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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厂爆炸死亡13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共13人被判刑!桂1

2017-05-09 ABC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梧刑一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培良,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归义镇,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冼献文,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归义镇,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2014年11月3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奕贵,男,系原审被告人冼献文的姐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子全,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归义镇,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冼金强,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归义镇,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3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冼显文,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归义镇,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冼沛文,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归义镇,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群,女,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岑城镇,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瑞轩,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三堡镇,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朱靖,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伟文,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岑城镇,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龚昌,曾用名龚秀昌,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三堡镇,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谢松庆,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归义镇,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振邦,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归义镇,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龚思明,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三堡镇,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9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昌、谢松庆、李培良、赵振邦、冼献文、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瑞轩、陈伟文、龚思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岑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培良、冼献文、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瑞轩、陈伟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火月出庭履行职务,十三名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龚昌通过与岑溪市三堡镇人民政府签订《三堡镇炮竹厂承包合同》取得了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承包权后,以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名义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三堡镇炮竹厂按各投资承包人出资额分包生产车间工房生产线编炮座位,按内部约定,由各投资承包人独立组织经营管理各自的生产线,自负盈亏。厂内工房生产线编炮座位的实际占有人或承包经营人分别为龚昌、谢松庆、李培良、赵振邦、冼献文、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伟文、陈瑞轩,其中陈伟文的工房已暂停生产经营,龚昌、高群的部分工房炮位出租给陈瑞轩生产经营。三堡镇炮竹厂的法人代表是龚昌、厂长是谢松庆、安全员是龚思明。炮竹厂的23号插引工房是李培良、赵振邦、冼献文承包经营,22号插引工房是龚昌承包经营,25号插引工房是谢松庆承包经营。一直以来,三堡镇炮竹厂均存在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混乱、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违规组织生产、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现象。


2013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培良在三堡镇炮竹厂的23号插引工房其承包的第一间工房内违规检修自动插引机时,不慎导致工房内的炮竹引火线、炮竹半成品燃爆,从而导致与其相邻的22号、25号插引工房爆炸,此三间插引工房全部炸毁,造成在上述插引工房内作业的梁旭某、覃美某、钟钊某、林洁某、何秀某、石美某、陈石某、甘海某、钟品某、梁美某、黄某、甘某兰、覃志某等13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医治无效死亡和武文天等13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另查明,被告人龚昌、谢松庆于2013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重大责任事 30 50602 30 15264 0 0 3046 0 0:00:16 0:00:05 0:00:11 3046故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培良于2014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重大责任事故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振邦、冼献文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于2013年11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均能分别如实供述上述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龚思明、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伟文、陈瑞轩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3年11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均如实供述上述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伟文、陈瑞轩于2013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归案后接受调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覃清某陈述,证实其是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的插引工人,因2013年11月1日三堡镇炮竹厂发生爆炸被烧伤,其被送到梧州市红会医院烧伤科治疗。案发当日15时许,其正在座位工作,突然“嘭”的响了一声,卢某叫快点跑,其就从后门跑出往后山上跑,在担炮员“大贵”(钟某某)拉其爬上22号工房后面的土墙时,其工作的那一排工房又爆炸了,爆炸产生了很大烟雾。其当时是在第22排插引房第二间工房右边里面的座位插引,下面就是李培良的23号第一间工房。爆炸声就是从李培良的工房传来的。当时与其在一间工房工作的有卢某、林某某。其在山上看见龚思明跑来救人。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从2010年9月三堡镇炮竹厂开业,直至2013年11月1日爆炸事故发生,其在三堡镇炮竹厂做工。案发当日早上7时许其到三堡镇炮竹厂龚昌的插引厂房内插引,房内有其和钟某某、李某某、何某某4人,15时许听到一声巨响,其就说可能爆炸了,就从工房后门跑出躲在山坡上,跑出后其工作的工房就爆炸倒塌了。有3人与其一起跑了出来,其脸部受伤,钟某某伤了脚,何某某断了手。从炮竹厂开业到案发其都没有听到过老板叫从业人员上班接受培训。

(3)被害人钟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日16时许,其正在龚昌的22号插引工房内插引,当时工作的房间内有4人,其听到马某某说那里烧炮了那么大声,其还没有反应过来,就见到有东西砸过来了,又听到爆炸声,其就和马某某从后门跑了出去,厂房就倒塌了。其脚受伤了,马某某的脸受伤了。直到案发都没有听到过老板叫从业人员接受上岗培训。

(4)被害人钟某某陈述,证实其是2013年6月到三堡镇炮竹厂做插引工,从未听说过要参加培训才可以上岗。其工资是由冼献文本人发的。其工作的工房以及旁边那间工房是冼献文的,再过第二个工房是赵振邦的,第一个工房是李培良的。11月1日16时许,其和石某某、梁某某正在从山顶数下第三排插引车间靠果园的第四个房间里面插引,旁边的房间是覃某、黄某、韦某、覃某某。其听到一声爆炸声后就跑往斜坡那边的路,在跑的过程中被很多东西砸伤。爆炸的时候是其工作的那排车间先爆炸的。第一个工房是钟某某在里面。其曾见到钟某某用插引机插引,平时插引机坏了钟某某就用手插引。自动插引机是摆放在从山顶数下第三排工房里面第一个工房靠路边位置。

(5)被害人林某某陈述,证实其在炮竹厂是帮龚昌做工,主要工作是插引,工资是龚昌发的。其到三堡镇炮竹厂工作近两年了,没有听说过要参加培训才可以上岗。其不知道三堡镇炮竹厂有多少股东,只听说很多的,也不知道炮竹厂的管理人员有谁。案发当日没有人来巡视检查炮竹厂。爆炸前,其与覃某某、卢某在靠路边第一个工房插引,第二个工房里有马某某、钟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在插引,第三个工房就是李某某在里面插引。炮竹厂购买有自动插引机,在其插引的工房下去一排插引工房就有用自动插引机,其曾经看见钟某某用自动插引机来插引。

(6)被害人韦某陈述,证实其是在冼献文的车间工作帮忙担炮,其工作的车间有三个老板,是冼献文、赵振邦、李培良。其从2013年5月份上班开始,就没有听说过要参加培训才可以上岗,也不知道三堡镇炮竹厂的法人代表、厂长、安监员、安全员是谁。爆炸当时其正在龚昌的车间里面插引。其丈夫钟某某在爆炸中死亡了,是冼献文的车间再下一排车间负责帮担炮的,老板是归义人。


2.证人证言

(1)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三堡镇炮竹厂帮老板龚昌做搬运鞭炮的,至于其他的股东是谁就不知道。炮竹厂不是统一生产经营,都是各个股东各自生产经营。没有进行培训,平时老板就是交代要用水将地面淋淋湿、搬搬少点鞭炮。2013年11月1日15时许,其回到炮竹厂听见李培良插引工房内发出机械插引机插引的响声。16时许,其正在炮竹厂位于路边往坡脚方向数去的第二排插引房(龚昌使用)搬运鞭炮,突然从坡下方的插引房传来一声很大的爆炸声,其第一反应就是跑出插引工房躲避。爆炸结束后,其看到爆炸现场有三排插引工房都被炸掉了,这三排插引工房分别是:龚昌使用的位于路边往坡脚方向数去的第二排插引房;李培良、赵振邦、冼献文一起使用的位于路边往坡脚方向数去的第三排插引房;谢松庆使用的位于路边往坡脚方向数去的第四排插引房。另外,现场还有很多人受伤,其在爆炸现场看见龚昌后,就告知龚昌估计是李培良维修电动插引机发生爆炸的。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1年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建厂投入使用以来,一直在帮其父亲谢松庆打理承包的生产线。三堡镇炮竹厂法人代表是龚昌、厂长是谢松庆、安监员是龚思某、安全员是龚思明,还有固定的门卫、总仓门卫等管理人员,平时制作鞭炮用的原料是股东各自去采购,制成成品后也是股东自己销售。三堡镇炮竹厂于2013年11月1日16时许,22、23、25号插引工房发生爆炸,死伤了许多人。22号插引工房是龚昌的;23号插引工房,从果园往厂内主干道开始数,第一间插引工房是冼献文的,第二间插引工房是冼献文、赵振邦和李培良都有份的,第三间插引工房是赵振邦的,第四间插引工房是李培良的;25号插引工房,从果园往厂内主干道开始数,第一间插引工房是高群的,第二、三、四间插引工房是其父亲谢松庆的。爆炸时,其父亲插引工房里共有钟某某、梁炳兰、甘某某、陈某某和黄某某。平时厂里都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是如何安全操作和注意安全事项,插引工房的工人是厂内进行培训,其他工作如配药、入药是要持证上岗,这部分人是由安监局组织培训和发证。插引工序规定每间插引工房不能超过四人同时作业,每人不可以超五饼炮饼,即每个插引工人每次只能领取不超过五饼炮饼进行插引,完成后将已经插好的炮饼搬离插引房,才能再领取五饼已经入好药的炮饼继续进行插引作业。厂内共有两台自动插引机,李培良和冼金强各有一台,李培良的自动插引机放在23号插引房第四间插引工房里面,而冼金强的自动插引机则摆放在26号插引房第三间插引工房里面。其听说李培良的自动插引机曾要维修。

(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帮黄子某和李培良两位股东做担炮和插引工作。三堡镇炮竹厂的法人代表是龚昌、厂长是谢松庆、安监员和安全员是龚昌的儿子。炮竹厂的股东有黄子某、李培良、谢松庆、龚昌、冼金强等人。其没有经过岗位培训,也没有上岗证件,没有参加过安全知识培训,车间墙上就贴有相关标语和规则。平时用到的火药、引线、纸筒等制作鞭炮的材料都是九大股东各自去采购的,制成成品后也是股东自己销售的。李培良的插引车间有一台电动插引机,放在前门左边位置,插引机的插引针坏了,机器的架子上有一盘子,里面放有一些机器的螺丝。当日李培良的插引车间里面只有钟钊某和林洁某两个员工。

(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三堡镇炮竹厂法人代表是龚昌、厂长是谢松庆、安监员是龚思某、安全员是龚思明。其在炮竹厂从事固引工作,没有经过任何培训。2013年11月1日下午,22、23、25号插引工房发生了爆炸。22号插引工房是龚昌的,23号插引工房是李培良、赵振邦和冼献文的,25号插引工房是谢松庆的。其事后听说是因李培良在23号插引工房检修自动插引机引发起火而发生爆炸的。

(5)证人霍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三堡镇炮竹厂帮老板龚昌从事称药、固引工作,在到炮竹厂做工前曾在岑溪市安监局培训过,之后没有培训过。其每天称药出仓没有记录,老板也没有要求记数。三堡镇炮竹厂法人代表是龚昌、厂长是谢松庆。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间插引工房发生了爆炸,老板分别是龚昌、李培良、谢松庆。其估计是李培良23号插引工房的自动插引机出问题引发爆炸。

(6)证人刘某某、林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在三堡镇炮竹厂从事门卫工作。三堡镇炮竹厂的股东有龚昌、谢松庆、李培良、冼献文、陈瑞轩、黄子全、赵振邦、冼健某、黄子某、冼金强、高群等人。炮竹厂有固定的管理人员,股东各自经营。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间插引工房发生爆炸,从路边往坡脚方向数去的第二排插引房(龚昌的)、第三排插引房(冼献文、李培良、赵振邦的)、第四排插引房(谢松庆的)都被炸掉了。

(7)证人潘某某、汪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在三堡镇炮竹厂陈瑞轩承包的插引工房从事插引工作。上班期间,没有看到管理人员来插引工房监督安全。其两人到炮竹厂工作,厂内没有组织过培训。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堡镇炮竹厂的几间插引工房发生爆炸。爆炸时,两人在工房里共有20多饼半成品炮饼。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三堡镇炮竹厂黄子全的插引车间从事插引工作。其上班没有经过培训,炮竹厂没有召开过安全操作教育会议。工作的车间是黄子全和黄某某管理。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堡镇炮竹厂发生爆炸,分别是龚昌的车间,李培良、赵振邦、冼献文的车间,谢松庆的车间。爆炸时,其工房有三个人,每人大概有半成品炮饼10饼。

(9)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三堡镇炮竹厂负责水、电管理和维修工作。案发前两个月,李培良和冼金强定了两台自动插引机,叫其安装电源线。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堡镇炮竹厂发生爆炸。其听龚思明说是因李培良在插引房内没有搬开炮饼而维修自动插引机造成起火爆炸。炮竹厂股东有龚昌、谢松庆、李培良、冼献文、冼金强、黄某某、赵振邦等人,陈瑞轩承包有龚昌的生产线。

(1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三堡镇炮竹厂黄子全的插引车间从事插引工作,没有进行过上岗培训。炮竹厂的股东有龚昌、赵振邦、陈瑞轩、冼献文、黄子全、李培良、冼金强等人,有固定的法人代表、厂长、安监员、安全员、门卫等管理人员,各股东各自经营。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堡镇炮竹厂发生爆炸。

(11)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在三堡镇炮竹厂从事帮高群和陈瑞轩清点当日打好孔的炮饼数量的工作。三堡镇炮竹厂的法人代表是龚昌,2012年是陈瑞轩当厂长。因为其今年没在那里上班了,不知道现在的厂长是谁。具体有多少股东其不清楚。股东高群的生产线是2011年开始出租给陈瑞轩的。

(1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三堡镇炮竹厂总仓库的门卫。总仓库分为7个房,其中1、2、4号房是陈瑞轩的,3号房的老板是姓黄的,5号房的老板是姓冼的,6号房是冼献文、李培良、赵振邦的,7号房是谢松庆的。股东各自拿钥匙,各自保管成品鞭炮,不用其记录和记账。在2013年9月份前,是陈瑞轩做炮竹厂厂长,是由陈瑞轩给其发工资,后来是谢松庆做厂长。

(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三堡镇炮竹厂负责监督工人装药、插引线以及车间地面的冲水等工作。其是帮陈瑞轩打工,工资是陈瑞轩发的。炮竹厂的法人代表是龚昌,有固定的厂长、安监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制炮原料、成品均是各个股东各自采购、各自销售。

(1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堡镇炮竹厂发生爆炸事故后,其和分管的黄副局长到达现场,当日就对该厂进行查封。经查看,三堡镇炮竹厂存在超量存放炮竹成品、已固引和已插引的炮竹半成品的问题。为了防止再发生安全生产隐患,该厂的炮竹成品已经转卖给有资质的烟花炮竹生产企业,而不能转卖的炮竹半成品,部分已经销毁,部分还没有处理,因为数量超量,所以处理起来很慢。

(1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归义镇思浩炮竹厂发生燃爆事故后,2013年10月9日在归义镇召开岑溪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次日,安监局以岑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下发了“关于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整顿的通知”,要求各企业整改是否到位要以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验收为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是针对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烟花爆竹企业要用机械设备生产,安监部门要对机械进行检查监督等。

(16)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8日归义镇思浩炮竹厂发生燃爆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致死。同年11月1日三堡镇炮竹厂发生爆炸,已经造成11人死亡、17人受伤。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二起炮竹厂爆炸事故,其认为除了烟花爆竹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不按规范操作等原因之外,安全监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上级的、领导的决定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对企业监管不力等。

(1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三堡镇炮竹厂的安监员是龚思某,安全员是厂里自行安排的。烟花炮竹厂只有特种工才必须要有上岗证,如装药、药物搬运、切引等工序属于特种作业,其他普通工人不需要持证上岗。

(18)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实岑溪市安监局在2013年已对三堡镇炮竹厂进行二次安全生产检查。该厂手续齐全,并取得自治区安监局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C级),法人代表是龚昌,厂长谢松庆,还有几个股东,安监员是龚某某,安全员是龚思明。根据规定,烟花炮竹厂购买、使用药品必须要如实做记录,在生产过程中要求每间工房的药量、人数不能超标,工房要按核定的用途使用。2013年8或9月份,自治区安监局发文号召炮竹厂往机械化、现代化、集约化、科技化、产业化发展,同时要求炮竹生产企业在使用机械生产前要经自治区安监局批准。三堡镇炮竹厂使用结鞭机没有经过批准。

(19)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三堡镇炮竹厂建厂时,黄子全以其名义出资入股,生产、经营均由黄子全全权负责,其不参与其中。2013年5月份,二人签有转股协议。三堡镇炮竹厂的股东有谢松庆、冼健某、龚昌等人。

(20)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三堡镇炮竹厂的安监员,负责该厂的生产安全管理。该厂的法人代表是龚昌,厂长是谢松庆,至于安全员听说是各股东有各自生产线的安全员,至于分别是谁其不清楚。平时各生产线的火药、引线、纸筒等制作鞭炮的材料都是各股东各自去采购,制成品也是各股东自己销售,交固定的管理等费用给炮竹厂,各自管理。2013年11月1日16时许,突然有一声爆炸声从三堡镇炮竹厂方向传来,不到一分钟,又听到二声爆炸声。其意识到可能是炮竹厂出事了就赶往炮竹厂,途中其拨打120电话通知医生前往救治。之后,其和员工一起救火、救人。爆炸造成了22、23、25号插引车间房屋倒塌及人员伤亡。22号插引房全部是龚昌的,23号插引房是赵振邦、李培良、冼献文的,25号插引房全部是谢松庆的。各号插引房均分为四个小房间。插引车间的工作是有一名担炮人员将入好药的炮饼担到中转,然后再担到插引车间去插引,插引的方式有人工插引,也有手动机械插引及自动机械插引。其父亲龚昌的第二插引车间就是用人工插引,李培良第三车间是自动机械插引。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图、照片、提取物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大仓二组三堡炮竹厂,东面是石鼓顶山,南面是山地和三堡镇松香厂,西面是村落,北面是果园和山地。中心现场位于三堡镇炮竹厂厂区靠北边的22号、23号、24号、25号插引车间,车间面积均为96㎡,每个车间分隔有四个区间。22号、23号、24号、25号插引车间发生爆炸,其中22号、23号、25号插引车间的房屋倒塌。中心现场的东邻是21号插引车间,西邻是26号插引车间,南面是山地果园,北面是围墙和果园。在22号插引车间内,见有一个陷坑,直径为0.8米,深0.065米。在23号插引车间内地面有一台呈跌倒的不锈钢材质的插引机,上有“东莞联辉机械”等字样,同时发现有破损的手机两台及血迹、数控插引机的刀片等物。在24号插引车间北起第一间、第二间工作房瓦顶出现一个大洞,东北墙角破裂,北起第一、二、三间工作房见有火烧痕迹。


4.书证

(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1日17时,岑溪市公安局接岑溪市安监局情况通报称,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炮竹厂于当日15时许发生爆炸,有7人被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岑溪市公安局接报后,立重大责任事故案侦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如前所述。

(3)岑溪市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三堡镇炮竹厂会议记录、复产申请书、验收表,证实2013年10月9日召开的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岑溪市所有烟花爆竹企业即日起一律停产整顿。2013年10月13日,三堡镇炮竹厂召开生产安全会议,并于同月22日向岑溪市安监局递交复产申请书,24日通过复产验收。

(4)机器订购合同、送货单,证实李培良于2013年6月1日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联辉自动化设备厂购进自动插引机、插孔机、夹炮饼机各1台,联辉厂于同年7月6日送货至三堡镇炮竹厂。

(5)还款协议书,证实黄子某无息借款25万元给黄子全用于入股三堡镇炮竹厂,并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炮竹厂的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均由黄子全负责,与黄子某无关。

(6)三堡镇炮竹厂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租赁合同,证实龚昌与三堡镇政府签订三堡镇炮竹厂承包合同后,其作为三堡镇炮竹厂负责人分别与高群、冼某某、谢松庆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人按各占三堡镇炮竹厂生产线的比例出资,分占炮竹厂股份;陈瑞轩作为乙方与甲方龚昌、高群签订租赁合同,由陈瑞轩租赁属于炮竹厂龚昌的1.7条、高群的1.3条共3条生产线进行生产经营。

(7)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培训班发证签领表、三堡镇炮竹厂基本情况表、负责人带班表,证实三堡镇炮竹厂是集体企业,许可范围是爆竹类生产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龚昌,厂长是谢松庆,安全员是龚思明,龚昌、谢松庆、龚思明均为三堡镇炮竹厂的带班负责人。

(8)三堡镇炮竹厂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证实:1.三堡镇炮竹厂制定有烟花爆竹生产各流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其中规定插引每人每次只准领5饼,工作台每人每次1饼,插完1饼再拿1饼,插完5饼送交半成品库后再领5饼炮饼。2.龚思明是三堡镇炮竹厂的安全员,负有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有: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工作,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天定期做好现场安全生产的巡查督办工作,对违章生产的人和事要敢于揭发和处理,通过自查自检识别隐患,及时向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提出整改意见,并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同时对发现的隐患做好详细的文字记录。

(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证实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药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企业生产主体责任。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违规检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10)岑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岑溪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召开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岑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纪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罗阳灿在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关于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整顿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记录、安监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会议签到表等,证实2013年10月9日召开的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岑溪市所有烟花爆竹企业从即日起都要停产整顿,并要求各企业进行逐一整改,整改到位后经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批复同意方可复产。

(11)《关于对三堡镇炮竹厂库存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处置方案的请示》,证实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发生爆炸事故后,岑溪市公安局、安监局拟定对三堡镇炮竹厂库存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的处置方案,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12)三堡镇炮竹厂爆炸“11.1”事件岑溪市民政局收支情况表及收支附件,证实截止2014年2月25日,岑溪市民政局在三堡镇炮竹厂爆炸“11.1”事件中支付三堡镇卫生院、岑溪市妇幼保健院、南宁医科大三间医院的医疗费、抚恤金等各项开支共1067.459197万元。

(13)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梧州市岑溪“11.1”烟花爆竹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的《梧州市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11.1”烟花爆竹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证实2013年11月1日15时54分许,位于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的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9人重伤、7人轻伤,3栋工房全部炸毁,1栋工房重度破坏,直接经济损失1041.55万元。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多股东分包、转包生产线及出租工位各自组织生产,现场作业管理极其混乱,李培良违规检修插引机,在刀片未正确安装到位的情况下,指挥工人钟钊某带药试机,插引机刀片与引火线金属导管撞击摩擦,引发引火线、爆竹半成品燃爆,继而导致相邻工作间和工房爆炸。间接原因是:1.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混乱;2.改变生产工艺,擅自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3.违规进行设备检修,检修人员李培良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过烟花爆竹机器检修安全培训教育,在没有彻底清理药物粉尘、引线、含药半成品及撤离无关人员的情况下,违规带药试机,边检修设备边进行生产;4.违规组织生产,在一栋工房内同时进行手工插引和机械插引作业,大部分工房及中转库的滞留药物超出许可核准数量,发生事故的工房超量存放爆竹半成品、引线,造成事故的后果扩大化;5.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技能,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多为附近村庄妇女,还有超过70岁的老人,大部分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差,不具备从事高危行业所必须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14)到案经过,证实案后犯罪嫌疑人龚昌、谢松庆、冼金强、陈伟文、冼显文、冼沛文、陈瑞轩、黄子全、高群、李培良被岑溪市公安局书面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振邦、冼献文、龚思明经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15)人员基本信息,证实已死亡的被害人何某某、石某某、甘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钟某某、黄某、梁某某、林某某、覃某某、钟某某、甘某某、覃某某等13人的户籍情况,以及受伤人员韦某、李培良、岑某某、李某某、梁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覃某某、钟某某、林某某、覃某某等人的户籍情况。


5.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检照片,证实石某某、梁某某、覃某某、黄某、梁某某为严重烧伤合并严重创伤死亡,陈某某为严重烧伤死亡,甘某某为严重烧伤死亡,钟某某为烧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钟某某为爆炸烧伤合并严重创伤死亡,林某某为烧伤后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何某某为烧伤后机械性窒息死亡。

(2)医院入院记录、死亡记录,证实甘某某因全身火药爆炸烧伤入院,经抢救无效,因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覃某某因火药爆炸全身多处烧伤入院,经抢救无效,因感染性休克、脓毒血症、创面脓毒症而死亡。

(3)岑溪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附入院记录、伤情照片),证实李培良、韦某、岑某某、李某某、武某某、梁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覃某某等9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钟某某、林某某、卢某、覃某某等4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马某某、钟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龚昌供认,2013年11月1日9时许,其到炮竹厂巡查时,厂里正常作业,没有异常。15时许在家听到炮竹厂方向有两声爆炸声,其意识到出事了就立即前往炮竹厂。在路上听到一女人说是李培良修理自动插引机时起火,之后就爆炸了。其赶到炮竹厂时见到员工在抢救伤员,随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当时厂里的火还没有熄灭,其和龚思明、龚思某、赵振邦扑火、抢救伤员。三个工房都被炸毁了,分别是其、李培良和谢松庆的,都是做插引用的工房。后来其听员工说李培良在工场维修全自动插引机而导致爆炸,听钟桂某说是23号工房先起火,当时就喊马志某、李丽某等几个员工逃跑。李培良的全自动插引机是9月份开始使用,10月份安监局的工作人员到炮竹厂检查验收时见到李培良的全自动化插引机,并表示默认可以使用。三堡镇炮竹厂共有七个股东,七条生产线。这个厂不是统一管理的,是各个股东经营自己的生产线。股东有谢松庆、李培良、赵房、冼献文等人。其为三堡镇炮竹厂法人代表,平时厂里的税务、租金及门卫工资等是由其负责收支。谢松庆是厂长(由股东选出),安全监督员是龚某某,财务由黄子全负责。龚思明是厂里的安全员,参加过安监局组织的培训,有合格证书,但厂里没有安排龚思明在厂里工作,只是在近个月在厂里帮其生产线做工,没有领到厂里的工资。2013年9月因归义镇的炮竹厂发生事故,安监局责令全市所有炮竹厂停工整顿。10月下旬安监局的工作人员来检查时表示过两三天就可以开工了。恢复生产没有相关文书,都是口头上说的。

(2)被告人谢松庆供认,其2011年开始到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承包生产烟花炮竹,2013年9月厂里的股东推荐其担任厂长。三堡镇炮竹厂的法人代表是龚昌,财务是黄子全,安监员是龚某某。该厂的股东有龚昌、其、李培良、冼献文、赵振邦、冼金强、陈伟文、黄子全、冼某某、冼沛文、冼显文、高群,每个股东占有的股份都签订相应的协议。各个股东具体管理自己的工场。炮竹厂总共有七条生产线,大小股东加起来就有十多个。11月1日爆炸时其在编炮工房,刚开始听到两声爆炸,就知道出事了,其便跑往出事地点。到插引工房,发现22、23、25三个工房(22号工房是龚昌的,23号工房是李培良、冼献文、赵振邦共有的,25号工房是其自己的。)已经倒塌,有五六个伤者躺在废墟里面。听到爆炸就过来帮忙扑火抢救的人除了本厂的员工外,还有车河村的村民,有龚思明、赵振邦等人。不到五分钟,龚昌、还有派出所的五六个人也冲进来救人,村民和派出所的人就下到废墟里,把受伤的人用门板抬到路边,龚昌三父子就去把中转站房屋外面的火扑灭。后来其听龚昌说手下工人见到李培良的自动插引机坏了(除了李培良、冼献文、赵振邦三人的23号工房是进行自动插引的外,其余的六个工场都是人工插引的),李培良在里面修理机械,发生了明火之后,李培良就跑了出来,之后就先从李培良的工房开始爆炸。爆炸时工场有四个人工作,爆炸时四个人都受伤了,都是女的。李培良的自动插引机是什么时候安装的其不清楚。按规定程序,设备维修时所有的工房都要停工并撤离现场后才能进行维修的。10月9日炮竹厂开始停业整顿,要求每个从业人员都要持证上岗以及处理好环境卫生等,其在厂里召开股东会议传达了政府会议精神,之后就进行整改,10月22日其到岑溪市三堡镇政府、岑溪市安监局申请复产,期间安监局、消防大队和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分别到炮竹厂检查,10月26日批准了复产的要求。此批准文件好像是由龚昌保管。

(3)被告人冼献文供认,其是2011年上半年参股经营三堡镇炮竹厂,是参股经营12个编炮座位,实际上是占5%股份(该厂共7条生产线,210个编炮座位)。其和李培良、赵振邦三人共一条生产线,在厂里共承包了30个编炮座位,是一排过5间间隔好的大房。三人是分开各自独立生产经营的。炮竹厂爆炸时,其经营的23号车间工房内有韦某、梁某某、钟某某、黄某、覃某某等五人在做工。爆炸后其立即参与抢救,发现自己的4个工人已经重伤。李培良的自动插引机是放于第23号车间的靠公路边的那一间小生产车间内靠墙边处。三堡镇炮竹厂的股东有龚昌、冼某某、梁甲、冼显文、赵振邦、黄子全、李培良、冼金强、陈伟文。法人代表是龚昌、安监员是龚昌的儿子,厂长是谢松庆。谢松庆是经厂里的股东一致推荐后于2013年9月1日开始担任炮竹厂厂长,负责管理炮竹厂,应付上级检查,办理各项证照,管理厂的安全生产等,每个月工资报酬1800元。其父亲冼达生是股东之一,实际是其经营管理,平时就在炮竹厂管理自己在炮竹厂所占这份生意。

(4)被告人李培良供认,其是三堡镇炮竹厂的股东之一,于2009年4月建厂时就已入股了,投资了25万元,分得23号插引工房路边第一间插引车间。炮竹厂的法人代表是龚昌,厂长是谢松庆,安监员是龚思某,安全员是龚思明,九大股东分别是龚昌、谢松庆、赵振邦、黄子全、李培良、冼金强、陈伟文、陈瑞轩、冼献文。当时入股三堡镇炮竹厂的时候签有协议书的。平时的火药、引线、纸筒等制作鞭炮的材料都是股东各自去采购,制成品也是股东自己销售,股东只是交固定的管理等费用给炮竹厂。三堡镇炮竹厂是没有人做统一发放火药的,使用的火药都是股东各自的师傅做放药的。2013年11月1日下午,其从归义拉固引粉回到三堡镇炮竹厂,就到23号插引房其经营的第一间插引车间换自动插引机的插引导管,后盘点在插引房里已插了引的炮饼数。在盘点过程中,和工人钟钊某聊天,就听到一声爆炸,具体哪个位置先响其不清楚。其就从插引房后门逃跑,到后门时其经营的那间插引工房就爆炸了,其被爆炸产生的热气浪吹倒,后又起身逃跑,发现手上已经被烧伤,当跑到插引房左边道路时,看见23号插引房对上的22号插引车间已经被炸平了,其跑下山时遇到冼沛文,就叫冼沛文开车送其去岑溪市人民医院医治。其使用的自动插引机是2013年6月向广东东莞市厚街联辉自动化设备厂订购的,到7月份运回来后就改机房并开始投入使用,不知道电脑自动插引这种生产方式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爆炸当日没有使用自动插引机,因为插引机的插引导管下午才从归义购买回来,换上去当时都没有使用插引机插引。之所以要换插引管,是因为在2013年10月31日上午,插引机插引导管有点弯了,插引导管输送不了引线。

(5)被告人赵振邦供认,2010年9月份,其和李培良、冼献文、龚昌、冼沛文、冼金强、黄子全、谢松庆、陈伟文等人在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石鼓脚合资开炮竹厂,但各自经营各自的生产线。厂内分别有纸筒房、入药房、原料房、称药房、中转房、插引房、固引房、固引中转房、扎鞭房、扎鞭中转房、包装房、成品中转房、仓库。平时的火药、引线、纸筒等制作鞭炮的材料都是各股东自己去采购,制成成品后也是股东自己销售,交固定的管理等费用给炮竹厂。三堡镇炮竹厂的法人代表是龚昌,有固定的厂长、安监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总共有九大股东,分别是其本人、李培良、冼献文、龚昌、冼沛文、冼金强、黄子全、谢松庆、陈伟文。其和李培良、冼献文一起经营23号插引房,其中靠近主厂道路的第一间工房系李培良的,第二间工房系其独自经营,第三间工房系其和李培良、冼献文一起经营,第四间系冼献文经营。2013年11月1日13时许,23号插引工房有梁某某、岑某某、武某某、甘某某、覃某某等五人在工作。16时许,突然听到三声巨响,其从扎鞭房冲出来看到23号插引房和附近的插引房及周边的草都着火了。事后其听龚思明说引起爆炸的原因是李培良在插引工房内调试自动插引机而引起的。

(6)被告人龚思明供认,其是2013年清明节前后才到炮竹厂工作,主要是帮父亲龚昌打理生意以及在工房里开编炮机,具体就是购进生产鞭炮所需的材料及管理自己生产鞭炮的数目。其在炮竹厂里担任什么职务其不清楚,只知道其的名字是挂在炮竹厂办公室的管理人员里面的。2013年4月份曾经把其个人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交到炮竹厂,后还参加安全员资格考试。龚昌平时就是拿其的相关证件及资格证书去办理安全员资格,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其曾对父亲说过,其从没有领取过三堡镇炮竹厂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将其名字作为厂的安全员挂在墙上是不对的。炮竹厂的法人代表是其父亲龚昌,厂长是谢松庆,厂长就是负责维持炮竹厂日常运转及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厂里购买火药、引线等材料,生产鞭炮的过程以及销售都是各个股东自己负责的,工作人员也是股东各自请来及发放工资福利,并不是炮竹厂统一经营管理的。平时上级部门来检查时,炮竹厂就会组织每个股东的一些工作人员来学习相关的安全操作知识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7)被告人冼显文供认,2010年9月份,其和别人合资在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石鼓脚合资开办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法人代表是龚昌,厂长是谢松庆。厂里有九大股东,其中龚昌、谢松庆、高群、冼沛文、黄子全、李培良、冼达某、陈伟文、冼金强,其中高群的股份所占的生产线一直出租给陈瑞轩。全厂共有七条生产线,各股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的生产线。其在三堡镇炮竹厂的股份是第七条生产线,是和黄子全、冼沛文一起承包的,但是黄子全自己生产经营,其和冼沛文一起生产经营。平时制作鞭炮用的火药、引线、纸筒等原料都是各自股东自己去采购,制成品后也是股东自己销售。2013年11月1日16时许,其和别人合股经营的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内的23号插引工房及附近插引工房发生了爆炸,造成三间(22号、23号、25号)工房倒塌,11名工人死亡,10多人受伤。

(8)被告人冼沛文供认,其于2010年9月到三堡镇炮竹厂帮冼健某管理27号厂房,到了2013年年初冼健某就将股份内的27号工房转让给其,第27号工房现在是其和其哥冼显文一起承包的。26号车间转让给了黄子全、冼金强。2010年9月份,其和李培良、冼献文、龚昌、冼金强、黄子某、谢松庆、陈伟文等人在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石鼓脚合资经营炮竹厂,但是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的生产线,只是交固定的管理等费用给炮竹厂。三堡镇炮竹厂的股东是其本人、李培良、冼献文、龚昌、赵振邦、冼金强、黄子某、谢松庆、陈伟文、陈瑞轩、高群。法人代表是龚昌,厂长是谢松庆,安监员龚思某,安全员龚思明,各股东就是厂的管理人员。2013年11月1日下午发生爆炸的地点有22、23、24和25号插引房,其中最严重的是22、23、25号房。其承包经营的27号工房是距离22、23、25号工房最远的,所以没有发生爆炸,也没有人员伤亡。在这次爆炸事故中,大概有20人左右受伤,7人死亡,主要受伤的是22、23、25号工房的工作人员,22、23、25号厂房是李培良、冼献文、赵振邦、龚昌、谢松庆承包的。爆炸当日,其开车搭受伤的李培良赶往岑溪人民医院,途中问李培良到底怎么回事,李培良说也不知怎么回事,帮开机的那个人可能被炸死了。其听到后问怎么知道被炸死了,当时有多少个人在那间插引房。李培良回答说共有三个人,然后又说帮开机的那个肯定是跑不出来了,另外那个就不知道有没有跑出来。其问帮开机的那个人是谁,李培良说是钟某某。后来其就开车把李培良送到岑溪人民医院。

(9)被告人黄子全供认,其哥哥黄某某借钱给其并以黄某某的名义入股三堡镇炮竹厂,该厂总共210份股份,其占9份。炮竹厂建成后,就是其在厂里负责所占股份的厂房的生产和经营。炮竹厂法人代表是龚昌,建厂时分为四个大股东,分别是龚昌、谢松庆、冼健某、高群,其股份是算进冼健某的。各股东是独自生产经营和管理,自负盈亏。炮竹厂聘请有厂长、安监员、安全员。厂长是谢松庆,安监员是龚思某,安全员是龚思明。厂长和安全员的工资是由厂内所有股东按股份所占比例上交的费用中支付,安监员的工资是岑溪市安监局发的。厂长负责全厂的全面日常生产管理工作,安监员、安全员负责全厂内的生产安全。平时厂里都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是如何安全操作和注意安全事项,插引工房的工人是厂内进行培训,其他工作如配药、入药的是要持证上岗的,这部分人是由安监局组织培训和发证。发生爆炸的22、23、25号插引工房是由谢松庆、冼献文、李培良、龚昌、赵振邦经营和管理。

(10)被告人冼金强供认,三堡镇炮竹厂在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石鼓山脚,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法人代表是龚昌,厂长是谢松庆,财务是黄子全,安监员和安全员是龚思某、龚思明,安全员是本厂聘请协助安监员负责安全监督的。其知道的股东有陈伟文、冼健某、黄子全、李培良、龚昌,其他的就不知道了,其股份是记在陈伟文名下的,而陈伟文的股份实际是从冼健某处分出来的。2013年9月份,其和李培良去广东省东莞市各自购买了一台气动全自动插引机,买回后安装在工场里使用,爆炸事故发生后,听管理工冼天明和冼沛文说过,爆炸前李培良在23号工场内维修自动插引机。三堡镇炮竹厂法人代表、厂长、安全员、是有工资领取的,应该都是从收取股东的各项费用中支付的。股东是没有工资的。三堡镇炮竹厂的实际运作就是各自生产经营,自负盈亏,股东只是交固定的管理费及各方面开支费用给炮竹厂,并接受厂方的生产安全管理。厂方对生产安全的管理就是由安监员和安全员定时巡视,监督指导生产方面的安全问题,如有安全方面的问题就会要求工作人员更正。其的工人上班前都是由其堂弟培训的,伴药的就需要上岗证,但伴药的工作人员公用的,每个股东按计件工资发给伴药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不用上岗证。

(11)被告人高群供认,2013年11月1日16时许,其和龚昌、谢松庆、冼金强、陈伟文等人在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石鼓脚开的炮竹厂的23号插引工房及附近插引工房发生了爆炸。2010年9月份,其和冼献文、龚昌、冼沛文、冼金强、黄子某、谢松庆、陈伟文等人在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石鼓脚合资开炮竹厂,厂名为三堡镇炮竹厂,但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的生产线,其在三堡镇炮竹厂的股份是该厂第六条生产线和各股东平均分得0.3条生产线,即1.3条生产线。自三堡镇炮竹厂成立至今,其就将名下的股份租给陈瑞轩生产经营了。三堡镇炮竹厂具体有多少个股东其不清楚,其知道的股东有其本人、冼献文、龚昌、冼沛文、冼金强、黄某某、谢松庆、陈伟文。三堡镇炮竹厂的法人代表是龚昌,有固定的厂长、安监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上述人员都能领取分别由各股东按月上交的管理费中发工资,而其1.3条生产线就由陈瑞轩负责上交管理费用。平时制作鞭炮用的火药、引线、纸筒等原料都是各股东自己去采购,制成品也是股东自己销售。

(12)被告人陈伟文供认,其于2010年9月与龚昌、李培良、冼献文等九人在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石鼓脚合资建炮竹厂,2011年8月开业,是该厂九个股东之一。炮竹厂经营情况是各股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的生产线。从2011年8月一直经营到2012年春节后,因自己请不到工人做工,就一直停工至今,在停工期间其没有将工房出租或转让出去。三堡镇炮竹厂爆炸的事,因其很久没有组织生产了,对发生爆炸的情况不清楚。炮竹厂的九大股东分别是:龚昌、冼献文、木生(姓冼,归义镇人,不知名)、高群、赵振邦、黄子某、李培良、冼金强及其本人。法人代表是龚昌,有固定的厂长、安监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平时各人要用到的火药、引线、纸筒等制作鞭炮的材料都是九大股东各自己去采购,制成品也是股东自己销售,股东只是交固定的管理费用给炮竹厂。

(13)被告人陈瑞轩供认,三堡镇炮竹厂的法人代表是龚昌,厂长是谢松庆,财务是黄子全,安监员是龚思某,共有九个股东:龚昌、冼献文、高群、谢松庆、赵振邦、黄子全、李培良、冼金强、陈伟文(厂房已经两年没有开工了)。其只是租用高群和龚昌的两条生产线。炮竹厂不是统一管理的,厂里的股东都是自己管理自己的,财务都是股东自己独立的,平时就交点管理费给厂,一般不干涉其他股东的生产管理情况。在2011年开始厂房建好投入使用的时候,其就和高群、龚昌签订合同,租金是不固定的,每生产一饼鞭炮就要给九毛钱的租金,合同的租期是租到2013年12月31日。其听说爆炸是因李培良维修自动插引机发生明火之后引发,随后导致谢松庆和龚昌的两个插引工房爆炸。按正规程序,设备维修的时候,要将自动插引机上的所有炮饼清理掉,而且所有车间的员工要离开车间才能够维修的。


原判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龚昌、谢松庆、李培良、赵振邦、冼献文、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瑞轩、陈伟文通过违规按出资额分包、转包投资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的生产线和出租工位后,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烟花爆竹。被告人龚昌、谢松庆分别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厂长,对生产、作业负有主要的管理职责,被告人李培良违规检修插引机,引发爆炸,被告人赵振邦、冼献文、李培良违规分包投资,在各自组织生产过程中,现场作业管理混乱,被告人龚昌、谢松庆、李培良、赵振邦、冼献文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龚思明作为三堡镇炮竹厂的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履行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职责,导致安全管理混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被告人在组织生产作业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13人死亡、13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赵振邦、龚思明、冼献文、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伟文、陈瑞轩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其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龚昌、谢松庆、李培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龚思明、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瑞轩、陈伟文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均依法分别宣告缓刑。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龚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被告人谢松庆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被告人李培良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被告人赵振邦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冼献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黄子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冼金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冼显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冼沛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高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陈瑞轩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陈伟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龚思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诉人李培良以原判没有证据证明是其引发炮竹厂爆炸,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上诉人冼献文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持相同辩护意见,同时还提出冼献文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上诉人黄子全以原判认定其是股东并负有管理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冼金强以原判认定其是股东并负有管理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冼显文以原判认定其是股东并负有管理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冼沛文以原判认定其是股东并负有管理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高群以原判认定其是股东并负有管理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已将生产线租赁给陈瑞轩故其与爆炸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陈瑞轩以其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持相同辩护意见,同时还提出原判认定陈瑞轩是股东并负有管理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陈瑞轩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以及陈瑞轩没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建议二审法院对陈瑞轩改判无罪。

上诉人陈伟文以原判认定其负有管理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案发前已停产故其与爆炸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十三名原审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供法庭审查。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龚昌、谢松庆、李培良、赵振邦、冼献文、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瑞轩、陈伟文违规按出资额分包、转包投资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的生产线和工位,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烟花爆竹。原审被告人龚昌、谢松庆分别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厂长,对生产、作业负有主要的管理职责;原审被告人李培良违规检修插引机,引发爆炸;原审被告人赵振邦、冼献文、李培良违规分包投资,在各自组织生产过程中现场作业管理混乱。原审被告人龚昌、谢松庆、李培良、赵振邦、冼献文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审被告人龚思明作为三堡镇炮竹厂的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履行督促、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职责,导致安全管理混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原审被告人在组织生产、作业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导致三堡镇炮竹厂插引工房发生爆炸,造成13人死亡和13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分别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案发后,被告人赵振邦、龚思明、冼献文、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伟文、陈瑞轩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其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昌、谢松庆、李培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思明、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瑞轩、陈伟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均依法分别宣告缓刑。原判认定上述情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李培良提出原判没有证据证明是其引发炮竹厂爆炸的意见,经查,冼沛文的供述证实其在搭载李培良去就医途中李培良曾提及其修电动插引机和试开机的事情,这与李培良的供述相吻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在23号插引车间内地面有一台呈跌倒的不锈钢材质的插引机,上有“东莞联辉机械”等字样,同时发现有破损的手机两台及血迹、数控插引机的刀片等物;证人钟桂某证实在案发当日听到李培良的插引工房在使用插引机进行插引;证人钟志某也证实其看到李培良的插引机插引针坏了,拆了一些零件出来。以上证据均与《梧州市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11.1”烟花爆竹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里出具的炮竹厂爆炸的直接原因相互吻合,足以证实案发原因是李培良违规检修插引机,在刀片未正确安装到位的情况下,指挥工人钟钊某带药试机,插引机刀片与引火线金属导管撞击摩擦,引发引火线、爆竹半成品燃爆,继而导致相邻工作间和工房爆炸。故李培良的上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瑞轩、陈伟文提出原判认定其是股东并负有管理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冼献文的辩护人提出冼献文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的意见,以及陈瑞轩的辩护人提出陈瑞轩没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意见,经查,在案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证实原审被告人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瑞轩、陈伟文、冼献文均为三堡镇炮竹厂的投资人和管理人员,均通过投资、管理、承租等方式行使职责,而且各股东经营各自的生产线,负责各自的工人聘请、管理费用上缴等,对自己所负责的工房自负盈亏,以上证据也得到了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相佐证。虽然冼献文是以其父亲冼达生名义入股,但是冼达生在三堡镇炮竹厂的生产线和工房均是由冼献文实际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生产。虽然高群将其生产线出租给陈瑞轩,并由陈瑞轩负责具体的管理事宜,陈伟文声称其生产线已停产2年,但该二人仍是生产线的实际控制人,对生产线的管理、组织起关键作用。高群从陈瑞轩处收取租金亦证实其是该工房、生产线的实际控制人。另外,根据安全生产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高群和陈伟文也违反了以上规定,而该规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中的“规定”。所以,二人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格主体;陈瑞轩作为其承租工房的管理人员,根据以上的释法,其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故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瑞轩、陈伟文、冼献文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高群、陈伟文提出在案发前已将生产线租赁给陈瑞轩或已停产故与爆炸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意见,经查,高群、陈伟文作为部分生产线的实际控制人,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中关于不得将生产线或者工房分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现场作业管理混乱,缺乏安全意识,因而导致炮竹厂插引工房发生爆炸事故。故高群、陈伟文的上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李培良、冼献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以及冼献文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原判根据李培良、冼献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在法定的刑幅内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和六年六个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并无不当,而且冼献文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故上述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超登

代理审判员  商志强

代理审判员  谢 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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