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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烟花汽车爆炸事故死亡1人,一二把手2人被判刑!冀4

2017-05-11 ABC安全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农民,海兴县新星礼花厂厂长。2014年1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海兴县新星礼花厂主管安全副厂长。2014年1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桂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吕某安排四辆运输货车到生产厂区装烟花成品、半成品,成品烟花装好车后因雪后天黑路滑无法运到礼花厂西仓库,被告人吕某明知烟花不能长时间放在露天地仍将四辆车停放在礼花厂工区北侧,并将此情况电话告知新星礼花厂厂长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该情况违反生产安全规定仍同意四车烟花先放在车上,第二天再运输。1月9日零点三十分左右,因装有烟花成品、半成品的货运车电瓶线路裸露、老化,天气潮湿,导致线路短路打火,引燃车内烟花成品、半成品发生爆炸,造成新星礼花厂巡夜员王世忠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王世忠的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吕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经过开庭举证、质证的法医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海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星礼花厂爆炸调查报告及批复,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人李某、梁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企业负责人、被告人吕某身为企业主管安全副厂长,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吕某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国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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