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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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政处罚办法》公布!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煤炭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主任:郑栅洁2023年12月27日附件:《煤炭行政处罚办法》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编辑:张莹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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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10种情况,必须撤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一些煤矿在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研判报告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风险失控形成重大隐患甚至酿成事故;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后,受威胁区域人员未停止作业、及时撤出,造成事故发生或伤亡扩大。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建立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煤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或带班值班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及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1.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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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紧急通知:以下情况,停止作业、移交司法机关!

3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出紧急通知,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全文如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3﹞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3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谷里煤矿井下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已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涉险事故4起、瓦斯高值超限48起,瓦斯防治形势极其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管控煤矿瓦斯重大风险,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矿长必须落实本单位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必须落实技术负责人责任,各副矿长、职能部门必须落实防突岗位责任制、强化业务保安,确保防突措施落实到位。对责任不落实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二、全面排查防突体制机制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层级审批安全设计措施。煤矿没有上级公司的,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促在本年度内完成整改,否则委托有技术管理能力的第三方审批。对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三、全面排查瓦斯参数全面排查正在采掘区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有效抽采半径及工作面防突预测(效果检验)的突出敏感指标等参数。对参数不齐全的,依法责令限期补测;对参数造假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四、确保抽采达标煤矿企业必须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要求,采取地面区域预抽、井下区域预抽等措施,超前治理瓦斯。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并抽采临近层瓦斯。强化钻孔施工、轨迹测定、钻孔封孔、联网抽采精细化管理,严格开展抽采达标评判,确保抽采达标。对不按规定抽采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五、加强瓦斯预警预测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值守,凡发生瓦斯超限或异常,立即按规定处置。煤矿总工程师必须严格执行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悬挂防突预测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适时查看煤矿安全风险预警系统,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每月底前,对下个月安全风险尤其是瓦斯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并将结果反馈至煤矿企业。对预警预测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作业。六、严格应急处置煤矿所有职工一旦发现瓦斯异常、超限报警及喷孔、顶钻、响煤炮声等征兆时,无需请示,有权第一时间撤人,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凡阻挠撤人,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七、严厉打击造假行为对存在防突预测检验造假、钻孔造假、抽采量造假、监控系统过滤屏蔽造假、瓦斯传感器浓度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3月20日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编辑:时宜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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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亿,6亿吨!全国煤矿智能化建设有哪些新进展?一文了解

◆2020年以来,全国煤矿智能化采掘工作面从494个增加到1019个,智能化煤矿由242处增加到572处、产能由8.5亿吨增加到19.4亿吨◆目前,全国智能化煤矿杜绝了较大以上事故◆2021年以来,智能化煤矿累计释放先进产能近6亿吨◆25个省份出台了财税等支持保障措施,全国智能化煤矿建设投资累计达1000亿元以上◆煤矿井下机器人由19种增加到31种日前召开的全国矿山智能化建设和安全发展推进视频会透露,2020年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全国煤矿智能化建设推进现场会召开后,两年多的时间,煤矿智能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以来,全国煤矿智能化采掘工作面从494个增加到1019个,智能化煤矿由242处增加到572处、产能由8.5亿吨增加到19.4亿吨,井下用工数量大幅下降,劳动效率、安全水平大幅提升。目前,全国智能化煤矿杜绝了较大以上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为0.024,比全国平均数的50%还低。2021年以来,智能化煤矿累计释放先进产能近6亿吨,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供应作出了重要贡献。多方协同联动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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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大报告:总书记这么说能源

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来源:中国能源报编辑:高蕾
202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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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瞒报事故74人被追责!瞒报过程触目惊心!

2022年3月2日4时17分,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以下简称利民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369万元。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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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制定煤矿安全条例!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发布

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计划提出,围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能源法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煤矿安全条例。通知全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7月5日(本文有删减)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我们党将召开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是在建党百年之际召开的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系统回顾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全面总结了党百年奋斗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前进的智慧和力量,以实际工作成效担当起新时代赋予立法工作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把握重要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准确理解“十一个坚持”的精髓实质,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中央精神、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更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适应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立法工作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立法需求实际,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税法草案、增值税法草案、金融稳定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修订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电信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围绕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预备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广播电视法草案。围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学位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医疗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推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治化建设。围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能源法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煤矿安全条例。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抓紧做好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为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三、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工作,推动党中央有关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加快完成党中央交办的重大立法项目,不断强化对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工作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按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支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其立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健全党领导各项事业的法律制度,不断提高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支持配合人大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配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立法工作计划,做好法律项目的衔接,加强沟通协调。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纂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起草、审查重要法律法规草案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使立法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贯彻和体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注重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凝聚立法共识。聚焦人民群众急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宣传,把普法融入立法过程,及时宣传解读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回应立法热点问题,讲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成就和故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制度的认同感。着力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不断丰富立法形式,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纂各项工作,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影响。起草、审查法律法规草案时,同一或相近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应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既注重“大块头”,也注重“小快灵”,从“小切口”入手,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着力解决现实问题。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补齐涉外法律制度短板,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健全完善立法风险防范机制。立法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立法战略研究,对立法时机和各环节工作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论证,把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防范各种重大风险隐患,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切实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监督作用,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依法审查,着重对法规规章是否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违背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等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作出处理。持续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研究修改备案审查法律制度,优化完善备案法规规章数据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持续推进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立法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教育引导立法工作队伍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快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健全招录制度,加大交流力度,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立法工作人员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国务院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立法工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聚焦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动担当作为,狠抓贯彻落实,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起草部门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起草过程中遇到意见分歧的,应当主动沟通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及时按程序请示汇报。对于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协调推动立法进程,集中力量攻坚,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送审稿涉及重大体制改革、重要改革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央已经确定的改革方案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送。起草部门要按时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说明和有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协调重大分歧、落实改革方案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情况。司法部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立法项目,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必要时提前介入、加快推动,确保程序不减、标准不降、无缝衔接、按时完成。起草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司法部可以缓办或者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司法部应当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避免久拖不决。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按程序上报。附件:《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附件《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6件)1.关税法草案(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2.增值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3.金融稳定法草案(人民银行起草)4.学前教育法草案(教育部起草)5.学位法草案(教育部起草)6.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起草)8.能源法草案(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9.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起草)10.铁路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11.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12.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13.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1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起草)15.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16.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自然资源部起草)此外,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电信法草案、耕地保护法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6件)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2.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海关总署起草)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起草)5.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6.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起草)7.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8.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9.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信办组织起草)10.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1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交通运输部起草)12.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13.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起草)14.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15.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卫生健康委起草)1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生态环境部起草)此外,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煤矿安全条例,预备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1.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项目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编辑:张莹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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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禁采 黄色缓采 绿色可采,明年纳入执法检查!

当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透水、溃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煤矿被淹时,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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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死亡、144人涉险!3起煤矿事故警示案例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了3起煤矿事故案例,这3起事故案例共造成5人死亡,144人涉险。↓↓↓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秦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莲洞绿松石矿“4•8”较大冒顶事故案例2022年4月8日,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秦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秦古镇金莲洞绿松石矿(以下简称金莲洞矿)发生冒顶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19.12万元。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金莲洞矿为民营企业,设计生产规模为年采绿松石3.0吨。该矿采用平硐多水平开拓,开采顺序为采区内由上而下顺序进行开采;设计采矿方法为改进的浅孔留矿法,但实际以探代采。事故地点位于+795米~+825米水平联络斜坡道上,该作业点属于+795米水平5穿巷的第三条沿脉(简称“5-3采矿作业点”),距离+795主平硐口620米。该作业点在批准设计回采范围之外,处于裂隙发育的含矿岩层中,作业面沿岩体走向布置。二、事故直接原因5-3采矿作业点位于绿松石矿的成矿破碎带中,未采取支护措施,违规冒险撬毛作业,导致顶板冒落,造成2名撬毛工、2名捡货工死亡。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1.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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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煤矿智能化升级拟纳入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应急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四)露天矿吨煤5元。多种灾害并存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规定执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规定执行。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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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艰巨!煤炭如何贡献清洁力量

“我国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6%,这是一个很大的基数。如何把煤炭用的更高效、更清洁,这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在近日召开的中国农村散煤治理综合报告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长周大地表示。会上发布了《中国农村散煤综合治理综合报告(2022)》(以下简称《报告》),这是能源基金会会同清华大学等研究机构开展的关于散煤替代技术路径、清洁用能体系等课题研究成果。2019年中国散煤用量分布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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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那些关闭退出煤矿

2021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的工作仍在进行据统计截至目前内蒙古、贵州、湖南、广西等省份今年均公告了关闭退出煤矿河南、四川等省份也公示了一批关闭退出煤矿名单↓↓↓贵州12月23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贵州省2021年煤炭行业去产能完成情况公告》显示,2021年贵州省51处煤矿、945万吨/年煤矿产能已关闭退出,并已验收。湖南截止到12月24日,湖南省已正式公告2021年第一批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共1处煤矿,涉及产能30万吨/年。此煤矿为娄底市泽中煤业有限公司湘中煤矿。内蒙古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2021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公告》,6处煤矿被列入关闭退出名单,涉及产能330万吨/年。广西3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了2021年广西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共1处煤矿,涉及产能10万吨/年。重庆2021年,重庆市国有煤矿煤炭开采历史宣告结束。2021年1月份,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同意重庆能源集团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关闭退出煤矿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显示,以下14座煤矿原则上2021年6月底前依法关闭退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打通一煤矿石壕煤矿渝阳煤矿松藻煤矿逢春煤矿南桐煤矿红岩煤矿东林煤矿韦家沟煤矿中心桥煤矿邵新煤矿田家煤矿重庆能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三汇二矿芦塘煤矿这些煤矿核定淘汰煤炭产能共计1150万吨/年。以下为公示名单湖南12月10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示了一批拟于2021年关闭的年产能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注:此为2021年拟关闭退出的第二批煤矿,第一批已正式公布),共22座煤矿,涉及产能144万吨/年。四川截止到12月24日,四川省共公示了三批2021年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共5座煤矿,涉及产能59万吨/年。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河南11月29日,河南省工信厅公示了2021年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共15座煤矿,涉及产能231万吨/年。年终盘点系列:1.由点面突破向系统集成延伸!煤矿智能化发展的2021年2.抗灾、防疫、保供!图片记录煤炭人不同寻常的20213.复盘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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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点面突破向系统集成延伸!煤矿智能化发展的2021年

编者按✦煤矿智能化代表着煤炭工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也是破解当前煤炭行业发展难题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煤矿智能化建设持续推进,从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到示范煤矿建设、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推广等,取得了积极进展,呈现出五大特点。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全国煤矿智能化建设总投资规模已超过1000亿元。截至今年8月末,国家首批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已完成建设投资近60亿元,预计有47处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将于年内建成投产;全国已建成超过500个智能化采掘工作面,有力促进了煤矿井下减人提效、安全生产。煤矿智能化建设已成为行业内一项具有高度共识、颇具市场活力、企业积极拥护的创新型、基础性工作。横向覆盖范围:单个工作面➡单个煤矿➡煤炭企业➡整个矿区★关键词:自动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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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灾、防疫、保供!图片记录煤炭人不同寻常的2021

2021不是寻常年份,产煤大省突遇暴雨洪灾,疫情防控依然复杂严峻,供需波动引发保供压力……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面临多重考验。困难面前,煤炭人发挥“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在保安全、防疫情的前提下,互助抗灾、加力生产、稳价保供,争做能源供应的稳定器、民生供暖的压舱石。烈火验真金,艰难磨意志。历经风雨后,面对未来更多的“突如其来”,煤炭人必将更从容自信,步伐稳健。抗灾7月,河南多地遭遇特大暴雨袭击。河南能源焦煤公司组织30余名党员成立抗洪抢险救援队,帮助灾区人民群众重建家园。李帅群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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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 | 重组后的三大煤企初亮成绩单

责任编辑:董衡编辑:崔维维搜索关注“中国煤炭报”微信公众号,更多煤炭精彩内容不容错过!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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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抽采利用, 如何交上高分答卷?

煤层气是与煤伴生、共生的气体资源,指储存在煤层中的烃类气体,俗称“瓦斯”,以甲烷为主要成分,属于非常规天然气,是近年来在国际上崛起的洁净、优质能源和化工原料。11月10日,中国和美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格拉斯哥大会期间发布联合宣言,强调控制和减少甲烷排放。此后,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表示,将在煤炭开采、城市固体废弃物等领域,研究制定有效的甲烷减排措施,促进甲烷回收利用和减排技术的发展,同时适时修订煤层气排放标准。今年10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均提到要加快推进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规模化开发利用,是效果最好的‘减排’。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增强了煤层气企业对产业发展的信心和投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扶持力度,推进煤矿‘先采气、后采煤’,实现煤层气与煤炭的协调高效开发。”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资源勘探开发与瓦斯防治技术研发中心主任姜在炳说。煤层气产业未来之路怎么走?“双碳”路线图从顶层设计层面给出了路径,也对煤层气产业的发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业进步明显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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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与鼓励并进!盘点2021年那些与煤炭相关的政策

历史上,我国曾多次出台政策措施减少煤炭消费,但效果并不明显。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高强度持续需求,推动了煤炭行业被动式超负荷运行。而今,以“双碳”目标为核心的一系列顶层设计,一方面促进煤炭消费减量,带动煤炭生产强度下降,给煤炭行业带来发展空间受限的挑战;另一方面也为煤炭行业留出降低发展速度、提升发展质量的时间和空间,给煤炭行业带来转型发展的新机遇。这一进程可以看作是行业转型升级乃至颠覆式发展的过程。珍惜这一过程,煤炭行业既要坚决承担国家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的兜底保障责任,又要坚定不移地落实“双碳”目标计划,还要准确把握我国煤炭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新趋势,努力提升发展质量,让煤炭成为精品,价格回归本真价值;让煤矿适应现代化能源供应系统,按需灵活组织生产;让企业成为清洁能源和高端材料供应商;让煤炭真正成为高精尖技术产业,轻装上阵。01顶层设计2月2日《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印发:国务院★要点: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继续提升大容量、高参数、低污染煤电机组占煤电装机的比例。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3月11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要点:推动煤炭生产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完善煤炭跨区域运输通道和集疏运体系。推动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和转型创新试验区建设,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完善产供储销体系,增强能源持续稳定供应和风险管控能力,实现煤炭供应安全兜底、油气核心需求依靠自保、电力供应稳定可靠。加强煤炭储备能力建设。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要点: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9月22日《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要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能源、钢铁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回头看”,巩固去产能成果。出台煤电等产能控制政策。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10月8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要点:开展煤炭、火电等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强化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举措,及时修复生态和治理污染,停止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统筹推进采煤沉陷区、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有序有效开发山西、鄂尔多斯盆地综合能源基地资源,推动宁夏宁东、甘肃陇东、陕北、青海海西等重要能源基地高质量发展。合理控制煤炭开发强度,严格规范各类勘探开发活动。推动煤炭产业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加快生产煤矿智能化改造,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10月24日《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印发:国务院★要点: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新建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多措并举、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11月17日设立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决定:国务院常务会议★要点: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形成政策规模,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按照聚焦重点、更可操作的要求和市场化原则,专项支持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煤炭清洁高效加工、煤电清洁高效利用、工业清洁燃烧和清洁供热、民用清洁采暖、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大力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统筹研究合理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适当税收优惠、加强政府专项债资金支持、加快折旧等措施,加大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02相关政策1月6日《煤矿冲击地压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煤矿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印发:国家矿山安监局★要点:扩大数据接入范围,规范接入数据格式;尽快开展数据质量自查整改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推动系统广泛应用,以用促建,不断优化系统功能。3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点: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要组织开展评估,重点评估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工作成效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3月18日《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印发: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要点: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推进煤矸石和粉煤灰在工程建设、沉陷区治理、矿井充填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利用,有序引导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广应用矸石不出井模式,鼓励采矿企业利用尾矿、共伴生矿填充采空区、治理沉陷区。在煤炭行业推广“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促进矸石减量。4月27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要点:生产能力核增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1级级差,一井一面或实现智能化开采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2级级差;在此基础上,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少于100人的矿井和全员工效100吨/工以上的露天煤矿,核增幅度可再上浮1级级差。5月12日《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国家矿山安监局★要点:规定查实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5月25日《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国家矿山安监局★要点:矿山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执行。调查报告应当在重大隐患调查组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矿山重大隐患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矿山基本情况,重大隐患情况,调查经过,认定造成重大隐患的责任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处理建议以及整改措施等内容。6月5日《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印发: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要点:明确了煤矿智能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总体设计、建设内容以及保障措施。6月7日《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印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要点:提出智能采掘及生产控制、环境监测与安全防护、井下巡检、露天/地下矿山无人驾驶以及虚拟交互5个智能煤矿+5G典型应用场景。9月11日《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印发:国家发改委★要点:完善指标设置及分解落实机制,合理设置国家和地方能耗双控指标,优化能耗双控指标分解落实;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对国家重大项目实行能耗统筹,坚决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推行用能指标市场化交易等。9月30日《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国家矿山安监局★要点:提出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10月12日《煤矿防灭火细则》◆印发:国家矿山安监局★要点:强调火灾防范关口前移,实现火灾早期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因地制宜选取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变被动治理为主动预防。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5日《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印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要点:继续通过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对相关地区予以支持。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开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动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和转型创新试验区建设。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积极推进采煤沉陷区、独立工矿区等重点地区土地复垦。11月19日《“十四五”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要点:推动制造业绿色发展,促进能源资源绿色低碳转型,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大创新和产业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评估激励和投融资支持政策。11月26日《“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公布:国家发改委★要点:深入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创新治理模式和投入机制,建立完善国家—省—市县三级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和组织实施体系,引导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改造提升。03值得关注1月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制定碳达峰专项方案。推动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提出明确的碳达峰目标并制定行动方案。试点开展石油天然气、煤炭开采等重点行业甲烷排放监测。1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要求结合企业薪酬分配理论实践和技能人才劳动特点,引导企业建立多层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工资分配制度。2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债务风险监测识别机制、债务风险管控机制、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以及债务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5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通过五年努力,初步形成分级分类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体系和分行业分区域的工业博物馆体系,支持各地依托当地工业遗产和老旧厂房、工业博物馆、现代工厂等工业文化特色资源,打造各类工业旅游项目,创建一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5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7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等联合印发《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提出发展5G+智能采矿。加快可适应采矿环境具有防爆等要求的5G通信设备研制和认证,推进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区5G网络系统、智能化矿区管控平台、企业云平台等融合基础设施建设。10月26日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来源:中国煤炭报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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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

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决定设立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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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灭火细则》印发!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矿安﹝2021﹞15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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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能源法、煤炭法等制定修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这些涉煤重点

近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多措并举、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的地区和资源型地区要把节能降碳摆在突出位置,大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逐步实现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力争与全国同步实现碳达峰。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等制定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21年10月24日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统筹稳增长和调结构,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总方针,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明确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目标任务,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二)工作原则。——总体部署、分类施策。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顶层设计和各方统筹。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既符合自身实际又满足总体要求的目标任务。——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全面准确认识碳达峰行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加强政策的系统性、协同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双轮驱动、两手发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稳妥有序、安全降碳。立足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稳住存量,拓展增量,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为底线,争取时间实现新能源的逐渐替代,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平稳过渡,切实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着力化解各类风险隐患,防止过度反应,稳妥有序、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确保安全降碳。二、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煤炭消费增长得到严格控制,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有利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煤炭消费逐步减少,绿色低碳技术取得关键突破,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三、重点任务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碳排放的最主要来源。要坚持安全降碳,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1.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新建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加快现役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积极推进供热改造,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严控跨区外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套煤电规模,新建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多措并举、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2.大力发展新能源。全面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坚持陆海并重,推动风电协调快速发展,完善海上风电产业链,鼓励建设海上风电基地。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发电,推动建立光热发电与光伏发电、风电互补调节的风光热综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探索深化地热能以及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等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3.因地制宜开发水电。积极推进水电基地建设,推动金沙江上游、澜沧江上游、雅砻江中游、黄河上游等已纳入规划、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水电项目开工建设,推进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推动西南地区水电与风电、太阳能发电协同互补。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探索建立水能资源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十四五”、“十五五”期间分别新增水电装机容量4000万千瓦左右,西南地区以水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基本建立。4.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确定核电站布局和开发时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核电,保持平稳建设节奏。积极推动高温气冷堆、快堆、模块化小型堆、海上浮动堆等先进堆型示范工程,开展核能综合利用示范。加大核电标准化、自主化力度,加快关键技术装备攻关,培育高端核电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实行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最严格的监管,持续提升核安全监管能力。5.合理调控油气消费。保持石油消费处于合理区间,逐步调整汽油消费规模,大力推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替代传统燃油,提升终端燃油产品能效。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大力推动天然气与多种能源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支持车船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6.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清洁电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大力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加快灵活调节电源建设,引导自备电厂、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系统调节,建设坚强智能电网,提升电网安全保障水平。积极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制定新一轮抽水蓄能电站中长期发展规划,完善促进抽水蓄能发展的政策机制。加快新型储能示范推广应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到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抽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左右,省级电网基本具备5%以上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二)节能降碳增效行动。落实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1.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提高节能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平台,推动高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完善能源计量体系,鼓励采用认证手段提升节能管理水平。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绿色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2.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实施城市节能降碳工程,开展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推进先进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应用,推动城市综合能效提升。实施园区节能降碳工程,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集聚度高的园区为重点,推动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打造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节能低碳园区。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程,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重大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工程,支持已取得突破的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开展产业化示范应用。3.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以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工业锅炉等设备为重点,全面提升能效标准。建立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广先进高效产品设备,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审查和日常监管,强化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能效标准和节能要求全面落实。4.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统筹谋划、科学配置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采用直流供电、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模式,探索多样化能源供应,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完善通信、运算、存储、传输等设备能效标准,提升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设备和技术。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管理,将年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数据中心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推动既有设施绿色升级改造,积极推广使用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用能控制等技术,提高设施能效水平。(三)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工业是产生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对全国整体实现碳达峰具有重要影响。工业领域要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1.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退出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促进工业能源消费低碳化,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工业电气化水平。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技术改造。2.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推进存量优化,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钢铁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优化生产力布局,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重点,继续压减钢铁产能。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和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提升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推行全废钢电炉工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深挖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钢化联产,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推动低品位余热供暖发展。3.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巩固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成果,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控新增产能。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提高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应用比重。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网络,提高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提升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余热回收水平,推动单位产品能耗持续下降。4.推动建材行业碳达峰。加强产能置换监管,加快低效产能退出,严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引导建材行业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转型。推动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因地制宜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电力、天然气应用比重。鼓励建材企业使用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渣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加强新型胶凝材料、低碳混凝土、木竹建材等低碳建材产品研发应用。推广节能技术设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实现节能增效。5.推动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有效化解结构性过剩矛盾。严格项目准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严控新增炼油和传统煤化工生产能力,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鼓励以电力、天然气等替代煤炭。调整原料结构,控制新增原料用煤,拓展富氢原料进口来源,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优化产品结构,促进石化化工与煤炭开采、冶金、建材、化纤等产业协同发展,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鼓励企业节能升级改造,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到2025年,国内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提升至80%以上。6.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采取强有力措施,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全面排查在建项目,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科学评估拟建项目,对产能已饱和的行业,按照“减量替代”原则压减产能;对产能尚未饱和的行业,按照国家布局和审批备案等要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对能耗量较大的新兴产业,支持引导企业应用绿色低碳技术,提高能效水平。深入挖潜存量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改造升级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强化常态化监管,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四)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都要落实绿色低碳要求。1.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科学确定建设规模,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增强城乡气候韧性,建设海绵城市。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住宅,推动建材循环利用,强化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管理。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推动建立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杜绝大拆大建。建设绿色城镇、绿色社区。2.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更新建筑节能、市政基础设施等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加强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节能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动老旧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城镇建筑和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广供热计量收费和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3.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积极推动严寒、寒冷地区清洁取暖,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积极稳妥开展核能供热示范,因地制宜推行热泵、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供暖。引导夏热冬冷地区科学取暖,因地制宜采用清洁高效取暖方式。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建设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于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4.推进农村建设和用能低碳转型。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加快农房节能改造。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取暖方式。发展节能低碳农业大棚。推广节能环保灶具、电动农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和渔船。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1.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提升铁路系统电气化水平。加快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发展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深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因地制宜开展沿海、内河绿色智能船舶示范应用。提升机场运行电动化智能化水平,发展新能源航空器。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左右,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国家铁路单位换算周转量综合能耗比2020年下降10%。陆路交通运输石油消费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2.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智能交通,推动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降低空载率和不合理客货运周转量。大力发展以铁路、水路为骨干的多式联运,推进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等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升民航运行管理效率,引导航空企业加强智慧运行,实现系统化节能降碳。加快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创新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配送模式。打造高效衔接、快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公众选择绿色低碳交通方式。“十四五”期间,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30年,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70%。3.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降低全生命周期能耗和碳排放。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提升改造,统筹利用综合运输通道线位、土地、空域等资源,加大岸线、锚地等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利用效率。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到2030年,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等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六)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抓住资源利用这个源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减少资源消耗和降碳的协同作用。1.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以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率为目标,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共享平台,加强园区物质流管理。到2030年,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2.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率,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为重点,支持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鼓励应用于替代原生非金属矿、砂石等资源。在确保安全环保前提下,探索将磷石膏应用于土壤改良、井下充填、路基修筑等。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废弃路面材料原地再生利用。加快推进秸秆高值化利用,完善收储运体系,严格禁烧管控。加快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到2030年,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3.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应收尽收。加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高水平建设现代化“城市矿产”基地,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规模化、清洁化利用。推进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物循环利用。促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文办设备等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资源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到2025年,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到2030年达到5.1亿吨。4.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整治过度包装,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降低填埋比例,探索适合我国厨余垃圾特性的资源化利用技术。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基本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0%左右。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5%。(七)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创新能力,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1.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制定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点专项,采取“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纳入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国有企业有关绩效考核。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绿色低碳重大科技项目,鼓励设施、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推进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认证体系。2.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组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适度超前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共建一批国家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等学校加快新能源、储能、氢能、碳减排、碳汇、碳排放权交易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一批绿色低碳领域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和示范性能源学院。深化产教融合,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组建碳达峰碳中和产教融合发展联盟,建设一批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3.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前沿科技项目,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装备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聚焦化石能源绿色智能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新型电力系统、节能、氢能、储能、动力电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重点,深化应用基础研究。积极研发先进核电技术,加强可控核聚变等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4.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集中力量开展复杂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控制、大容量风电、高效光伏、大功率液化天然气发动机、大容量储能、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制氢、低成本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创新,加快碳纤维、气凝胶、特种钢材等基础材料研发,补齐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软件等短板。推广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开展示范应用。建设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推进熔盐储能供热和发电示范应用。加快氢能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探索在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八)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坚持系统观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1.巩固生态系统固碳作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固碳作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2.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扩大林草资源总量。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提高森林质量和稳定性。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修复。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加强退化土地修复治理,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到203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3.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利用好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加强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制定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4.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推进农光互补、“光伏+设施农业”、“海上风电+海洋牧场”等低碳农业模式。研发应用增汇型农业技术。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提升土壤有机碳储量。合理控制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减量替代计划,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把绿色理念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1.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源环境国情教育,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将绿色低碳理念有机融入文艺作品,制作文创产品和公益广告,持续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绿色低碳意识,推动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2.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着力破除奢靡铺张的歪风陋习,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用能,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深入推进绿色生活创建行动,评选宣传一批优秀示范典型,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大力发展绿色消费,推广绿色低碳产品,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制度。提升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3.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强化环境责任意识,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创新水平。重点领域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制定实施企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重点用能单位要梳理核算自身碳排放情况,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一企一策”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推进节能降碳。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4.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分阶段、多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培训,普及科学知识,宣讲政策要点,强化法治意识,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从事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尽快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切实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十)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各地区要准确把握自身发展定位,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禀赋,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上下联动,梯次有序推进碳达峰。1.科学合理确定有序达峰目标。碳排放已经基本稳定的地区要巩固减排成果,在率先实现碳达峰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碳排放。产业结构较轻、能源结构较优的地区要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坚决不走依靠“两高”项目拉动经济增长的老路,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的地区和资源型地区要把节能降碳摆在突出位置,大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逐步实现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力争与全国同步实现碳达峰。2.因地制宜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各地区要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从实际出发推进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要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和增长极作用,率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导向,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要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按照产业政策和能耗双控要求,有序推动高耗能行业向清洁能源优势地区集中,积极培育绿色发展动能。3.上下联动制定地方达峰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禀赋、产业布局、发展阶段等,坚持全国一盘棋,不抢跑,科学制定本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碳达峰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避免“一刀切”限电限产或运动式“减碳”。各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审核通过后,由地方自行印发实施。4.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加大中央对地方推进碳达峰的支持力度,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试点城市和园区给予支持,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四、国际合作(一)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分享中国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经验,为建设清洁美丽世界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主动参与全球绿色治理体系建设,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坚持多边主义,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推动各方全面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航空减排谈判。(二)开展绿色经贸、技术与金融合作。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加强绿色标准国际合作,推动落实合格评定合作和互认机制,做好绿色贸易规则与进出口政策的衔接。加强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加大绿色技术合作力度,推动开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领域科研合作和技术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等国际大科学工程。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碳定价机制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国际宏观协调,与有关各方共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三)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弘扬开放、绿色、廉洁理念,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金融等领域合作,提高境外项目环境可持续性,打造绿色、包容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扩大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出口。发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合作平台作用,推动实施《“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和“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五、政策保障(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深化核算方法研究,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推进碳排放实测技术发展,加快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实测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统计核算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推动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二)健全法律法规标准。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制定修订。加快节能标准更新,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健全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加快相关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建立健全氢制、储、输、用标准。完善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立重点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积极参与国际能效、低碳等标准制定修订,加强国际标准协调。(三)完善经济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健全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和分时电价政策,探索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碳达峰行动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拓展绿色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传统产业和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四)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用,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逐步扩大交易行业范围。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做好与能耗双控制度的衔接。统筹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电力交易等市场建设,加强市场机制间的衔接与协调,将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六、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对碳达峰相关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制定重大政策。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地区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科学提出碳达峰分步骤的时间表、路线图,督促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责任,按照《中共中央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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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石油消费“十五五”时期进入峰值平台期。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平稳过渡。中共中央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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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印发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显示:根据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力,优化能源开发布局,合理确定能源行业生产规模。有序有效开发山西、鄂尔多斯盆地综合能源基地资源,推动宁夏宁东、甘肃陇东、陕北、青海海西等重要能源基地高质量发展。合理控制煤炭开发强度,严格规范各类勘探开发活动。推动煤炭产业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加快生产煤矿智能化改造,加强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格控制新增煤电规模,加快淘汰落后煤电机组。加强能源资源一体化开发利用,推动能源化工产业向精深加工、高端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主要内容如下:目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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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局机关各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9月30日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一、严格落实改革举措(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改革(全国范围内)。1.在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受理条件、评审标准。2.煤矿(井、露天坑)及其上级企业申请资料通过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s://zhxx.chinamine-safety.gov.cn/mj/a/login)进行网上申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许可证资料的网上受理审查工作并公开办理进度。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复印件等材料。(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改革(全国范围内)。1.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受理条件、评审标准。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3.不再要求地质勘探单位提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不再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查和采掘施工单位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二、强化系统协同配套(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矿山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3.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不具备持证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并移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根据相关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三)完善改革配套制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推动修订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围绕本方案明确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审批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建立健全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及相关制度。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统筹推动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牵头组织推进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工作,煤矿安全监察司和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配合。2.抓好督促落实。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把“证照分离”改革纳入重点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强化跟踪问效,及时总结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有关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编辑:崔维维搜索关注“中国煤炭报”微信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不容错过!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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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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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点内容,都帮你标好了!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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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发布!

附件:(点击可下载查看word版)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来源:国家能源局编辑:崔维维搜索关注“中国煤炭报”微信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不容错过!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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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五大5G应用场景,都是啥?来看《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8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积极推进能源领域5G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编制了《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6月7日附件:《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来源:国家能源局编辑:崔维维搜索关注“中国煤炭报”微信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不容错过!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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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相继发生山西省晋中市华阳新材料石港煤业“3·25”、贵州省毕节市黎明能源公司东风煤矿“4·9”、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电六矿“6·4”、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公司滴道盛和煤矿“6·5”等4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中,6月4日、6月5日接连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13人被困(目前2起事故正在紧急救援中),影响恶劣、教训惨痛。为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必须落实本单位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必须落实技术负责人责任,各副矿长、职能部门必须落实防突岗位责任制、强化业务保安,确保防突措施落实到位。二、全面排查防突体制机制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煤矿企业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三、全面排查瓦斯参数全面排查正在采掘区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有效抽采半径及工作面防突预测(效果检验)的突出敏感指标等参数。煤矿企业参数不齐全,依法责令限期补测;参数造假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四、强化钻孔设计及施工管理预抽煤层瓦斯钻孔设计必须符合要求,钻孔长度、方位角、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采半径确定。现场施工管理和质量验收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必须按规定进行钻孔轨迹测定,当钻孔控制范围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区域时,必须补充区域防突措施。五、确保抽采达标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推广使用“两堵一注”等先进工艺。在应力集中、松软煤层中必须利用设置筛管防止塌孔,并保证抽采时间、浓度和负压。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应当由矿长审签,并对其结果负责。煤矿企业抽采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六、严格效果检验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应当经实际考察确定。采用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应当首先根据检验单元内瓦斯抽采及排放量等计算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达到符合要求的指标后方可现场直接测定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判断防突效果。采用钻孔消突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八十九条的方法进行验证。七、严厉打击造假行为对存在钻孔造假、抽采量造假、瓦斯传感器浓度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八、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矿井必须建立总工程师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可参考有关煤矿企业制定的《通风瓦斯日分析管理规定》‹见附件1›)。九、建立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可参考有关煤矿企业制定的《防突预测图编制管理规定》‹见附件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上级企业的监管监察,对防突措施不落实、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矿井必须严格执法,立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请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辖区内煤矿企业、煤矿对本通知进行集中宣贯。附件:1.通风瓦斯日分析管理规定2.防突预测图编制管理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6月6日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编辑:崔维维搜索关注“中国煤炭报”微信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不容错过!点“阅读原文”可下载查看原文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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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

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暂扣证照;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依法应当关闭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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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来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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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联合发文!推广“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

近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持续提高煤矸石和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煤矸石和粉煤灰在工程建设、塌陷区治理、矿井充填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利用,有序引导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深入推动农业领域应用和有价组分提取,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应用推广。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广应用矸石不出井模式,鼓励采矿企业利用尾矿、共伴生矿填充采空区、治理塌陷区,推动实现尾矿就地消纳。开展能源、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不断优化工艺流程、改进技术装备,降低大宗固废产生强度。在煤炭行业推广“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促进矸石减量;在矿山行业建立“梯级回收+生态修复+封存保护”体系,推动绿色矿山建设。聚焦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重点产废行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建设50个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和50个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推广一批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不断促进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信厅(委)、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建厅(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督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宗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大宗固废”)量大面广、环境影响突出、利用前景广阔,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领域。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三五”取得的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资源综合利用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强化科技支撑、健全标准规范,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壮大,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5%,比2015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秸秆的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78%、70%、86%。“十三五”期间,累计综合利用各类大宗固废约130亿吨,减少占用土地超过100万亩,提供了大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促进了煤炭、化工、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高质量发展,资源环境和经济效益显著,对缓解我国部分原材料紧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十四五”面临的形势。“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任务更加迫切。受资源禀赋、能源结构、发展阶段等因素影响,未来我国大宗固废仍将面临产生强度高、利用不充分、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低的严峻挑战。目前,大宗固废累计堆存量约600亿吨,年新增堆存量近30亿吨,其中,赤泥、磷石膏、钢渣等固废利用率仍较低,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存在较大的生态环境安全隐患。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大宗固废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强化全链条治理,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实现新发展。二、总体要求(三)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发展为核心,加强系统治理,创新利用模式,实施专项行动,促进大宗固废实现绿色、高效、高质、高值、规模化利用,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四)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综合性政策措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发展壮大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坚持规模利用与高值利用相结合。积极拓宽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渠道,进一步扩大利用规模,力争吃干榨尽,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坚持消纳存量与控制增量相结合。依法依规、科学有序消纳存量大宗固废;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有效降低大宗固废产排强度,加大综合利用力度,严控新增大宗固废堆存量。——坚持突出重点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全过程管理,协同推进产废、利废和规范处置各环节,严守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环境底线。——坚持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相结合。强化创新引领,突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瓶颈,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强示范引领,培育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新模式。(五)主要目标。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利用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关键瓶颈技术取得突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政策法规、标准和统计体系逐步健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制度基本完善;产业间融合共生、区域间协同发展模式不断创新;集约高效的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三、提高大宗固废资源利用效率(六)煤矸石和粉煤灰。持续提高煤矸石和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煤矸石和粉煤灰在工程建设、塌陷区治理、矿井充填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利用,有序引导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深入推动农业领域应用和有价组分提取,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应用推广。(七)尾矿(共伴生矿)。稳步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回填利用,探索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用。加快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有价组分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依法依规推动已闭库尾矿库生态修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回采尾矿。(八)冶炼渣。加强产业协同利用,扩大赤泥和钢渣利用规模,提高赤泥在道路材料中的掺用比例,扩大钢渣微粉作混凝土掺合料在建设工程等领域的利用。不断探索赤泥和钢渣的其他规模化利用渠道。鼓励从赤泥中回收铁、碱、氧化铝,从冶炼渣中回收稀有稀散金属和稀贵金属等有价组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资源安全,逐步提高冶炼渣综合利用率。(九)工业副产石膏。拓宽磷石膏利用途径,继续推广磷石膏在生产水泥和新型建筑材料等领域的利用,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磷石膏在土壤改良、井下充填、路基材料等领域的应用。支持利用脱硫石膏、柠檬酸石膏制备绿色建材、石膏晶须等新产品新材料,扩大工业副产石膏高值化利用规模。积极探索钛石膏、氟石膏等复杂难用工业副产石膏的资源化利用途径。(十)建筑垃圾。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规范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和运营,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的应用,以及将建筑垃圾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不断提高利用质量、扩大资源化利用规模。(十一)农作物秸秆。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提质增效。坚持农用优先,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发挥好秸秆耕地保育和种养结合功能。扩大秸秆清洁能源利用规模,鼓励利用秸秆等生物质能供热供气供暖,优化农村用能结构,推进生物质天然气在工业领域应用。不断拓宽秸秆原料化利用途径,鼓励利用秸秆生产环保板材、炭基产品、聚乳酸、纸浆等,推动秸秆资源转化为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开展专业化、精细化的运管服务,打通秸秆产业发展的“最初一公里”。四、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绿色发展(十二)推进产废行业绿色转型,实现源头减量。开展产废行业绿色设计,在生产过程充分考虑后续综合利用环节,切实从源头削减大宗固废。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广应用矸石不出井模式,鼓励采矿企业利用尾矿、共伴生矿填充采空区、治理塌陷区,推动实现尾矿就地消纳。开展能源、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不断优化工艺流程、改进技术装备,降低大宗固废产生强度。推动煤矸石、尾矿、钢铁渣等大宗固废产生过程自消纳,推动提升磷石膏、赤泥等复杂难用大宗固废净化处理水平,为综合利用创造条件。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绿色施工,推广废弃路面材料和拆除垃圾原地再生利用,实施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十三)推动利废行业绿色生产,强化过程控制。持续提升利废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加大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力度。强化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推行大宗固废绿色运输,鼓励使用专用运输设备和车辆,加强大宗固废运输过程管理。鼓励利废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十四)强化大宗固废规范处置,守住环境底线。加强大宗固废贮存及处置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建设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实现安全分类存放,杜绝混排混堆。统筹兼顾大宗固废增量消纳和存量治理,加大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大宗固废的综合整治力度,健全环保长效监督管理制度。五、推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创新发展(十五)创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模式。在煤炭行业推广“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促进矸石减量;在矿山行业建立“梯级回收+生态修复+封存保护”体系,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在钢铁冶金行业推广“固废不出厂”,加强全量化利用;在建筑建造行业推动建筑垃圾“原地再生+异地处理”,提高利用效率;在农业领域开展“工农复合”,推动产业协同;针对退役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固废,探索规范回收以及可循环、高值化的再生利用途径;在重点区域推广大宗固废“公铁水联运”的区域协同模式,强化资源配置。因地制宜推动大宗固废多产业、多品种协同利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发展新模式。(十六)创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关键技术。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平台,加大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力度,重点突破源头减量减害与高质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推动大宗固废利用过程风险控制的关键技术研发。依托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产学研用有机融合,鼓励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基础研发平台。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将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大规模高质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等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适时修订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强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与集成示范。(十七)创新大宗固废协同利用机制。鼓励多产业协同利用,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与上游煤电、钢铁、有色、化工等产业协同发展,与下游建筑、建材、市政、交通、环境治理等产品应用领域深度融合,打通部门间、行业间堵点和痛点。推动跨区域协同利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的大宗固废协同处置利用。(十八)创新大宗固废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大宗固废产生量大的行业、地区和产业园区建立“互联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依托已有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交易信息服务,为产废和利废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分品种及时发布大宗固废产生单位、产生量、品质及利用情况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整体提升。六、实施资源高效利用行动(十九)骨干企业示范引领行动。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领域,培育50家具有较强上下游产业带动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高的综合利用骨干企业。支持骨干企业开展高效、高质、高值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发挥带动引领作用。(二十)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行动。聚焦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重点产废行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建设50个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和50个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推广一批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不断促进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在粮棉主产区,以农业废弃物为重点,建设50个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不断提升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二十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推广行动。将推广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鼓励党政机关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鼓励绿色建筑使用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大宗固废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结合乡村建设行动,引导在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二十二)大宗固废系统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加快完善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推动上下游产业间标准衔接。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行业统计能力建设,明确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不断健全评价机制,加强评价机构能力建设,规范评价机构运行管理,积极推动评价结果采信,引导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七、保障措施(二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职能分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联动,统筹推动本地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工作。各地应对本地区政策执行情况和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每年定期上报本地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情况。(二十四)强化法治保障。积极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鼓励地方制定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法规。强化执法监管,发挥好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能,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形成综合监管执法合力,对相关违法违规主体和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二十五)完善支持政策。继续落实增值税、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鼓励绿色信贷,支持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企业发放绿色债券。鼓励地方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效增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投资吸引力,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投入,不断探索依靠市场机制推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的路径和模式。(二十六)加强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普及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有关知识,提高全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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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印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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睁眼说瞎话,要钱不要命!山西一煤企假停产被抓现行

董臣中国煤炭网微信搜索关注“中国煤炭报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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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十四五”规划纲要这些内容与煤炭和能源息息相关!

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巩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机制。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制度,加强国家安全执法。第五十三章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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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与煤有关!

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继续提升大容量、高参数、低污染煤电机组占煤电装机比例。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意见》提出,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更加有效,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二)工作原则。坚持重点突破。以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为重点率先突破,做好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全面带动一二三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坚持创新引领。深入推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行新型商业模式,构筑有力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坚持稳中求进。做好绿色转型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产业接续、稳岗就业、民生改善的有机结合,积极稳妥、韧性持久地加以推进。坚持市场导向。在绿色转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性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各类市场交易机制的作用,为绿色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更加有效,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四)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五)加快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高效节水技术。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完善相关水域禁渔管理制度。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六)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规范发展闲置资源交易。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做好大中型数据中心、网络机房绿色建设和改造,建立绿色运营维护体系。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指导制定行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推动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七)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建设一批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形成开放、协同、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加快培育市场主体,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打造一批大型绿色产业集团;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适时修订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八)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科学编制新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形成产业循环耦合。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九)构建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选择100家左右积极性高、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三、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十)打造绿色物流。积极调整运输结构,推进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强物流运输组织管理,加快相关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或改造老旧车船,港口和机场服务、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推广绿色船舶示范应用力度,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支持机场开展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备建设和应用。支持物流企业构建数字化运营平台,鼓励发展智慧仓储、智慧运输,推动建立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制度。(十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鼓励地方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企业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鼓励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废物回收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培育新型商业模式,打造龙头企业,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十二)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积极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出口。加强绿色标准国际合作,积极引领和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合格评定合作和互认机制,做好绿色贸易规则与进出口政策的衔接。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拓宽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四、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十三)促进绿色产品消费。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加强对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鼓励地方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推动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加强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产品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十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开展宣传、培训和成效评估。扎实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推进过度包装治理,推动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提升交通系统智能化水平,积极引导绿色出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脏乱差,打造宜居生活环境。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五、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十五)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应,推动农村发展生物质能。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继续提升大容量、高参数、低污染煤电机组占煤电装机比例。在北方地区县城积极发展清洁热电联产集中供暖,稳步推进生物质耦合供热。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提高能源输配效率。实施城乡配电网建设和智能升级计划,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十六)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因地制宜布局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沿海缺水城市推动大型海水淡化设施建设。(十七)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合理避让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国土空间,积极打造绿色公路、绿色铁路、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绿色空港。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产品。加大工程建设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推动废旧路面、沥青、疏浚土等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十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相关空间性规划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鼓励城市留白增绿。建立“美丽城市”评价体系,开展“美丽城市”建设试点。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动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乡村建设评价体系,促进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继续做好农村清洁供暖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美丽的村庄环境。六、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十九)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实施绿色技术创新攻关行动,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布局一批前瞻性、战略性、颠覆性科技攻关项目。培育建设一批绿色技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基地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力量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二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绿色技术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强化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引导,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及时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加快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深入推进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七、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二十一)强化法律法规支撑。推动完善促进绿色设计、强化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污染治理、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扩大绿色消费、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问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二十二)健全绿色收费价格机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完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二十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继续利用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支持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继续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做好资源税征收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二十四)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发展绿色保险,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二十五)完善绿色标准、绿色认证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开展绿色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形成全面系统的绿色标准体系。加快标准化支撑机构建设。加快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设,培育一批专业绿色认证机构。加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统计监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二十六)培育绿色交易市场机制。进一步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转效率。加快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做好绿色权属交易与相关目标指标的对接协调。八、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二十七)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在抓落实上投入更大精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及时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好经验好模式,探索编制年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报告,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二十九)深化国际合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领域的政策沟通、技术交流、项目合作、人才培训等,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切实提高我国推动国际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三十)营造良好氛围。各类新闻媒体要讲好我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故事,大力宣传取得的显著成就,积极宣扬先进典型,适时曝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和违规乱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等方面的负面典型,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国务院2021年2月2日来源:中国煤炭报、中国政府网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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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特点!原因剖析!数读2020年全国煤矿事故

2020年全国煤矿事故特点及原因分析2020年,面对极其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全国煤矿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持续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一事故基本情况1.事故总量情况。发生死亡事故122起、死亡225人,同比减少48起、91人,分别下降28.2%和28.8%(见表1)。2.较大事故情况。发生较大事故10起、死亡49人,同比减少12起、56人,分别下降54.5%和53.3%。其中,山西4起、陕西2起、山东2起、重庆1起、云南1起。3.重特大事故情况。发生重大事故3起、死亡52人,同比持平;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3起重大事故分别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42人受伤;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源江山煤矿“11·29”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12·4”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3人死亡、1人重伤。4.事故类别情况。瓦斯、顶板、运输、冲击地压等事故下降,特别是首次遏制了重特大瓦斯事故,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火灾、水害、机电等事故上升,且发生了2起重大火灾事故(见表2)。二事故主要特点1.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近10年,煤矿事故总量逐年下降,但事故下降幅度趋缓(见图1),2020年比2015年减少230起、373人,分别下降65.3%和62.4%。2.较大事故保持下降趋势。较大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比2015年减少25起、108人,分别下降71.4%和68.9%,但从2013年开始曲线斜率明显趋平,2016年后呈锯齿形下降,2017和2019年出现反弹(见图2)。3.重特大事故保持下降趋势。重特大事故呈锯齿形下降,同时波动幅度较大。2020年比2015年减少2起、33人,分别下降40%和63.9%。2016年、2019年出现反弹(见图3)。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持续下降。从2016年开始下降幅度趋缓,2020年比2015年减少0.103,下降63.9%(见图4)。5.国有煤矿事故比例提高。国有煤矿事故多发,较大以上事故占比高。国有煤矿共发生事故72起、119人,分别占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9%和52.9%(2015年占53.1%和47.3%)。其中,较大以上事故8起、45人,分别占全国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1.5%和44.6%(2015年占35.0%和36.8%)。6.部分时间段事故集中。2月底、9月底至10月初、11月初至12月初煤矿较大以上事故集中,是3个明显的高峰期时间段。2月下旬的8天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9月底至10月发生1起重大事故、2起较大事故;11月初至12月初接连发生2起重大事故、2起较大事故。13起较大以上事故中有6起发生在夜班,死亡39人,占较大以上事故总量的46.2%和38.6%。三事故原因简要分析(一)安全红线意识不强。部分煤矿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该停时下不了决心停,该减少产量时下不了决心减;有的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然继续生产。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机电队长于9月2日向矿领导班子报告了井下2号大倾角皮带运煤上山存在胶带磨损严重、煤矸石严重堆积、胶带下托辊几乎全部卡死等严重隐患,但矿长和机电副矿长无视区队建议,为了不影响运煤,置安全于不顾,让胶带“带病运行”。9月27日,该矿2号大倾角运煤上山胶带下方煤矸石堆积,起火点-63.3米标高处回程托辊被卡死、磨穿形成破口,内部沉积粉煤;磨损严重的胶带与起火点回程托辊滑动摩擦产生高温和火星,点燃回程托辊破口内积存的粉煤;胶带输送机运转监护工发现胶带异常情况,电话通知地面集控中心停止胶带运行,紧急停机后静止的胶带被引燃,胶带阻燃性能不合格、巷道倾角大、上行通风导致火势增强,引起胶带和煤混合燃烧;火灾烧毁设备、破坏通风设施,产生的有毒有害高温烟气快速蔓延至2324—1采煤工作面,造成16人死亡、42人受伤。(二)违法违规行为仍然突出。2020年发生的13起较大以上事故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超层越界开采,未经批准擅自复工,隐瞒作业地点,采取假图纸、假资料逃避监管,违规转包分包等,大多数事故矿井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源江山煤矿2011年以前就已经开始越界开采,周边导子二矿、楠木山矿和四家冲矿3处煤矿也存在超深越界行为。源江山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2016年10月注销)、地方政府下达停产指令、等待技改期间,继续违法组织生产。11月29日,源江山煤矿超深越界在-500米水平上山巷道式开采急倾斜煤层(56度),在矿压和上部水压共同作用下发生抽冒,导通上部导子二矿-350米至-410米采空区积水,大量老空积水迅速溃入源江山煤矿-500米水平,并迅速上升稳定至-465米,导致井巷被淹,造成13人死亡。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树根田煤矿在未批准区域违法违规掘进作业,蓄意造假逃避监管。因掘进的煤巷倾角大且布置在断层附近,应力集中,该矿未采取超前支护和防止煤壁垮落的安全措施。2月29日,煤层垮落造成5名作业人员死亡。(三)国有煤矿安全管理滑坡。一些国有煤矿开采时间久、企业负担重、投入不足、设备老化,加上生产环节多、管理不精不细、队伍不稳定,有的甚至违规承包、以包代管;一些国有煤矿靠着技术装备提升掩盖了管理上的不足,盲目自信、思想麻痹、管理松懈。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密闭墙设计,审批,施工,工程质量监督、验收都存在问题。10月20日,井下密闭区域内发生瓦斯爆炸,摧毁密闭墙,横飞的料石击中1208回风顺槽内的作业人员,造成4人死亡。山西紫金煤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复工。2月23日,现场人员在无临时支护的情况下违章进行补强支护作业,施工过程中顶板失稳冒落,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还蓄意瞒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被整体托管后,事故地点的掘进工程由临时拼凑的当地包工队施工。承托方蓄意隐瞒40108掘进工作面。该工作面区域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作业人员不带定位卡,刻意躲避监管监察。该矿明知40108工作面前方有老空积水,但未按防治水相关规定进行探放,掘进时超出允许掘进的距离,直接掘透废弃巷道,导致大量老空水瞬间涌出,造成5人死亡。(四)安全风险防控乏力。一些煤矿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等重大灾害不重视,漠然视之,隐患整改和风险管控不力,甚至流于形式。6月26日至28日,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芦塘煤矿矿区连降暴雨,井下工作面出现涌水异常后,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之后,总工程师带领相关人员和救护队入井查看水情,由于井下采空区和部分巷道积水增加,水位上升,冲垮与皮带联络巷相连处构筑的密闭墙(宽2.2米,高1.2米),大量积水瞬间涌入皮带联络巷,造成正在此处的3名救护队员死亡。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在开采过程中,煤层底板长期涌出岩层渗出油,但煤矿对岩层渗出油的物理性质不清楚,对其存在的严重风险估计不足,岩层渗出油的运输、储存等方面均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12月4日,重庆市胜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回撤作业时,回撤人员在-85米水泵硐室内违规使用氧气/液化石油气切割2#、3#水泵吸水管时,掉落的高温熔渣引燃了水仓吸水井内沉积的油垢,油垢和岩层渗出油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在火风压作用下蔓延至进风巷,造成23人死亡、1人重伤。(五)汲取事故教训走过场。同一地区同类事故反复发生,同一煤矿死亡事故反复发生。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域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钻孔数量、抽采时间均不符合要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规范,效果检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防突资料造假,掘进工作面出现打钻喷孔、顶钻等现象,仍违规冒险蛮干。6月10日,该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9人死亡。4月30日,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在59回风下山水仓掘进期间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压出煤量30吨至40吨。事故前,59轨道下山下段掘进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出现响煤炮,瓦斯忽大忽小、频繁超限,片帮等异常现象,但未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而且瓦斯排放钻孔深度、数量和排放时间不符合要求。10月24日至事故发生时,该工作面瓦斯频繁超限达16次,最大瓦斯浓度达2.2%,且伴随煤炮声、片帮等动力现象,该矿未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及采取措施。11月4日,综掘机割煤诱导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造成8人死亡。2011年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都兴煤矿“6·20”重大水害事故,造成13人死亡(瞒报);2012年湖南省耒阳市三都镇茄莉冲新井矿“7·4”水害事故,造成8人死亡(瞒报);2020年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源江山煤矿“11·29”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这3起水害事故都是违规在老空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引发透水。山东能源梁宝寺煤矿2019年发生11人涉险的“11·20”井下火灾事故;2020年又发生“8·20”较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六)安全监管监察有漏洞。在抓重点的同时兼顾全面不够,片面强调执法次数、忽视执法质量,发现不了大隐患、大问题。有的地方驻矿盯守制度形同虚设,驻矿安监员对煤矿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弄虚作假。重庆市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12·4”重大火灾事故中,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派驻的2名驻矿安监员不下井,让煤矿人员带着他们的人员定位卡下井,并向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虚报入井检查次数。(作者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和统计司事故调查处处长)来源:中国煤炭报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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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煤矿冲击地压水害防治及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冲击地压水害防治及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信息化建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冲击地压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煤矿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一、扩大数据接入范围,规范接入数据格式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进一步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2019〕42号)要求,在三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控系统)感知数据接入的基础上,抓紧落实煤矿冲击地压、水害防治、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工作,于2021年4月底前,将已接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冲击地压、水害防治及重大设备感知数据通过已建网络接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入的数据,应及时接入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保能接尽接,应接尽接。数据格式按照《煤矿冲击地压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和《煤矿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要求进行转换。二、尽快开展数据质量自查整改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严格按照《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和相应的煤矿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要求,使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发的数据质量管理子系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要及时通知煤矿企业、系统承建厂家进行整改。要在2021年2月底前将数据质量管理子系统中所列的重点问题全部清零,确保感知数据准确、完整、真实、可靠,并于2021年3月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通过数据质量管理子系统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信息办。三、推动系统广泛应用,以用促建,不断优化系统功能国家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已上线运行,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积极应用,提高系统应用水平和能力,为开展远程监察、精准执法提供科学支撑。在应用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功能需求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信息办。信息办要认真梳理汇总,督促承建单位不断优化系统功能,切实发挥系统效益。附件:点击下文下载附件1.《煤矿冲击地压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2.《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3.《煤矿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1月6日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责任编辑:赵焜(实习)中国煤炭网微信搜索关注“中国煤炭报”微信公众号,更多煤炭精彩内容不容错过!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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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死2伤!陕西燎原煤矿“6•1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公布

2020年6月10日12时29分,陕西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煤矿”)1105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66万元。近期,陕西煤监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煤层厚度急剧增厚,倾角急剧增大,使掘进区域处于应力集中区;构造煤发育、煤层松软、透气性差,具备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条件;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时间不够,没有消除事故地点突出危险性;违规掘进施工,事故地点煤体积聚的能量超过了煤体的抵抗能力导致事故发生。同时,还存在:燎原煤矿安全管理混乱、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等间接原因。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4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人被建议移交司法处理;12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行政处罚;13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下为事故调查报告部分内容↓↓↓事故经过2020年6月10日8点班,掘进副区长文春安主持召开1105运输顺槽掘进班前会,安排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当班掘进3个循环进尺2.4m的生产任务,要求当班班长孙新到达工作面后将现有的半截风筒换成一整节风筒、在工作面左侧打一根7.8m长的锚索(因工作面煤层倾角比较大)后,再开始掘进作业。工作面迎头上一班施工6个深度6m的瓦斯排放钻孔,9时57分井下汇报开始割煤。12时10分左右,安检员郭孝民第三次到工作面巡查,现场正在割第二排煤。当时巷道人员分布情况是:1人在综掘机驾驶室里、1人在综掘机迎头右侧用水管洒水灭尘、1人在掘进机左帮靠近风筒位置拉掘进机移动电缆、1人在掘进机的二运皮带中部清理皮带回煤、2人在二运皮带机头调整皮带、还有1人在距工作面40-50m处备料。12时20分左右,安检员郭孝民离开工作面,沿途查找皮带回煤的原因,瓦检员姚养元还在工作面。当他快到局部通风机跟前的时候,突然听到“嗵、嗵、嗵”的几声响,他就赶紧跑到下山皮带过桥处,用手抓住过桥扶手准备过皮带,就在这时,感觉后背被推了一下,就失去知觉了。郭孝民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到了皮带下山三部机头处,当时皮带正在运转,便立即从上面跳了下来,导致右脚摔伤,后被皮带司机高小龙送到井上。12时29分,调度员秦安荣接到井下变电所和水泵房打来的电话,称1105运顺工作面断电,同时调度室监测监控系统显示1105运顺回风探头瓦斯浓度40-50%,总回瓦斯浓度6-17%,调度员秦安荣将瓦斯浓度异常情况汇报给当日值班机电矿长安学民、矿长党少敏、总工程师杨军党、通风矿长王新旺、安全矿长王永全、生产矿长胡武军、调度室副主任梁艳银。总工程师杨军党随后赶到调度室,看到监控数据异常后,12时38分带领通风部长屈建生、副部长王晓冬入井察看,通风矿长王新旺、安全矿长王永全也随后入井。12时40分,矿长党少敏下达撤出人员命令。调度员秦安荣遵照矿长命令,分别给1102综采面安检员高英民、1105回顺掘进工作面安检员王昌信、清水仓班长罗显招打电话通知撤人,事故发生后,安全升井人员共计102人,其中:13时-14时安全升井人员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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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吊水洞煤矿事故初步分析系企业自行拆除井下设备时违规作业引发

2020年12月4日,重庆永川吊水洞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23人死亡。据央视新闻客户端12月9日消息,吊水洞煤矿是停产关闭的煤矿,初步分析是企业自行拆除井下设备时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发生一氧化碳超限事故。2020年12月7日,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公司“12.4”重大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重庆市永川区召开。会议要求,事故调查组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抓紧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全力抓好各项工作,切实做到事故原因要水落石出,按时保质完成事故调查任务。要高质量地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坚持科学严谨,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证据确凿;坚持依法依规,确保程序规范;坚持争分夺秒,确保调查质量,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要突出工作重点,查清吊水洞煤矿退出方案制定和批准情况、查清事故矿井和承包回收单位基本情况、查清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查清违规回撤设备和井下动火作业情况、查清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调查工作的整体合力,共同完成事故调查任务。会议强调,重庆市及永川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自觉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中国煤炭报记者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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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川煤矿事故搜救结束,23人遇难!国务院安委办约谈重庆市政府

2020年12月4日17时许,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矿发生事故,造成24人被困井下。应急管理部派出由副部长、国家矿山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12月5日23时许,永川吊水洞煤矿事故被困人员经全力搜救,1人获救,23人遇难。12月4日17时许,重庆市永川区停产关闭两个多月的吊水洞煤矿,因企业自行拆除井下设备发生事故,24人被困井下。重庆市委市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市、区两级救援队伍紧急救援。在应急管理部工作组指导下,经30个小时全力搜救,1人获救,23人遇难。目前,善后工作有序开展,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12月6日下午,针对近期重庆两起煤矿重大事故,国务院安委办对重庆市政府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12月6日,央视《新闻直播间》报道【点击查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召开】约谈指出,重庆市在两个多月时间里,相继发生了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吊水洞煤矿“12·4”重大事故,伤亡惨重,影响恶劣。重庆市要切实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摆在抓落实上的差距和不足,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持续深化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确保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精准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安全有序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人讲述重庆吊水洞煤矿事故过程:刚出矿井就看见黑烟喷出公开信息显示,吊水洞煤矿位于永川区安溪村毗卢寺社,由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经营。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煤炭销售。曾在吊水洞煤矿工作的陈刚告诉记者,该煤矿共有六个区域,深度和高度不同,用不同的数字区分。事故当天,只有两个区域有人作业。“停产后,厂里平时人不多,一般只有必须的值班人员。但最近因为要拆除设备,陆陆续续不断有人下井,没想到这么多人被困在了井下。”陈刚说。重庆23死煤矿事故亲历者回忆脱险:遇白色浓雾后逃出矿井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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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位在下降,矿主被控制!湖南耒阳煤矿透水事故救援进行中

2020年11月29日11时30分左右,耒阳市源江山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3人被困井下。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派出由国家矿山安监局副局长带队的工作组和专家赴现场指导救援。当地第一时间成立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矿山救援、地质、消防、医疗、电力、通信等力量及省内外11支救援队伍870余人,全力救援受困矿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12月2日发布消息:事故矿井地质条件复杂,井下电力设施、排水能力难以满足救援需要,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实施紧急救援方案,重新构建救援抽水系统。目前,井下水位正逐步下降。11月30日上午,湖南省政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顽瘴痼疾,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目前,源江山煤矿矿主董某某及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国家煤矿水害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家武强解读湖南源江山煤矿透水事故的救援工作。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煤矿水害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武强介绍,对于透水事故中的救援来说,首先应确定透水的水源是老空水(指由于过去的一些煤矿开采,包括本煤矿的开采后遗留下一部分采空区,这部分采空区被后期地下水或地表水充满,形成的积水)、地表水还是地下水;之后根据矿井的采掘工程及淹没水位,推测被困人员可能生还的位置。其次,武强介绍,加大对井下的排水,降低井内水位在救援中非常重要。“我们要密切关注排水中的水化学成分,及排水过程中的一些信息及排泄物。”武强还称,可以推测被困人员所在位置,提前对地面进行打孔作业,便于运输食物、水和通信工具等下井。来源:应急管理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新京报责任编辑:崔维维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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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山西朔州“11·11”煤矿透水事故救援结束,5人遇难

2020年11月11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有当班人员91人,其中86人安全升井,5人被困。据山西省能源局2020年1月3日公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隶属中国华电(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生产能力210万吨/年,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共有4个井筒,现采煤层为4#煤层,采煤工艺为综采放顶煤,瓦斯等级为低瓦斯,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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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铜川市乔子梁煤矿瓦斯突出事故搜救工作结束 8人遇难

2020年11月4日,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乔子梁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突出事故,8人被困。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立即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全力搜救被困人员,要迅速核清井下人员,科学施救,确保不发生次生事故。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监局、陕西省能源局立即组成工作组,赴铜川指导现场救援处置。陕西煤监局牵头,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据铜川市应急管理局报,11月10日23点45分,事故最后1名被困失联矿工遗体被发现并运送出井,至此,井下搜救工作全部结束。此次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目前,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相关阅读:陕西铜川乔子梁煤矿事故4名遇难矿工遗体升井,仍有4人失联来源:陕西应急管理责任编辑:崔维维中国煤炭网微信搜索关注“中国煤炭报”微信公众号,更多煤炭精彩内容不容错过!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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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铜川乔子梁煤矿事故4名遇难矿工遗体升井,仍有4人失联

11月4日13时许,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煤矿事故,当班入井42人,安全升井34人,8人失联。记者5日从铜川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获悉,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紧急调遣铜川矿业公司、韩城矿业公司两支矿山救护队共65名队员紧急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截至发稿时,经过第一阶段入井侦察搜救,找到4名遇难矿工,遗体已升井。据介绍,现场救援专家组根据井下通风等情况,对救援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对事故发生点可能波及区域做进一步详细侦察,查明瓦斯积聚、通风设施、通风系统等情况,确定瓦斯排放方法,逐步恢复通风设施,逐段恢复供电及运输系统,清理巷道突出物,搜救失联矿工。目前,遇难矿工善后工作、事故原因调查正在进行。来源:新华社、央视新闻责任编辑:张莹中国煤炭网微信搜索关注“中国煤炭报”微信公众号,更多煤炭精彩内容不容错过!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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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地压,4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追责18人!

2020年2月22日6时17分,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810m水平二采区南翼2305S综放工作面上平巷发生一起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3万元。山东煤监局公布的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事故区域煤层及其顶底板具有冲击倾向性,煤岩体埋藏深,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三角区,FD8与FD6断层形成楔形地堑结构,工作面见方及上覆岩层大范围悬顶造成局部高应力聚集。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及工作面开采扰动,诱发楔形地堑区断层滑移导致冲击地压事故发生。1.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的三角区应力高。事故区域埋藏深度985~1010m,煤岩体自重应力高;FD8断层与2305S工作面斜交形成三角区,随着工作面推进,三角区面积逐渐减小,煤体应力升高。2.上覆岩层存在厚层砂岩大范围悬顶结构。煤层上方60m范围内存在厚度18~40m的砂岩复合坚硬顶板,以细砂岩、中砂岩为主,工作面推进处于见方区域,采空区周围存在大范围悬顶。3.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及开采扰动作用。2020年以来,鲁西南地区近南北向断裂带(长垣断裂、中牟断裂、曹县断裂、巨野断裂等)地震活动频繁,据当地地震监测中心监测,2月19日至25日新巨龙井田周边发生天然地震14次,从揭露郓16断层活动,显现出大区域构造应力处于调整期;工作面推采接近FD8与FD6断层形成的楔形地堑结构区域。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和工作面推采扰动,导致地堑区域岩层沿高倾角断层面滑移。事故间接原因:1.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够。新巨龙公司对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特殊地质条件造成应力集中等因素对工作面开采带来的冲击地压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编制审批作业规程、防冲专项措施时,未分析楔形高倾角地堑结构,对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三角区等因素影响考虑分析不到位。2.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现场作业人员未遵守采煤机割煤期间及停机30min内不得进入上平巷限员管理区的规定,班组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区队盯班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盯班管理制度提前上井;区队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要求每天开展安全风险预警;当班安监员未制止并与作业人员一起违规进入上平巷限员管理区。3.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新巨龙公司对现场作业人员未遵守限员区禁入管理制度、工区未执行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安监员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区队盯班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盯班管理制度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4.巷道支护没有承受住强动载冲击。事故区域巷支护、单元支架加强支护,在强烈冲击载荷作用下,部分失去支护作用。5.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部分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冲击地压危害认识不够、防冲限员管理规定等知识掌握不足,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6.新矿集团对新巨龙公司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不到位。未督促新巨龙公司分析研究地堑结构、三角应力集中区和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等特殊地质因素对冲击地压的影响。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一)建议移送山东能源纪委省监委驻山东能源监察专员办公室追究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1.林中强,男,群众,综放一区班长,负责当班2305S采煤工作面的生产组织工作,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进入上平巷限员管理区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2.类兴财,男,中共党员,综放一区技术副区长,负责工区技术管理工作,负责作业规程、防冲专项措施的编制及修订。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编制作业规程、防冲专项措施时,未分析楔形高倾角地堑结构,对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三角区等因素影响考虑分析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3.高庆华,男,中共党员,综放一区支部书记,负责当班的盯班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事故当班盯班未执行与工人同下同上的规定,提前上井,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4.佟波,男,中共党员,综放一区区长,负责综放一区的全面工作,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要求每天开展安全风险预警,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5.赵强,男,中共党员,安监处副处长,负责对采煤安监员的管理、检查、跟踪考核工作,组织采煤专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现场作业人员未遵守限员区禁入管理制度、工区未执行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安监员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现场盯班管理人员提前升井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6.徐波,男,中共党员,防冲办公室主任,负责防冲专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特殊地质条件造成应力集中等因素对工作面开采带来的冲击地压危险性重视不够;审批作业规程、防冲专项措施时,未分析楔形高倾角地堑结构,对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三角区等因素影响考虑分析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7.金勇,男,中共党员,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资格考试等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部分作业人员对冲击地压危害认识不够、防冲限员管理规定等知识掌握不足,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8.毛怀昆,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防冲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的防冲技术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作业规程、防冲专项措施会审,未分析楔形高倾角地堑结构,对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三角区等因素影响考虑分析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9.李先峰,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总工程师,冲击地压防治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和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特殊地质条件造成应力集中等因素对工作面开采带来的冲击地压危险性认识不足;组织审批作业规程、防冲专项措施时,未分析楔形高倾角地堑结构,对FD8断层与工作面形成三角区等因素影响考虑分析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10.王鹏,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采煤副总经理,负责采煤生产管理、采煤专业安全管理和采煤专业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现场作业人员未遵守限员区禁入管理制度、工区未执行安全风险预警制度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11.张兴军,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现场作业人员未遵守限员区禁入管理制度、工区未执行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安监员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现场盯班管理人员提前升井、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12.尹中凯,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党委委员、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和冲击地压防治协调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现场盯班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监督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执行不严格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13.闫明晨,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党委书记,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4.李伟,男,中共党员,新巨龙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15.莫技,男,中共党员,新矿集团技术部部长,负责集团公司技术管理和防冲技术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新巨龙公司防冲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新巨龙公司分析研究地堑结构、三角应力集中区和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等因素对冲击地压的影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16.周明,男,中共党员,新矿集团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新矿集团冲击地压防治技术工作具体负责。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新巨龙公司防冲工作技术指导不到位,对新巨龙公司未分析研究地堑结构、三角应力集中区和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17.张殿振,男,中共党员,新矿集团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对新巨龙公司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1.事故单位。新巨龙公司发生冲击地压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100万元。2.有关个人。新巨龙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伟,对新巨龙公司发生的较大冲击地压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21.96万元。▲点击查看事故调查报告全文来源:山东煤监局责任编辑:崔维维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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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井下发生瓦斯爆炸致4死1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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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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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庆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20〕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重庆能投渝新能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你市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支持配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经你市安委会审查同意,以市安委会文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结案并向社会公布。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联系人及电话:丁百川,010-64463204。国务院安委会2020年10月12日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责任编辑:崔维维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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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哀!已致16人死亡

据央视新闻报道,9月27日凌晨30分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公司下属松藻煤矿发生一氧化碳超限事故,共造成17人被困。截至目前,17名被困人员已搜救完毕,其中,16人无生命体征,1人已送往医院全力抢救。事故发生后,重庆市、綦江区两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抢险救援、医学救援、善后工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应急、医疗、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目前善后工作有序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相关阅读:应急管理部已派工作组赴重庆!17人被困井下!重庆一煤矿发生一氧化碳超限事故来源:央视新闻责任编辑:崔维维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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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已派工作组赴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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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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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被困井下!重庆一煤矿发生一氧化碳超限事故

记者从重庆市綦江区政府了解到,重庆能投渝新能源公司下属松藻煤矿27日凌晨发生一氧化碳超限事故,17人被困井下,救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9月27日凌晨,重庆能投渝新能源公司下属松藻煤矿井下2#大倾角因皮带燃烧造成一氧化碳超限,17人被困井下。当地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业救援人员施救,松藻矿山救护队75名救援人员已下井救援,30名医护人员赶赴现场,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崔维维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