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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绝对值得一观的讨论

2017-03-24 白杰 刘洪亮 ABC安全

2017年3月20日,公号发布了一篇“也许是HSE领域伪命题|依法依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制度”,引发了同仁长篇回复意见,谢谢回复意见的HSE们,今天,我们以这篇文章来与大家共同探讨这个话题。

我们的观点是:只探讨,无对错。

为保护同仁隐私,均已在后台征求留言同仁的意见,且不显示同仁全名。


一、同仁A的回复意见


不同意!个人认为,体系文件中若涵盖法规的要求,则完全没有问题。制度文件是为管理服务的,不能教条,非得按照法规的要求整个名字完全一样的制度,完全是多此一举。法规只能是指导性的,不能太细化。比如例子当中的隐患排查制度,只要现有文件制度中有隐患排查的要求就完全可以,你说不行有什么依据???这完全是瞎解读!如此教条的整文件而不根据实际情况在管理上下功夫,只能是越管越乱!


我们的回答


解读下你的逻辑。1.结论不同意;2.原因:个人认为;3.体系文件涵盖法规的要求:说明你是外企,或者是被来自于外企的咨询方培训过的,中国叫法律法规(更严谨是法律法规规章),不叫法规;4.制度文件不能教条:体系的可以教条,法律法规规章反而不可以;5.与法规名字一样的制度多此一举:与你的合规性审查时看没看到此制度,列过清单没有(若没有清单,你的合规性审核有遗漏;若有但不做,那你厉害了!故意与法律法规较劲,小编服你)6.法规只能是指导性的,不能太细化:与你的逻辑不一致,原因你的法规出处在国外包括中国的标准类都包括,莫不成国外的标准也是不细化?最关键的是法规是指导性!这个似乎不需要过多解释,法律法规强制,而且真强制!7.隐患排查制度:小编的文章里真没有,只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比你的还多一个环节是治理。8.只要现有文件制度中有隐患排查的要求就完全可以:你客气了,你干脆说只有程序就成,我还真理解,又多一个文件制度,不知是个什么鸟!9.至于依据,文中写了,不重复;10.瞎解读:与本文无关,因为所有依据都是法定,这点不如你,你是“个人认为”;11.教条的整文件:玩笑大了去了,与文件无关,“文件”,按你所强调的,文件出处在哪里依据在哪里?12.越管越乱:这个更不敢当,小编一家之言而已,而且请注意标题,“也许”。13.你不会以为安全生产乱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定了这个和相关制度吧!


二、同仁B的回复意见


混淆概念,体制下的产物,这样的依法依规是在搞形式主义,企业管理一体化怎么推?每样弄一个制度?好嘛,这不是成天绕着制度转,执行起来总有偏差和交叉点,甚或是同类项,法律是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定的,他们制定的时候并没有完全合起来讨论问题,但执行确实在同一个圈子或企业实施,再往细里说,企业依法依规也可以严于法规,那这个怎么说?


我们的回答


1. 混淆概念:你的全文回复中没有看到一个概念,小编文中的概念都是法定的,与混淆真没关系,这外锅小编不背!2.体制下的产物:这个只能同意,但是问题是希望你能找出至少一个不是体制产物的东西来,让HSE同仁们开开眼,我是没见过,包括老大和我们的团队和兄弟们也都没见过。3.这样的依法依规是在搞形式主义:文章中列出了最起码举例的一项合规性制度审查的清单,也建议你拿出一个来,从法律法规理出来的是形式主义这个小编表示不理解,也许是胡说的专家或者收了企业钱的第三方给企业不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清单是为企业着想!4.企业管理一体化怎么推:小编表示不好回答,但建议去学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5.每样弄一个制度……:法律法规定的制度你不做,行政处罚来了!同类项交叉点很正常,你在外企里这些同样存在,重复交叉表示兹体事大。5.法律是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制定的:玩笑大了去了,法律都是全国人大的,各部门都征求过意见;6.“他们制定的时候并没有完全合起来讨论问题”,这个有可能,但都签署过意见;7. 企业依法依规也可以严于法规:可能你的意思是企业不能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需要扩大些,包括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假如是这个意思,因为依法依规是底限也就是最低的标准,否则会引发行政处罚,那就说明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方面做得好,而且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三、同仁C的回复意见


法律法规是死的,有它的滞后性,而人跟企业是活的,一直在变的;死抠或者只承认法律名词,如果这就是合法得话,挂个狗头买个羊肉是不是也算合法,制定“法“”的初衷是什么,制定法的精神是什么,法的意义又是什么?不在法,而在法的监督者~


我们的回答


1. 法律法规是死的,有它的滞后性,而人跟企业是活的,一直在变的:符合法理及哲学理论,必须同意。2. 死抠或者只承认法律名词:如果法律这个都不做要求,可以不用法律,也不用标准,更不用讲法言法语了,大家随便来;3. 死抠或者只承认法律名词,如果这就是合法得话,挂个狗头买个羊肉是不是也算合法:参考前一回答,补充下:首先要没有“这就是合法”,这个是合法的基础,连法定的名词都可以随便变造的话,那“身份证号码”也是合法的。4.其它问题,不予回答,因为经你变造过的,其原本的名词都有标准答案,如“初衷”可能是“立法目的”,等;5.不在法,而在法的监督者:你是指执法者?这样的话前面的你的设问麻烦大了,前面说的都是立法的问题;你是指监察行政执法者?与前面的设问关系也不大;也许你还有别的所指?请原谅小编水平有限。但假如只是这两者的话,也只是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与立法无关,现实中即参与立法又参与执法及或监察执法的人有,但数量相当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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