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注意:疫情期间的国际结算风险已出现!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国境内得到有效控制,制约企业复工复产的各类困难逐步得以解决,完成生产已不再是大多数外贸企业反映的最普遍最迫切的问题。经过法律界同仁的不懈努力,企业对“不可抗力”等规则也已经有了较深入的理解。
然而,随着海外疫情蔓延,国际市场短期不确定性增强,诸多新的风险和问题纷至沓来。除了订单取消、拒付货款、拒收货物等常规风险,全球物流受阻、快递瘫痪、各国采取“封国”、“封城”措施等非常规性事件,又使得外贸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更为复杂化。其中,国际结算风险值得特别关注、研究和防范。
国际贸易通常采用的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付以及尚未有统一定义但使用也较为广泛的交单付现(CAD)。本文笔者从近期收到的咨询中挑选了一起比较有特点的关于信用证的咨询,以此为基础,分析现阶段外贸企业可能面临的国际结算风险,并提出建议。
一、 案情简介
中国A企业与某国B企业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信用证结算。2020年2月,中国企业收到买方所在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通过中国某银行通知A企业。信用证第31D:200330 B国开证行SWIFT代码。货物通过陆运发运后,中国A企业前去通知行“交单”,被告知因开证行所在国国内快递瘫痪,单据无法寄至开证行,信用证即将过期。
中国企业焦急地联系买方修改信用证,因为陆运运输单据不同于海运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买方无需单据就提走了货物,之后再没有回应。
二、 法律分析
以上情况,需要考虑两个主要的法律问题
1、中国企业作为受益人把单证提交给国内通知行,是否完成了交单义务?2、中国企业是否可以向开证行主张不可抗力要求信用证延期?(一)受益人把单证提交给国内通知行,是否完成交单(Presentation)义务?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国际商会推荐给国际银行界采用的业务惯例,在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上述案例中信用证文本也注明适用UCP600。
根据UCP600,受益人(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交相符的单据,完成这一义务是银行付款的前提。那么交单的对象是谁?是否可以交给通知行(advising bank)?
根据UCP600的第2条:Presentation means either the delivery of documents under a credit to the issuing bank or nominated bank or the documents so delivered。即交单的对象只有开证行(issuing bank)和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指定银行可以是通知行,但如果信用证并未标明available with XX bank(通知行),则通知行(advising bank)就不是指定银行,仅仅承担通知义务。
上述案例中,信用证文本并没有标明“available with 中国通知行”,且SWIFT信息第31D显示“200330 B国开证行SWIFT代码”,即信用证失效地点在B国。很明确,交单银行是B国开证行,受益人把单证提交给国内通知行并没有完成交单义务。(二)中国企业是否可以向开证行主张不可抗力要求信用证延期?
如果单据寄至开证行才叫交单,快递瘫痪是事实,中国企业是否可以向开证行主张不可抗力?
UCP600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在第36条,其原文是:“银行对于天灾、暴乱、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在恢复营业后,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将不再据以进行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即UCP600只规定了银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可以免责,但是并未规定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主张不可抗力。
国际商会2010年关于冰岛火山爆发造成航班取消,快递延误,有关信用证交单问题的意见,对目前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国际商会指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在指定的地点交给开证行/指定银行是受益人应承担的责任(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eneficiary… to ensure that the document(s) is/are presented to the nominated bank, issuing bank… at the place specified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建议受益人确保信用证的失效地点约定在受益人所在地(Beneficiaries should ensure that the expiry place of their documentary credit… is that of their location)。
可以看出,因快递延误导致不能在有效期内交单,受益人(卖方)难以向银行主张不可抗力,只能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的有效期。如果遇到上述案例中买方不配合的情况,企业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相关建议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受海外新冠疫情影响,外贸企业除了防范传统常规的结算法律风险,还应积极防范,快速应对一些非常规风险。具体有以下建议:
(一)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应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谨慎接受自身不能掌控的条件。
与托收、汇付相比,信用证对出口商收款更有保障。上述案例中,中国企业接受了信用证交单地约定在开证行所在地,正常情况下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只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发运、交单,风险并不会如当下这么突出。
如果案例中的企业要求信用证在中国交单、议付(available with 某中国银行),则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本应已落袋为安。信用证虽然独立于基础合同,但也是由买方开出,企业在签合同时可以将关键条款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应特别注意交单地、交单日期、最晚发运日期这些可能受影响的因素,尽量争取可以自己掌控、确定性强的条件。
(二)以托收方式结算,更应充分考虑单据寄送风险。
托收中,托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需要收到单据,才能进行付款和承兑的操作。笔者也收到不少企业关于托收的咨询,有提单等单据还在途,目的国DHL已经不配送,单据也撤不回来,货物早已到港。如果近期快递运输不能尽快恢复,出口企业应谨慎考虑使用托收等方式结算。
(三)用好用足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前述案例中,即使信用证过期后开证行不再有付款义务,买方也应承担合同付款义务。但受新冠疫情影响,买方违约风险增高,建议企业及时购买出口信用保险。近期商务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部门引导外贸企业用足用好短期险这一政策工具,增强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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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贸促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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