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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半挂自卸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4死1伤,司机和法定代表人被判刑|豫6

2017-05-13 ABC安全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81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负责安全的副经理雷×在安全管理上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对车辆检测、维护、车辆行驶情况监控,未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013年5月12日19时50分,陈某某驾驶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P8087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8X60号重型半挂自卸车,拉载沙子在棠西线113KM+810M处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受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李××、雷×的供述,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车辆挂靠合同、行车安全责任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雷×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雷×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负责安全的副经理雷×在安全管理上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对车辆检测、维护、车辆行驶情况监控,未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013年5月12日19时50分,陈某某驾驶挂靠在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豫P8087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8X60号重型半挂自卸车,拉载沙子在棠西线113KM+810M处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受伤。

另查明,案发后,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97727.53元,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罪犯陈某某证实:我是2013年3月份通过一个叫李某的办理的分期付款购买的货车。货车现挂靠在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副经理、管安全的副经理和安全员是谁我不知道。公司的李某给我口头上或者电话上让我注意等。我从买车后开始跑运输,只有还贷款时回公司一次。公司没有通知我去参加什么例会或者学习。公司也没有对车辆进行安检。公司是否建立GPS动态监管平台我不知道。公司没有人对我说车辆防护栏进行检查或者提出整改。大约是今年4月份,公司开过安全会,地方在公司办公室,开会的是老板雷×和一个叫李某的人。李某还给打过电话让我注意安全等。

2、证人李某某证实: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2011年7月成立的,公司法人和总经理是李××并且是总安全负责人,没有副经理,现在具体负责安全的是我。我知道2013年5月12日陈某某的车在确山县发生交通事故了。陈某某没有参加过公司的安全例会,但我电话提 44 34279 44 15264 0 0 1939 0 0:00:17 0:00:07 0:00:10 3399过并短信也告知过他让他注意安全。公司怎样对所属车辆进行GPS动态监管的我不知道。建没建车辆GPS动态监控平台我不知道。规章制度上到深圳市交通局核准的修配厂去维护是字打错了,都是到商水县安泰修理厂进行二级维护。

3、证人秦某某证实:我是2012年5月份到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春节前我不干了。公司法人是李××,其他人我不知道。公司的安全例会是我负责召开,我负责给驾驶员讲讲安全方面的东西。安全会议记录台账是从2012年6月16日到2013年1月16日我记录的,后面的不是我记录的。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安全除了安全教育外没有其他安全管理方面和公司制度。我不知道公司对车辆定期安全检验有什么制度。我不知道有什么要求对车辆维护和检验。

4、证人许某某证实:我是2013年4月份左右到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作的。我看到我们公司墙上面的牌子印的有我们公司的经理叫李××,副经理叫雷×,安全组长是李××,副组长是雷×。平时的安全工作是李××管理的,这些人我都没有见过。我只见过李某。我不知道公司平时对于挂靠的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已经安全教育是谁负责的,没有见过在公司举办过。

5、被告人李××供述:2013年5月,挂靠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陈某某的半挂货车在确山县出了交通事故,四死一伤,公司的法人是我,我当时害怕,确山县公安局的警察去找我我躲了起来,我把公司的事情交给了李某某处理,后来这起交通事故法院也做了判决,公司赔偿了一些钱,公司干的有两年多,我也没有经过啥事,遇到这样的事情,我心里很害怕,在外面躲藏的这段时间,大脑也受到刺激,老是忘事,李某某也对我说赔偿了多少钱,但我记不清楚了,我把法院的判决书给你们带过来了,我在外面一直躲着也不是办法,就决定今天来确山县公安局投案。公司的名字是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有五个人,我是法人经理,雷×是公司业务副经理,许某某、王某某是公司内勤,王二某是公司安全员(后来王二某不干了,由李某某兼职安全员)。公司的成立相关手续是我和我女儿李某某一块办理的,我对这些业务情况不是太了解,公司的各项营业手续办好后,我就打出招牌做宣传,通过亲戚朋友让一些车辆挂靠我的公司,车辆挂靠公司后,我们有营业执照,这样车辆可以更好地营运,我公司第一年为了拉拢生意没有收钱,第二年每辆车每年收取1000元的管理费,车辆挂靠我公司后,公司会对车辆定点进行检测、维护;对司机进行安全培训,公司规定每月16号召开安全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安全教育培训。陈某某是2013年3月份挂靠的公司,他的车是新车,牌号豫P80876,重型半挂货车,陈某某是2013年3月挂靠公司的,公司通知陈某某参加安全例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但陈某某没有去参加,公司也向陈某某发出手机信息,提醒他注意行车安全,结果5月他的车就出事了。陈某某的车辆挂靠的我的公司,我公司在安全教育上没有做到位,没有按照规定对其车辆检测、维护,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我作为公司法人应当承担责任。事情发生后,我公司对死者也进行了积极赔付,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我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

被告人雷×供述:2013年5月,挂靠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陈某某的半挂货车在确山出了交通事故,四死一伤,该公司的法人是李××,我在公司是业务经理,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公司业务是由我负责的。事情出了后,我当时害怕,确山县公安局的民警去找我,我躲了起来,后来这起事故法院也做了判决,公司赔偿了一些钱,赔了10多万元,我在外面一直躲着也不是办法,所以今天就来确山县公安局投案。公司成立于2011年,公司的名字是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有五个人,李××是法人公司经理,我是副经理管理公司业务,公司雇佣许某某、王某某做公司内勤,王二某做公司安全员。王二某在公司干了没有多长时间就不干了,由李某某做公司兼职安全员,李某某不经常去上班。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业务都是由我来负责的,我在公司即管理公司业务又分管安全。公司各项手续办好后,我就打出招牌做公司宣传,吸引货车挂靠我的公司,因为我公司有营业执照,司机挂靠我的公司,公司可以为货车司机的贷款做担保,也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更好的经营,每年每辆车我公司收取挂靠车辆1000元管理费,车辆挂靠我公司后,公司会对车辆定点进行检测、维护;对司机进行安全培训,公司规定每月16号召开安全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安全教育培训。陈某某是2013年3月份挂靠我公司,挂靠车辆车牌号与豫P80876重型半挂货车。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但陈某某的车是新车,所以没有检测维护,陈某某是2013年3月12日挂靠的我公司,公司通知陈某某参加安全例会,进行安全培训,但陈某某没有参加,公司也向陈某某发去手机信息,让他注意行车安全,结果5月12日,陈某某的车出事了,他的车挂靠我公司到出事整两个月。陈某某的车辆挂靠我公司,我公司在安全教育上没有做到位,没有按照规定对其车辆检测、维护,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我应当承担责任。事情发生后,我公司对死者也进行积极赔付,得到死者家属谅解,此次事情的发生也让我对公司的安全经营管理有了更高的认识,我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处置此事,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

调取证据清单以及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会议记录台账载明,2012年6月16日到2013年4月16日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召开安全会议的情况。

8、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载明,该公司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清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驾驶员安全管理、车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9、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明细台账证实,豫P8087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8X60号重型半挂自卸车是挂靠在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

10、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的申请、批复等相关文件证实该公司成立的情况。

11、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小组成员证实被告人李××、雷×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12、行车安全责任书证实,陈某某与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3、车辆挂靠合同证实,豫P80876和挂车豫P8X60车辆的基本信息。

14、陈某某驾驶证及副本证实陈某某准驾车型为A2。

15、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复印卷宗、交通事故认定书、5.1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尸检报告等证实,2013年5月12日19时50分左右,陈某某驾驶防护栏安装不符合标准的豫P80876/豫P8X60号重型牵引半挂自卸车拉载沙子沿棠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3KM+810M处,与相向行驶经过杨某某家堆放在道路南侧柏油路面上的石子堆的易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驾驶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易某、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6、谅解书证实了交通事故相关人员对被告人李××、雷×表示谅解的情况。

17、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01379号、01380号两份判决书中肇事司机陈某某与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共计应赔偿97727.53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3046.6元,共计款120774.13元。该款项全部由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出,并已经给各原告方结算完毕。

18、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李××、雷×的身份及其到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2013)确民初字第01379号、0138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肇事司机陈某某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97727.53元,扣除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8万元后,余款17727.53元由司机陈某某和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

本院(2013)确少刑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雷×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雷×犯罪后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雷×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民

审 判 员  牛丽珺

人民陪审员  方炳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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