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泵房坍塌,导致3死4伤,法人和承包商老板被判刑。|黑6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622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海德宇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滨江国际5号楼1单元302室。2016年7月9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经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9月29日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XX,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解放村多种二队81号。2016年7月9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经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牟XX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牟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黑龙江省海德宇经贸有限公司在原有消防水池上增建二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作为消防泵房。在没有经过任何审批的情况下,黑龙江省海德宇经贸有限公司的法人即被告人张XX以口头方式将该工程委托给无资质的被告人牟XX,在没有委托设计单位、没有正式施工图纸、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情况下,依靠工人的经验强行进行施工。2016年7月8日夜间11时30分开始浇筑二层柱、梁、板,浇筑前,一层模板支撑已经全部拆除。7月9日早6时30分许,正在进行混凝土最后浇筑的附属配套楼消防泵房突然坍塌,事故造成王XX、王XX、孙XX死亡,被害人吴XX、于X、李XX、于XX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XX、牟XX家属与死者家属及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王XX家属900,000元、王国荣家属900,000元、孙XX家属900,000元、吴XX15,000元、于X33,400元、李XX26,750元、于XX140,000元,上述款项均已实际履行,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牟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鉴定报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赔偿协议、收条、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事故调查组函、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证人马XX、吴XX、任XX、宋XX的证言;被害人吴XX、于X、李XX、于XX的陈述;被告人张XX、牟XX的供述;鉴定意见;讯问光盘两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牟XX明知该建筑工程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仍强行作业致使楼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四人受伤的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牟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牟XX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真诚悔过,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XX、牟XX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牟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思朋
人民陪审员 陶 勇
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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