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案例|浅析船舶买卖合同判定解除后,船舶登记机关如何办理所有权登记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将船舶A轮以100万元由甲公司卖予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后乙公司先后支付定金10万元及首付款50万元,待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后支付购船尾款。
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船舶交接,并持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文件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了所有权注销手续。但船舶所有权注销3个工作日后乙公司违约并未依约支付剩余尾款,后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仍不履行,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法院最终判定结果为《船舶买卖合同》解除。
分期付款是买卖合同中极为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买卖合同。
本案甲乙双方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甲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定结果也是解除《船舶买卖合同》。
合同关系解除后,原船舶所有权人申请恢复原所有权登记。那么,法院判定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船舶登记机关如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合同判定解除和判定无效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是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当成立,合同解除是消灭已生效的合同。如果合同被判定无效,合同自始即无效,不能产生买卖双方转移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效果,因此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原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如果是判定合同解除,那可以认为合同在进行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时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关系解除后,相对人如申请恢复原状,即合同之前的状态。船舶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
其次,现有《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中并没有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恢复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船舶登记机关分情况进行登记。
1.如果事实上船舶没有交接,那么终止履行,船舶所有权应当没有发生变动。原船舶所有人凭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所有权取得日期为原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所有权取得日期。
2.如果事实上船舶已经交接,船舶在买受人的占有之下,那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应当获得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的原状就是恢复原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占有状态。那么,如果买受人配合的,船舶交付以后,签订船舶交接协议,原船舶所有人凭法院生效判决和交接协议,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所有权取得日期为船舶交接时间。如果买受人不配合的,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强制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重新办理所有权登记。所有权取得日期是强制执行日期(指的是法院强制执行船舶交付)或者法院发给船舶登记机关的协助执行文书上记载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由于船舶价值高,为减轻航运企业资金链压力,分期付款的方式在船舶买卖中较为常见。在交易过程中建议交易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等条款的约定,对于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及交易明细等证据进行保留,特别是对于合同中关于船舶价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要作出明确约定,尽量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此案例中恢复原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所有权取得日期的认定,是该案例的主要争议点。船舶所有权登记为权利公示行为,而非设权行为。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船舶所有权在合同被判定解除之前是否发生变动。如果船舶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那么原船舶所有人取得该船所有权的时间应当与前次登记所有权时取得时间一致。如果船舶所有权在此期间发生过变动,那么船舶所有人再次取得所有权的时间就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买受人是否配合交付船舶来具体分析,相应情况下应当提供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来源:船舶登记研究室
天津、浙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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