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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三人被判刑。|黑4

2017-05-15 ABC安全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321刑初87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原系黑龙江省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兴运煤矿矿长,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丹,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一某,系黑龙江省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兴运煤矿生产矿长。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系黑龙江省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兴运煤矿安全兼通风矿长,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郭一某、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兴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孙丹、被告人郭一某、被告人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兴运煤矿证照齐全,属合法生产矿井。被告人杨某某、郭一某、孙某某先后到兴运煤矿工作,杨某某担任矿长,负责该矿全面工作,郭一某担任生产矿长,负责该矿生产管理工作,孙某某担任安全兼通风矿长,负责该矿安全、通风工作,但三人均无相关资质证书,属无证上岗。2014年9月,兴运煤矿由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并由鸡东县公安局批准使用火工用品,开始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作业,未按规定封闭已废弃的溜煤眼,且安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存在安全隐患。2014年12月14日10时23分,兴运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6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郭一某、孙某某积极组织救援,并主动接受调查。2016年1月,杨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冯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经公安机关侦查,冯某某等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溜煤眼堵塞造成瓦斯积聚,当班采煤队队长违章指挥,放炮员违章放糊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

间接原因是:

1.煤矿企业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干部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采煤班长违章指挥,放炮员违章放糊炮,造成事故发生。二是不兑规作业,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煤。三是在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违规组织生产。四是入井检身流于形式,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五是该矿未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没有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煤矿企业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一是未按规程规定封闭采煤下巷废弃的溜煤眼。二是采煤下巷采空区一侧沿空留巷未设置禁止人员入内栅栏。

3.煤矿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该矿入井人员未进行岗前教育和应急救援培训,工人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较低。二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数量不足,事故工作面的放炮员和瓦检员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三是煤矿的矿长和生产、安全、技术副矿长无安全资格证,机电矿长解聘后也未聘用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接替,安全管理人员存在人证岗不符现象。

4.盛隆达公司对托管煤矿管理不到位。

5.盛隆公司对盛隆达公司托管煤矿工作领导不力。

6.地方政府对托管煤矿的属地安全监管缺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郭一某、孙某某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到案经过、兴运煤矿相关证照、岗位责任制、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章程、鸡西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鸡西市盛隆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兴运煤矿火工品正常供应的请示及鸡东县治安大队证明、盛隆达所属煤矿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沈焦集团鸡西盛隆公司托管鸡西市赢达源等十四处煤矿有关责任认定的函、兴运煤矿4层采煤作业规程、事故调查报告、鸡西市公安局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人费某某、王一某、赵某某、王某、王二某、张某某、武某某、温某某、石某某、王三某、高某、刘某某、南某某、袁某某、徐某某、汤某某、郭二某、陈某某、蔡某某等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技术鉴定报告、鸡西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工人违章放糊炮引发,另外该矿安全已经委托给沈煤盛隆公司,沈煤盛隆公司派驻驻矿员进行安全监察,煤矿分别设有安全、技术、生产矿长,均有分工负责。被告人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责任及过错程度相对较小。

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组织管理人员施救,归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做好死者抚恤赔偿工作,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悔罪态度好,具备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贩毒行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4.杨某某无前科劣迹,表现良好,可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郭一某、孙某某身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煤矿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组织生产,导致兴运煤矿瓦斯爆炸,从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情节特别恶劣。杨某某负责煤矿全面工作,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用无证管理人员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没有组织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在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违规组织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没有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对本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郭一某负责该矿生产管理工作。不兑规作业,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煤,致使采空区留煤较多,工人违规从废弃溜煤眼回收残煤;采煤下巷牵引绞车安设在采空区一侧里部且未及时前移,致使采空区一侧留有停车线过长,废弃溜煤眼出煤可以直接装车;对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禁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孙某某负责该矿安全、通风管理工作。通风管理不到位,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封闭已废弃的溜煤眼;采煤下巷采空区一侧沿空留巷未设置禁止人员入内的栅栏和警示牌;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杨某某、郭一某、孙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事故发生后,三被告人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积极做好死者抚恤工作,主动赔偿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杨某某举报他人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杨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一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盖秋海

人民陪审员  白晓民

人民陪审员  孟庆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媛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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