工程师,防突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及防突工作的管理,负责瓦斯抽放工作。因陕西燎原煤业“20200610”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党少敏,男,中共党员,公司副总经理兼煤矿矿长,防突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防突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保证防突工作的正常开展。因陕西燎原煤业“20200610”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薛涛,男,中共党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因陕西燎原煤业“20200610”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郭云彦,男,群众,燎原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陕西燎原煤业“20200610”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屈建生,男,群众,燎原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部长,防突领导小组成员,防突办公室主任,负责防突日常业务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明确建立《突出预兆分析和处置台账》和编制工作面《防突预测图》的责任分工,未组织监督落实已审批的《设计》《措施》,对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和预测预报资料真实性未把关,对明显的突出预兆未提出处置意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6.王新旺,男,中共党员,燎原煤矿通风副矿长,防突领导小组副组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及防突工作管理,主管矿井防突日常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未督促建立《突出预兆分析和处置台账》和编制工作面《防突预测图》,未组织监督落实已审批的《设计》《措施》,对掘进工作面区域、局部防突措施钻孔数量不够和抽放时间不足的问题未处置,对明显的突出预兆未提出处置意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7.胡武军,男,中共党员,燎原煤矿生产副矿长,防突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矿井生产工作,负责参与监督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组织监督落实已审批的《设计》《措施》,参加调度会议1105运顺打钻过程中,存在夹钻、顶钻、喷孔以及瓦斯浓度高造成自动断电异常情况,在值班期间对出现明显突出预兆未提出处置意见,未对兼职防突队管理问题及时解决。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8.文春安,男,群众,燎原煤矿综采区掘进队队长,兼任防突队副队长。负责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孔施工及掘进队全面管理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安排职工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区域防突措施钻孔,防突措施未执行到位组织掘进,未组织掘进队的人员进行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练,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的钻机司机上岗作业,对职工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行为疏于管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⑪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9.韩少敏,男,中共党员,燎原煤矿综采区区长,负责组织矿井采、掘、运管理工作,兼任防突队队长,负责采煤、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封孔、连管抽放瓦斯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组织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封孔不到位,防突措施未执行到位组织生产,安排未经过安全培训的职工和未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的钻机司机上岗作业,未组织采掘队的人员进行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以上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的中共党员,待司法处理后,由韩城市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理。(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行政处罚的企业人员(12人)1.梁广智,男,群众,燎原煤矿防突员,负责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中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具体工作,在明知未施工专门的区域预测效验孔的情况进行区域效果检验(即用区域措施孔代替效果检验孔),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2.吉继升,男,群众,燎原煤矿防突员,负责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中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具体工作,在明知未施工专门的区域预测效验孔的情况进行区域效果检验(即用区域措施孔代替效果检验孔),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3.姚养元,男,群众,当班瓦检员,工作期间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瓦斯超限作业,停电期间用风镐进尺等)未加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4.郭孝民,男,群众,燎原煤矿当班安监员,工作期间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瓦斯超限作业,停电期间用风镐进尺等)未加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5.许明,男,群众,燎原煤矿掘进队技术员,兼任防突队技术员。负责掘进队安全技术业务管理和职工培训工作。技术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从业人员贯彻已审批的《设计》《措施》,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对明显的突出预兆未提出处置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解除劳动合同。6.高鹏飞,男,中共预备党员,燎原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副部长,防突领导小组成员,负责防突专项设计、防突措施的编制和落实。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组织监督落实已审批的《设计》《措施》,防突技术管理不到位,对明显的突出预兆未提出处置意见,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⑫ 之规定,建议取消其预备党员。7.王晓冬,男,中共党员,燎原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副部长,防突领导小组成员,负责防突专项设计和防突措施制定和落实、防突资料收集。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监督落实已审批的《设计》《措施》,防突技术管理不到位,对明显的突出预兆未提出处置意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8.韩锁成,男,中共党员,燎原煤矿地测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负责矿井生产安排、协调、地质测量工作。防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参与监督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地质预报工作不到位,事故(6月10日8点)当班带班领导,6月3日至7日调度会议记录1105运顺打钻过程中,存在夹钻、顶钻、喷孔以及瓦斯浓度高造成自动断电异常情况,在生产指挥工作中未对明显的突出预兆提出处置意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9.张涛,男,中共党员,燎原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部长,防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负责监督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监督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对职工培训不到位问题监督不力,对明显的突出预兆未提出处置意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10.杨伟民,男,中共党员,燎原煤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负责劳动合同和职工安全培训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现掘进队3名新职工未经培训上岗和防突钻机司机无证上岗问题,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11.王永全,男,中共党员,燎原煤矿安全副矿长,防突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监督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已审批的《设计》《措施》执行监督不到位,对职工培训不到位问题监督不力,未对明显的突出预兆提出处置意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12.薛自学,男,中共党员,燎原煤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具体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防突措施实施存在的问题管理不到位,现场防突管理混乱,未安排解决视频监控、轨迹测定设备的购置及防突队伍管理问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卫鹏,男,群众,驻矿安全监督员,2020年4月11日起负责燎原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未正确履行驻矿安全监督职责,未能发现该矿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问题以及矿井调度记录中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明显的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韩城市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政务降级处分。2.刘杰,男,群众,驻矿安全监督员,2020年4月11日起负责燎原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未正确履行驻矿安全监督职责,未能发现该矿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问题以及矿井调度记录中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明显的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韩城市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政务降级处分。3.陈晓林,男,群众,2019年12月任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煤矿安全监察大队三科科长,2020年5月7日前负责燎原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日常监督检查不够深入,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不严不细,未发现燎原煤矿“瓦斯抽采与防突”方面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韩城市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4.程毅,男,中共预备党员,2019年12月任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副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督促指导安监科对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未能发现燎原煤矿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问题;对燎原煤矿3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后的安全隐患问题监管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韩城市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5.郭文武,男,中共党员,2020年4月任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煤矿安全监察大队队长。督促煤矿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严不实,对驻矿安监员和安监科教育管理不到位;对燎原煤矿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失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韩城市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政务记过处分。6.林涛,男,中共党员,2020年4月任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安管办主任,主要负责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安全大检查工作。安全监管工作履职不到位,2020年4月21日,牵头组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时把关不严,对燎原煤矿存在的“瓦斯抽采与防突”方面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韩城市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政务记过处分。7.李军,男,中共党员,2015年3月任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法培科科长,负责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对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缺失;对燎原煤矿存在从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失察失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韩城市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政务记过处分。8.高朝阳,男,中共党员,2017年3月任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正科级干部,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分管法培科。作为燎原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市级部门包联领导,工作不实不细,对该矿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重大隐患问题失察;对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韩城市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政务记过处分。9.陈建海,男,中共党员,2019年3月任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正科级干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和驻矿安监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对其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韩城市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政务记过处分。10.王宗涛,男,中共党员,2020年1月任韩城市发改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市能源发展中心主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驻矿安监员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韩城市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政务警告处分。11.郭继锋,男,中共党员,2016年8月任韩城市发改委党委书记、主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能源发展中心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由韩城市纪委给予诫勉。12.程印杰,男,中共党员,2015年1月任韩城市人大副主任,2020年5月退居二线。作为燎原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包联领导,对集中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对该矿安全工作督查指导不够深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由渭南市纪委给予批评教育。13.刘革,男,中共党员,2019年10月任韩城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2020年2月,分管煤矿安全工作,分管市发改委、市能源发展中心。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不够到位,未能及时督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正确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由渭南市纪委给予批评教育。
责任编辑:崔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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